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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論新刑法之不能未遂體系
發表人 宜採重大無知理論才對  

發表日期

11/2/2012 2:02:43 PM
發表內容 請問是陳子平老師的傑作嗎(聽說是耶)
回覆 .. 在11/2/2012 2:04:21 PM的回覆:
不能未遂?
呵呵.................
林山田至今未採重大無知說!
回覆 重大無知無誤! 在11/2/2012 2:05:03 PM的回覆:
黃榮堅   林鈺雄才是主流
回覆 .. 在11/2/2012 2:05:33 PM的回覆:
Roxin似乎也不是採重大無知說,林山田是參閱Roxin的(?)
回覆 .. 在11/2/2012 2:07:36 PM的回覆:
許玉秀似乎是採修正的客觀說(科學),但他在說明沒裝子彈的槍案例時又說是重大無知
回覆 .. 在11/2/2012 2:08:24 PM的回覆:
關於修正的客觀說,參閱謝瑞智,刑法總論
回覆 .. 在11/2/2012 2:12:29 PM的回覆:
主觀客觀
主體客體
現象物自體
二元論?


回覆 .. 在11/2/2012 2:13:53 PM的回覆:
柏拉圖:理型論
浪漫主義不可或缺的理型:歌德的少年維特的煩惱
回覆 .. 在11/2/2012 7:20:37 PM的回覆:
關於不能未遂,史特拉騰偉特(Stratenwerth)的論述算是比較嚴謹的。
回覆 ZZZ 在11/3/2012 1:30:53 AM的回覆:
不能未遂   .....有什麼好爭的?
回覆 挺酷的想法 在11/3/2012 2:40:12 AM的回覆:
論不能未遂──舊客觀說的古酒新釀/許�盚F/
評析不能未遂修法後的實務動向/許�盚F
回覆 .. 在11/3/2012 9:49:23 AM的回覆:
嗯嗯....許�盚F是寫了幾篇。
回覆 .. 在11/3/2012 10:03:22 AM的回覆:
林鈺雄是說黃榮堅的重大無知說是國內「有力」學說,我也不知道有力在哪?(總不能說因為是黃榮堅,就說是有力吧?更何況即使許玉秀也提到了重大無知,但他的論述似乎不是先以此為基礎,而是以科學為基礎的修正的客觀說為說理)

不過近年來確實有學者支持該說,例如張麗卿,林東茂等。

回覆 .. 在11/3/2012 10:20:22 AM的回覆:
浪漫主義「心理學」不可或缺的理型
回覆 .. 在11/4/2012 5:54:05 PM的回覆:
好吧!我承認黃榮堅採自德國的重大無知說確實是有力的見解,但是此說也並非毫無問題。

但是許�盚F的似乎又過於瑣碎..........
回覆 .. 在11/4/2012 5:57:11 PM的回覆:
至於林山田老師,於其十版通論中,似乎是贊同蔡聖偉與Roxin的論理。
回覆 .. 在11/27/2012 10:56:28 PM的回覆:
Roxin是根本質疑德國刑法第23條第3款,亦即國內所謂的有力學說(黃榮堅)之重大無知的「可罰性」,其論述的基礎是從所謂的製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使得該未遂是危險的,而且這是從「事前」的角度觀察。

這樣的質疑有助於釐清不能未遂學者間混亂的論述。因為重大無知(與迷信犯)都被列在無可罰性,因此,它就不應該被稱為「不能犯」,刑法對於不具可罰性者,本來就不能稱為XX犯。

所以黃榮堅即使是國內的有力學說,但他似乎並未釐清不能未遂犯的爭議。

除非不能犯這種東西根本不存在於刑法學裡。

那麼,問題還是終究要回到何謂「又無危險」?

而且前提應該必須是:不能犯具有可罰性。也就是說這裡已經排除了重大無知。
也就是說,刑法學裡要討論的所謂的不能犯,應該是指具有可罰性而無危險的不能未遂。

而這也是後來學者提出眾多危險說(純粹主觀說、抽象的危險說、具體的危險說、印象說、定型說、客觀的危險說、修正的客觀危險說等)企圖釐清這裡的爭議。

除非存在這樣的情形,也就是不能犯其實跟障礙未遂沒甚麼不同,所以其法律效果也一樣,而問題就又回到重大無知說之德國刑法23條第3款之「減免其刑」,否則任何不採重大無知說而努力要釐清不能犯爭議的努力,都是值得得且應該被鼓勵的。

回覆 .. 在11/27/2012 11:05:43 PM的回覆:
這裡的努力,是要找出「必減輕」甚至是「免除其刑」(在具有可罰性的前提下)的不能犯。
回覆 .. 在11/27/2012 11:40:51 PM的回覆:
或許Roxin的所謂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其下位概念,包括未製造風險,製造法所容許的風險,對我國的「又無危險」提供了很好的解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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