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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這才是實事求是的法官
發表人 好  

發表日期

4/26/2012 1:43:36 PM
發表內容 錄影畫面也無法證明被告攻擊運將確切部位,以及被告是否直接攻擊運將頭胸,且被告沒拿器具,屬普通傷害,但法官也斥被告一開始企圖掩蓋真相,考量最後坦承犯行,並以300萬元和解,因此均給予緩刑。
===================================

當初一堆人說MA打人頭多麼兇殘,要MA去坐牢。
幸好法官沒跟著瞎起鬨!
回覆 說真的 在4/26/2012 2:08:12 PM的回覆:
300萬太多了
回覆 路過 在4/26/2012 3:22:06 PM的回覆:
被知名的演藝人員毆打才能夠拿到300萬的和解金
如果是被一些無業的社會邊緣人或小混混毆打,搞不好一毛錢都拿不到!

通常過失致死和解金額也才300~500萬之間(參酌被害者社經地位而定)

如果是一般人,搞不好寧願去做一年的牢,也不願意賠300萬!
一位高考三級行政類科及格的公務員,年薪也才60萬左右
說真的.以普通傷害罪來說,300萬已經算是天價了!

回覆 那這該賠多少? 在4/26/2012 3:38:38 PM的回覆:
惡女出毒招 抓爆男子睪丸致死
2012年04月21日00:03   
中國海南省發生一起罕見命案。一名女子,前日早上11時許,在海口市美蘭區,因將電單車停放在一間店舖門前,引起店舖老闆不滿,雙方發生口角。
   
該名女子一度離開現場,其後聯同另外2名男子折返,與店舖老闆理論,雙方大打出手,期間該名女子竟狂抓著老闆小舅子的下體,直至對方暈倒才放手,後來眾人將小舅子送院搶救,小舅子卻因睪丸爆裂死亡。目前涉案女子已經被當地警方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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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釐清重傷害未遂甚至殺人未遂,難道非要被害人死了才行?

真相往往無法浮現,最後只能迎接下一場戰爭。


回覆 註:錢 在4/26/2012 3:39:55 PM的回覆:
唉.......錢,這就是世界吧,我想。
回覆 註2.不和解就具保? 在4/26/2012 3:45:54 PM的回覆:
被彈劾,移送公懲會,結果僅僅一支申誡?看來我國的彈劾制度真的是聊備一格了!

彈劾案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唐照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簡任十一職等。
貳、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唐照明審理該院九十六年
度交簡字第三五六七號案件,在未敘明有何事證
足資顯示被告具有法定羈押原因下,即諭令被告
具保,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
綜上,被彈劾人利用法官之具保權限,給予被告警
惕之心態,殊不足取;其所為之具保裁定,不僅難符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前段等規定,其行為亦已違
反法官守則第四點「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
人民司法上的權利」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
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之規定,違法事證
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應受懲戒之事由,爰
依憲法第九十九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監察法第六條
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回覆 註 在4/26/2012 3:48:15 PM的回覆:
依新聞報導,受理本彈劾案的監委李復甸,是本案法官的大學老師。
回覆 結論: 在4/26/2012 3:56:13 PM的回覆:
不反對論以普通傷害罪,但如因雙方達成和解而處以緩刑,並無道理。

回覆 註 在4/26/2012 4:05:56 PM的回覆:
被告的坦承犯行也真的是最後才,並非案發後被公布就立即坦承,其間經歷了好幾天和十幾天或幾十天,這樣的坦承犯行並非完全不可,但也非值得嘉獎!
回覆 讚 在4/26/2012 4:31:14 PM的回覆:
蘋果日報MA的照片很漂亮
黑毛衣搭配若隱若現的頭燈
回覆 關於緩刑 在4/26/2012 5:26:57 PM的回覆:
林山田,刑罰學(林東茂說成刑罰論還被劉初枝糾正):
我國刑法之緩行制度,係採法國比利時式的附條件罪刑宣判制。即緩刑有消滅罪刑之效力,「犯罪人『視同』『自始』『未為』犯罪」。
回覆 可是林山田說: 在4/26/2012 5:44:31 PM的回覆:
德國式的附條件刑罰緩執行制中,若緩刑期屆滿,則只免除刑罰的執行,罪責的宣判效力仍舊存在,且應記載於中央刑事前科紀錄卡。為防止紀錄妨礙犯人的再社會化,乃特設規定,限制此等資料的提供。同為緩執行制,法比式者若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則視同自始未為犯罪,故無紀錄,若受緩刑宣告者於緩刑期滿後,再為犯罪,則因為無此資料而在量刑與執行上未能做再社會化的處遇,故就刑事政策目的性的觀點言之,德國式的附條件刑罰緩執行制,實教法比式為優。

--------------------
?
法比式者若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則視同自始未為犯罪,故無紀錄,若受緩刑宣告者於緩刑期滿後,再為犯罪,則因為無此資料而在量刑與執行上未能做再社會化的處遇,............

照理說有前科資料,德國為了讓犯人再社會化,才設限制;法比既然無此前科資料,當然就沒有限不限制的問題,那麼也沒有在社會化不社會化的問題才是阿...............

?.

回覆 UU 在4/26/2012 5:47:12 PM的回覆:
如果沒有釐清重傷害未遂甚至殺人未遂,難道非要被害人死了才行?

真相往往無法浮現,最後只能迎接下一場戰爭。
============================

不懂上面的意思
語法很像在寫小說.....迎接下一場戰爭@@!!
回覆 無聊的人 在4/26/2012 6:32:25 PM的回覆:
我比較好奇的是,既然都和解給付「鉅額」賠償金了,被害人老婆不是說得饒人處且饒人,被告或法院怎麼沒「要求」或「曉諭」被害人撤回告訴以換得不受理判決?一個普通傷害案件,給付300萬元賠償金,結果還來個有罪判決,應該很少見吧?或許眾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在「輿論壓力下」「不敢」讓告訴人撤回告訴,進而為不受理判決?
此外,在一般普通傷害案件,如果和解給付300萬元賠償金,被告通常在付錢之前或同時,都會要求被害人撤回告訴,且可能要親眼看到撤回告訴才給錢,避免付錢又官司沒了結(跟MA案很像),果真發生這種情節,被告的律師恐會遭當事人責難吧?只能說,本案在「媒體輿論」及一干鄉民炒作後,一切都變得很「特殊」了。
回覆 PP 在4/26/2012 8:34:56 PM的回覆:
300萬的和解金   只是雙方達成的和解契約   重要的是MA付錢沒有?   若只是用約定事項當幌子就能說服法院給予緩刑   事後不付錢   就要求被害人要先撤回告訴   你當被害人像你一樣喜歡跑法院嗎?
300萬不付錢騙到緩刑   之後可請檢察官上訴   若是沒拿到錢就撤回告訴   還有挽回之餘地嗎?   
回覆 人沒那麼笨 在4/26/2012 10:14:14 PM的回覆:
一般情況當然是拿到錢才簽和解
回覆 看看吧 在4/26/2012 10:16:46 PM的回覆:
你沒拿到錢怎會和解?
除非太天真

Ma友寄300萬元和解 運將捐32萬做公益
2012年03月20日21:02   Makiyo與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毆傷運將林余駿案,台北地院上周四開庭後,雙方以300萬元達成和解,隔天2人已將300萬元的支票,交給運將林余駿的律師周武榮,雙方正式達成民事和解。

Makiyo開出200萬元支票、友寄隆輝開出100萬元支票。律師周武榮表示,林余駿夫婦拿到300萬元,已捐出32萬元捐給伊甸基金會。友寄友人葛樹人說,友寄目前積極學中文,希望當面和運將致歉。

回覆 無聊的人 在4/27/2012 1:07:57 AM的回覆:
本案被害人司機有沒有確實拿到300萬元賠償金?我真的不知道,還有有樓上2位大大提出新聞資料,當然,被害人拿到支票,也有可能跳票,不過我看在這種這麼「肅殺」的社會紛圍下,MA等被告應該不至於蠢到還要去跳票,法官跟檢察官應該也會注意此事,可能還會「提醒」被害人,更何況被害人還有委請律師,所以這方面被害人的顧忌,應該是幾乎沒有的。
反過來,被告方面的後續「遭遇」比較令人玩味,告訴乃論之罪付了錢和解,不知道被害人有無確實表示撤回告訴之意?如果沒有,若非此案真是太「特殊」了,否則我會覺得被告的律師恐會遭責難,聽說還有保護管束,就一般案件來講,這樣被告真的有點「吃虧」。
回覆 拜託行行好! 在4/27/2012 3:13:55 AM的回覆:
你是有看新聞沒看新聞?第一審判決都出來了你不知道嗎?

還撤回告訴?

回覆 註 在4/27/2012 3:24:21 AM的回覆:
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能夠緩刑就很好了,撤回告訴?Ma如果拿撤回告訴當「條件」「才願意」和解(付錢),你想司機家屬會同意嗎?

不要本末倒置行不行?一開始或許有可能想這樣操作(回想一下Ma第一次開記者會的模樣和態度吧!),後來因為輿論撻伐,Ma才漸漸軟化。



回覆 感想 在4/27/2012 11:30:30 AM的回覆:
日本人的拳頭比較值錢

若路邊被"看三小"的台客小混混打傷了
連300元都要不到
回覆 人家在吃米粉 在4/27/2012 3:13:48 PM的回覆:
你在喊甚麼燒?
人家Ma願意拿200萬原本是媽媽要去大陸治療癌症的錢出來和解,友際願意拿100萬,你在喊甚麼燒?

莫名其妙!

還有!沒人強迫和解吧?法官有說不和解就要羈押嗎?或者具保嗎?

真的很好笑ㄝ!

話說回來,要不是看在300萬的分上,誰想跟你和解?拜託!

回覆 顆顆 在4/27/2012 3:15:58 PM的回覆:
這錢付多了是事實
錢不夠多也不可能和解
可是檢方又用重傷害辦
回覆 多少不是你在講的! 在4/27/2012 3:18:36 PM的回覆:
和解是雙方的事,人家吃米粉你們喊甚麼燒?而且錢是誰開出來的?

我第一次聽到和解還有公定價的,真好笑!

嫌多是嗎?那就不要和解阿,誰強迫了?

是誰比較想和解阿?搞清楚好不好?!

拿錢壓人阿?

去吃屎啦!
回覆 註 在4/27/2012 3:32:36 PM的回覆:
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等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起訴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業與告訴人林余駿、林美君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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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嗯 在4/27/2012 3:49:52 PM的回覆:
說不要被壓
人家還真的要被錢壓...
日本人暗笑
回覆 喂! 在4/27/2012 3:56:33 PM的回覆:
不拿錢和解,不收錢,不然拿甚麼來和解?

雞腿嗎?

還是雞排加奶茶?

出錢就是老大是吧?

自以為多出了就自認為自己是大哥是吧?

不爽就不要開支票阿!

人家錢拿的是正正當當,光明正大!

才不是有人自以為出錢就是老大,拿錢就是小弟。

不爽就不要和解阿!說這麼多廢話幹嘛?

回覆 註 在4/27/2012 4:08:58 PM的回覆:
徐鈴茱:這原本是Ma媽媽要去大陸治療癌症的錢,現在先拿出來當和解金,後續如果還有甚麼其他額外的支出,雙方可以再討論。

回覆 註2. 在4/27/2012 4:14:24 PM的回覆:
自己開的支票,人家收了如果還在那�娷�雞歪歪的話,那就真的是O   O   X   X!
回覆 ~~ 在4/27/2012 7:29:35 PM的回覆:
這麼多的錢
這叫以後打與被打的人怎麼辦
   
沒到三百萬
請不要判緩刑好嗎

被打的更慘的人   
沒到三百萬   請不要和解好嗎

沒三百萬喘著等的人
請不要隨便喝酒打司機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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