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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古]101司法官第二試:商事法
發表人 促進討論  

發表日期

10/15/2012 8:29:06 PM
發表內容 一、A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投資非公開發行之B鞋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占其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元)約2%。民國101年6月10日B公司股東會時,甲、乙二人以A公司代表人之身分分別同時當選為B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又,C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亦投資B公司,占其實收資本額51%,並取得B公司過半數之董監席次,實際上負責B公司之經營。B公司經常以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賣給C公司半成品,供C公司製成運動鞋行銷海內外。B公司股東丙非常不滿此種不合常規的交易安排。再者,B公司為興建員工宿舍,擬購置位於B公司旁目前為B公司董事長丁所有之土地1筆(一般市場行情約為200萬元)。經查B公司章程並未規定公司購地應由董事會決議。為執行此項交易,B公司法務長戊正在思考在法律程序上應如何進行此項交易。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一)甲、乙同時當選為B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是否有效?(20分)
(二)股東丙對B、C公司之間的不合常規交易,在法律上有何請求權?(10分)
(三)B公司法務長戊依法是否應建議:B公司與丁之交易,於監察人代表公司與丁簽訂買賣土地契約前,應先經董事會之決議?(10分)


二、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章程記載資本額新臺幣(下同)20億元,實際已發行記名普通股1億股,每股面額10元,A公司在民國(下同)99年另發行不累積優先特別股5﹐0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股息定為年利率2.6%。A公司99年無盈餘,100年盈餘100萬元。A公司設有董事7人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己及庚共7人;監察人2人分別為辛及壬。甲為董事長,持有普通股500萬股;乙、丙、丁及戊各持股從1萬股至20萬股不等;己、庚、辛及壬在A公司則無任何持股。另董事乙並為B公司董事長。A公司因以往年度辦理現金增資,曾以超過面額發行,有資本公積5億元。101年4月1日,A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息予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共計1億元,並決議向B公司借款1億元支應。開會時,董事己及庚認為公司當年度盈餘僅100萬元,不應發放股息,反對該議案。惟甲、乙、丙、丁及戊均贊成,遂通過決議,授權董事長甲訂約(協議借款契約細節及簽約)。甲隨即在4月15日代表A公司與乙代表B公司簽約,借款1億元,期限兩年,利息為年利率2.8%。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一)甲及乙在A公司董事會決議時,就借款案及分派股息案,均參與決議,有無瑕疵?法律效果如何?(20分)
(二)董事會決議對外借款,支應發放現金股息,有無違法?(10分)
(三)甲代表A公司與乙代表B公司簽訂的借款契約,有無任何瑕疵?(10分)


三、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乙以該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雙方並未約定保險標的價值。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該屋因隔壁相鄰之丙屋失火延燒而致毀損,失火時該屋之實際價值為2﹐500萬元,損失金額為1﹐000萬元,試問:
(一)在保險實務上,何人得向保險公司請求多少保險金?(20分)
(二)在保險法第15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之規定下,現行保險實務中,有關保險金請求權人及請求金額之作法,有無不妥之處?(20分)


四、A公司向B公司採購原料一批,A公司以蓋有公司章、票面金額新臺幣200萬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0年9月15日、受款人為B公司之支票交付予B公司,作為貨款之支付。B公司董事長甲因個人投資失利,竟擅自拿此一支票向乙調頭寸。甲將該支票背面蓋上B公司之公司章及其個人私章,同時載明禁止轉讓後交付予乙,又在乙的要求下,甲於支票背面寫下連帶保證字樣。乙取得票據後,旋即背書轉讓予丙。丙於100年9月16日向支票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付款行以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每小題各自獨立):
(一)倘丙向B公司主張票據責任,B公司以董事長甲私自拿公司票據供己之用為由抗辯之,是否有理?(10分)
(二)倘丙向A公司、B公司與乙請求給付票款,A公司、B公司與乙皆以票據載明禁止轉讓為由抗辯之,是否有理?(10分)
(三)倘丙向乙請求給付票款,乙為給付後轉向B公司與甲請求,請問B公司與甲是否應負擔票據背書、票據保證,或者民法保證之責?(20分)


五、甲住花蓮鄉間,與乙、丙為鄰居好友。民國101年5月1日三人相聚聊天。甲表示為籌措兒子赴美留學費用,計劃將手中A上市公司股票1萬股及B上櫃公司股票2萬股出售。乙、丙兩人表示願意購買,當即約定,乙買入A上市公司1萬股,丙買入B上櫃公司2萬股,均以次日市場的收盤價格為買賣價格。甲、乙、丙三人於6月2日依約定交付款券,銀貨兩訖,並於交易完成時,依規定繳納一切應納稅捐,請回答下列問題,並就現行相關法令分析評論之。
(一)甲、乙、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如有違反,應負何種責任?(30分)
(二)上開交易如有違法,股票買賣的效力如何?實務見解如何?(10分)
回覆 促進討論 在10/15/2012 9:27:08 PM的回覆:
補上原始出處: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5C101/101122_20140.pdf
回覆 101 在10/16/2012 3:54:08 PM的回覆:
你先打你的答案嘛....
我再看看有無不同意見,不然打好久,手都酸囉!
回覆 論公司 在10/17/2012 12:08:33 AM的回覆:
一、
(一)甲、乙同時當選為B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是否有效?(20分)
修法前經濟部函示有效被學者批評,修法後禁止(與證交法相同)      效力:澤一就任
(二)股東丙對B、C公司之間的不合常規交易,在法律上有何請求權?(10分)
369-4先認定BC兩公司的控制從屬關係,肯定後在探討有沒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為適當補償,沒有的話一369-4對公司為補償
23第2項?X因為B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依照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將公開發行公司實質負責人的概念加以增訂,反面解釋   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負責人仍採形式認定   而是否包括法人擔任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不無疑問
公司法第193
(三)B公司法務長戊依法是否應建議:B公司與丁之交易,於監察人代表公司與丁簽訂買賣土地契約前,應先經董事會之決議?(10分)
公司法由監察人代表(學說認為若仍由董事會決定此時即喪失意義)
202股東會從萬能機關到權限受限機關
206準用198董事長迴避
二、
(一)甲及乙在A公司董事會決議時,就借款案及分派股息案,均參與決議,有無瑕疵?法律效果如何?(20分)
甲:大股東-分派盈餘不用迴避(雖然造成權力的取得但並非純粹的外部關係)
乙:對於借款沒迴避   違法(純粹的外部關係)
法律效果
(二)董事會決議對外借款,支應發放現金股息,有無違法?(10分)
241必須以資本公積或溢價發行或受贈所得支付   不得借款
(三)甲代表A公司與乙代表B公司簽訂的借款契約,有無任何瑕疵?(10分)
忘了寫甚麼
回覆 我的票據擬答 在10/17/2012 12:49:39 AM的回覆:
四、A公司向B公司採購原料一批,A公司以蓋有公司章、票面金額新臺幣200萬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0年9月15日、受款人為B公司之支票交付予B公司,作為貨款之支付。B公司董事長甲因個人投資失利,竟擅自拿此一支票向乙調頭寸。甲將該支票背面蓋上B公司之公司章及其個人私章,同時載明禁止轉讓後交付予乙,又在乙的要求下,甲於支票背面寫下連帶保證字樣。乙取得票據後,旋即背書轉讓予丙。丙於100年9月16日向支票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付款行以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每小題各自獨立):
(一)倘丙向B公司主張票據責任,B公司以董事長甲私自拿公司票據供己之用為由抗辯之,是否有理?(10分)
(二)倘丙向A公司、B公司與乙請求給付票款,A公司、B公司與乙皆以票據載明禁止轉讓為由抗辯之,是否有理?(10分)
(三)倘丙向乙請求給付票款,乙為給付後轉向B公司與甲請求,請問B公司與甲是否應負擔票據背書、票據保證,或者民法保證之責?(20分)
------------------------------------------------------
因為看沒人討論票據   所以寫一下看法

其他證交   保險   公司   我跟版上各位的看法大同小異

證交考場外交易之禁止
保險:第一題考保險利益的概念   第二題考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和責任保險制度的類推適用
公司:   跟版上差不多


(1)   本題爭點   "究竟"(盛竹如)是表見代理還是偽造?
               票據是無因證券   我是朝表見代理去推
            所以   B不得抗辯

(2)   A公司->要負責   因為支票發票人付絕對責任(128條   132條)
                  B公司-->不用負責   票據法30條3項      B只對直接後手負背書責任   

   乙-->要負責   因為是"直接當事人"   ,票據文義性   獨立性(第五條)
   
(3)   爭點:支票為保證之效力?

   列三說:

通說:   連帶保證-->依票據法12條:視為無記載   不生票據法上效力
  但生民法保證效力。
                     但公司法16條之規定使然      故甲自負保證責任

     票上簽名-->生背書效力
     小結:   B公司僅負背書責任   甲負背書和民法保證責任。


小李飛刀說:   背書責任和保證責任性質不同   只能擇一成立

實務:一律生背書責任

結論:採通說
                     
以上   是我考場上的概答

回覆 真難預見的判決ㄚ! 在10/17/2012 11:19:21 AM的回覆:
通說:         連帶保證-->依票據法12條:視為無記載         不生票據法上效力
      但生民法保證效力。
                   但公司法16條之規定使然                  故甲自負保證責任

               票上簽名-->生背書效力
               小結:         B公司僅負背書責任         甲負背書和民法保證責任。


小李飛刀說:         背書責任和保證責任性質不同         只能擇一成立

實務:一律生背書責任

(((給他票據保證效力又不會怎樣=_____=還不都是保障票據交易安全,這是個無實益,卻峰迴路轉的判決ㄚ,但有需要背`?=___=)))
回覆 010 在10/17/2012 2:30:17 PM的回覆:
o成   有公佈所有答案了
回覆 烤生 在10/17/2012 10:10:34 PM的回覆:
剛看完保成的解答,
感覺LOSE很多喔!!
大家看看就好!!
回覆 證交法 在10/20/2012 1:58:08 AM的回覆:
上櫃股票要在10萬股以上才可以場外交易...

1.場外交易指的是在櫃買中心跟自營商議價買賣

2.根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71條   
證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應以下所列範圍為限:
二、與客戶為一次交易在一百交易單位(含)以上買賣。

這裡的「一百交易單位」就是10萬股

3.
業務規則訂定的依據是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的依據則是
「證交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4.本題甲丙的櫃股票場外交易僅2萬股,未達10萬股
所以結論是,甲丙的交易還是違反證交法

所以這題,有人答對了嗎?
回覆 n.n 在10/20/2012 2:53:19 AM的回覆:
謝謝樓上同學提供意見,但我的解讀有些不同:

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71條第3項第2款:

證券自營商   "於營業處所"   議價買賣股票應以下所列範圍為限:
二、與客戶為一次交易在一百交易單位(含)以上買賣。

是否為一百交易單位(10萬股)以上才需要"於營業處所"交易?
換句話說,結論完全相反,10萬股以上才需要場內交易,
若未逾10萬股,則無須"於營業處所"交易,不違反場外交易禁止之規定。


回覆 證交法2 在10/20/2012 9:51:03 AM的回覆:
我再提供一點資訊..

引用
<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
http://eduweb.sfi.org.tw/books/news_book.asp?code=02-435-100
Part3交易市場,Chapter8其他交易方式,8.4場外交易
「
上巿股票只能在集中巿場交易,場外交易將構成違法,
只有上櫃股票才可以一方面在巿場上交易,一方面進行場外的議價交易
..
臺灣股市的場外交易僅限於投資人在櫃買賣中心進行交易,採議價買賣方式,
議價買賣又稱自營買賣,是自營商直接對客戶的交易型態,
不過有10萬股買賣股票下限的規定,
也就是說僅有上櫃股票的鉅額買賣才可以進行議價交易
」

詳細可以去書店翻一下

並不是說在櫃買中心買賣就全是場內交易
而上櫃股票的場外交易還是要回到櫃中心來交易,並有額度下限
不能兩個人自己拿著股票跑到摩鐵就可以付款交券
回覆 回樓上上 在10/20/2012 9:53:50 AM的回覆:
厲害厲害,我覺得證交法真是要看出題老師的心情及出手輕重,這種技術性加上學理性十足的科目,隨便就可以考倒一堆考生,還不包括隨時變更的實務見解.看來去年的證交考題還算是簡單的
回覆 路人 在10/20/2012 11:36:47 AM的回覆:
要是這樣,證交法要花多少時間準備?半年嗎?
回覆 法理 在10/20/2012 11:39:51 AM的回覆:
其實從法理跟歷史軌跡就能推出來
我沒看過這些業務規則
但是我也答出來了
看到跟補習班不一樣   
我本來心都碎了
現在看到有依據
大石頭總算放下
謝謝你把業務規則擺上來
你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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