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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律錯誤或事實誤認? 為什麼?
發表人 發轟了  

發表日期

5/7/2012 1:34:33 AM
發表內容 某甲硬是把筆放在某乙的嘴吧,以為構成強制性交罪;某甲強制親吻某乙,以為構成強制性交罪..
前者是法律錯誤或事實誤認?   為什麼?
後者是法律錯誤或事實誤認?為什麼?
愚鈍的我怎麼樣都覺得兩者皆法律錯誤.........
回覆 湯姆熊 在5/7/2012 9:39:00 AM的回覆:
某甲硬是把筆放在某乙的嘴吧,以為構成強制性交罪;某甲強制親吻某乙,以為構成強制性交罪..
前者是法律錯誤或事實誤認?         為什麼?
後者是法律錯誤或事實誤認?為什麼?
愚鈍的我怎麼樣都覺得兩者皆法律錯誤......... 
................................................
一、上揭二例皆是法律誤認,理由:「以為構成某某罪」係對法律誤認,對事實並無誤認;「以為A事實(例如:狗)是B(例如:人)事實」則係對事實誤認,且上開二例皆係反面之禁止錯誤,即屬誤想犯(幻覺犯),皆不構成強制性交罪。二、分享判斷錯誤類型之要領:1、判斷事實錯誤抑或法律錯誤?2、判斷係在三階理論之哪一階發生錯誤?3、判斷係對自己有利(正面錯誤)或不利之錯誤(反面錯誤)?4、最後對應係哪一類型之錯誤,再決定其法律效果?(例如構成要件錯誤之法律效果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以上純屬野人獻曝,僅供參考!
回覆 嗯嗯... 在5/7/2012 4:03:00 PM的回覆:
說得很好喔....感謝!

只是不懂為何實際上無觸犯該罪(錯誤的具體客體),為何還要說其是XX犯?
回覆 刑法理論中 在5/8/2012 2:57:15 AM的回覆:
錯誤理論堪稱一絕!而且不以此為滿,還有所謂的負面的,還有包攝錯誤.............喵~~~~

Puppe:一個沒有成見,又未受法學教育毒害的讀者,................

oh,對了!刑法還有所謂的競合理論(稱為犯罪的單數與複數會不會比較好些?日本稱為罪數理論),聽說有主張法條競合(法規單一,法律單數)跟想像競合可以不用嚴格區分的?!
回覆 湯姆熊 在5/8/2012 8:13:54 AM的回覆:
只是不懂為何實際上無觸犯該罪(錯誤的具體客體),為何還要說其是XX犯?..............................................................拙見以為XX犯僅係一刑法概念,只要用自己可以理解的方法去理解就夠了。我的理解方法:XX犯係指某一行為之態樣,而不一定是構成某犯罪。.....或許有版上神人看得懂德文的話,或許可以提供更好的講法。...以上僅供參考。
回覆 這樣的講法 在5/8/2012 9:48:21 AM的回覆:
拙見以為XX犯僅係一刑法概念,只要用自己可以理解的方法去理解就夠了。我的理解方法:XX犯係指某一行為之態樣,而不一定是構成某犯罪。.....

---------------
這樣的講法還滿有趣的。

我的理解是:如果根本不會成立該某罪(例如上述的反面的禁止錯誤),為何要說是幻覺「犯」,邏輯上講不通!

而一般我們所謂的故意犯過失犯,行為犯結果犯,實害犯惟險犯,狀態犯繼續犯,一般犯特別犯親手犯,作為犯不作為犯....等等,我們稱為不法構成要件的犯罪類型(林山田),這跟一定或不一定構成某犯罪似乎無關,因為構不構成犯罪是以犯罪階層來檢驗,而且一旦成立犯罪,從結果論,他一定是XX犯,但對於根本不會成立某罪的行為,說他是甚麼甚麼犯,用語怪怪的。

但因為相沿成習,也就這樣用下去了。

回覆 至於 在5/8/2012 10:02:29 AM的回覆:
至於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的分類(早期刑法學說與戰前德國判例),聽說這樣的「分類演進」,要參閱Jescheck的刑總。(林山田)
回覆 註 在5/8/2012 10:09:03 AM的回覆:
至於日本,僅參閱西田典之,刑總:
ch.8   有責性
   第三節   事實的錯誤
   第四節   違法性的錯誤
   第五節   事實的錯誤與違法性的錯誤之間的界限

(劉明祥   王昭武譯)
回覆 林山田是這麼說的 在5/8/2012 8:01:34 PM的回覆:
:早期刑法學說及站前德國的判例,均將錯誤區分為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惟因事實與法律難有明確分界.............。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乃將錯誤區分為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
----------------------
vgl.   Wessels,刑總,
ch11   認識錯誤理論,關於禁止規範以及正當化事由和免責事由的認識錯誤
   第一節   認識錯誤理論
      一   帝國法院的判例
      二   故意說
      三   責任說

其中,一帝國法院的判例:
帝國法院曾在刑為認識錯誤(=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和法規認識錯誤(=對法律概念的認識錯誤)之間劃分區別,.....學術界對於這樣的區別幾乎是眾口一致地拒絕,批評這是隨心所欲和不可操作(不同的見解,Kuhlen,認識錯誤),1945年後,不少法院開始脫離帝國法院的司法判決。

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一個(依照責任說的)原則性裁決,認可「不法意識」是自立的責任要素,在認識錯誤的範圍內區別構成要件認識錯誤和禁止性認識錯誤,給這樣的發展面畫上了句號。

(李昌珂譯)

呵呵....不法意識又出現了。
回覆 Kuhlen的理論 在5/15/2012 11:53:12 AM的回覆:
許玉秀,<從所知所犯論不法事實與罪責事實的區分>,其中:
肆   錯誤的分類
   一   錯誤分類簡史
   二   水平與垂直的錯誤分類
      (一)水平的錯誤分類(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
      (二)垂直的錯誤分類(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
   三   兩種錯誤分類的區分實益與問題所在
      (一)垂直分類與法律效果無必然關聯
      (二)有效的分類----區分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

--------
上文為許玉秀與其學生王玉全合寫(王負責上述之二、三(一)

p.s.王玉全是當年跟許恆達同年考上台大法研博士班。
回覆 註 在5/15/2012 11:58:27 AM的回覆:
當本人轉po李昌珂翻譯自Wessels的刑總教科書中的關於錯誤的分類的歷史這一段,其中提到:帝國法院曾在刑為認識錯誤(=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和法規認識錯誤(=對法律概念的認識錯誤)之間劃分區別,.....學術界對於這樣的區別幾乎是眾口一致地拒絕,批評這是隨心所欲和不可操作(不同的見解,Kuhlen,認識錯誤)

時,
對於文中所謂Kuhlen有不同見解,即表認同;今再看許玉秀(與王玉全合寫)的文章,嗯嗯.....還滿高興的!
回覆 註2. 在5/15/2012 12:12:09 PM的回覆:
台大法研博士班丁組(刑事法學組):
報考資格   
獲有法律學碩士學位者。   
獲有與法律學相關系所之碩士學位經系主任核可者。   
   
應繳交之資料   
報名表、學力證件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各一份   
近五年碩士論文或其他已發表之代表著作三份,並附論文摘要   
研究計畫三份(研究計畫內容須包含詳細大綱及文獻回顧)   
如有其他已發表之參考著作,其著作各三份   
兩份推薦函   
外國語文能力證明影本(正本須於口試時繳驗):托福(TOEFL)測驗iBT成績90分或CBT成績250分或PBT成績600分以上、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測驗成績6.5分以上、初級德語檢定(ZD)證書、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本語能力測驗二級(或N2)以上、法語鑑定文憑(DELF-DALF)B1以上、法語能力測驗(TCF)B1以上      

審查   方式   
就碩士論文(或其他已發表之代表著作)、研究計畫及其他參考著作加以審查。   
占分比例   
40%

   
筆試   資格   
符合本系報考資格且應繳資料齊全者。   
   
科目   
專門學科考試:請選下列其中一組與所提研究計畫最具密切關係者應考。   
丁組(刑事法學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臺灣大學         92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         正、備取生錄取名單
所組名稱:法律學系博士班(丁組(刑事法學組))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錄取別         身         分         別
A011009         王玉全         正取生         一般生
A011008         許�盚F         正取生         一般生
以上合計一般生正取生         2         名
   

   
回覆 呵呵.... 在5/15/2012 12:27:10 PM的回覆:
原來王玉全已經回來了(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他在哪所學校專任呢?(銘傳兼任)
回覆 許玉秀的該篇文章 在5/15/2012 12:39:04 PM的回覆:
,文末,其言:
5.行為的不法定然影響罪責,但行為人認識特別罪責要素,似乎會影響行為人的主觀不法程度。這個懷疑直接挑戰不法與罪責的階層區分,本文「尚無能力」處理這個問題。

-----------------
許玉秀的所謂:尚無能力處理這個問題,也著實讓人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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