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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林鈺雄教授最新命題:地特三等
發表人 應該是他  

發表日期

12/18/2012 7:06:30 PM
發表內容 一、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縣(市)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甲係縣議員,因該縣新設垃圾掩埋場規劃於其選區內,甲於審查垃圾掩埋場預算時,乃與其他議員共同提案反對。丙係垃圾掩埋場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使該預算案順利通過以便被徵收後取得補償費,乃透過甲之妻舅乙行賄甲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要求撤回提案。甲於分得200萬元後,即欲撤回提案,但經其他共同提案議員反對未果,預算未獲通過。丙憤而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舉,東窗事發,乙被法院羈押在案。甲雖將分得之200萬元已挪作他用,但恐被查獲,乃向友人借貸300萬元後,與乙之妻即其妹丁約好在某餐廳見面,除將200萬元退還外,並提供100萬元安家費,要丁轉告乙自行承擔罪責,勿供出甲。事為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獲悉,乃事先埋伏於該餐廳,在甲、丁交付款項之際,當場人贓俱獲予以逮捕。檢察官訊問後,以甲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聲請法院裁定羈押,甲則以時值縣議會會期內,主張未經縣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及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項之事由,提出抗告,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嗣經二審法院將原羈押裁定撤銷發回原審,原審法院改裁定甲停止羈押,並交保500萬元。
試問:
�謢D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之現行犯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同條第3項準現行犯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為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實務上持肯定說,學說上則有不同看法,請分別說明其法理依據。(20分)
�鴷酵D甲分得之200萬元已經挪作他用,乃向友人借貸後,將所收受之200萬元退還,是否可認為甲係「持有贓物」,而顯可疑為犯罪人?(5分)
�藀p地方法院檢察署在縣議會會期內,取得縣議會同意對甲逮捕或拘禁。在非現行犯之情況下,強制處分程序上應該如何進行,以達到聲請羈押甲的目的?並分別說明各該強制處分程序之意義、方式、要件及效力。(20分)
�韖狶雱i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項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情形,對法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有無理由?請從羈押之目的、要件及比例原則加以說明。(20分)
�聸佴謕x對於法院停止羈押之裁定能否抗告?(5分)
二、一審法院依據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場具結,並接受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詰問。證人乙在警詢所為之供證,被告於一審審理時表明同意作為證據。在二審審理,檢察官主張有證據能力,被告亦表示無意見。且於一、二審法院均未聲請傳喚。嗣經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上訴三審:主張證人甲、乙未經其在二審反對詰問,依法不得為證據。試問對質詰問權是否為被告訴訟上之權利?被告是否可以自願放棄?自願放棄是否一定要明示?請從傳聞法則與被告反對詰問權之關係,說明本題被告之主張有無理由。(30分)
回覆 應該是他 在12/18/2012 7:07:56 PM的回覆:
這題應該是林老師當刑事中心主任後在國考的最新力作

近年來國考出題名額根本就被留日、留美、實務包辦

林老師不出題太可惜了

書寫這麼好
回覆 不像 在12/18/2012 7:18:57 PM的回覆:
如果光看題目故事內容很像
不過
裡面有些用語不試德派學者會用的
所以
我認為這應該不是他
回覆 路過 在12/18/2012 7:26:52 PM的回覆:
什麼是他?不是他?你以為你是天山童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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