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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調查局的年齡限制
發表人 m&m  

發表日期

5/1/2012 12:09:17 PM
發表內容 請問一下
調查局限制30歲以下
有包含剛好30歲嗎

我上網查
人家算法好像都以到29歲為主
可是年齡算法有兩種
一種會寫未滿30
另一種是寫30以下
以下應該有是包含30吧

有人知道嗎   謝謝
回覆 ... 在5/1/2012 12:20:50 PM的回覆:
違憲違憲違憲
那位違憲兄不出來叫一下?

簡章裡會有幾年幾月幾日以後出生的計算方法啦
回覆 不合理 在5/1/2012 4:28:31 PM的回覆:
30歲的限制不合理。

不過至少不像軍法官的<現役>45歲,<退役>3年內中少尉30歲來得不像樣!
回覆 m&m 在5/1/2012 10:30:10 PM的回覆:
去年簡章的算法的確是29歲

不過實在太奇怪了
18以上就包含18
施行細則也沒說以上   以下該怎麼算   (函釋亂引)

想問一下還有什麼管道可以申訴阿
考選部的部長信箱跟意見版應該都是同一批人在回覆吧

難道真的要先報名被退之後
再去打行政訴訟嗎
回覆 m&m 在5/2/2012 7:22:40 PM的回覆:
請問一下
考選部回函我了

可是他說他們30以下的算法有包括30   (他舉民刑法)
但是是以30那天為準
也就是你剛好30生日那天還可以報名
但超過一天就算超過了

感覺好像有道理
可是又好像有點奇怪   說不出來

戶籍登記也是這樣算嗎
我記得除了健康檢查會算天之外
一般都不會吧   30就寫30而已

我還有其他抗辯的方法嗎
謝謝
回覆 有新 在5/2/2012 8:44:33 PM的回覆:
也就是你剛好30生日那天還可以報名
但超過一天就算超過了
-------------------------------------------
題外話。。。

如果說你是30生日那一天的上午7點出生
那你上午8點報名      這樣算不算超過30?




回覆 ? 在5/2/2012 9:27:26 PM的回覆:
算日不算時吧
如果算到時,甚至秒,沒什麼意義吧
回覆 ! 在5/2/2012 9:33:33 PM的回覆:
出生~1歲生日那天=1歲以下
1歲生日隔天到2歲生日那天=2歲以下
2歲生日隔天到3歲生日那天=3歲以下
...............
29歲生日隔天到30歲生日那天=2歲以下

會很難懂嗎
回覆 QQ 在5/2/2012 10:30:34 PM的回覆:
呵呵
真的蠻好笑的

那簡章用未滿跟以下的區別實益
就只在生日那天能不能報名囉

未滿30   結果生日那天不能報名
30以下   爽   賺到一天   生日可以報名

太詭異了吧XDDD
回覆 無言 在5/2/2012 11:17:57 PM的回覆:
有什麼好詭異的
是你對生日跟歲數的定義
與大眾不同罷了

世界又不一定要跟著你的觀念轉

等你有能力立法了
再規定從30歲生日到31歲生日的前一天
都算不超過30歲啊
回覆 有新 在5/2/2012 11:36:56 PM的回覆:
算日不算時吧
如果算到時,甚至秒,沒什麼意義吧
---------------------------------------------
題外話。。。

如果軍人退伍當天晚上11點59分59秒犯罪
這可是要受軍法審判的!

例如:
軍人網路留言性交         留言記錄剛好是退伍當天晚上11點59分59秒。。。
回覆 999 在5/2/2012 11:54:29 PM的回覆:
退伍與否的軍人身份可以規定用零時來切割
很明確
生日的分秒要怎麼切割

報名時檢附紀錄至分秒的出生證明嗎
沒有的   遺失的   怎麼辦
萬一有不同的時區   怎麼計算

如果只差幾分鐘   
是不是可以主張早一點
例如以剖腹下刀時計算?切開子宮時計算?完全取出時計算?獨立呼吸時計算?開始大哭時計算?
或醫生或護士想起來要看錶時計算?
或許醫師錶不準快了30秒?

出生是一個過程
醫師就算有紀錄至分秒
標準也不一
紀錄至分秒根本不科學
這樣做浪費行政成本與社會成本
所以沒有意義
回覆 odil 在5/3/2012 10:32:08 AM的回覆:
題外話。。。

如果軍人退伍當天晚上11點59分59秒犯罪
這可是要受軍法審判的!

例如:
軍人網路留言性交     留言記錄剛好是退伍當天晚上11點59分59秒。
======================
退伍了!
是普通法院審判吧!
只是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回覆 違憲的應考資格 在5/3/2012 11:56:40 AM的回覆:
政府不是要救助中高齡失業者嗎?
如果一個39歲的人比29歲的要健康體能要好呢!?
回覆 這.... 在5/4/2012 1:06:26 AM的回覆:
您又扯到軍事審判權的問題了(軍審法第此條第一項所謂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後,歸軍事審判,其前提是所犯非軍法及其特別法之罪?)!
回覆 sorry 在5/4/2012 1:16:32 AM的回覆:
其前提是所犯為軍法與其特別法之罪?
回覆 在5/4/2012 1:17:24 AM的回覆:
裝死也不是這種裝死法(睜眼說瞎話裝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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