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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借名登記契約之借名人可否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發表人 小捷  

發表日期

4/25/2012 4:12:00 PM
發表內容 感謝老師撥空回答,題目如下:
甲出賣土地於乙,乙借用丙之名義登記,丙因積欠銀行借款遭查封該A地,乙得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
(一)如果為乙之訴訟代理人,應如何者主張?
(二)如果為銀行之訴訟代理人,應如何者主張?
(三)如果為法官應如何判決為當?


以下是我考場的大概簡答,希望老師對我的答案提供一些建議,
感激不盡~

(一)
1   按68/3190例,第三人異議之訴所謂足以排除強執權利係指   
         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之一而言
2   次按借名登記契約係民法上無名契約,其性質類似委任,而由出
         名人為借名人利益而為登記,惟借名人仍不失其真正所有權人
         地位
3   再按民法759-1亦僅係推定登記人有此權利,即存有名實不符
         之虞,而應以無權處分及善意受讓制度予以解決
(二)
1   按強執法係非訟程序,就責任財產於不動產係採登記作為形式
         認定外觀
2   次按民法758係以登記作為公示外觀,以保障交易安全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應准予原告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1   查第三人異議之訴既為訴訟程序,而應就所有權為實質認定而   
      非如強執程序中係採形式審查
2   次查民法於不動產雖係以登記為公式外觀,惟善意受讓制度本
         在解決名實不符情事,以兼顧動態及靜態交易安全,借名人非不
         得證明其係所有權人以   提起本訴,
      倘原告因執行終結受有損失,則不當得利之後訴有紛爭再燃之
      虞為免反覆求償及紛爭一次解決,應認原告主張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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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5/2012 5:45:48 PM的回覆:

寫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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