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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行政法某題
發表人 呼呼  

發表日期

10/29/2012 11:30:45 AM
發表內容 http://leetsai.drtech.tw/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GOV-C-00016&Category=108001

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政府採購法之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前開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依政府採購法第107條、第108條規定,前開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係指以勞工保險局、中央信託局所統計各機關、學校、團體或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之人數;而代金之金額則係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之。

   
前開規定係課與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應僱用法定比例原住民之義務,並利用未達標準者所繳納之代金,以協助原住民就業相關事項,係國家為落實保障原住民之生存權,對於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要旨,此等公法上負擔與行政罰或其他行政責任有別,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今該案原告所承接之標案係招標機關(即立法院、行政院)公務車保養及維修案,屬勞務性質之採購,且其國內僱用員工總人數已逾一百人,竟未於履約期間內僱足法定原住民人數,違規事證明確,被告機關即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法追繳其原住民就業代金,並無不合。再者,系爭代金處分係屬羈束處分,法規並未賦予被告機關對於計算代金標準有裁量空間,故被告機關並無依個案斟酌裁量原住民就業代金之權,必須依法作成系爭處分。

   
承上,依政府採構法得標之廠商,倘其僱用員工情形該當前開法規構成要件者,即依法應負僱用原住民或繳納代金之義務,並不因採購案金額之多寡,或主觀上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而得免除系爭責任。
   
我看公佈答案的人   沒有人寫對
請問你寫對了嗎?
回覆 542 在10/29/2012 11:50:24 AM的回覆:
這個以前就在國考出現過
95年原住民二等考試行政法
算考古題了
回覆 慘 在10/29/2012 11:53:19 AM的回覆:
所以你有寫對阿
我寫了代履行費用
繳納入基金   由基金代履行

完了...
回覆 542 在10/29/2012 11:58:45 AM的回覆:
這相似度,可以說有七八成吧
--------------
95原民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未依該法進用原住民或進用未達一定比例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賹茬W定與平等原則之關係如何?(10   分)
�鵅u代金」屬於國家財政收支中稅捐以外的何種名目?其徵收的法理基礎何在?     (10   分)
�臐u代金」未繳納之追繳或催繳,是否屬行政罰法之處罰?(10   分)
�騆g通知限期繳納代金仍不繳納者,應如何強制?(10   分)
回覆 路人 在10/29/2012 12:23:01 PM的回覆:
只能說樓上的很厲害,我今天才知道有原民高考2級.....
回覆 ... 在10/29/2012 12:23:31 PM的回覆:
行政法的法院判決
比較沒那麼重要

我是說跟民訴刑訴比起來的話

各級行政法院判決
其實常常直接連事實都不變
就搬到考題上
但是行政法院判決都超級長
能背的人有多少

民訴刑訴就有背的價值
民法的物權
刑法的刑總
也都比較可以背

這是我長期看台灣法學的感想

商事法限在王志誠老師有專欄
但我都不看
商法得看那幾位會出短篇期刊的
回覆 ? 在10/29/2012 12:25:52 PM的回覆:
代金的性質就是秩序行政
是一種義務轉換的做法
我當時是這樣想的
我覺得應該點到秩序行政就不能說你錯了吧
回覆 阿 在10/29/2012 1:23:34 PM的回覆:
義務轉換
所以我寫代履行的費用
希望能有點同情分數...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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