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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1律票據第三小題
發表人 疑∼∼∼  

發表日期

11/17/2012 11:04:27 AM
發表內容 四、A   開設之私人健身中心正擴大招募長期會員,顧客只要繳交十萬元,即可成為長期會員,五年之內可以免費參與   A   開設之任一課程。為能吸引現金不足之顧客上門,A   與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之   B   異業結盟,同時推出「開立本票,先享受後付款」方案。
此一方案實際進行的方式如下:顧客簽發面額十萬元、到期日為發票日之後六個月的本票交給   B,由   B   在本票背面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待   A   確認收到本票後,該發票人即可享受長期會員之權益。上述方案獲得熱烈迴響。然不久後,許多會員抱怨課程內容貧乏,引發媒體大幅報導,A   則拒絕回應及改善。請問:
(一)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B   於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   前,在本票正面之受款人欄填上   B   自己之姓名。B   之行為是否構成票據的變造?(10   分)
(二)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在其交付本票予   B   時,B   請其在本票正面空白之受款人欄填上發票人自己之姓名。此一作法對該本票之效力有何影響?(15   分)
(三)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填載以   B   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B   背書後交付予   A。本票到期後,因多數發票人拒絕付款,A   遂持票向   B   主張。兩人最終談妥以七折之代價處理(亦即就   A   所持有之每張本票,B   於支付七萬元予   A   後取得本票)。嗣後   B持本票向發票人請求。請分析本票發票人就   B   依票據權利所為之主張,可為何種抗辯?(15   分)

第三小題為什麼不是解欠缺「原因關係」抗辯、§14Ⅱ對價抗辯?











回覆 542 在11/17/2012 12:59:50 PM的回覆: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2394&page=4
前面討論過了。
14II的問題是,   顧客--B--A   ,   「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但A是B的後手?
我只寫原因關係抗辯,到時看分數如何
回覆 求教 在11/17/2012 1:32:07 PM的回覆:
為什麼有人討論到追索?題目不是問抗辯

補習班還有解到期後背書

問題是題目似乎沒有寫到他們有作成背書的票據行為吧?!

還是我眼光了

有高手嗎
回覆 ? 在11/19/2012 8:56:57 AM的回覆:
有人可以分享解法?
回覆 ? 在11/20/2012 3:16:16 PM的回覆:
?
回覆 嗯嗯 在11/21/2012 10:28:30 AM的回覆:
期後背書那解法絕對錯誤
只有1分...

主要討論是再追索人的法律地位
回覆 哈哈 在11/21/2012 10:46:40 AM的回覆:
若真的要解再追索人地位,補習班沒一家解對,真的假的
回覆 X 在11/21/2012 4:49:13 PM的回覆:
原因關係抗辯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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