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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繼承人連帶債務之考題一問
發表人 函授學生  

發表日期

4/29/2012 2:30:39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最近寫到一題題目想問看看老師我的簡答是否錯誤?可否請老師指導,謝謝您。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成年子女ABCDE等五人。甲生前積欠丙醫院醫藥費200萬元。死亡時,喪葬費用支出60萬元,以及留有一筆價值180萬之土地。甲之繼承人未依民法之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皆未辦理拋棄繼承。乙ABCDE六人約定由AB共同取得該土地一筆。嗣後丙行使債權向乙ABCDE求償。
問:
1.乙CDE四人可否拒絕返還?
*(遺產總額是否須扣除喪葬必要費用?)


1.乙CDE四人不得拒絕返還:

 依照民法第1153條I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本題中甲死亡留下之財產為180萬,甲之債務(200萬)於遺產範圍內仍由乙ABCDE負連帶責任。另外   ,依民法1153條II項規定,甲之債務由乙ABCDE依應繼分(各為六分之一)比例負擔之,故內部關係各負30萬之債務。

 而外部關係,丙醫院可依連帶債務之性質,向乙ABCDE中之任何一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乙ABCDE對丙醫院均負擔180萬元債務。

*遺產扣除喪葬費是屬於稅的問題,故本題遺產仍為180萬,甲之繼承人對丙醫院亦須負180萬之連帶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4/29/2012 12:31:55 PM的回覆:

遺產要扣除喪葬費用

回覆 函授學生 在4/29/2012 6:09:00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所以遺產要扣除喪葬費用的話本題重解的話

答:乙CDE四人不得拒絕返還

 依照民法第1153條I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本題中甲死亡留下之財產為180萬,扣除喪葬必要支出費用剩餘120萬。甲之債務(200萬)於遺產範圍內仍由乙ABCDE負連帶責任。另外         ,依民法1153條II項規定,甲之債務由乙ABCDE依應繼分(各為六分之一)比例負擔之,故內部關係各負20萬之債務。

 而外部關係,丙醫院可依連帶債務之性質,向乙ABCDE中之任何一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乙ABCDE對丙醫院均負擔120萬元債務。

不知這樣是否正確?另外想請問乙ABCDE是否可向AB求償?
回覆
李俊德 在4/29/2012 7:05:35 PM的回覆:

而外部關係,丙醫院可依連帶債務之性質,向乙ABCDE中之任何一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乙ABCDE對丙醫院均負擔120萬元債務。

不知這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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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另外想請問乙ABCDE是否可向AB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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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但還是要看繼承人內部自行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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