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線 上 訂 購

學 員 服 務

歷 屆 試 題

試閱•更新

心 得 分 享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中國律師將登台 律師界反彈(9月8日報紙)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9/8/2012 3:01:34 AM
發表內容 〔記者王貝林、項程鎮、林俊宏/台北報導〕坊間盛傳兩岸年底將簽訂服務貿易協議,開放中國律師等專業人士來台執業,法務部甚至已在找各律師公會開座談會背書。律師界對此表達強烈不滿,憂心紊亂市場、影響生計。

律師林昶燁在臉書貼文,指馬政府準備年底開放中國律師來台執業,法務部正找各律師公會背書;但台灣律師資格考取後終身有效,中國卻須每年審查,兩岸方式並不對等,開放中國律師來台對我不利。

流浪律師一堆   還要開放?

具有司法官資格的律師謝岳龍表示,菜鳥律師的薪水普遍不高,很多甚至連工作機會都沒有,現在流浪律師一大堆,政府有必要急著開放中國律師來台執業嗎?且兩岸仍處於敵對狀態,中國是否會透過合法交流掩護非法活動,相關單位必須正視。

連胡會昨日設定的ECFA後續協議簽訂時間表,法務部官員昨表示,包括律師在內的兩岸服務業將對等開放,但不確定是否為年底。相關官員則透露,協商進度不如預期,服務貿易協議年底簽署的可能性已相當低。

律師公會15日將開會因應

兩岸ECFA後續協商將再洽商簽署服務貿易、商品貿易及爭端解決等相關協議。服務貿易部分在ECFA早收清單中,我國給予中國九項、中國給予我國十一項後,後續協商即無進展。

對於兩岸打算簽署協議開放中國律師來台執業,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律師公會十五日將開會因應。法務部官員證實,陸委會先前主導與對岸簽署ECFA後,決定兩岸服務業對等開放,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導遊等,其中律師部分由法務部主管,因此要求律師公會針對兩岸律師對等開放一事,提供意見給法務部參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8/today-fo4.htm
回覆 @@? 在9/8/2012 6:19:54 AM的回覆:
我用台胞證去對岸考上律師(對岸比較簡單),再回來台灣職業,不知可行否?(雖然我猜應該不行啦)
回覆 路過 在9/8/2012 7:21:15 AM的回覆:
其中律師部分由法務部主管,因此要求律師公會針對兩岸律師對等開放一事,提供意見給法務部參考。
--------------------------------------------------------------

應該是很難過吧,律師公會會同意才怪,   一定強烈反對
回覆 PP 在9/8/2012 7:21:19 AM的回覆:
台灣人真可憐   沒有一個鄰國會尊重的   法律人已經夠悲哀   沒有第二專長   30幾歲才好不容易考上準備要去領實習領22K   現在馬政府竟然要讓菜鳥律師"一刀斃命"   可見日後律師將和仲介一樣要在路上發傳單了
可憐啊~~
回覆 好奇 在9/8/2012 8:04:22 AM的回覆:
為何只有自由時報有此篇報導,其他的報紙都沒有?
回覆 路過 在9/8/2012 8:08:00 AM的回覆:
因為加入WTO,本來外國律師,就已經能在台灣執業

律師法為因應加入WTO,也有相關的修法條文這樣規定

問題只是開放的業務要開放多少而已
回覆 看看就好 在9/8/2012 8:10:56 AM的回覆:
google一下網路,真的只有自由時報在報導這個

那麼看一看就好

之前自由時報也是報導說,加入WTO會有幾百萬人失業
回覆 看看就好 在9/8/2012 8:12:51 AM的回覆:
更正,是自由報導,加入ECFA會有幾百萬人失業
回覆 又是自由時報 在9/8/2012 8:25:04 AM的回覆:
自由時報在嚇人

依照律師法規定,任何外國的律師本來就都可以合法到台灣執業

這有準備過法律倫理的應該都會知道
回覆 又是自由時報 在9/8/2012 8:26:20 AM的回覆:
除非我們退出WTO

不然依照WTO的規定,我們本來就有義務要開放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8/2012 8:34:54 AM的回覆:
為遵照加入WTO後,必須符合WTO的規定

律師法在90年修正外國律師可以來台執業

那時可是民進黨執政,所提出的修正

自由時報怎麼完全都不提?
回覆 執業是一回事,能否接 在9/8/2012 8:49:34 AM的回覆:
來台執業是一回事,能否接到案件又是一回事。我覺得台灣人應該還是會選擇台灣律師來辦理法律案件吧!
回覆 最好是這樣 在9/8/2012 9:08:30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8   上午   08:34:54的回覆:
為遵照加入WTO後,必須符合WTO的規定

律師法在90年修正外國律師可以來台執業

那時可是民進黨執政,所提出的修正

自由時報怎麼完全都不提?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應該是外國人可以來台考律師執照,外國人有考取了台灣律師執照才可在台職業,ok?
如果外國律師可以來台職業,我早就去紐約州考律師,我這樣還可以一魚兩吃。
拜託你這麼討厭民進黨也用點腦思考好不好?
附帶一問,你應該是學學經濟吧?


回覆 123 在9/8/2012 9:24:28 AM的回覆:
律師林昶燁在臉書貼文,指馬政府準備年底開放中國律師來台執業,法務部正找各律師公會背書;但台灣律師資格考取後終身有效,中國卻須每年審查,兩岸方式並不對等,開放中國律師來台對我不利。
----------------------------------------------
本討論區長期有一些,逢綠必反的網友
看到民進黨就開槍
看到自由時報就開槍
----------------------------------------------
這則新聞,坦白講是我貼給大家看的(我是原po)
但你們知道嗎?
我在自由時報報導前,早就知道這件事了
只是自由時報跟進報導而已
還是,只goole到自由那位網友,你的資訊這麼不流通,你真的什麼都不知道嗎?
如果你連資料搜集能力這麼差,要不要考慮轉行
法律圈可能不適合你
(你可以考慮到國民黨中央黨部工作,因為你的眼睛只看到顏色,而沒有是非)

這個新聞,早在一天前,PTT就在傳了
你也沒看到吧!
可憐
這不是自由時報創造出來的假新聞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8/2012 9:27:34 AM的回覆:
樓上大概沒唸過法律倫理

那請去看一下律師法的規定

律師法在90年,為因應WTO的規定,90年就已經修法,規定外國律師可以來台灣執業,只是執業的內容有限制而已

請參律師法第41條之1至47條之14

回覆 15464 在9/8/2012 9:30:14 AM的回覆:
跟樓上報告

我今年法律倫理15題選擇題,全對

你呢?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8/2012 9:35:19 AM的回覆:
請看一下律師法的規定

這是90年,也就是民進黨時期修正的

本來就已經明文規定外國律師可以來台執業

=================================



第   47-3   條               外國律師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執業,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原資格國執業五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但曾受中華民國律師聘僱於中華民國從事其本國法律事務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者,或於其他國家或地區執行其原資格國法律業務者,以二年為限,得計入該執業經驗中。
二、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以前,已依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受僱擔任助理或顧問,申請時,其受僱期間屆滿二年者。
   
回覆 476454 在9/8/2012 9:35:50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8   上午   09:27:34的回覆:
----------------------------
你好像是中國人?
竟然出現簡體字
抓到了喔。對岸來的
回覆 90年就在討論了 在9/8/2012 9:38:16 AM的回覆:
律師法在90年早都已經明文規定,外國律師可以來台執業了

90年當時,就已經在討論這個了

不曉得現在還在扯能不能來台執業這個幹嘛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8/2012 9:39:47 AM的回覆:
嗯,我是中華民國人

律師法的規定,我都引出來了,你再不看我也沒辦法
回覆 不懂 在9/8/2012 10:05:06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8   上午   08:34:54的回覆:
為遵照加入WTO後,必須符合WTO的規定

律師法在90年修正外國律師可以來台執業

那時可是民進黨執政,所提出的修正

自由時報怎麼完全都不提?
..........................................................................................................
我不懂提不提有什關係?還請賜教。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8/2012 10:12:11 AM的回覆:
如果不知道律師法,早已經在90年修正,開放外國律師執業

光只看這篇報導的話

明顯是報導說是現在的執政黨要開放的
回覆 誤導的很嚴重 在9/8/2012 10:15:21 AM的回覆:
連前面有人說他法律倫理15題全對

連他這種法律倫理這麼強的,都被誤導了!

不般人當然很容易被誤導
回覆 資料 在9/8/2012 10:15:40 AM的回覆:
我國加入WTO後法律服務業開拓國外商機座談會紀錄

這篇會議紀錄就有摘要大陸律師是否開放?

而且時間點是民國91年.....

也有不少相關文章有討論!


回覆 leg十年 在9/8/2012 10:24:26 AM的回覆:
90   年那時,我那時在事務所打工
當時事務所裡面的律師,就已經在討論這個修法了
回覆 不懂 在9/8/2012 11:06:44 AM的回覆:
所以,可以來台職業律師的叫外國法事務律師吧?我沒說錯吧?外國律師不能來台職業吧?符合資格可以職業的外國律師叫「外國法事務律師」吧?(47-1條第二項)也就是說外國律師要符合47-3三等等及律師法施行細則才可以職業,而職業內容可以職業哪些?應該就是47-7條的職業內容吧?我想得應該沒錯吧,有錯再告訴我。


外國律師要真能職業必須符合申請要件,符合了可執業(外國法事務律師)又只能職業些國際私法事件或原資格國之法律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47-7),提不提有什差?前朝是真的開放嗎?(你要認為是開放我也無妨),但我真正想問重點是前朝過去這開放對律師真的有差?還是現在這開放可能比較有差?現在這開放是還不確定性的,以前前朝的措施已經是過去式,你討論目的在何在,過去會改變?只有現在的事情可改變,只有現在!
我還是不懂你要討論他的目的何在?我真的只想到你討論前朝原因是你眼中只在乎顏色,如果不是,請指教。








以下附帶條文


第   47-1   條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依本法受許可及經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公會同意入會之外國律師。
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該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第   47-3   條               外國律師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執業,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原資格國執業五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但曾受中華民國律師聘僱   於中華民國從事其本國法律事務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者,或於其   他國家或地區執行其原資格國法律業務者,以二年為限,得計入該執業經驗中。
二、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以前,已依律師聘   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受僱擔任助理或顧問,申請時,其受僱期間   屆滿二年者。
   

第   47-7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所得執行下列法律事務,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共同為之或得其提供之書面意見始得為之︰
一、有關婚姻、親子事件之法律事務,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人民之代理或文書作成。
二、有關繼承事件之法律事務,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人民或遺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及文書作成。
   
回覆 早就開放了 在9/8/2012 11:19:04 AM的回覆:
外國律師早就在台灣執業了

最有名的可能就是邱彰律師

她是美國律師,但是早已經在台灣開事務所執業

我的朋友幾年前要找律師,還曾去找她
回覆 518人力銀行 在9/8/2012 11:21:23 AM的回覆:
美國邱彰律師事務所

所有工作機會»   
收藏此公司   
   員工人數:2人      產業類別:法律服務業      資   本   額:   暫不提供      人事聯絡:邱彰      公司電話:(02)2358-7358      
公司網址:http://www.lawyerchiu.com流量查詢      
公司傳真:(02)2358-7358      
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28   號2樓地圖   找房子   
回覆 愛台玩 在9/8/2012 11:25:23 AM的回覆:
民進黨執政,立法開放外國律師      ------->   愛台灣


國民黨執政,依民進黨立的法律,即使是依法行政      ------->賣台






判斷標準:依形式標準,即依「黨證理論」,視形式上是哪個黨的黨證加以判斷

回覆 又來了 在9/8/2012 11:47:57 AM的回覆:
愛台玩   在2012/9/8   上午   11:25:23的回覆:
民進黨執政,立法開放外國律師                  ------->         愛台灣


國民黨執政,依民進黨立的法律,即使是依法行政                  ------->賣台

判斷標準:依形式標準,即依「黨證理論」,視形式上是哪個黨的黨證加以判斷

∼∼∼∼∼∼∼∼∼∼∼∼∼∼∼∼∼∼∼∼∼∼∼
又是一個只有顏色的
回覆 自由不能批評 在9/8/2012 12:01:34 PM的回覆:
為何自由時報,對民進黨早已立法開放外國律師執業,隻字不提?

批評其隻字不提的,就是只有顏色的?
回覆 部份內容 複製貼上 在9/8/2012 6:31:44 PM的回覆:
自由不能批評   在2012/9/8   下午   12:01:34的回覆:
為何自由時報,對民進黨早已立法開放外國律師執業,隻字不提?

批評其隻字不提的,就是只有顏色的?
....................................................................................................

提不提有什差?前朝是真的開放嗎?(你要認為是開放我也無妨),但我真正想問重點是前朝過去這開放對律師真的有差?還是現在這開放可能比較有差?現在這開放是還不確定性的,以前前朝的措施已經是過去式,『你討論目的在何在,
過去會改變?只有現在的事情可改變,只有現在!』
我還是不懂你要討論他的目的何在?我真的只想到你討論前朝原因是你眼中只在乎顏色,如果不是,請指教。

回覆 大院長 在9/8/2012 7:09:32 PM的回覆:
不知道律師界在反彈什麼?別忘了,司法院長是律師出身的。
回覆 ooxx 在9/8/2012 7:14:39 PM的回覆:
過去不會改變,但可以拿來比較

你只想知道能不能改變,但別人還想討論公平性

看到開放大陸律師就跳腳,那開放外國律師呢?

為什麼這麼忌諱提過去?

別人有無顏色我不了置評,但至少我只從大陸、外國律師來

看,管他誰執政
回覆 ooxx 在9/8/2012 7:17:46 PM的回覆:
再說,是否開放大陸律師已有外國律師此一前例可循,怎麼不提及外國律師?
回覆 不懂 在9/8/2012 7:27:42 PM的回覆:
ooxx   在2012/9/8   下午   07:14:39的回覆:
過去不會改變,但可以拿來比較

你只想知道能不能改變,但別人還想討論公平性

看到開放大陸律師就跳腳,那開放外國律師呢?

為什麼這麼忌諱提過去?

別人有無顏色我不了置評,但至少我只從大陸、外國律師來

看,管他誰執政
.................................................................................................
你看不懂中文?   我還要在貼一次?


現在這開放是還不確定性的,以前前朝的措施已經是過去式,『你討論目的在何在,過去會改變?只有現在的事情可改變,只有現在!』

你是只活在90年?現在的事跟過去的事哪個可改變都不清楚?
外國律師開放我前文打過了,外國律師要真能職業必須符合申請要件,符合了可執業(稱為外國法事務律師)又只能職業些國際私法事件或原資格國之法律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

已經開放的有沒有影響誰都知道了,還沒開放的,你就這麼肯定喔?當年律師考試要改革,說律師要碩士才可考,到現今兩階段,這中間過程變化大小,都在你預估中?難怪你只有顏色。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8/2012 7:40:07 PM的回覆:
學法律的,有人不知道必須要「依法行政」嗎?

非中華民國國籍的人,要在台灣執律師業,當然要依律師法!!

為什麼要提前朝的律師法修正?

因為現在要怎麼施政,都不能違反當時修正的律師法!!

除非是再修法

不然,為什麼不用提當時修正的律師法呢??

難道在台灣,連「依法行政」都不用了??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8/2012 7:42:29 PM的回覆:
大陸律師,當然不是台灣的律師,因為他們並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也沒有取得台灣的律師執照

依現行有效施行的律師法,大陸律師只能依律師法規定的外國律師的規定執業

再說一次,除非是再修法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8/2012 7:46:08 PM的回覆:
另外,既然這個外國律師的規定,是因為要遵守WTO會員國的會員國互相開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WTO的會員國,我們也是WTO的會員,彼此在WTO並不是同一個會員國,他們的律師要來台灣執業,應該也要算是外國律師
回覆 噗哧 在9/8/2012 7:46:29 PM的回覆:
好笑,你以為記者都懂法律?還要懂律師法哩?
如果這樣昨天蘋果日報就不會報導使用竊盜的問題
他們連刑法一堆問題都大驚小怪,你還指望他們?
你要求還真多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8/2012 7:47:49 PM的回覆:
因為他們是WTO另一個會員國的律師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8/2012 7:49:58 PM的回覆:
你沒有看清楚新聞嗎?

他們可是有去採訪一些律師的!

不懂的話,都不跟律師問清楚,就「自由亂寫」??

如果這樣,那這種報紙有什麼好可以相信的?
回覆 噗哧 在9/8/2012 7:51:07 PM的回覆:
記者連刑法一堆問題都大驚小怪,大幅報導,你還指望記者程度?
還是自由時報記者程度特別好?可讓你要求這麼高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8/2012 7:54:14 PM的回覆:
別的報紙,有像自由這樣,可以連律師法都不問、不查,就寫外國律師要怎麼開放??

像這樣「自由腦補」??

沒有吧,別的報紙、以及其他的電視媒體,這次連報都沒報,因為如果依照律師法規定,這根本就沒什麼
回覆 噗哧 在9/8/2012 8:13:33 P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8   下午   07:49:58的回覆:
你沒有看清楚新聞嗎?

他們可是有去採訪一些律師的!

不懂的話,都不跟律師問清楚,就「自由亂寫」??

如果這樣,那這種報紙有什麼好可以相信的?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8   下午   07:54:14的回覆:
別的報紙,有像自由這樣,可以連律師法都不問、不查,就寫外國律師要怎麼開放??

像這樣「自由腦補」??

沒有吧,別的報紙、以及其他的電視媒體,這次連報都沒報,因為如果依照律師法規定,這根本就沒什麼   
....................................................................................

不懂話,還會提問題?還問律師法哩?哈哈,他們連基本刑法都有問題,你還期待問比較高深問題?只有一知半解,才有可能提出問題點吧?要不然怎樣問問題?


我不知道別的報紙怎樣,自由又怎樣的啦,沒像你這麼多時間研究哪家報紙有報,那家沒報導,我幾乎都看蘋果而已,偶而會看看摻雜其他的,沒像你這麼有閒情逸致還可以細細比較其他各大報,喔,忘了還有你說的電視媒體哩,哈哈。乖∼你要不要來杯紅茶阿。
回覆 筆記 在9/8/2012 8:31:13 PM的回覆: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我們加入的WTO的另「外」一個會員「國」

我們的律師法修正開放外國律師,就是為了因應WTO的規定

那中國大陸的律師,依照律師法,當然只能算是「外國律師」

因為依照律師法,能在台灣執業的律師,只有本國律師、跟外國律師

不討論律師法的規定,難道行政機關可以不管法律的規定,做出不依法律的行政行為?

記者報導法律報導錯誤或可原諒,但總不能連法律規定都不鳥,連「依法行政」是什麼都裝作不知道
回覆 確定? 在9/8/2012 10:32:03 PM的回覆:
你確定對岸的律師是用外國律師這字眼?如果你說到時是準用我還相信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回覆 確定? 在9/8/2012 10:41:08 PM的回覆:
你憲法增修條文都不提,我要不要原諒你?哈∼
回覆 @@ 在9/8/2012 11:26:18 PM的回覆:
命題錯誤,大陸律師不是外國律師,是本國律師。
回覆 46663 在9/9/2012 4:01:34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8   下午   07:54:14的回覆:
-----------------
結果是本國律師
誤導得很嚴重   ~~~~~~~~~你被打臉了

爽!!!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9/2012 8:47:20 AM的回覆:
我所說的所謂的「本國律師」,是律師法規定的取得本國律師資格的律師

律師法規定的本國律師的意思,是要中華民國人民,經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才能叫本國律師

(參閱律師法第3條)



怎麼有人連規範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法都不看的,就在這邊跟別人辯論律師執業的事情呢?

這種事不是自由時報的記者在做的事情嗎?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9/2012 8:55:55 AM的回覆:
至於律師法所規定的「外國律師」,請看看下列律師法第47條之1的規定:


第   47-1   條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
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依本法受許可及經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公會同意入會之外國律師。
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該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


也就是說,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都叫做「外國律師」

只要是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或是"地區"!!

就叫外國律師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9/2012 9:06:02 AM的回覆:
依現行有效施行的律師法

外國律師執業,謹能辦理跟他的原資格國的法律相關的事項,也就是大陸的法律相關的事項

(參照律師法第47之7條)

所以執業的項目受限制得很嚴,台灣的律師會受到的影響十分小
回覆 確定? 在9/9/2012 9:08:42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9   上午   08:55:55的回覆:
至於律師法所規定的「外國律師」,請看看下列律師法第47條之1的規定:
第         47-1         條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
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依本法受許可及經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公會同意入會之外國律師。
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該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
也就是說,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都叫做「外國律師」

只要是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或是"地區"!!

就叫外國律師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釋字第   328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2年11月26日
   
解釋爭點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9/2012 9:17:11 AM的回覆:
依律師法第3條,所謂的本國律師的定義,是中華民國人民,經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

定義得非常清楚明白!!


樓上該不會以為大陸的律師符合上述的明文規定的本國律師的定義吧??

既然完全不能符合本國律師的定義,當然只能算是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地區」取得律師資格的外國律師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9/2012 9:21:21 AM的回覆:
該不會有人認為

我們的律師法規定的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合格、及訓練合格,此規定是有規定到包含了大陸地區的律師考試、及律師訓練?

拜託,講句白一點的,這可是民進黨執政時期立的法條啊!!!


民進黨可是主張一邊一國的!!

民進黨當時立法,會立法規定到大陸的律師考試、跟律師訓練??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9/2012 9:26:40 AM的回覆:
如果繼續有人要資疑民進黨立的法,把大陸的律師考試律師、跟律師訓練,也算是我們國家的律師考試、跟律師訓練

那不就是在資疑民進黨立的法,有「賣台」的嫌疑嗎??


哈,要再繼續這樣講,我也沒法子,但真的超好笑的~~~~

回覆 確定? 在9/9/2012 9:39:22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9   上午   09:17:11的回覆:
依律師法第3條,所謂的本國律師的定義,是中華民國人民,經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

定義得非常清楚明白!!


樓上該不會以為大陸的律師符合上述的明文規定的本國律師的定義吧??

既然完全不能符合本國律師的定義,當然只能算是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地區」取得律師資格的外國律師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ㄧ
既然你都指定我了,我用我微薄的學問野人獻曝,對岸的律師
『一般來說』會另外做定義,至於未來會不會規範在律師法我不得而知,但我『傾向』不會在律師法,而是另訂一套法律
大概稱為『大陸地區xxxxxxx』之類的,閣下你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在搜尋引擎打『大陸』兩字搜尋,或多或少可以瞭解,
這是目前實務常用的作法。


所以對岸律師不是本國律師,也不是外國律師,而是再作定義
我不知道你能不能接受這樣思想?
舉個例子,我不知道你親屬法強不強啦?我上課時林秀雄老師跟我說條文中親屬不是指配偶,那你知道配偶是什?配偶就是配偶,他是獨立做定義,所以親屬繼承法條你看到配偶都會獨立在寫出來,不是親屬就包括了配偶。
回覆 確定? 在9/9/2012 9:41:39 AM的回覆:
贈給每位看到的人,這是我非常喜歡的文章一段

辯姦論

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惟天下之靜者,乃能見微而知著。月暈而風,礎潤而雨,人人知之。人事之推移,理勢之相因,其疎闊而難知,變化而不可測者,孰與天地陰陽之事?而賢者有不知,其故何也?好惡亂其中,而利害奪其外也。


白話翻譯

事情有它必定要達到的地步,道理有它本該如此的規律。只有天下那些心境靜穆的人,才能夠從微小的跡象中預知日後顯著的結果。月亮四周出現光環,預示天要颳風;柱石回潮濕潤,表示天要下雨;這是人人都知道的。至於世間人事的變化,情理形勢的因果關係,它的抽像渺茫而難以理解,千變萬化而不可預測,又怎麼能與天地陰陽的變化相比呢?而即使賢能的人對此也有不知道的,這是什麼原因呢?就因為愛好和憎惡擾亂了他心中的主見,而利害得失又左右著他的行動啊。
回覆 科科 在9/9/2012 9:42:00 AM的回覆:
有人想抹黑執政黨



但最後好像變成在抹黑民進黨的立法出賣主權
回覆 科科 在9/9/2012 9:44:35 AM的回覆:
律師考試、跟律師訓練,怎麼可以由大陸的律師考試、律師訓練取代?





抓到了,有一些人認為,民進黨立的法,有出賣主權的嫌疑哦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9/2012 9:54:52 AM的回覆:
樓上討論到這篇報導以外的範圍,說到再修法

然而在現在的政治份圍下

有誰會敢去修法,把大陸的律師考試、跟律師訓練,「視同」我們國家的律師考試、跟律師訓練?

這樣修法,其實根本就是等於是把大陸的法律,視同我國的法律

因為這樣修法,就變成考大陸的法律,就等於考我國的法律!!

先不說,因為兩岸的法律不同,這樣修法根本就不合理,完全不能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而且這樣做,根本就是在出賣主權了,除非那個黨不想要選票了,不想再勝選了


回覆 ooxx 在9/9/2012 11:33:41 AM的回覆:
爭點1:過去與現在開放何者能改變?
爭點2:是否公平看待二種開放非中華民國律師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的模式?
問你爭點2你答爭點1的答案,這樣會有分數?
還敢嗆人看不懂中文?
根本沒人對爭點1有疑問,過去不會改變,也沒有人要改變
你認為不會改變就不用提,並不能回答爭點2的疑問
為何與大陸律師相似的外國律師早就開放,卻對兩者的看法有所不同?

我對前朝開放外國律師沒有負面評價,那是為了因應   WTO所作的修訂,且有執業範圍的限制,尚屬合理
討論開放大陸律師,拿同樣未經中華民國律師高考、亦是基於經貿交流所作開放的外國律師來比較,最適合不過,會有什麼顏色?

在這問題上我不認為有顏色之別,但對極力反對拿外國律師來作對比的人,我不得不假設你真有顏色
是不是開放中國律師登台這標題可以造成恐慌,進而達到醜化政府的目的
被人提出外國律師也已開放(再說一次,我不管是誰開放),批評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極力反對提外國律師?
回覆 樓上+1 在9/9/2012 11:44:57 AM的回覆:
他們根本就是要故意混洧
所以不許人家提現行律師法的,關於開放外國律師的規定
回覆 自由還真是很愛獨家 在9/9/2012 11:55:47 AM的回覆:
在圖書館翻翻各大報,好像只看到自由有這樣的報導
回覆 公正客觀 在9/9/2012 2:16:56 PM的回覆:
除了自由時報,你覺得哪家報紙會監督政府?

簡單的道理都不懂,你還想唸法律?轉行比較實在啦你。
回覆 法治國可以不管法律嗎 在9/9/2012 2:19:04 PM的回覆:
監督政府?
這是造謠吧
連現行法律都可以不管了
愛怎麼報,就怎麼報
回覆 無法無天 在9/9/2012 2:20:27 PM的回覆:
記者就是法律
回覆 公正客觀 在9/9/2012 2:28:56 PM的回覆:
除了自由時報,你覺得哪家報紙會監督政府?

簡單的道理都不懂,你還想唸法律?轉行比較實在啦你。
回覆 41313 在9/9/2012 3:00:54 PM的回覆:
抓到了,有一些人認為,民進黨立的法,有出賣主權的嫌疑哦
-------------------------------
民進黨執政8年
在立法院都沒過半

你難道以為民進黨在立法院過半嗎?

你忘了民進黨連提名監委都被擋嗎?直到國民黨重新執政

你們講得好像民進黨立法院絕對多數一樣

(這討論區就是有你這個萬年考生,只有你一個藍軍,搞得整個討論區一片藍)

你去ptt,為國民黨辯護看看,包準你被噓到爆
回覆 科科 在9/9/2012 3:26:24 PM的回覆:
討論法律,討論不贏

開始人身攻擊了

如此水準

難怪綠的大選都選不贏
回覆 笑到不行 在9/9/2012 3:27:30 PM的回覆:
藍的「只有一個」?

那綠的大選怎麼都選輸??
回覆 民主法治要依法行政 在9/9/2012 3:32:36 PM的回覆:
民主國家,如果政府違法,當然要監督政必須要遵守法律,那樣才叫做監督政府

這件事政府又沒有什麼地方違法,反而是記者卻完全不管法律怎麼規定,在那邊亂寫,這樣叫什麼監督政府?

是要政府也不管法律規定嗎?
回覆 科科 在9/9/2012 3:39:54 PM的回覆:
第一次聽說,有人說要監督政府不要依法行政的......

更何況WTO須開放的規定還不只是法律,是條約耶!
回覆 確定? 在9/9/2012 6:42:49 PM的回覆:
為什這邊人都拼命先提律師法而不是先提憲法增修11條文內容或提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28   號內容?

對岸律師不適用律師法,如果有疑問,請去看我前面的發言。
   


回覆 確定? 在9/9/2012 6:59:00 PM的回覆:
會提大法官解釋328是因為之前   被誤導的很嚴重      嗆
其實我覺這根本沒必要提出
回覆 我的老天 在9/9/2012 7:53:02 PM的回覆:
不適用律師法還叫記者依法行政提律師法?
這邊諸位高手在想什?
回覆 要討論什麼? 在9/10/2012 1:07:33 AM的回覆:
首先我要說的是:現在的執政黨是國民黨,拿民進黨出來鞭屍
、比爛有什麼意義?接著我要說的是: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是用「一國兩區」(即大陸地區、台灣地區)的概念,那麼你確定律師法中的「地區」與「一國兩區」的"區"一定是作相同解釋嗎?如果是作相同解釋,一國概念下的「區」卻可能產生「外國」律師,那麼律師法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最後再來談談實際現況:從去年開始,每年大概會產生一千位律師,就業市場上競爭越趨激烈、實習越來越難找,在這種情況下還要開放大陸律師,那麼配套跟說明是否應做好?一意孤行的結果是誰陪葬了?版上有些文章不就實際問題討論,老在說都是前朝遺毒、只有自由的獨家、需要依法行政云云,我不知道這到底想要討論什麼?就算句句屬實,但那又如何?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6:55:15 AM的回覆:
修改些前面的文章再貼上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ㄧ
如果中國律師登台話,對岸的律師『一般來說』會另外做定義,至於未來會不會規範在律師法,我『傾向』不會在律師法,而是另訂一套法律,大概稱為『大陸地區xxxxxxx』之類的,有興趣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在搜尋引擎打『大陸』兩字搜尋,或多或少可以瞭解,這是目前實務常用的作法。


所以對岸律師不適用律師法機率非常高,而且對岸律師會再作定義。(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基本上不會跟台灣地區人民權利義務規定在同一套法律)

我上課時林秀雄老師跟我說條文中親屬不是指配偶,所以配偶是什?配偶就是配偶,他是獨立做定義,所以親屬繼承法條看到配偶都會獨立在寫出來,不是親屬就包括了配偶,律師法也應該是如此,不是外國地區就包括了大陸地區律師,對岸律師會再做定義。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7:00:06 AM的回覆:
更正一下

不是中華民國現實統治以外地區   就一定叫外國律師,   而且外國律師一定包括了所謂的大陸地區律師,對岸律師會再做定義。
回覆 @@ 在9/10/2012 7:05:29 AM的回覆:
別掰了,大陸「地區」在我國憲法中當然是我國,律師法當然也要在這大前題下解釋。不爽的話去修憲。
回覆 @@ 在9/10/2012 7:10:16 AM的回覆:
無論對岸的律師名義叫什麼,在法律上絕不會叫做「外國律師」!
依我國憲政就是如此,否則可是傷害兩岸人民感情’!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7:16:57 AM的回覆:
@@   在2012/9/10   上午   07:10:16的回覆:
無論對岸的律師名義叫什麼,在法律上絕不會叫做「外國律師」!
依我國憲政就是如此,否則可是傷害兩岸人民感情’!
.....................................................................
我同意   


@@   在2012/9/10   上午   07:05:29的回覆:
別掰了,大陸「地區」在我國憲法中當然是我國,律師法當然也要在這大前題下解釋。不爽的話去修憲。
..........................................................................
但大陸律師基本上不會適用律師法,憲法增修條文11條訂出目的就是如此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8:13:10 AM的回覆:
律師法是我國唯一規範律師是否有執業資格,而可否執業的「法律」

所有要在台灣執業的律師

不管是哪一國的律師

都要依照律師法

為何只有大陸的律師就不用???


確定先生,你是阿共那邊派來的嗎?為什麼唯獨對大陸的律師那麼好??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8:16:07 AM的回覆:
世界不管哪一國的律師

要在台灣執業

都要依照律師法的規範


為何有人會說,僅僅大陸的律師不用???


阿真的是把大陸的律師,當作「天朝」來的律師嗎??

我真的搞不清楚是誰在賣台阿?
回覆 米國隊長 在9/10/2012 8:17:29 AM的回覆:
美國可是世界第一強國

美國的律師要來台灣執業,也是要依照律師法的規範!

為何阿共的律師就可以不用?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8:28:09 AM的回覆:
回覆   誤導的很大
我前文打過了,   如果開放中國律師應該會有一套新增訂的法,   名稱大概是『大陸地區XXXXXX』。
你自己去全國法規資料庫,      打大陸兩字去搜看看吧,實務的長期運作就是這樣,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都是會特別規定出來,沒有跟其他混雜在一起的,如果有哪一套法律是把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跟台灣人民一起做規定在一起,請你告訴我吧?畢竟我才疏學淺,請你指教   。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8:33:24 AM的回覆:
回覆         誤導的很大

建議你把我所有我這邊發表的所有文章都看一遍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8:46:50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08:13:10的回覆:
律師法是我國唯一規範律師是否有執業資格,而可否執業的「法律」

所有要在台灣執業的律師

不管是哪一國的律師

都要依照律師法

為何只有大陸的律師就不用???


確定先生,你是阿共那邊派來的嗎?為什麼唯獨對大陸的律師那麼好??
.....................................................................................

大陸律師不依照律師法是因為如果未來大陸律師真的登台會
有其他規定配套來做特別規定(可能名稱是『大陸地區XXX』),況且你怎覺不適用律師法比較好?
那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有其限制有比較好嗎?

我真的不知道你為什那麼喜歡攻訐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8:48:24 AM的回覆:
拜託你把我所有發表文章看一遍   再來嗆我
回覆 @@ 在9/10/2012 8:55:00 AM的回覆:
沒意外的話會規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9:02:53 AM的回覆:
沒意外的話會規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

=================================


如果「未來」真的是這樣,那就是「未來」再另外再修的情況啊!!

在沒有另外再修特別法的情況,本來就還是要依照律師法的規定

那你還是贊同在沒有另外修法的現在,要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啊!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9:05:46 AM的回覆:
大陸人民來台灣,不管是做什麼,有特別法,當然就依照特別法

例如有人提到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沒有特別法的話,那還是要依照一般人民適用的法律的規定

例如大陸人民來台灣發生民事事件,一樣依照台灣的民事法

大陸人民來台灣發生刑事事件,一樣依照台灣的刑事法

除非有特別法的特別規定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9:09:51 AM的回覆:
因為我們可沒有什麼特別法

規定大陸人民來台灣發生民事事件、刑事事件

就要去什麼「大陸人民民事法庭」、「大陸人民刑事法庭」之類的特別規定

當然也沒有什麼「大陸人民特別民法」、「大陸人民特別刑法」

沒有特別規定特別法,就是適用普通法,跟一般人一樣用相同的法律,這不是法律系一年級的法縮就應該要知道的?


回覆 更正 在9/10/2012 9:11:17 AM的回覆:
一年級的法緒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9:12:54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09:02:53的回覆:
沒意外的話會規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

=================================


如果「未來」真的是這樣,那就是「未來」再另外再修的情況啊!!

在沒有另外再修特別法的情況,本來就還是要依照律師法的規定

那你還是贊同在沒有另外修法的現在,要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啊!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1         我不是@@,不要把確定?跟@@算成同一人


2      真的登台,會有特別法,我蠻可以肯定(因為用現在律師法絕對沒辦法歸納),登台基本上就會上有會配套措施因應,我想問你,你覺是先開放再定特別法?還是先定特別法在開放中國律師登台?   


3你要不要到個歉阿?隨便就攻奸說是對岸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9:19:07 AM的回覆:
你確定會立特別法?

你確定能立法成功?

你能未卜先知?


就算執政黨真的有提出這種關係兩岸事務的法案,還出賣了台灣主權

在野黨都是會強力反對的

例如到立法院宿營、或是在立法院大門加大鎖之類的

說不定還會辦遊行呢!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9:22:58 AM的回覆:
即使是對岸,要對台灣示好

對岸已經開放台灣的律師,在沿海各地,可以辦理非訟事務

但也只限制於少數的非訟事務

我們可能全面開放所有的律師業務嗎?

那不被罵賣台罵到死為止才怪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9:30:23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09:19:07的回覆:
你確定會立特別法?

你確定能立法成功?

你能未卜先知?


就算執政黨真的有提出這種關係兩岸事務的法案,還出賣了台灣主權

在野黨都是會強力反對的

例如到立法院宿營、或是在立法院大門加大鎖之類的

說不定還會辦遊行呢!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09:22:58的回覆:
即使是對岸,要對台灣示好

對岸已經開放台灣的律師,在沿海各地,可以辦理非訟事務

但也只限制於少數的非訟事務

我們可能全面開放所有的律師業務嗎?

那不被罵賣台罵到死為止才怪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ㄧ
你都知道全面開放會被罵死,那難道不立法限制?
為何開放陸客會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先有立法配套才會開放好嗎?



還有你攻奸別人說是對岸都不會到個歉?
回覆 為什麼要相信自由時報 在9/10/2012 9:40:31 AM的回覆:
自由時報之前報導

ECFA會造成4百多萬人失業

開放陸客會木馬屠城




結果咧?

為何要相信自由時報?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9:43:33 AM的回覆:
有人一直在說,我說的現在大陸律師還是要適用律師法規範不對

後來自己卻也承認了這一點

那你之前是鬧什麼啊?

鬧了那麼久,該道歉的應該是你吧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9:48:49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09:43:33的回覆:
有人一直在說,我說的現在大陸律師還是要適用律師法規範不對

後來自己卻也承認了這一點

那你之前是鬧什麼啊?

鬧了那麼久,該道歉的應該是你吧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1   我要你道歉是你針對我是對岸這事

2   你把我那句話PO出來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9:50:13 AM的回覆:
既然大陸律師現在也應該要適用律師法的規定

律師法規定的外國律師,包括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外國「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的律師

大陸律師在文義上,可以符合律師法之外國律師的規定



即便是認為不符合

但是因為律師法規定中華民國律師,必須是要是依照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及格、並受中華民國律師訓練後,才能算是本國律師

因此,大陸律師,法條明文規定的要件上,無論如何不能該當本國律師

因此也只能「類推適用」律師法有關外國律師的規定

因此即使來台執業,依律師法的規定,也只能辦理跟大陸法律相關的相關事項的業務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9:50:44 AM的回覆:
PO出來指我承認那句話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9:54:13 AM的回覆:
我那是合理的質疑吧

大陸律師來台灣,在沒有其他特別法的規定之下,你為什麼認為他們不適用我國的法律??

台灣的律師在台灣執業,要適用我國的律師法

世界上其他各國的律師在台灣執業,也全部都要適用我國的律師法

你先前為何一直主張就只有大陸的律師「有特權」可以不適用?你為何對大陸的律師那麼好??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9:57:31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09:54:13的回覆:
我那是合理的質疑吧

大陸律師來台灣,在沒有其他特別法的規定之下,你為什麼認為他們不適用我國的法律??

台灣的律師在台灣執業,要適用我國的律師法

世界上其他各國的律師在台灣執業,也全部都要適用我國的律師法

你先前為何一直主張就只有大陸的律師「有特權」可以不適用?你為何對大陸的律師那麼好??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合理質疑?好合理喔,我前文打過了,先立法才會開放,怎會有特權?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0:00:19 AM的回覆:
一直主張大陸律師來台灣有特權,不用受台灣的法律規範適用的

(規範適用,包括直接適用、類推適用、如有法律漏洞的填補解釋)

我就不能合理質疑他為何一直主張要給大陸律師來台灣,不受我國法律規範的特權嗎?

為什麼我連合理質疑特權的言論自由都沒有?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0:00:27 AM的回覆:
難道適用特別法而不適用律師法就叫特權?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0:02:16 AM的回覆:
軍人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也是特權?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0:02:41 AM的回覆:
你一直說要先立法

那在還沒在「未來」立新法以前

就是承認了

「現在」還不是要適用、或類推適用現行的律師法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0:04:24 AM的回覆:
您是立法委員嗎?

你確定會立新法?

而且立法一定會過?



就算是真的立法委員,應該都不敢這樣說吧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0:04:53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10:02:41的回覆:
你一直說要先立法

那在還沒在「未來」立新法以前

就是承認了

「現在」還不是要適用、或類推適用現行的律師法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請你直接貼我打的文章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0:07:16 AM的回覆:
依照WTO的規定,本來就必須要開放其他的會員國的律師執業

兩岸都是WTO的會員國

不管未來要不要再立新法

都必須要開放

這也是民進黨執政時,要開放外國律師來台的原因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0:08:16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10:04:24的回覆:
您是立法委員嗎?

你確定會立新法?

而且立法一定會過?



就算是真的立法委員,應該都不敢這樣說吧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ㄧ
那問你,不立法難怪直接開放,你覺有可能嗎?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0:10:11 AM的回覆:
依現行民進黨執政時所修的律師法

凡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律師,皆可以申請來台灣執業!


可沒有排除大陸地區的律師!!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0:14:12 AM的回覆:
既然律師法對是哪一個國家或地區,毫無任何的限制,並沒有排除大陸律師,可以來台灣申請執業


那行政機關,就不能自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逕行將大陸律師排除在律師法的規定之外!!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0:14:35 AM的回覆:
那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多大?   
依據大法官解釋328號是政治問題,要怎樣解決?
大陸律師是什律師?
又為什有憲法增修條文11條規定?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0:19:32 AM的回覆:
依照本篇報導的自由時報、以及當時修訂律師法的民進黨的主張

台灣與中國是一邊一國

立法者將大陸律師視為是外國律師,非常合理啊

別一直在質疑立法者民進黨愛台灣的心啊!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0:23:30 AM的回覆:
國民黨就算不爽當時的立法者民進黨的修法

除非他們有本事再修法(當然民進黨一定會擋)

目前沒有修法之前,他們還是要依法行政

依民進黨之前訂的律師法的條文來行政啊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0:35:05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10:19:32的回覆:
依照本篇報導的自由時報、以及當時修訂律師法的民進黨的主張

台灣與中國是一邊一國

立法者將大陸律師視為是外國律師,非常合理啊

別一直在質疑立法者民進黨愛台灣的心啊!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當時通過律師法立法院誰是多數席?那又為什律師法又會通過?難不成國民黨立委『全部』都察覺不知喔?
不想談揣測了,我對政治沒興趣不大,談實際的,
你認為立法者將大陸律師是外國律師話那立法理由有寫嗎?
立法理由沒寫話你覺得合理嗎?(我沒看立法理由)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0:44:44 AM的回覆:
就跟你說了,條文是明白規定外國「或地區」都可以的,大陸地區也是「地區」,也符合法條文義啊

國民黨就算不滿意法條用語,是要反對什麼?

還有,法律條文又不是只有直接適用,「類推適用」外國律師不行哦?

這也是法律系一年級的法學緒論就有教的!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0:51:20 AM的回覆:
簡而言之

民進黨是主張一邊一國的,所以當時立法時,民進黨會想把大陸律師,歸類為外國律師,完全符合他們一貫的主張啊!

至於國民黨,就算他們不想把大陸律師,歸類為「外國律師」,他們也可以主張大陸律師「類推適用」律師法「外國律師」的規定,就可以了

就只是解釋方式可能會不同罷了

結論是大陸律師可以適用律師法的規定,不管怎麼解釋,結論都是一樣的

回覆 插一腳討論 在9/10/2012 10:57:56 AM的回覆:

「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律師」
這個地區是指中華民國以外或以內的地區?

若是以內,則可指大陸地區(現行憲法修正條文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若是以外,則不含大陸地區

就文義而言,中華民國以外的X或Y,應該是指X和Y均在中華民國之外,否則「中華民國以外」只用於X,那Y要如何表示?

就目的而言,之所以把國家或地區並列,應該是要規範國家及有些實際存在,但尚未獲得承認為國家的政權,將其賦予地區之名,如巴勒斯坦,若這個地區是大陸地區,則巴勒斯坦之類的地區應以什麼身分申請律師法上的外國律師?它既非國家,又不是大陸地區(巴勒斯坦只有部分國家承認為國家,我想應該還稱不上是正式國家,但這不重要,只是舉個例子,也可用其他地區代替)

至於前文提及法條只用「地區」兩字,可解讀為包括本國和外國的地區,個人難以想像立法者有這種意思,有其他案例可供參考嗎?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1:05:12 AM的回覆:
我已經說了幾次了,就算認為不符合,可以「類推適用」啊

類推適用是補充法律的規定,因為法律沒明文規定的東西太多了,所以相類似的東西,本來就可以類推適用,這樣就不用一直拘泥於文義,變成法匠了

因為律師法關於外國律師的規定,是為因應加入WTO,中國大陸是WTO除了我們國家之外的另一個會員國,這一點是事實

既然大陸律師是「另外一個會員國」的律師,就可以類推適用「外國律師」的規定,具相似性,可以類推啊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1:12:53 AM的回覆:
回覆插一腳討論

      
憲法增修條文11條目的就是解決這個問題,來解決大法官解釋328說中華民國領域是政治問題。
所以如果大陸律師登台,不會適用律師法(因為律師法根本沒辦法歸納大陸律師),而是訂特別法律來解決。
你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引擎打『大陸』應該就知道我說什,到時如果大陸律師開放,會先有立法來做配套(名稱可能是大陸地區XXXX之類的名稱),再開放大陸律師。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1:15:13 AM的回覆:
奇怪,類推適用,不是大家在大一法緒,就都有教的?

為什麼一定要再立法,而不准類推適用?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1:18:24 AM的回覆:
依律師法的明文規定

「WTO其他會員國國家的律師」,是外國律師

中國大陸的律師,也是「WTO其他會員國國家的律師」

兩者具相似性

可以類推適用啊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1:30:30 AM的回覆:
另外回覆插一腳討論:

依照當時的立法者民進黨,他們的主張一向就是「一邊一國」,認為中國大陸是「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

所以他們立法,會把中國大陸的律師,視作「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律師,而視作外國律師,我覺得依民進黨他們的主張,非常合理啊



至於不認同他們一邊一國的主張的

一樣可以用前述的「類推適用」的法學解釋方法

當然結論是一樣的,都能夠適用


   
回覆 文字是藝術 在9/10/2012 11:33:00 AM的回覆:
討論議題:中國律師將登台

甲說:中國律師≠外國律師。應類推適用外國執業律師在本國之法規。

乙說:中國律師≠本國律師。不能直接取得台灣律師執照。


結論:
1.這個世界的律師分三種,本國律師、外國律師加小三
2.中國律師還沒來台灣賺錢,登台唱歌是未來。
3.本人採甲乙併陳說。


不曉得爭點在哪裡的路人甲留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1:39:20 AM的回覆:
回覆      誤導的很嚴重
我先退一步(我並非承認),假設大陸律師可以類推適用(甚至直接適用)外國律師你知道會得到什結果?   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跟法律明確性,你不覺類推適用基本權(工作權)限制法條內容太超過了?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1:46:58 AM的回覆:
全世界其他WTO的會員國的外國律師,我們還不是用律師法作這樣的限制

為何只有對岸這個WTO的會員國的律師,我們就不能用律師法,對他們的律師作這樣的限制?

類推適用的適用結果,如果是相同的事務,作相同的處理,完全符合「平等原則」,有何違憲之虞呢?

作不相同的處理,恐怕才是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嫌疑吧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1:53:19 AM的回覆:
如果要一直拘泥於文字,而主張不能用其他法學解釋方法

那在律師法該條,加上「或大陸律師」幾個字,不就得了?

為何絕對非得一定要另外再立法?

加這幾個字,我想在野黨也沒什麼立場反對

因為畢竟對岸,也是WTO的另一個會員國啊,依WTO的規定,我們本來就有義務要開放他們的律師來台執業

他們當時的立法,如果真的是不包括對岸律師的話,就是他們的立法有疏漏,不罵他們就很不錯了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1:57:35 AM的回覆:
那開放陸客為什要用特別法限制?何不直接比照他國家觀光辦理就好?同樣是觀光客,難道也違反平等原則?還有你講的平等原則是裡面的反差別,為什不提提反階級?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2:03:18 P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11:53:19的回覆:
如果要一直拘泥於文字,而主張不能用其他法學解釋方法

那在律師法該條,加上「或大陸律師」幾個字,不就得了?

為何絕對非得一定要另外再立法?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你講得不是不可行,但過去實務習慣作法我沒看到一部法律是把兩岸人民的權利義務都放在一起。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2:04:16 PM的回覆:
倘依你的主張,要另外立法,讓一樣絕大部分都不熟悉我國法律的大陸律師,享有比一樣不熟我國法律的外國律師,來台執業更少的限制,那當然是違反平等原則

另外,如果另外立法,開放其他的律師業務給大陸律師,那就變成大陸律師沒有經過考我國法律的律師考試、和我國法律的律師訓練

卻要台灣人民,給這些絕大部分都不熟悉我國法律的大陸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和訴訟

那才是天大的違憲!

(至少違反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益的保障)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2:15:08 PM的回覆:
過去實務習慣作法我沒看到一部法律是把兩岸人民的權利義務都放在一起
============================


不對吧

我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法條內容輸入「大陸地區」,結果出現3百多筆法律!

只貼出前面十幾種法律供你參考:



   序號   符合條數   法規名稱   
1   (   6   )      人口販運防制法         
2   (   1   )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3   (   2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4   (   3   )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5   (   1   )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6   (   2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7   (   1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         
8   (   9   )      入出國及移民法         
9   (   3   )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10   (   1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11   (   1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2   (   2   )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3   (   2   )      土地登記規則         
14   (   1   )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2:15:17 P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下午   12:04:16的回覆:
倘依你的主張,要另外立法,讓一樣絕大部分都不熟悉我國法律的大陸律師,享有比一樣不熟我國法律的外國律師,來台執業更少的限制,那當然是違反平等原則

另外,如果另外立法,開放其他的律師業務給大陸律師,那就變成大陸律師沒有經過考我國法律的律師考試、和我國法律的律師訓練

卻要台灣人民,給這些絕大部分都不熟悉我國法律的大陸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和訴訟

那才是天大的違憲!

(至少違反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益的保障)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你從哪裡得知會更少限制?我前面根本沒打這句話,我只有打過立特別法,但都沒打特別法限制內容問題,有請貼出來,謝謝。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2:22:28 PM的回覆:
如果不是要對大陸律師執業的業務作不同的規定,那根本沒必要另外立法啊



前面已經有說了,你去全國法規資料庫,你打「大陸地區」,會有3百多種法規,有很多法規,雖然主要是規範台灣人民,但內容是也有規範到大陸地區人民的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2:33:59 P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下午   12:22:28的回覆:
如果不是要對大陸律師執業的業務作不同的規定,那根本沒必要另外立法啊



前面已經有說了,你去全國法規資料庫,你打「大陸地區」,會有3百多種法規,有很多法規,雖然主要是規範台灣人民,但內容是也有規範到大陸地區人民的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你誤會我意思,我的意思以主體性為主的法律,像律師法這種對主體做規範類型。不是以業務性為主的法律(如果你要說我錯就說我錯),反正文章沒打清楚,我也認。

再者有部廢止法條,叫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你可參考看看,你覺做法會是那種?
在律師法訂定機率大?還是立一套可能大?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2:35:30 PM的回覆:
吃飯去      不回了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12:46:00 PM的回覆:
嗯,又改成「主體性」了?

我沒學過什麼立法什麼主體性什麼的

你要創造這種我沒聽過的議題,就你自己玩吧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1:23:57 P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下午   12:46:00的回覆:
嗯,又改成「主體性」了?

我沒學過什麼立法什麼主體性什麼的

你要創造這種我沒聽過的議題,就你自己玩吧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表達錯,我認,如果你說「改成」我認了,但有必要多加個「『又』改成」?我何時重複做過?

還有你都不道歉?我文章都沒有針對個人性,要討論就討論議題,對事不對人,我有針對你個人嗎?為什要說我是對岸派來的?
回覆 插一腳討論 在9/10/2012 1:29:53 P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11:30:30的回覆:
另外回覆插一腳討論:

依照當時的立法者民進黨,他們的主張一向就是「一邊一國」,認為中國大陸是「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

所以他們立法,會把中國大陸的律師,視作「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律師,而視作外國律師,我覺得依民進黨他們的主張,非常合理啊
---------------------------------------------------------------------------------

民進黨主張大陸是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這是他們的政治理念

但我國法制上,不論是憲法增修條文或兩岸條例

大陸仍是中華民國內的一個地區,而非其他國家

可以因為執政黨的政治理念而不管現行法制嗎?

所謂的探求立法者真意,應該不是這樣用的吧?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3:13:12 PM的回覆:
樓上上,你一直在強調要規範大陸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就一定要另外立法,從頭到尾一直說我一定錯,你才一定對,最後我證明你才是錯的,你都沒道歉了,為何一定要我道歉?


樓上,就說依法律解釋方法,可以類推適用了,或大不了在原條文多加「或大陸地區」幾個字,就得了,一定一直拘泥於文字,不能用別的法學方法,就真的成法匠了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0/2012 3:20:40 PM的回覆:
如果真的是民進黨時期的立法疏漏,未規定到一樣是WTO的會員國的中國大陸的律師,因為依WTO規定也應該要開放他們的律師來台執業

那要嘛就類推適用

要嘛就修法多加「或大陸地區」5個字,以彌補當時的立法疏漏,很好解決啊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5:37:33 P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下午   03:13:12的回覆:
樓上上,你一直在強調要規範大陸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就一定要另外立法,從頭到尾一直說我一定錯,你才一定對,最後我證明你才是錯的,你都沒道歉了,為何一定要我道歉?

.......................................................................................
就事論事,對事不對人,事情討論就針對事情討論,我有跟對你個人牽扯其中?
回覆 確定? 在9/10/2012 6:56:08 P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9   上午   09:17:11的回覆:
依律師法第3條,所謂的本國律師的定義,是中華民國人民,經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

定義得非常清楚明白!!

樓上該不會以為大陸的律師符合上述的明文規定的本國律師的定義吧??

既然完全不能符合本國律師的定義,當然只能算是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地區」取得律師資格的外國律師
∼∼∼∼∼∼∼∼∼∼∼∼∼∼∼∼∼∼∼∼∼

這是你一開始主張,你自己寫『定義非常清楚明白』,所以後面你認為既然完全不能符合本國律師定義,『當然』只能算是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地區」取得律師資格的外國律師

你文章表現得很肯定

∼∼∼∼∼∼∼∼∼∼∼∼∼∼∼∼∼∼∼∼∼∼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上午   10:51:20的回覆:
簡而言之

民進黨是主張一邊一國的,所以當時立法時,民進黨會想把大陸律師,歸類為外國律師,完全符合他們一貫的主張啊!

至於國民黨,就算他們不想把大陸律師,歸類為「外國律師」,他們也可以主張大陸律師「類推適用」律師法「外國律師」的規定,就可以了

就只是解釋方式可能會不同罷了

結論是大陸律師可以適用律師法的規定,不管怎麼解釋,結論都是一樣的
∼∼∼∼∼∼∼∼∼∼∼∼∼∼∼∼∼∼∼∼∼
接下來,你文章提到什?提到了類推適用,類推適用是要填補法律漏洞,可是你最早文章沒提吧?你最早文章打,
「『當然』只能算是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地區」取得律師資格的外國律師」,現在是國民黨時期,所以應該是類推適用吧?

如果不是話你要用民進黨的直接適用也可以,我不反對,
因為你說『完全符合』他們一貫作法,況且你前文(09:17:11的回覆)打了,『定義非常清楚明白』


那要問你要類推適用指法律有漏洞,怎又會『定義非常明白清楚?

∼∼∼∼∼∼∼∼∼∼∼∼∼∼∼∼∼∼∼∼∼∼∼∼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0   下午   03:20:40的回覆:
如果真的是民進黨時期的立法疏漏,未規定到一樣是WTO的會員國的中國大陸的律師,因為依WTO規定也應該要開放他們的律師來台執業

那要嘛就類推適用

要嘛就修法多加「或大陸地區」5個字,以彌補當時的立法疏漏,很好解決啊
∼∼∼∼∼∼∼∼∼∼∼∼∼∼∼∼~~~~~~

最後你又加了『如果真的是民進黨時期的立法疏漏』,你文章(09:17:11的回覆)『定義非常清楚明白』了,『當然』算外國律師,

非常清楚明白了怎又有了『如果真是立法疏漏喔』?就『修法多加「或大陸地區」5個字』?

你自己還覺非常清楚明白嗎?
回覆 @@ 在9/10/2012 10:48:21 PM的回覆:
⒈誰說我們加入WTO是用國家名義?。
⒉大陸人名義上「非外國人」大陸律師用膝蓋想也知道絕非外國律師,法制如此,執政者也絕得如此。
⒊討論的議題一直是在說未來開放,所以現在講律師法是沒意義的
⒋以上結論我也很不爽,但現狀就是如此。
回覆 @@ 在9/10/2012 11:02:49 PM的回覆:
結論:
1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2台灣地區未承認前大陸律師在台灣地區「非律師」
3台灣地區承認後大陸律師在台灣地區才是「律師」
4承認須修法,但無論怎麼修,對岸的都不叫「外國律師」
5請參見奇妙的憲增第1條以及不只是否存在的九二共識
6以上結論真是荒謬,但這都是真的
7一中各表?維持現狀?現狀就是要走向統一,台灣人民不知道還要鴕鳥多久。
回覆 @@ 在9/10/2012 11:22:52 PM的回覆:
結論:
1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2台灣地區未承認前大陸律師在台灣地區「非律師」
3台灣地區承認後大陸律師在台灣地區才是「律師」
4承認須修法,但無論怎麼修,對岸的都不叫「外國律師」
5請參見奇妙的憲增第1條以及不只是否存在的九二共識
6以上結論真是荒謬,但這都是真的
7一中各表?維持現狀?現狀就是要走向統一,台灣人民不知道還要鴕鳥多久。
回覆 44536 在9/11/2012 1:52:08 AM的回覆:
爭論這麼多都沒用
------------------------------
我只問< 誤導得很嚴重         >您一個問題就好




請你回答我



你支持大陸律師來台執業嗎?


請回答


是或否???????????????????
回覆 我的老天 在9/11/2012 7:37:07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老兄:
我看你被好幾個人打臉就不說了
你自己文章前後還矛盾自己打自己臉
不知你是到底出什問題?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1/2012 10:36:52 AM的回覆:
樓上有沒有國際公法的概念啊?

我們去加入WTO

就是有義務要開放其他的WTO會員國來台灣執業!!!

我支不支持,都改變不了這個現實啊!

只是我主張大陸律師要跟其他的WTO會員國的外國律師,來台一樣要受到限制,因為律師法就是這樣明文規定的

只是自由時報根本沒有報導要受限制

有人似乎也如此認為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1/2012 10:39:00 AM的回覆:
如果國民黨的主張是不受限制,民進黨這幾天這那麼安靜哦??

民進黨的黨主席蘇貞昌、跟前黨主席蔡英文,可都是學法律的

蔡英文還是台灣加入WTO的談判代表之一!!!

他們當然知道大陸律師一定要開放

不然民進黨執政時,幹嘛修法開放外國律師來台執業?是民進黨愛賣台嗎?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1/2012 10:41:27 AM的回覆:
如果民進黨敢改變以前修法的立場,主張不開放大陸律師

那乾脆主張退出WTO算了!!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1/2012 10:45:51 AM的回覆:
為什麼說自由的報導在誤導

自由有說明我們加入WTO,就有開放其他WTO會員國的律師來台灣執業的義務嗎?

(包括大陸也是WTO的會員國,也是要開放)

完全沒提啊

也完全不提雖然必須開放外國包括大陸的律師來台執業,但是我們可以限制業務的範圍

看這個報導,好像我們可以不要開放大陸律師一樣

那民進黨以前修法開放外國律師,是在幹嘛?

這當然是很嚴重的誤導

回覆 哈哈 在9/11/2012 10:54:59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大   :

44536   問你支不支持,「是或否」問題,你自己回答什?


「   我支不支持,都改變不了這個現實啊!」

0分            哈∼

回覆 46456 在9/11/2012 11:02:28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2012/9/11   上午   10:36:52的回覆:


我支不支持,都改變不了這個現實啊!
--------------------------
這句話就是支持開放ㄚ

改變不了這事實,那律師公會為什麼15日要開會討論?

你把律師公會當白吃嗎?

回覆 4634131 在9/11/2012 11:05:52 AM的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建議你去參加9月15日律師公會討論

去看看律師公會的聲音

你自己一個人躲在網路

想法真的好怪喔

去聽聽其他律師的意見好嗎?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1/2012 11:09:58 AM的回覆:
業務範圍要開放多少,律師公會不用討論嗎?

大部分的業務像是訴訟業務,當然不可能開放

台灣在大陸可是有幾百萬台商,大陸人在台灣則相對非常少,雙方都對等開放少部分業務,讓台灣的律師可以到大陸接幾百萬台商的業務,並不見得對台灣律師不利,這要看律師公會怎麼作決定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1/2012 11:12:45 AM的回覆:
像我的律師事務所的老闆,則是很想兩岸對等開放律師的非訟業務

他說非訟比較好賺,台商在大陸有幾百萬,是很大的非訟的市場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1/2012 11:14:48 AM的回覆:
不過以現在的政治環境,個人認為即使只是兩岸對等開放非訟業務,都非常難
回覆 0 在9/11/2012 11:16:13 AM的回覆:
大家不要理他了啦

讓他一個人自言自語

無聊,我受夠你了

掰

我不會點進這個議題來看了

你自己玩吧
回覆 誤導得很嚴重 在9/11/2012 11:44:55 AM的回覆:
以下是轉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

我們在入會時,本來就承諾開放WTO的其他會員國的律師來台灣執業啊

為什麼有些人要一直誤導啊??


http://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355&pid=312955

-------------------------------------

加入WTO對服務業之影響及其因應對策

加入WTO的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電信、運輸、教育、電影等,在入會前已逐步落實;入會後,進一步開放項目有:�睅A度允許外國律師來台執行業務、�菬�消外人投資航空貨運承攬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之外資比例限制、以及�雰�消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國產電影片比率、聯合映演同一國電影片之映演業家數及映演場所數、電影片輸入拷貝數量等限制,並取消對外國電影片徵收國片輔導金。因此,加入WTO對於國內服務業部門具有相當正面經濟效益,服務業市場開放有助於吸收外資、提升經營技術,並有助加速金融改革以及電信資訊網路與運籌中心的發展。僅有極少數專業服務業可能因外國專業人士之進入市場而增加若干競爭壓力。茲就入會後實施市場開放之產業影響評估及因應對策,以及加強服務業人才培訓因應對策分述於后。

一、個別產業影響評估及因應對策

《入會後實施市場開放部分》

(一)律師業
1.         影響評估:
(1)         開放外國法事務律師來台執業僅限於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與本國律師所得執業範圍並不相同,應無相互取代之問題;惟外國法事務律師可與本國律師合夥或聘僱本國律師,使律師法第47條之7第1項關於區隔外國法事務律師與本國律師執業範圍規定之執行甚為困難。
(2)         律師法關於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之取得並無國籍之限制,不排除本國人於國外取得外國律師資格暨其他法定要件以外國法事務律師身分回國執業,則其挾語言、人脈等優勢,亦可能對國內律師界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

2.         因應對策
法務部業於91年2月20日發布實施「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期能緩和外國法事務律師來台執業對國內律師界產生之衝擊,另經由律師公會及法務部監督權之行使,輔以懲戒機制之運作,將有助於防杜脫法行為之發生,以達到「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之規範目的。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