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線 上 訂 購

學 員 服 務

歷 屆 試 題

試閱•更新

心 得 分 享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酒駕真的比較容易肇事?
發表人 來喝點酒上路  

發表日期

6/11/2012 9:27:21 AM
發表內容 根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
台北市近三年汽車交通事故
二○○八年發生件數是二萬零五百五十七件、死六十人、傷一萬二
二○○九年二萬二千一百九十二件、死六十二人、傷一萬三
二○一○年二萬六千五百九十八件,死六十五人、傷一萬五
統統都是逐年遞增。
   

經警政署統計,
100年A1類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2,117人,
其中酒後駕車失控死亡人數為439人,占總數20.7%;
另101年1至4月份A1類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666人,
其中酒後駕車死亡人數為148人,占總數22.53%。
````````````````````````````````````````````

酒駕有比普通人肇事高?
回覆 分母 在6/11/2012 9:48:06 AM的回覆:
為什麼沒有比較高?
回覆 分母 在6/11/2012 9:55:02 AM的回覆:
你要戰
請提出酒駕肇事機率與非酒駕肇事機率何者較高
而不是看酒駕死亡人數與全體死亡人數
因為酒駕的人比較少      酒駕死亡自然比較少
懂嗎

例如
酒後駕車失控死亡人數為439人/全體酒駕(人)次數
=酒駕肇事機率(A)
非酒駕死亡1678人/全體非酒駕(人)次數
=非酒駕肇事機率(B)
若B>or=A
你才可以說酒駕沒有比普通人肇事高
懂嗎
回覆 張麗卿的 在6/11/2012 10:41:54 AM的回覆:
酒醉駕車應屬有罪V.S.系爭應屬抽象危險犯

很可惜的是,刑法學在這部分似乎幫不上忙,因為學者仍忙著刑法教義學之爭。
回覆 SORRY 在6/11/2012 10:43:14 AM的回覆:
v.s.系爭應屬具體危險犯

很可惜的是,刑法學上的危險犯的概念似乎對於問題沒有釐清作用。
回覆 上路要喝酒 在6/11/2012 10:50:22 AM的回覆:
截至9日早上8時,全國仍查獲581人酒駕,其中237人酒測值超過0.55,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比起警方大力取締酒駕前一天的449件不減反增,警政署決定將持續大執法。   
~~~~~~~~~~~~~~~~~~~

被逮到酒駕肇事致死率及未酒駕肇事致死率:(0   :   ?)   
酒駕安全率:(100%   :   ?)      !!!

分析:肇事率及安全率乃隨機浮動?!
回覆 你董不董啊 在6/11/2012 12:09:04 PM的回覆:
不容易肇事?不然呢
爆胎   技術差   打瞌睡肇事   你怎麼抓?
二十趴就佔所有肇事態樣的最大宗
回覆 評論 在6/11/2012 12:37:16 PM的回覆:
念法律數學本來就會差一點.....但是沒想到開版者的數學真的那麼差....加油吧
回覆 那麼 在6/11/2012 12:45:36 PM的回覆:
先把所有可能的肇事態樣先羅列出來。

照理說警政署或交通部應該會有此類統計。

至於法條本身,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不然就刪去,直接明列酒後超標0.55即犯公共危險罪。
回覆 抽象危險犯 在6/11/2012 12:46:46 PM的回覆:
的立法不就這麼來的嗎?(立法者的大量觀察,再加上醫學)
回覆 喝了再上 在6/11/2012 1:16:07 PM的回覆:
葉少爺酒駕肇事還是超速肇事?   亦或垃圾車違規肇事?
影像還原(垃圾車違規+葉少爺開太快)
葉少爺案件--->車禍死亡案件:有多少是灌水嫁禍給酒駕?

請給國人"純"酒駕肇事的數據   勿牽拖灌水給酒駕者
回覆 奇怪耶你 在6/11/2012 1:29:09 PM的回覆:
葉少爺酒駕肇事還是超速肇事?

當然是酒駕導致超速以及反應慢而肇事
你不懂酒精對腦部的影響嗎?
不同濃度的酒精導致不同的外顯症狀
去唸唸再來屁吧

思而不學則殆
回覆 喝到掛 在6/11/2012 1:44:13 PM的回覆:
你有看影片嗎?   喝酒才會超速?   不喝酒超速就能剎住?超速遇到違規全推給喝酒?違規的竟反指責超速的人?   
拿沒實際上路的人體酒測數據就要評價這些實際上路的酒駕者(很多是無辜被牽連的   如葉少爺).....如同拿喝牛奶會拉肚子的人體數據去硬ㄠ你喝牛奶也一定會拉肚子

請拿出毫無推託的"純"酒駕肇事的數據   
警方拿出灌水的數據   
偏偏無知的人只會附和   
自己嚇自己
然後無腦的仇視這些酒駕者

喝到掛+++++
回覆 奇怪耶你 在6/11/2012 2:02:07 PM的回覆:
喝酒才會超速?   不喝酒超速就能剎住?   超速遇到違規全推給喝酒?違規的竟反指責超速的人?         
^^^^^^^^^^^^^^^^^^^^^^^^^^^^^^^^^^
奇怪耶你
誰說喝酒才會超速?         
超速可能有喝有可能沒喝
但喝了容易超速因為大腦前額葉影響
誰說不喝酒超速就能剎住?
喝了神經被抑制反應慢容易煞不住   
是誰超速遇到違規全推給喝酒?
是誰違規的竟反指責超速的人?
違規跟喝酒都要責難
但喝酒上路也是違規


拿沒實際上路的人體酒測數據就要評價這些實際上路的酒駕者(很多是無辜被牽連的         如葉少爺).....如同拿喝牛奶會拉肚子的人體數據去硬ㄠ你喝牛奶也一定會拉肚子
^^^^^^^^^^^^^^^^^^^^^^^^^^^^^^^^^^^^^^^^^^
原來酒駕者生理反應異於常人
吃砒霜會死人
吃砒霜再開車就不會死是吧

請拿出毫無推託的"純"酒駕肇事的數據         
警方拿出灌水的數據         
偏偏無知的人只會附和         
自己嚇自己
然後無腦的仇視這些酒駕者
^^^^^^^^^^^^^^^^^^^^^^^^^^^^
網路肇事原因表很清楚
只是你沒醒罷了
你有論點的話
你拿出支持你的數據啊
你不是把酒駕責任推托到非酒駕者身上?
回覆 醉好喝 在6/11/2012 2:19:32 PM的回覆:
這樣說   
超速怎麼不順便開個酒駕罰單?
超速對腦的亢奮、刺激作用?

拿毒藥來比酒類
這怎麼比?
實際上   
酒類影響大不同是事實

再說
遇到對方違規車禍
警方說都是因為你喝了酒才想要超速才對違規反應不及   
你會怎想?
叫個老百姓開一百多來反應給我看看

警方怎麼認定葉少爺的車禍責任?
回覆 高粱九五 在6/11/2012 2:38:40 PM的回覆:
若影像還原
葉少爺開的歪七扭八   
自撞路樹、車輛、行人
這百分百是醉態駕車
但
影像看到他高速在車輛間游移
縱使高速亦未開到對向車道
如入無人之境
開車狀況與常人無異   甚堪謂佳
無奈遇到違規垃圾車...自此被汙名化
而垃圾車就這樣被無視了
回覆 55688 在6/11/2012 2:45:22 PM的回覆:
藉此版順便問大家,家住市場旁某甲,深知市場人來人往,過往車速鮮少超過三十,若開車車速過快一定會撞上路人。某日甲徹夜工作為了早點回家休息,於市場以車速100狂飆,乎見路旁有要買菜民眾要橫越馬路(該馬路只有8米),甲因來不及煞車,當場將該民眾撞死,請問甲只需要負過失致死的刑責嗎?
回覆 喝好醉 在6/11/2012 2:51:27 PM的回覆:
會不會想太多?
回覆 醉喝喝 在6/11/2012 3:22:50 PM的回覆:
樓上某人被看破手腳了
依其見解   
超速兼煞不住就是喝醉啦
正常人怎麼可能反應不及呢
只有喝醉的才會這樣三八啦
所以還有故意醉態
就這麼簡單
回覆 ... 在6/11/2012 3:23:35 PM的回覆:
原來有人會認為酒駕不危險喔???
看來也被酒精灌昏頭了!!!!!
回覆 茫酥酥 在6/11/2012 3:29:10 PM的回覆:
有人認為酒駕一定都會出事死人喔?
上面不是有酒駕安全率100%的鐵證
回覆 c c 在6/11/2012 3:32:41 PM的回覆:
酒駕有比普通人肇事高?
???????????????????????????????????????????????????
允許你開車不代表你能喝酒後去開車
管你肇事比例是否高
誰跟你談比率
回覆 笑死人 在6/11/2012 3:37:46 PM的回覆:
那種歪理也好意思說是「鐵證」ㄛ?

會被臨檢抓到當然是還沒出事的,沒抓再繼續開下去就可能又鬧人命了。
回覆 侯搭啦~ 在6/11/2012 3:43:37 PM的回覆:
肇事比沒有比較高
這行為就該合法

葉少事發時的影像公布後
個人深感酒駕被汙名化了
超速去遇到垃圾車違規等於超級倒楣....怎麼會通通都是酒駕的錯呢?????
冤有頭債有主呀

樓上說的沒錯呀
可是   更多沒被抓到的   當晚又有撞死人了嗎?
回覆 白搭 在6/11/2012 3:56:50 PM的回覆:
照你這麼說   比率沒有比較高   就合法
不是你說了算
回覆 騎怪耶你 在6/11/2012 4:22:01 PM的回覆:
肇事比沒有比較高
這行為就該合法
^^^^^^^^^^^^^^^^^^^^^^

照你這麼說
那麼根據肇事原因表      肇事比率比酒駕還低的
包括:   未依規定讓車   未保持行車間距   逆向行駛
違反號誌管制   搶越行人穿越道   不當轉彎
全都應該合法了是吧???
回覆 騎怪耶你 在6/11/2012 4:25:12 PM的回覆:
可是         更多沒被抓到的         當晚又有撞死人了嗎?   
^^^^^^^^^^^^^^^^^^^^^^^^^^^^^^^^^^^^^^^^^^^^^^^^^
對啊對啊
101年1~4月還沒有人因為逆向行駛被撞死
所以我們應該開放逆向行駛?
西屏,逆向行駛真的比較容易肇事?
寶傑,你來說說看?
回覆 Max 在6/11/2012 7:40:04 PM的回覆:
你去灌個威士忌在上路不就知道了?
回覆 其實 在6/11/2012 7:45:48 PM的回覆:
許玉秀曾經舉了一個讓人頗為驚奇的例子,亦即其認為說不定有人酒喝越多越清醒.........

--------------
對於此等云云,我只能說頗為乖離。(如果是數學上的概念應該可以用異數來形容:
異數(離群值)   在2011/12/24   上午   12:38:01的回覆:
所謂離群值(outlier)是指在數據中有一個或幾個數值與其他數值相比差異較大。醫學實驗中經常會有出現離群值的情況,究竟是由於隨機漲落引起的,還是由於某些確定因素造成的,有時難以判斷,如果處理不好將會引起較大的系統誤差。對離群值的處理有一些統計判斷的方法,如chanwennt準則規定,如果一個數值偏離觀測平均值的概率小於等於1/(2n),則該數據應當捨棄(其中n為觀察例數,概率可以很據數據的分佈進行估計)。發現離群值也可以通過觀察值的頻數表或直方圖來初步判斷,也可通過統計軟件作觀察值的箱式圖來判斷,如果觀測值距箱式圖底線Q1(第25百分位數)或頂線Q3(第75百分位數)過遠,如超出箱體高度(四分位數間距)的兩倍以上,則可視該觀測值為離群值。當數據近似正態分佈時,有一種較為簡單的方法,可用均數加減2.5s來判斷,如觀測值在此範圍以外,可視為離群值。在統計學上也可用線性回歸的方法來對離群值進行判斷。

當出現離群值的時候,要慎重處理,要將專業知識和統計學方法結合起來,首先應認真檢查原始數據,看能否從專業上加以合理的解釋,如數據存在邏輯錯誤而原始記錄又確實如此,又無法在找到該觀察對象進行核實,則只能將該觀測值刪除。如果數據間無明顯的邏輯錯誤,則可將離群值刪除前後各做一次統計分析,若前後結果不矛盾,則該例觀測值可予以保留。)
回覆 或許 在6/11/2012 7:48:19 PM的回覆:
刑法在酒醉駕車方面使不上力,應該訴諸行政法。
回覆 ..... 在6/11/2012 8:32:41 PM的回覆:
罰太輕當然使不上力,鞭刑伺候就絕對使得上力。
回覆 我醉大 在6/11/2012 8:40:25 PM的回覆:
樓上上...那位拿逆向來對比也太失當了吧   
搞不清楚狀況呀你
要不要我教你哪裡錯啦?
回覆 也對 在6/11/2012 8:47:34 PM的回覆:
或許應該訴諸行政法

罰鍰提高到100萬

並且終身吊銷駕照不得再考領
回覆 應該是臨檢 在6/11/2012 8:56:43 PM的回覆:
經常性實施臨檢。
回覆 沒錯 在6/11/2012 9:00:21 PM的回覆:
不是做不到
就是警察太懶了
多露面
大家不敢違規
交通也就太平了
人也就不會死這麼多了
回覆 罰太輕 在6/11/2012 9:20:59 PM的回覆:
沒在怕啦

臨檢+重罰

可能會有效一點

現行的刑法真得使不上力

例如緩刑(頂多捐個1萬元給公益團體)

如果不補繳行政罰差額(酒測0.55以上原本罰鍰是49500元)

則會造成喝越多罰越輕的現象

所以行政罰法要規定緩刑要補繳罰鍰差額

原因在此












































回覆 打哈欠 在6/11/2012 9:25:30 PM的回覆:
自己都不能說服他人了還要教人?
回覆 . 在6/12/2012 12:14:41 AM的回覆:
現行刑法已經針對危險犯(不能安全駕駛)作規範,也對實害犯(因而致人死傷)作了比過失致死罪還重的刑罰。

那麼在刑法的構成要件上就要看是否要將不能安全駕駛的字樣拿掉(一說此為抽像危險犯),亦即明文酒測超標(0.55)即構成要件該當,而非如現行的可以反證推翻不能安全駕駛(畫同心圓,走直線,?..等等)

那麼問題回到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畫分的證明問題,這裡不知道是否可以跟不能犯中又無危險是採抽象危險還是具體危險,特別是抽象危險作比較?

回覆 如果這樣規定 在6/12/2012 12:45:36 AM的回覆:
可以減少酒駕的現象,那麼為何不朝此方向思考呢?刑法釋義學不應該畫地自限才是,而在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甚至是危險犯本身作釋義學思考,是無法解決酒駕的問題的!

社會充滿各式各樣的危險,即使自己好好走路,也會天外飛來橫禍;那麼我們應該要問的是(其實上面諸爭執就是反映了這樣的問題):我們允不允許酒駕開車(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不是一直在倡導的嗎?)

如果社會型塑了一個酒後不開車的現象,這難道不應該稱慶嗎?這比玩刑法危險犯釋義學要有意義多了!
回覆 .. 在6/12/2012 2:37:10 AM的回覆:
酒駕的問題,也導致了德國發明了「抽象具體危險犯」這個一奇怪的東西。

回覆 小熊 在6/13/2012 11:27:19 AM的回覆:
酒駕不必然會導致肇事。
但酒駕者之注意能力及反應能力會較一般人為低。
發生危險的機率較高
而酒駕肇事案件層出不窮
才會有185條之3的立法
這個有什麼好吵的
華人社會就是喝酒文化
至於要期待法律可以改變酒駕文化
這是不可能的
只是要增加國庫收入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