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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最高檢槓上最高院
發表人 不回應  

發表日期

6/21/2012 10:00:24 AM
發表內容 試擬最高法院OS
1.沒看過烏龜嗎
2.我們是法(ㄊ一ㄢ)官(ㄕㄣ/)耶,竟敢質疑?


檢察官六四運動發酵   重炮抨擊   最高檢槓上最高院
2012年6月21日   上午5:30.

檢察官「六四運動」引發院、檢激戰,也為法界投下震撼彈。審、檢開打肇因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法官職權調查義務只限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昨日連最高檢察署都加入戰局,痛批最高法院「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並要求重新檢討修正決議。

最高法院去年的刑事庭會議中決議,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義務範圍,限縮於有利被告之事項。破天荒的引發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至最高法院靜坐、百名檢察官到場聲援的檢察官「六四運動」。

檢察總長黃世銘事前曾建議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召開學術研討會化解爭議遭拒;事後黃世銘指示最高檢檢察官朱富美,研究立法院當年修法資料、蒐集學術文獻及探究國際人權公約對無罪推定、舉證責任等意見,彙整成最高檢意見書,重炮抨擊最高院。

意見書指出,最高法院漠視立法者修法理由、違背立法者意旨,逕自改變《刑事訴訟法》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曲解立法者有意將「公平正義之維護」限縮於有利被告之事項;且最高法院以決議將法律條文作目的性限縮解釋,等同於實質修法,有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之嫌。

又指出,最高法院未深究不同法系的舉證責任差異;也未研究歐陸各國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規定,為何從未被認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卻直接將法院「發現真實」的職權調查義務,簡化為法官也負有舉證責任,進而曲解為接續檢察官舉證責任,即非屬公平法院。

最高檢認為,最高法院的決議,以兩公約無罪推定原則為基礎,卻完全未說明依據何項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解釋或意見,論述基礎已實質動搖;且證據對被告有利不利,若不經調查無法判斷,更無法單獨切割處理,該決議形同要求法官預斷、不再中立,更與實現公平法院的理想背道而馳。

最高法院目前仍不願對此做出任何回應。

..
回覆 最高檢--- 在6/21/2012 11:00:13 AM的回覆:
如果法官不能像一張白紙
刑事被告一開始已經落於有罪推定
如果不是白紙的法官,還可以戴上拳套,攻擊被告
球員兼裁判
刑事被告通常就等著被關吧
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無罪判決難求的原因

公訴檢察官長年以來都處於安逸的狀態
只要起訴
調查的責任就落在法官身上
這根本不合理
現在最高法院的決議
只是把公訴檢察官的擔子還回去
實在看不出哪裡不妥

法院只可以調查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檢察官也可以調查不利被告的證據阿
一樣握有公權力
親愛的檢座們
不要看輕自己的調查權限
也不要急著推卸自己的調查責任
回覆 好好看! 在6/21/2012 11:10:58 AM的回覆:
我等著看最高院會有哪些飾詞∼
回覆 烏龜院 在6/21/2012 11:11:58 AM的回覆:
法官要像一張白紙
那是在剛接觸案件的時候
並不是在審理以後
不然豈不是代表法官只能形成無罪心證
而要拼命打消有罪心證?

如果法官在審理程序中
慢慢形成有罪心證
但是對事實與證據有某些懷疑
基於發現真實
難道不能調查嗎?
抑或法官在調查前
已確知那是對被告不利事項
所以他憑著預知能力來迴避調查?
這樣又算是一張白紙嗎

塗黑了
固非是一張白紙
塗上一堆立可白
也不是一張白紙啊

沒有人要不是白紙的法官
去戴上拳套,攻擊被告
但是身為一個裁判
當他瞄到球員好像出拐子架人
卻限制他不得調慢動作重播來確認
這就是我們的司法不被信認的原因
回覆 大屌俠 在6/21/2012 2:00:14 PM的回覆:
這麼空泛的討論能討論出啥東西   

你講你的   
我說我的   
雞同鴨講   

設計一個案例出來對話討論吧
看看檢方有沒有誤解決議的意思
回覆 啥 在6/22/2012 9:13:41 AM的回覆:
沒有案例可以設計討論,只能大話唬爛?
這個好笑!
回覆 針刺大屌爆 在6/22/2012 9:31:41 PM的回覆:
要設計那你先拋磚引玉啊
大家等著看
回覆 zzzz 在6/23/2012 1:10:51 PM的回覆:
檢察官比較需要改善
都需要檢討
回覆 小熊 在6/26/2012 6:46:59 AM的回覆:
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法院才依職權調查
若甲撞傷乙,乙告甲過失傷害
甲否認有過失
法院將此案送車禍鑑定
結果車禍鑑定認定甲有主要過失
請問車禍鑑定是對甲有利的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其他如槍砲、測謊、DNA鑑定
結果未出來前,誰知道是對誰有利的?
若甲上訴,理由是對被告不利的事項,
法院依職權調查,違背法令(163條1項但書)
上級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最高院是法律審
忘了事實才是刑訴追求的目標
只是一昧的偏向保障被告的人權
只要對被告有利就是保障人權
只是拔掉檢察官的權力,就是保障人權
那把檢察官廢掉好了,只剩法院
那不是更能保障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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