|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線 上 訂 購

學 員 服 務

歷 屆 試 題

試閱•更新

心 得 分 享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持刀緊追相距10公尺,有無直接危險而應論殺人預備或未遂?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4/25/2013 9:06:31 PM
發表內容 想問一下期中考這問題,
學校老師說實務會認為沒有直接危險而應論殺人預備犯,
但究竟要相距幾公尺,
才能認為是具有直接危險呢?
今天題目只有A(行為主體)和B(行為客體),
此外無任何敘述可供判斷是否有無直接危險,
今天A若是老年人也就算了,但若是體育健將呢?
那這樣又該如何判斷?
總不能單說相距幾公尺所以沒有直接危險吧,
回覆 喔 在4/25/2013 9:43:35 PM的回覆:
你這個說法是已經帶著主觀色彩
就是緊追在你覺得他已經準備要動手了
所以很難就這樣判斷
要不要完整題目放上來給大家參考
回覆 學生 在4/25/2013 11:25:38 PM的回覆:
題目卷收走了,
不過大致上是:
甲與乙有仇,某日甲於乙回家必經之路埋伏,俟乙靠近甲,甲旋即持刀跳出,乙見狀驚慌逃跑,甲持刀緊追於後,但相距10公尺,乙邊逃跑邊求救,後路人丙聽聞求救聲前至,甲見狀因而逃跑,試問甲之刑責?

老師說此題爭點在於預備與未遂,而非中止與不能未遂。

我想採預備犯可能的見解是
一般人揮刀範圍大致是1公尺左右,因此扣除此1公尺,兩者還有9公尺的距離,而題目又無描述行為人與行為客體的特徵,故推定為擁有相同能力。

老師又說甲只是"持"刀而非"揮"刀跳出,故亦非著手。
回覆 路人 在4/25/2013 11:29:12 PM的回覆:
此題爭點在預備與未遂之區分,結論應屬障礙未遂
回覆 學生 在4/25/2013 11:41:44 PM的回覆:
回路人

老師的結論是預備殺人,
且說中止未遂與不能未遂非本題爭點,
只需帶過即可,且寫再多也沒多分,
例如中止未遂只要寫無己意中止、
不能未遂則是有危險等。

其且說實務的判例還判決就是此題目的來源,
且結果亦是預備殺人,
不過沒專心聽就不知是哪一個字號了。
回覆 路人 在4/25/2013 11:52:47 PM的回覆:
尊師的答案涉及價值判斷的問題(如9公尺或1公尺),就看您破題時選哪條路走,照判例寫也可以,重點是邏輯要一貫.尤其是刑法,一不小心就會寫開花
回覆 .. 在4/26/2013 12:05:12 AM的回覆:
什麼是直接危險?
預備犯是間接危險?論以預備犯者到底有無危險?

預備犯處罰的基礎?

預備犯與未遂犯的界線!
回覆 .. 在4/26/2013 12:06:12 AM的回覆:
價值判斷?
有無危險是一種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

直接危險間接危險?

回覆 不能犯 在4/26/2013 12:27:52 PM的回覆:
不能未遂則是有危險等。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

怎麼變有危險了?
回覆 .. 在4/26/2013 12:31:31 PM的回覆:
另有危險的不能未遂=障礙未遂

(?)
回覆 您老師 在4/26/2013 4:41:47 PM的回覆:
搞笑
這題應該論未遂
如果按照題意來看
這題是在考著手的時點
您老師把時間點擺在揮刀?
我有驚嚇到
回覆 學生 在4/26/2013 4:51:44 PM的回覆:
我在詳細說一下好了

關於所謂"不能未遂則是有危險"這句話
是說只要寫甲的行為有危險就不能成立不能未遂以減免刑責
不用寫太多,且寫多也沒多分

至於結論為何
班上只有1成的同學是寫預備
原因是他(老師)上課有講過這題
但總不能因為這樣
寫殺人未遂的人此題分數就要比寫預備殺人的人少10分吧(此題30分)

所以究竟是要如何判斷呢?
還是以後出去考試只要能自圓其說即可?
回覆 學生 在4/26/2013 4:55:36 PM的回覆:
至於所謂"揮"刀部分

是在於要把此題的甲之兩個行為拆開來評價
亦即
1.埋伏持刀跳出為一行為
2.持刀緊追但相距10公尺又為另一行為

而2.的部分,其認為無庸置疑是屬於預備殺人
而1.的部分,因為甲是"持"而非"揮"刀跳出,所以不算已著手

回覆 閣下 在4/26/2013 5:51:11 PM的回覆:
拜託
你要不要把你說的話連貫起來看一下有多好笑
這明明就是一個連貫的事實
不要鬧了   OK?
難怪很多人刑訴都學不好
回覆 學生 在4/26/2013 7:24:38 PM的回覆:
回樓上
基本上我打出來的都是老師的見解
你說這是一個連貫的事實
說實在我也是這樣寫的
但是很傻眼的是
老師竟然要我們分成兩個部份來討論XD
回覆 閣下 在4/26/2013 7:31:04 PM的回覆:
那就忘記考過這題

這就跟到底瞄準是著手   還是扣板機是著手一樣無聊

回覆 .. 在4/26/2013 11:26:54 PM的回覆:
呵呵.........我也覺得滿無聊的,應該是論以未遂吧?我想。
回覆 .. 在4/26/2013 11:46:26 PM的回覆:
我個人也覺得比較有意義的問題是預備犯處罰的正當性基礎。
回覆 .. 在4/27/2013 3:14:26 AM的回覆:
周樣沂
預備犯之正當性(Zur   Legitimit&#228;t   von   Vorbereitungsdelikten)   
德國波昂大學博士論文   2011.08

(被害人自陷風險對於行為人不法之作用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5.07)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