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線 上 訂 購

學 員 服 務

歷 屆 試 題

試閱•更新

心 得 分 享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有人知道文林苑的行政判決嗎?
發表人 惱  

發表日期

3/29/2012 9:42:51 AM
發表內容 想知道敗訴的原因何在

謝謝喔
回覆 本欄不可空白 在3/29/2012 11:36:33 AM的回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回覆 都更條例 在3/29/2012 6:27:57 PM的回覆:
都更條例不是立法院通過的嗎?

如果是依法,那麼接下來就只有強制力的強度問題,至於如果違憲,那恐怕也不是誰說了算,要大法官。

回覆 阿鹹姐 在3/29/2012 7:59:49 PM的回覆:
吃飽太閒嗎?!
回覆 中山北路 在3/30/2012 1:57:25 AM的回覆:
怎麼又突然想到上揚唱片的鐵捲門事件?
回覆 冷眼 在3/30/2012 5:49:00 AM的回覆:
不是突然...
兩事件,   同樣讓人見識到...   公權力的POWERFUL.

可怕!
回覆 台灣比英美民主 在3/30/2012 8:52:43 AM的回覆:
對啊,上揚唱片的人民有權不申請,霸佔人行道騎樓堵塞巷道

至於美國、英國,因為他們不是像台灣是民主國家,所以他們的人民這樣做,就會被警察強制驅離

回覆 緊急處分 在3/30/2012 9:49:27 AM的回覆:
不知道如果聲請釋憲,大法官會否同意為「急速處分」?
回覆 美國連佔閒置建築都抓 在3/30/2012 10:08:45 AM的回覆:
佔領華盛頓特區群眾盤據政府大樓         警方逮人         
【2011/11/20         08:09         報導         】                     
  
         
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警方進入一棟被示威群眾盤據的政府建築,逮捕了十幾個人。

一群宣稱響應佔領華爾街行動的人,當地時間星期六進入四層樓高的富蘭克林學院,抗議地方政府沒有照顧遊民,富蘭克林學院是一棟已經有一百多年歷史的建築,曾經被用做遊民收容所,不過在2008年關閉,目前閒置。

星期六,一群用頭巾遮臉的群眾進入建築,到屋頂懸掛布條,六十多個人在旁邊的公園聲援,堵住四周的巷道,警消在周六傍晚進入建築,拆除布條。         
回覆 郝龍斌與李鴻源 在3/30/2012 10:24:20 AM的回覆:
不應該各說各話(各自放話)!

都市更新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郝龍斌說他是依法行政,李鴻源說這樣是居住不正義
回覆 無視法院? 在3/30/2012 10:31:45 AM的回覆:
依法院的確定判決,也不行嗎?
回覆 不應該各自放話 在3/30/2012 10:46:09 AM的回覆:
所以說如果聲請釋憲,不知道大法官會不會為了保人民財產權而為「急速處分」(禁止拆除)?
回覆 系爭法條 在3/30/2012 10:50:44 AM的回覆:
先把系爭法條找出來,還有不是每個法官都會認為有違憲疑義而自動樂意暫時停止訴訟去聲請釋憲。

所以內政部長李鴻源不應該是個旁觀評論者,他也是當事人;至於謂依法行政的台北市長郝龍斌難道只有拆財是依法行政嗎?
回覆 註 在3/30/2012 10:53:37 AM的回覆:
這已經是「憲法位階」的問題了,對於不習慣作憲法思考的人(台灣)來說,覺得匪夷所思也不足為奇了。

回覆 xxrun 在3/30/2012 11:02:02 AM的回覆:
註   在2012/3/30   上午   10:53:37的回覆:
這已經是「憲法位階」的問題了,對於不習慣作憲法思考的人(台灣)來說,覺得匪夷所思也不足為奇了。
=======================
問題是大法官都認為強制徵收都不違憲了

那程度較輕的直接強制(強制拆遷)怎麼可能違憲

別忘了,王家不是沒有分到土地及建物

只是不滿意而不想參加而已

但很不幸的因為其所有二塊土地均為林建築線

所以沒辦法被都更排除在外

不然就是要犧牲鄰近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為其設置通道以取得建築線

所以台北市都市更新自制條例第14條一項才會規定

此種情況下其必須強制參加都市更新

跟多不多數決根本沒關係

鄰近的郭元益和應公廟為什麼可以不參加都更

差別就在於建築線(非袋地)








回覆 這是舉重以明輕? 在3/30/2012 11:07:23 AM的回覆:
強制徵收歸強制徵收吧?跟為了都市更新而「強制」拆遷是兩回事吧?有舉重以明輕的適用嗎?

強制徵收的法理基礎在於「公益」,都是更新說穿了就只是為了「美觀」而已,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回覆 註 在3/30/2012 11:09:00 AM的回覆:
別忘了,王家不是沒有分到土地及建物

-----------------
那是人家的「祖厝」ㄝ!
回覆 註2. 在3/30/2012 11:13:18 AM的回覆:
除非是危樓,不然就算是都市更新,也不應該拆人家的房子。(不能為了都市美觀而強制拆人家的祖厝。)
回覆 祖厝? 在3/30/2012 11:14:07 AM的回覆:
事情那麼久了

事先不表示不同意,又不聲請釋憲

拖了這麼久了,才在抗議

怪東怪西

就是不怪自己

回覆 不表示不同意? 在3/30/2012 11:16:58 AM的回覆:
?
應該是要徵得人家的同意吧?「不作為」可以解釋成同意嗎?
回覆 xxrun 在3/30/2012 11:17:05 AM的回覆:
註2.   在2012/3/30   上午   11:13:18的回覆:
除非是危樓,不然就算是都市更新,也不應該拆人家的房子。(不能為了都市美觀而強制拆人家的祖厝。)
==============
憲法第23條參照

本案即使從最狹義的比例原則來看都不違憲

為什麼?

因為王家的地是「袋地」

如果不「強制參與都更」

犧牲的就是鄰近土地所有人必須為期設置通道以滿足「袋地通行權」

所以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才會規定此時其必須強制「參與更新」

乃符合「促進公共利益」之要求

回覆 法律原則 在3/30/2012 11:18:03 AM的回覆:
法諺:「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
回覆 佔地為王 在3/30/2012 11:19:26 AM的回覆:
因為他們是「山大王」
回覆 人家他們 在3/30/2012 11:19:52 AM的回覆:
應該是自始自終都不想陪他們玩都市更新的遊戲,過他們的日子,而那是他們的祖厝.............就這麼簡單而已。

別人設的遊戲規則憑甚麼侵犯憲法保障的財產權?當然沒有加入的義務,不是嗎?!

回覆 好好笑 在3/30/2012 11:20:57 AM的回覆:
別人設的遊戲規則憑甚麼侵犯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

是啊,立法院訂的法律,為什麼我們要遵守??
回覆 開飯了 在3/30/2012 11:25:06 AM的回覆:
快去吃飯吃飽一點吧
回覆 本末倒置之嫌 在3/30/2012 11:26:00 AM的回覆:
憲法第23條參照

本案即使從最狹義的比例原則來看都不違憲

為什麼?

因為王家的地是「袋地」

如果不「強制參與都更」

犧牲的就是鄰近土地所有人必須為期設置通道以滿足「袋地通行權」

所以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才會規定此時其必須強制「參與更新」

乃符合「促進公共利益」之要求

------------------
憲法第23條人人都知道。

顯然你認為這符合公益,因此取得強制拆除的正當性,符合比例原則.................

那麼我問你:不能設置通道嗎?袋地就袋地阿..........

而且你這種解釋法乾脆說如果不強拆,將來的新建物外觀會很醜影響房價所以影響大多數人的利益=影響公益?

回覆 不用拿我當箭靶 在3/30/2012 11:29:02 AM的回覆:
是啊,立法院訂的法律,為什麼我們要遵守??

------------------
你要跟我辯我歡迎,但你這種辯法就算了吧!立法院定的法律不遵守得不是沒有!許志雄當時就針對立法院的真調條例主張抵抗權,你忘了嗎?!
回覆 看看其他住戶的心聲 在3/30/2012 11:29:58 AM的回覆:
http://i.imgur.com/WF3ph.jpg

其他住戶也有居住權
回覆 註 在3/30/2012 11:31:02 AM的回覆:
看來王家連同意權也被剝奪了,因為是「袋地」。
回覆 又不是沒法救濟 在3/30/2012 11:31:53 AM的回覆:
不去聲請釋憲

只是在那鬧
回覆 那幹嘛拖那麼久 在3/30/2012 11:32:54 AM的回覆:
既然袋地就這麼活該,那當初也不用打官司拖那麼久,就直接拆了阿,..............演這場戲是演給誰看呢?

回覆 xxrun 在3/30/2012 11:33:47 AM的回覆:
憲法第23條人人都知道。

顯然你認為這符合公益,因此取得強制拆除的正當性,符合比例原則.................

那麼我問你:不能設置通道嗎?袋地就袋地阿..........

而且你這種解釋法乾脆說如果不強拆,將來的新建物外觀會很醜影響房價所以影響大多數人的利益=影響公益?
=====================
手段必要性=>1.城市齬漏更新,2.整體街廓規劃必要性(袋地無法建築)

侵害最小性=>相對於袋地無建築或限制鄰地土地所有人提供袋地通行權,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補償侵害符合最小性之要求

狹義比例原則之要求=>其所侵害的居住權與其所保障的都市更新利益或整體街廓規劃相比沒有超出比例原則之要求
回覆 真象 在3/30/2012 11:33:48 AM的回覆:
為何這麼久都沒表示不同意

事後又要鬧

因為覺得利益分得不夠
回覆 說穿了 在3/30/2012 11:35:00 AM的回覆:
就是錢的問題
回覆 ㄟ 在3/30/2012 11:37:47 AM的回覆:
今天被拆的是王家,如果被拆的是你家,你們再來講這種話吧!

一點同理心都沒有嗎?

回覆 其他百分之九十幾的住 在3/30/2012 11:42:00 AM的回覆:
那為何不對其他絕大多數住戶的居住權有同理心


都更本來就都是在談利益的問題

回覆 我說了 在3/30/2012 11:42:17 AM的回覆:
手段必要性=>1.城市齬漏更新,2.整體街廓規劃必要性(袋地無法建築)

侵害最小性=>相對於袋地無建築或限制鄰地土地所有人提供袋地通行權,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補償侵害符合最小性之要求

狹義比例原則之要求=>其所侵害的居住權與其所保障的都市更新利益或整體街廓規劃相比沒有超出比例原則之要求

-------------
我不是說你認為符合比例原則了嗎?

說真的啦,我也不懂實際情況,你應該比較懂,所以我直接問你:「王家的祖厝不拆就不能見了嗎?能?不能?」
回覆 請回答! 在3/30/2012 11:43:23 AM的回覆:
:「王家的祖厝不拆就不能建了嗎?能?不能?」

回覆 路人 在3/30/2012 11:44:38 AM的回覆:
事前不表示不同意的

事後卻突然大動作抗議

不是很奇怪嗎?

事前不表示不同意

通常就是在談判

因為利益分配覺得少而沒有同意
回覆 同理心 在3/30/2012 11:45:01 AM的回覆:
那為何不對其他絕大多數住戶的居住權有同理心

都更本來就都是在談利益的問題

---------------
人家的祖厝也是一種利益

難道非得拆人家的祖厝才能蓋嗎?


回覆 xxrun 在3/30/2012 11:45:49 AM的回覆:
我不是說你認為符合比例原則了嗎?

說真的啦,我也不懂實際情況,你應該比較懂,所以我直接問你:「王家的祖厝不拆就不能見了嗎?能?不能?」
========================
既然符合比例原則

那還有什麼好爭議的?

能與不能在「比例原則」的利益衡量中就已經探討過了
回覆 哈欠 在3/30/2012 11:45:59 AM的回覆:
既然自己都說不懂實際情況了
就不要說那麼多
回覆 我跟你說啦 在3/30/2012 11:47:02 AM的回覆:
事前不表示不同意的

事後卻突然大動作抗議

不是很奇怪嗎?

事前不表示不同意

通常就是在談判

因為利益分配覺得少而沒有同意

---------------
我建議你啦!你這樣說只是你個人的猜想,實際情況如何你也不得而知,所以你這種角度切入法無法「釐清」問題。
回覆 佩服 在3/30/2012 11:48:49 AM的回覆:
自己都承認說不懂實際情況了

還能在網上跟別人吵成這樣.......
回覆 請回答問題 在3/30/2012 11:49:02 AM的回覆:
既然符合比例原則

那還有什麼好爭議的?

能與不能在「比例原則」的利益衡量中就已經探討過了

----------------
我說那是「你認為」符合比例原則,而我的問題是:
:「王家的祖厝不拆就不能建了嗎?能?不能?」

「能?」

「不能?」

請回答!
回覆 多多? 在3/30/2012 11:50:02 AM的回覆:
既然自己都說不懂實際情況了
就不要說那麼多

------------
多多?我說得並不多!
回覆 你們不用抓著我的話不 在3/30/2012 11:51:54 AM的回覆:
不知道實際情況也能談,我談的都是法律,不一定非要知道實際情況!

你們要反駁我,我歡迎!但要用我講得不知道實際情況不放,就免了!

回覆 最後 在3/30/2012 11:58:29 AM的回覆:
違憲審查的標的,關於人民的,應該大多是「法條本身」,而非「事實」。

謝謝!
回覆 xxrun 在3/30/2012 12:03:00 PM的回覆:
我說那是「你認為」符合比例原則,而我的問題是:
:「王家的祖厝不拆就不能建了嗎?能?不能?」

「能?」

「不能?」

請回答!
==================
請不要一直跳針好嗎?

前面講那麼多遍依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規定必須依法強制參與都更

你是沒看見嗎?

至於能不能

依法就是不能

還有疑慮嗎?
回覆 看來 在3/30/2012 12:06:22 PM的回覆:
看來你終究「規避」了我的問題!

而且有「循環論證」之嫌。

不過呢,還是感謝你的回應,至少比其他人好多了(其他人只會抓住一句話猛打)(不過你得跳針說我不接受!)



回覆 山大王最大 在3/30/2012 12:07:54 PM的回覆:
公益算什麼

老舊的老舍區房子不能重建

地震、颱風來了,如果造成生命、財產的危險甚至損失

是其他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他居民的活該啦!

回覆 註 在3/30/2012 12:11:50 PM的回覆:
只是懷疑的是,既然非得拆了王家祖厝才能「依法」蓋房子(不提供袋地通道)(多數人提供袋地通道給王家一家不符公益損害公益,果然多數人的共益很好用,還好沒用到善良風俗),那幹嘛拖那麼久?

雙方都有他的立場,都有自己的利益要維護沒錯,但實情的發展總還是讓人匪夷所思。
回覆 xxrun 在3/30/2012 12:21:43 PM的回覆:
看來   在2012/3/30   下午   12:06:22的回覆:
看來你終究「規避」了我的問題!

而且有「循環論證」之嫌。

不過呢,還是感謝你的回應,至少比其他人好多了(其他人只會抓住一句話猛打)(不過你得跳針說我不接受!)
==============
什麼循環不循環論證?

依該自治條例第14條的規定不劃入王家就不能進行都更

這不就是你要的答案嗎?

到底是誰在規避問題

還說不是在跳針




回覆 好吧! 在3/30/2012 12:34:24 PM的回覆: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
既然你一直提該法條,我就照你提的搬出來看看,如上!

然後呢?

該法條本身第二項第三項協調不成再繼續協調,然後呢?

then?

顯然還是可以蓋阿,不是嗎?!
回覆 總而言之 在3/30/2012 12:37:21 PM的回覆:
就是為了建築物美觀(除了新的建築物當然是新穎的外觀外),亦即建築物的外型好看。
回覆 禿頭 在3/30/2012 12:39:15 PM的回覆:
基本上法律本來就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很多一般人以為理所當然的事在法律上卻不是那麼一會事,甚至是在修法後把本來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變成不是那麼一會事

就以土地持份共有的例子來說,
土地法第   34-1   條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所以假設你花了幾百萬買了一戶老公寓,有合法的土地及建物產權,但是因為那間公寓位處精華地帶,你的左右鄰居已在不知不覺中逐一的被建商所吃掉,有一天建商來跟你談,以公告地價多一點要跟你買土地持分,並跟你說房殼不值錢,最多十多萬跟你買,而你覺得當初花了幾百萬買的房子怎麼可能反而賠了快百來萬賣給建商,當然反對

不過如果很不幸,此時建商已經掌握土地持分過三分之二,他大可把該土地以公告地價多一點整筆賣給第三人(人頭),而依據上開土地法甚至是新修的物權法他這個行為是有權處分,買賣契約也沒違反公序良俗(高於政府公告地價)有效,再來
由人頭第三人主張拆屋還地,你這時已經不是土地所有人了,你就得拆,建商只要把你土地持分的公告地價多一點價格給付給你,他一點都不違法

結果你花幾百萬有合法產權的土地、房子都沒有了
相較於過去物權法規定一定要土地持分人同意才算是有權移轉,新修物權法難道沒有違憲?可是又有那一個民法學者說新修的物權法違憲?

再者,又有幾個人知道物權法已經修成這樣?多少人還以為共有土地只要自己不同意別人就無權移轉該土地所有權?

人都是這樣,平常不注意自己的權利,以為只要所有權在自己手上別人怎麼玩都不關自己的事,等到事情真的發生了才在那裡抗爭,但是通常都已經無法挽救了
回覆 xxrun 在3/30/2012 12:40:25 PM的回覆:
既然你一直提該法條,我就照你提的搬出來看看,如上!

然後呢?

該法條本身第二項第三項協調不成再繼續協調,然後呢?

then?

顯然還是可以蓋阿,不是嗎?!
==================
都不給你畫定了

還蓋什麼?

您的中文理解能力有那麼差嗎?
回覆 你不必攻擊我! 在3/30/2012 12:47:29 PM的回覆:
法條的解釋還是有空間,原則不代表非得如此,你提的這條也顯示了問題本身,三項的規定竟然就沒了?協調?不協調咧?

不能劃定嗎?就不能依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如果可以,為甚麼不能蓋?第14條的原則是甚麼原則?

<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為什麼不規定成:並應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

顯然仍有解釋空間,不是嗎?!

回覆 xxrun 在3/30/2012 12:53:09 PM的回覆:
法條的解釋還是有空間,原則不代表非得如此,你提的這條也顯示了問題本身,三項的規定竟然就沒了?協調?不協調咧?

不能劃定嗎?就不能依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如果可以,為甚麼不能蓋?第14條的原則是甚麼原則?

<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為什麼不規定成:並應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

顯然仍有解釋空間,不是嗎?!
=============
基本邏輯觀念

符合第14條第1項和第12條的要件才能劃定

劃定之後才有都更權變的問題

跟協不協調無關

請不要再轉移話題了好嗎?



回覆 明明就可以蓋 在3/30/2012 12:53:45 PM的回覆:
只是要蓋不蓋的問題,劃定有那麼難嗎?

我就說了,問題回到建築物的外觀,不是嗎?

依法不能劃定?

是阿,依法!
回覆 xxrun 在3/30/2012 12:55:55 PM的回覆:
只是要蓋不蓋的問題,劃定有那麼難嗎?

我就說了,問題回到建築物的外觀,不是嗎?

依法不能劃定?

是阿,依法!
========
第   十二   條   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有人看不懂中文喔

沒有劃定實施區域還都更什麼?
回覆 禿頭 在3/30/2012 12:56:00 PM的回覆:
可是今天重點在於劃分都更區域本來就不需要該區域內的所有居民全體同意才可劃分,只要主管機關最後通過建商所提出的都更方案即可,這是第一步

再來,就是只要取得前開劃分區域內的住戶五分之三同意,建商就合法取得在這個區域內蓋房子及拆房子的權利,這是第二步

而王家人應該就是傳統的思想認為土地及房屋權狀都是我的,我管你其他人怎麼玩,結果等到第二步都已經走完了才來抗爭,說實在的建商只要把都更方案中該給王家的利益給王家,就好比土地法第34-1把該給你的錢給你後,土地和房子就已經不是你的東西了

問題是這種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法律在立法的時候通常是沒人想關心的,今天是用都更條例,明天可能就是用土地法第34-1條,應該要把所謂多數決的法條都一起考慮適不適當才是根本的辦法吧
回覆 我沒轉移話題 在3/30/2012 12:56:26 PM的回覆:
我不是說了照你的第14條,另外我也主動自己提了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嗎?

所以你也才只能說依法不能蓋阿,因為依法不能劃定阿?

請問我有說錯嗎?

明明就是可以蓋麻,可以劃定麻(『「{有那麼難嗎}」』?)

依法,該法就是要一併聲請釋憲阿,所以不要循環論證!

回覆 這樣叫民主? 在3/30/2012 12:58:01 PM的回覆:
只有「事後」放砲抗議的那家的意見才是意見

其他同意的百分之九十幾的住戶的意見,都不理了?
回覆 xxrun 在3/30/2012 12:58:19 PM的回覆:
明明就可以蓋   在2012/3/30   下午   12:53:45的回覆:
只是要蓋不蓋的問題,劃定有那麼難嗎?

我就說了,問題回到建築物的外觀,不是嗎?

依法不能劃定?

是阿,依法!
===============
整個法邏輯概念錯誤

都市計劃的法律層次

是從國土計畫=>區域計劃=>都市計劃=>使用分區=>建築法

而都更劃定是屬於都市計畫法的層次

你都市計畫法都過不了還想取得什麼建築執照?
回覆 同意! 在3/30/2012 12:58:47 PM的回覆:
嗯嗯....初步同意禿頭說法。

所以我說這是『憲法層次』的問題,而非「僅僅」是行政法規的問題「而已」!

註   在2012/3/30   上午   10:53:37的回覆:
這已經是「憲法位階」的問題了,對於不習慣作憲法思考的人(台灣)來說,覺得匪夷所思也不足為奇了。
回覆 關於34-1 在3/30/2012 1:00:02 PM的回覆:
釋字第   562   號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同條第五項規定:「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其立法意旨在於兼顧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同條第一項所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如為讓與該共有物,即係讓與所有權;而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是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屬公同共有者,其讓與自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內政部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臺(&#38258;)內地字第六二一七六七號函頒修正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分別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數人所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就該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無本法條第一項之適用」,於上開範圍內,就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增加土地法上揭規定所無之限制,應不予適用。

理由書


  共有乃一物之所有權由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之制度,係基於社會生活需要而存在,然各共有人因均享有同一之所有權,其權利之行使遂受相互之限制(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八條參照),自不免影響共有物用益及處分之順利進行,甚而有礙共有物之自由流通,致生社會經濟上之不利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其立法意旨係在於兼顧共有人之權益範圍內,排除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以便利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易,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
  按應有部分乃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性質上與所有權本無不同;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係與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併列,是所謂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就讓與該共有物言,即係讓與其所有權,共有物其他物權之讓與,亦屬該物權之處分。況公同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之讓與,若得準用土地法上揭第一項規定,亦可便利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易,或進而減少共有人之人數或消滅共有關係,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實現土地法首揭規定之立法意旨。是以,公同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之讓與,自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至公同共有人讓與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係消滅該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關係(參照民法第八百三十條第一項),與公同共有人將公同共有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係公同共有人間調整共有物內部之法律關係,兩者不同,不容混淆。內政部因執行土地法之規定,基於職權固得發布命令,為必要之釋示,然僅能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加以規定,其內容更不能牴觸土地法或增加其所無之限制。內政部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臺(77)內地字第六二一七六七號函頒修正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分別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數人所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就該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無本法條第一項之適用」,於上開範圍內,就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增加土地法上揭規定所無之限制,應不予適用。   

-----------------------------------------------------------------------------------

不要問我為什麼,自己看.
回覆 好啦! 在3/30/2012 1:00:26 PM的回覆:
我不想再扯這麼多了,我認為這是『憲法層次』的問題。
回覆 利益衡量 在3/30/2012 1:01:20 PM的回覆:
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法律
--------------------------------------

不重建,地震颱風把老舊舍區的房子弄垮

侵害的可不是只有一家人的財產權而已

受侵害的很可能是當地大多數居民的財產權

甚至是身體權、生命權!
回覆 777 在3/30/2012 1:01:43 PM的回覆:
同意樓上.

還真的蠻累的.
回覆 777 在3/30/2012 1:02:48 PM的回覆:
內政部之前違憲一次了.
回覆 禿頭 在3/30/2012 1:11:43 PM的回覆:
所以今天一堆人說都更條例違憲,但是到底有沒有違憲也是雖大法官說活說死啊

我也知道土地法第34-1或是新修物權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達到物盡其用,還用你貼釋字?立法理由我都找的到,但難道這種立法就沒有侵害人民的財產權?為什麼不想賤價賣土地的人只因為持分少就非賣不可?

來這邊的都是學法律的,不要以為丟一個釋字或是法條就是真理,這種律師唬當事人的手法在這個法律討論區吃不開的
回覆 註 在3/30/2012 1:12:41 PM的回覆:
關心你們自己的家吧!幾年了?有沒有30年呢?

聽說全台都更市值7兆呢!
回覆 不要說 在3/30/2012 1:15:11 PM的回覆:
不要說行政命令,函釋了,也不用說法條本身了,就算是「釋字本身」,也非毫無疑問!

例如:「釋字617」,「釋字623」

應該要有「釋變字」
回覆 幹嘛更新 在3/30/2012 1:17:10 PM的回覆:
房子越老的,越勇


颱風來了都不怕

地震來也震不垮!
回覆 回顧釋字617 在3/30/2012 1:19:04 PM的回覆:
許玉秀代表作: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許玉秀

本席因為不曉得在四處緊急調度使用的文句組合之下,多數意見知不知道自己在想什麼、寫什麼和做什麼,所以不敢附和;因為懷疑多數意見不是新性文化價值觀對舊禮教的安撫,而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對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施捨,所以不敢贊同。爰提出不同意見書論述理由如下。
回覆 結論 在3/30/2012 1:20:40 PM的回覆:
住日據時代的房子,最安全

當然住清朝蓋的房子的話,更好
回覆 777 在3/30/2012 1:21:01 PM的回覆:
那你問大法官啊.

還有你的口氣很X.

這樣在哪裡都吃不開.

回覆 錯! 在3/30/2012 1:22:11 PM的回覆:
後現代的人們,應該效法犬儒學派的迪奧根尼(Diogenes),住在甕裡!
回覆 禿頭 在3/30/2012 1:23:04 PM的回覆:
其實很多人,包括是學法律的人甚至是司法官,對於自己身邊的事務都很不關心,以為只要土地或房子所有權握在自己手上,除了政府為了公益的土地徵收外,任何私人都沒辦法占我土地拆我房子,可是建商真的很厲害,會想很多眉角甚至是影響立法來獲利,所以很多對抗的方法反而土地代書比律師甚至是司法官更清楚,這也是現代人為了要保障自己所應該知道的常識,可是如果沒遇到事情,又有多少人會關心?

再者,老房子就一定危險的論點就更老人一定比較早死一樣好笑,如果老房子維修保養的當,搞不好比現在無良建商偷工減料的房子搞不好還耐得住地震
回覆 哈 在3/30/2012 1:24:09 PM的回覆:
原來以前都沒有無良建商
回覆 你口氣 在3/30/2012 1:24:23 PM的回覆:
好不到哪!
回覆 777 在3/30/2012 1:26:37 PM的回覆:
跟你學的,感謝.
回覆 夠了啦! 在3/30/2012 1:26:58 PM的回覆:
討論至此,也夠了,接下來就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口氣問題了。

那麼,述不奉陪了!(被說成是中文能力有問題我都沒罵人了,還很客氣咧...............)

回覆 禿頭 在3/30/2012 1:27:07 PM的回覆:
不要問我為什麼,自己看.
------------------
誰的口氣比較差?一副自以為大家都不知道有這號釋字只有自己最清楚的口氣,後釋字用委婉的口氣來修正前釋字的例子也不是沒有

你這種回文法倒是蠻像被告律師在「試圖說服」被害人接受和解的語氣
回覆 777 在3/30/2012 1:28:18 PM的回覆:
好棒喔,謝謝你的指教.
回覆 註 在3/30/2012 1:28:29 PM的回覆:
重點是,考試不會考,這才「最重要」。
回覆 禿頭 在3/30/2012 1:30:12 PM的回覆:
哈   在2012/3/30   下午   01:24:09的回覆:
原來以前都沒有無良建商
------------
所以這不就說明了房子會不會被震倒跟老不老不就沒有必然的關係,可是前面不是只要有人反對都更就有人舉老房子遇到地震就會倒的例子來做立論,對嗎?
回覆 共產黨都沒拆了 在3/30/2012 2:10:27 PM的回覆:
釘子戶一詞是從重慶那戶人家開始的吧?

http://www.ycwb.com/images/2007-03/20/dzzzwf73327.jpg

共產黨都沒拆了!
回覆 最牛 在3/30/2012 2:12:33 PM的回覆:
重慶楊家坪拆遷事件是一件發生在中國重慶市關於土地強制徵用的拆遷事件。開發商為迫使一不肯搬遷的住戶最終遷離,在住戶宅房周圍開挖基坑,使之成為了高於地面十餘米,像口大釘子的「孤島」。但自2007年2月26日以來,一組以「史上最牛釘子戶」為題描繪該住戶境遇的圖帖在中國大陸各大網路論壇傳播,引起大陸網民與中外新聞媒體關注,網民甚至以論壇或個人主頁和博客形式現場報導,在中國大陸甚為罕見。

同時由於此案涉及到同一個月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剛通過的物權法中對於私有合法財產的平等保護,以及對「公共利益」邊界的界定和解釋等問題,引來眾多法律界專家學者的討論,也得到不少民眾和中外新聞媒體的注目與對該拆遷戶之同情;事件經過3月下旬的僵局後,至4月2日下午左右以業主接受易地實物安置解決並在當晚移平「孤島」建築,結束事件。
回覆 阿亮 在3/30/2012 2:16:52 PM的回覆:
我到覺得都更條例很怪!!既然提案要都更的是"建商",非政府機關,那不就是是民事契約。既然是民事契約,為何政府機關依據該條文要強制介入?再來政府機關也很倒楣,不強拆王宅變成''贖職'',拆了又變成政府幫助建商欺負弱小市民。總歸一句話,立法院怎會通過這種怪怪條文,利委素質是不是該提申些?
回覆 xxrun 在3/30/2012 3:01:29 PM的回覆:
阿亮   在2012/3/30   下午   02:16:52的回覆:
我到覺得都更條例很怪!!既然提案要都更的是"建商",非政府機關,那不就是是民事契約。既然是民事契約,為何政府機關依據該條文要強制介入?再來政府機關也很倒楣,不強拆王宅變成''贖職'',拆了又變成政府幫助建商欺負弱小市民。總歸一句話,立法院怎會通過這種怪怪條文,利委素質是不是該提申些?
=========
一點都不奇怪

因為都更不是單純的私法行為還包含公權力的行為

如果只是私契約

那為什麼還要把事業計畫/權變計畫送交主管機關審查

而主管機關又有權力介入監督?

甚至還有幾近的公法學者主張連權變計畫都應納入公法契約規範的

所以單純私法說之見解並不可採
回覆 亮亮 在3/30/2012 3:21:14 PM的回覆:
都更中的政府跟建商的關係才值得關注!(政府難道只單純獲得市容建築更新的利益嗎?)
回覆 路人 在3/30/2012 3:38:00 PM的回覆:
禿頭   在2012/3/30   下午   01:30:12的回覆:
哈         在2012/3/30         下午         01:24:09的回覆:
原來以前都沒有無良建商
------------
所以這不就說明了房子會不會被震倒跟老不老不就沒有必然的關係,可是前面不是只要有人反對都更就有人舉老房子遇到地震就會倒的例子來做立論,對嗎?

==========================================

姑且不論以前到現在都有的無良建商的問題

一般而論,現在的建築科技比以前發達,現代興建的房屋比以前安全多了(我二個兄弟都唸到土木研究所,還有技師執照)
回覆 揪出系爭法條 在3/30/2012 5:13:15 PM的回覆:
誇張!台北市政府函詢都是跟新條例第36條強拆民房是否違憲,營建署的回函竟大辣辣寫著:「與憲法並無牴觸。」

不過台北市政府也好玩,營建署會說自己主管的法律違憲嗎?本法律不就是內政部營建署擬的再送至內政部再經行政院會通過送至立法院三讀的嗎?

!
------------------
都更36條: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
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回覆 ... 在3/30/2012 5:19:23 PM的回覆:
炒地皮條款.
回覆 註:權利價值 在3/30/2012 5:28:14 PM的回覆:
台灣都更聽說市值7兆多.....

所有買賣當中,軍火,毒品,砂石,色情,...............都更?
回覆 dd 在3/30/2012 5:41:12 PM的回覆:
在朋友的FB跟不認識的人談這件事
最後她認為我李姓(冷漠)、自視清高
不削跟我繼續談下去      
她認為如果是惡法      
法院不能依法裁判
行政機關不能依法行政
不公義的法律幹嘛要遵守執行      

批評法律瑕疵      北市府      建商      都可以
但我第一次聽到不依法行政

也許台灣可以自創學說      
全世界應該沒有學者提出這理論      
能提出這種學說應該拿諾貝爾獎的      
回覆 ... 在3/30/2012 5:52:25 PM的回覆:
原來這才是房價降不下來的原因.

依法炒地皮,依法強制執行.
回覆 唉 在3/30/2012 7:47:01 PM的回覆:
dd   在2012/3/30   下午   05:41:12的回覆:
在朋友的FB跟不認識的人談這件事
最後她認為我李姓(冷漠)、自視清高
不削跟我繼續談下去                  
她認為如果是惡法                  
法院不能依法裁判
行政機關不能依法行政
不公義的法律幹嘛要遵守執行                  

批評法律瑕疵                  北市府                  建商                  都可以
但我第一次聽到不依法行政

也許台灣可以自創學說                  
全世界應該沒有學者提出這理論                  
能提出這種學說應該拿諾貝爾獎的                  
..........................................................................
老實說   我覺在台灣學法律跟非法律   根本是兩個世界   
死老百姓   看新聞基本上都只看結果   什無罪   然後就說恐龍法官
有誰會去仔細慢慢看中間過程?   只要稍微給他們多一點點文字的東西他們就懶得看下去   然後一直跟你辨   說什可是我覺這樣(的結果)不合理         反正只要結果跟他們(模糊的)法感情不合   就不爽      那幹什需要法律來明確規範   
依法行政   依法審判   才是法治國的精神      台灣變成人治國了?


很多人說法律系自以為   但我覺其實是百姓自以為      




回覆 ... 在3/30/2012 7:51:13 PM的回覆:
錢不夠誠意啦
若是給個幾億
還祖厝哩
我連祖媽都賣
回覆 辭了. 在3/30/2012 10:46:12 PM的回覆:
2012/03/30
蘇友辰律師、翁國彥律師、曾威凱律師:辭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暨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聲明
()

近日來臺北市政府因處理「文林苑都更案」的手段極其粗暴且粗糙,對人民最根本的居住及財產權利保護,毫無尊重並予以落實的意識。故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暨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三名委員:蘇友辰律師、翁國彥律師、曾威凱律師,正式宣布辭去委員身份。三位律師的完整聲明如下:

辭臺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委員聲明書

一、近日以來,臺北市政府處理「文林苑都更案」的手段極其粗暴且粗糙,對人民最根本的居住及財產權利保護,毫無尊重並予以落實的意識。臺北市政府不顧「文林苑都更案」既存的重大爭議,堅持拆除居民住宅、強迫遷移,臺北市已不再是以市民為尊、保護弱勢的城市。

臺北市郝龍斌市長在2010年競選期間,曾公布「人權政策白皮書」,宣示將透過「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加強監督各級機關對人權的尊崇與保障,打造為以市民為尊、安全和平、保護弱勢的城市。然而,在近日爭議甚烈的「文林苑都更案」中,臺北市政府明知都市更新條例內諸多條文已嚴重侵害人民的居住權及財產權利,存在重大的違憲嫌疑,仍執意核定實施,導致不願加入該都更案的居民意願未獲正視及尊重,並喪失最基本的程序保護,房屋最終遭到強行劃入更新單元範圍內。即使相關爭議開始在今年2月間延燒,臺北市政府仍無視輿論質疑及民意反彈,堅持在3月28日發動都市更新條例中爭議最大的第36條「強拆條款」,派出上千警力淨空現場,強行將市民房屋夷為碎磚瓦礫。

我們認為,「家」,是個人的立錐之地;一旦失去棲身之所,人的存在將失去意義,遑論各種基本人權的落實。臺北市政府不顧民怨、又無視於「文林苑都更案」既存的重大爭議,堅持強行拆除市民房屋在先,事後卻呼籲中央儘速修法,豈非自陷「惡法亦法」的矛盾困境?若已知該都更案適用的法令基礎存有違憲可能,何以不願暫緩拆除、與中央共商修法,反而甘為「惡法」的馬前卒?臺北市作為國家首善之都,公權力卻在都城內徹底潰堤、氾濫成災,市民對人權及法治的承諾更是大幅倒退。對照郝龍斌市長的競選承諾,市民的家都沒了,如何奢言安全和平?這又豈是以市民為尊、保護弱勢?郝龍斌市長表示將透過「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加強監督各級機關對人權的尊崇與保障,但在本次「文林苑都更案」爭議中,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毫無置喙餘地,「人權保障」的招牌形同遭到警力及怪手的輾壓而粉身碎骨。對此吾等三人不僅汗顏,更無意願繼續留任。

二、臺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喪失就個案進行諮詢及建議的功能,形同抽離人權爭議中最精華的個案事實,並非行政機關落實人權保障工作的正確之道。

臺北市政府在法規委員會下設置「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討論人權政策的推動及諮詢事宜。依據臺北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的任務應包括「提供本府各機關進行重大人權議題之調查」等諮詢。然而,目前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已流於府內各單位提供業務報告,會議中經常僅見各項施政數據的統計及更新,未就具體的人權爭議個案進行討論;委員縱有意願,也無力提供改善建議。舉例而言,台北市立中山國中蕭曉玲老師的解聘爭議,涉及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權及言論自由保護,以及政府是否利用解聘手段,對反對一綱一本的教師形成寒蟬效應。但臺北市政府在日前自行宣布停辦一綱一本政策,蕭曉玲老師的權益侵害卻仍未獲得補救,蘇友辰委員遂在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中提案請求討論,竟遭到會議主席陳雄文副市長以不就個案進行討論為理由予以拒絕,完全對人權爭議個案採取否定、漠視的態度。

我們認為,人權議題的討論與落實,絕對無法抽離個案事實;一旦離開個案,將僅剩空泛法理或抽象政策的思索辯論,如同喪失靈魂的皮肉,無法見到最深層、最真實的人權侵害問題。吾等三人均出身法律實務界,個案是我們投身人權保護工作的熱情來源,現在臺北市政府卻無意讓人權保障諮詢委員就個案爭議行使諮詢及建議權限。古諺云:道不同,不相為謀,我們顯然有必要在此刻離開委員會,繼續在我們追求普世價值的道路上,投身對臺北市民的人權保護工作。

三、吾等三人忝為臺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委員,未能善盡職責,「文林苑都更案」此一讓台灣的人權及法治程度大幅倒退的重大爭議,竟活生生在國家首善之都上演,深感有愧職守。我們不願放棄長期以來對人權保護工作的熱情與承諾,但此一舞台顯然已非我們得以發揮專長所學之處,爰正式聲明自即日起,辭去臺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委員一職。

此致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暨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

原來我就覺得北市的法規很完善,原來裡面手腳那麼多.

保護弱勢的部份就扣掉好了.
回覆 問營建署不問大法官? 在3/31/2012 2:39:11 PM的回覆: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
覺得有違憲疑義,卻不去聲請釋憲,只問營建署,我想詢問的對象錯了,對自己不負責,也棄人民的財產權保障於不顧;除非根本只是虛應故事,其實根本不管憲法。

當事者主觀怎麼想,只有他自己心裡最清楚;只是看到台北市政府都更處長的哭了好幾回,說不要牽連家人,又看到郝龍斌在拆完後出來壓低聲音的說決定是他下的他負責,不要牽連下屬與打擾家人........................

還能說甚麼呢?............
回覆 不愧是國防部長兒子. 在3/31/2012 3:05:31 PM的回覆:
從來沒有行政機關問過大法官.

所以就強幹了.
回覆 呵 在3/31/2012 3:30:02 PM的回覆:
祖厝不能更新重建啦



一定都要住到垮了為止!!!



回覆 問題是 在3/31/2012 3:32:52 PM的回覆:
台北市政府自己覺得有問題,所以才會問營建署,而營建署的回函釋說:與憲法並無牴觸。

既然覺得有違憲疑義,為何不去聲請釋憲呢?營建署當然說沒違憲(他自己你的法條會說自己違憲嗎?想也知道!),顯然台北市政府根本是拿營建署背書而已,根本沒有心要去釋憲,卻還故作扭捏的函詢營建署................這幾天郝龍斌的行為不也證明了他的主觀想法嗎?...............

目前在司法院大法官的受理情況:101年度2月份聲請解釋案件收結件數及處理情形一覽表
其中:地方政府機關舊收3件,目前均未提審查報告。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E100/(大法官網站)101年度2月份報表.htm
回覆 註 在3/31/2012 3:35:49 PM的回覆:
目前大法官收案情形仍以人民聲請釋憲為最大宗。(截至2月為止為269件,其中91件已提審查報告。)
回覆 呵 在3/31/2012 3:38:27 PM的回覆:
至於那些鄰居老房子不能更新重建,活該啦

誰叫你住在我祖厝旁邊




大家比比看誰住的老房子先垮


還可以下賭注賭博哦!!


回覆 王家的房子 在3/31/2012 3:39:44 PM的回覆:
是獨棟的透天厝,ok?
回覆 王家的房子 在3/31/2012 3:41:24 PM的回覆:
http://djyimg.com/i6/110714083957100383.jpg
回覆 現實 在3/31/2012 3:41:39 PM的回覆:
就算先不管法律不能重建的問題

另一個問題是

缺一角

蓋好了價值低

就沒有建商願意都更重蓋
回覆 現實 在3/31/2012 3:44:08 PM的回覆:
還有

蓋好了價值低的話

也很難獲得大多數的住民同意更新重蓋

結果大家就只能繼續住時間越久越不安全的老房子

回覆 現實 在3/31/2012 3:45:26 PM的回覆:
台灣地震那麼多

地震常常有一些老房子垮

別說這不是問題

回覆 好吧! 在3/31/2012 3:48:35 PM的回覆:
「最重要的」,都更條例考試一定不會考的。

回覆 我猜的 在3/31/2012 3:59:10 PM的回覆:
可能會操作一次都更條例違憲審查.
回覆 呵呵 在3/31/2012 6:10:13 PM的回覆:
照樓上有些人的說法,建了超過40年總統府也要拆,否則地震來了怎麼辦

回覆 少拿雞毛當令箭 在3/31/2012 6:16:35 PM的回覆:
老房子本身不是罪過,如果今天王家的房子經過了專家的鑑定後認為已經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樓,那沒話說

可是今天根本連檢驗都沒有,只是在一個抽象的什麼老房子常會被地震震倒就作為要拆的理由,竟然還有人附和,只能說鬼島不意外
回覆 差真多 在3/31/2012 6:33:24 PM的回覆:
總統府有的是公家的錢整個神強、翻修

一般人有嗎?
回覆 更正 在3/31/2012 6:33:58 PM的回覆:
補強
回覆 差真多 在3/31/2012 6:36:03 PM的回覆:
不見得每一家人民,都有錢蓋新房子的

都更通常就是跟建商合作,二邊都有利益

不然沒有好處,其他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居民,他們為何會同意更新
回覆 真的是這樣嗎 在3/31/2012 6:54:19 PM的回覆:
問題很多人本來就不是老房子的住戶,甚至就是特別買這些老房子來賣的投資客,以每坪20萬買30坪都更後再以每坪40-50萬賣出賺一筆,當然會同意

但是對於本身就只有老房子可住的人來說,房子拆了叫那些人住哪裡?

看新聞報導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是指標案例王家這個建設公司的好像還算有良心,幫其他39戶找暫時住的地方並且提供租金

可是我就聽過建商開出的條件是除了40坪變成15坪外,如果要原坪數還要再給建商800萬才能變30坪,另外建屋期間的住處你要自己解決,這種條件和公益有關?

事不關己講的好像事事都很美好,前面一些論點根聖潔的盧教授沒兩樣
回覆 想想 在3/31/2012 7:14:08 PM的回覆:
鬧來鬧去,   都還是立場的問題啦.
如果今天是"別的黨"執政,   
我看大概連總統都得出來道歉幾百次.
回覆 拆得好 在3/31/2012 8:01:26 PM的回覆:
不好好走法律程序卻訴諸民粹!?我還是覺得,拆得好!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8:16:41 PM的回覆:
真的是這樣嗎   在2012/3/31   下午   06:54:19的回覆:
問題很多人本來就不是老房子的住戶,甚至就是特別買這些老房子來賣的投資客,以每坪20萬買30坪都更後再以每坪40-50萬賣出賺一筆,當然會同意

但是對於本身就只有老房子可住的人來說,房子拆了叫那些人住哪裡
================================
看來這邊很多人根本就沒搞清楚都更在幹什麼,自己隨便造個事實就來批評了

首先都更的目的是什麼,規定在都更條例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也就是說,就是要改善市容,解決老房子的安全及消防問題,才要進行都更

這種公共安全的問題不算公益算什麼?

而都更的多數決,決定不是分配的方式

而是要不要參加都更

如果決定參加後,就要按其更新前之價值比例

來參與分配更新完成後的建築

換句話說,沒有人可以侵占別人的分

不過倒是有人對於自己所分得比例不滿意

就出來鬧的

當然你可對於估價的價值不滿意

提議異議,訴願,行政救濟

但若要就此主張多數決是將你的財產充公

分配給別人

那未免就是指鹿為馬,顛倒是非了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8:18:50 PM的回覆:
少拿雞毛當令箭   在2012/3/31   下午   06:16:35的回覆:
老房子本身不是罪過,如果今天王家的房子經過了專家的鑑定後認為已經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樓,那沒話說

可是今天根本連檢驗都沒有,只是在一個抽象的什麼老房子常會被地震震倒就作為要拆的理由,竟然還有人附和,只能說鬼島不意外
===================
這位先生

您知道王家的建築基地是[袋地]嗎?

根本沒有建築線

他所使用的出入巷道還是別人的私有土地

都更不把它納進來

你就要它們自生自滅嗎?

到底是誰拿雞毛當令箭

得了便宜又賣乖?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8:20:45 PM的回覆: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
            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
            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
            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
            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
            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
            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
            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
            同。
回覆 袋地通行權 在3/31/2012 8:29:09 PM的回覆:
袋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一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第二項)」
回覆 OOXX 在3/31/2012 8:29:59 PM的回覆: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也就是說,就是要改善市容,解決老房子的安全及消防問題,才要進行都更

--------------------------------------
這種抽象的理由就可以拿來當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依據?
今天在建商的支持下遊說立委訂定對其有利的都更條例開宗明義的立法目的當然會講的冠冕堂皇,難道開宗明義的立法目的會說為了提高房地價格,增進建商財富,特別定本條例?
今天連要修改都更條例的新聞都已經出來了,這些認為現行都更條例沒問題的人再凹吧
什麼叫訴之民粹,今天如果不訴之民粹,這種圖利建商的惡法會修法嗎?
回覆 OOXX 在3/31/2012 8:31:33 PM的回覆:
另外同意樓樓上,對於袋地通行權民法本來就已經有相關規定,根本不能成為硬要別人拆房子的理由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8:37:07 PM的回覆:
OOXX   在2012/3/31   下午   08:31:33的回覆:
另外同意樓樓上,對於袋地通行權民法本來就已經有相關規定,根本不能成為硬要別人拆房子的理由
=====================
好呀

一塊地賣你二億你要不要?

而且就算有袋地通行權

你沒建築線還是不能蓋

804那塊地是個死巷,前後都被堵住了

你都不看行政法院判決書的嗎?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8:40:27 PM的回覆:
OOXX   在2012/3/31   下午   08:29:59的回覆: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也就是說,就是要改善市容,解決老房子的安全及消防問題,才要進行都更

--------------------------------------
這種抽象的理由就可以拿來當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依據?
今天在建商的支持下遊說立委訂定對其有利的都更條例開宗明義的立法目的當然會講的冠冕堂皇,難道開宗明義的立法目的會說為了提高房地價格,增進建商財富,特別定本條例?
今天連要修改都更條例的新聞都已經出來了,這些認為現行都更條例沒問題的人再凹吧
什麼叫訴之民粹,今天如果不訴之民粹,這種圖利建商的惡法會修法嗎?

==================
好好笑

那都市計畫法規定的都市更新是幹什麼的?

也是圖利廠商的嗎?

第六章 舊市區之更新

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第六十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
回覆 OOXX 在3/31/2012 8:44:04 PM的回覆:
那天王家就已經說了說出2億只是要讓建商知難而退,出多少他們也也不會賣
另外不劃入王家就沒有建築線那這個都更方案本來就有問題,市府竟然會核可,不去追究市府的相關責任,反而怪罪王家不讓這個計畫順利進行下去有錯,還真的是倒果為因啊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8:46:17 PM的回覆:
OOXX   在2012/3/31   下午   08:44:04的回覆:
那天王家就已經說了說出2億只是要讓建商知難而退,出多少他們也也不會賣
===============
那袋地通行賣你二億也是剛好啊

==========================
另外不劃入王家就沒有建築線那這個都更方案本來就有問題,市府竟然會核可,不去追究市府的相關責任,反而怪罪王家不讓這個計畫順利進行下去有錯,還真的是倒果為因啊
==================
您是看不懂中文嗎?

沒有建築線的是王家

不是文林苑
回覆 唉唉唉 在3/31/2012 8:46:54 PM的回覆:
窳陋或髒亂地區=不明確的法律概念.
回覆 OOXX 在3/31/2012 8:47:09 PM的回覆:
由國家機關發動和由建商發動的程序你可以混為一談,也不簡單,況且都更條例現在要修法也是事實,你再凹嗎

立法就一定是正義的,那離島博奕條例的立法目的也寫的很美啊,怎麼不會通過?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8:48:30 PM的回覆:
OOXX   在2012/3/31   下午   08:44:04的回覆:
那天王家就已經說了說出2億只是要讓建商知難而退,出多少他們也也不會賣
另外不劃入王家就沒有建築線那這個都更方案本來就有問題,市府竟然會核可,不去追究市府的相關責任,反而怪罪王家不讓這個計畫順利進行下去有錯,還真的是倒果為因啊
===============
地圖在這

請自己看

到底誰倒果為因?

http://disp.cc/b/163-3o0J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8:50:06 PM的回覆:
OOXX   在2012/3/31   下午   08:47:09的回覆:
由國家機關發動和由建商發動的程序你可以混為一談,也不簡單,況且都更條例現在要修法也是事實,你再凹嗎

立法就一定是正義的,那離島博奕條例的立法目的也寫的很美啊,怎麼不會通過?
===============
不要在凹了

請把都更條例所謂的實施者的意義搞清再來說

另本案的申請劃定人是當地地主

可不是建商喔
回覆 OOXX 在3/31/2012 8:50:31 PM的回覆:
王家當初在建的時後有合法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怎麼會沒有建築線,是因為那塊地被都更要建新房子後才會變成沒有建築線,所以當初審議機關難道沒有考慮這戶獨棟人家不參與都更會變成沒有建築線這個問題?

還是逕行的通過該都更計畫後讓王家變成沒建築線,然後再說王家非拆不可?
回覆 男阻袋地通行權 挨告 在3/31/2012 8:51:02 PM的回覆:
男阻袋地通行權   挨告

【鄧玉瑩╱台中報導】男子黃顯智兩年前標下一處法拍屋,成交後才知門口的鐵皮屋違建是另名地主陳鏡湖的,因陳不讓黃通行,黃檢舉拆掉鐵皮屋,但陳仍不准通行,黃打官司爭袋地通行權一、二審勝訴,陳氣憤下開工整地,黃火大反控陳涉妨害自由。
前方有屋後方無門

黃昨不滿說:「想阻撓我搬進來,是不可能的!」陳自認委屈說:「我整我自己的地,犯法嗎?我願用兩百萬元以內買他的房子,他不要,我用一坪十萬元,要把前面的地賣給他,他也不要。現判給他通行,但他為何不依法給我補償金呢?」黃對此說,陳又沒說補償多少錢。
黃顯智兩年前以一百五十九萬元購買一棟透天法拍屋,原以為法拍屋前方一處約八坪大小的鐵皮屋違建也是法拍屋的一部分,點交時才知鐵皮屋是陳鏡湖的,因法拍屋後方無門,只能靠前門進出,但陳不讓黃經過,變成一處袋地。
黃氣憤下檢舉門前鐵皮屋是違建,使得緊鄰三戶的鐵皮屋一併被拆,可是陳仍不讓黃通行,黃便向法院提出袋地通行權訴訟,雖一、二審均勝訴,但陳上周開挖「整地」,讓黃通行困難。
黃昨請工人重新裝鐵門及新水管,該水管行經門前土地,又被陳切斷,理由是「法官只判讓人通行,未准放置東西」。黃已報案對陳、蘇等人提出妨害自由、毀損等告訴。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8:54:46 PM的回覆:
OOXX   在2012/3/31   下午   08:50:31的回覆:
王家當初在建的時後有合法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怎麼會沒有建築線,是因為那塊地被都更要建新房子後才會變成沒有建築線,所以當初審議機關難道沒有考慮這戶獨棟人家不參與都更會變成沒有建築線這個問題?

還是逕行的通過該都更計畫後讓王家變成沒建築線,然後再說王家非拆不可?
==============
http://disp.cc/b/163-3o0J

這裡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王家的地在都更前就已經沒有建築線了

不是都更後才沒有的

所以文林苑的更新範圍必須將其納入

至於為什麼沒有建築線?

那你得問王家為何將自己ˋ原有的祖產賣的只剩下這二塊沒有建築線的基地






回覆 天真 在3/31/2012 8:55:50 PM的回覆:
覆      OOXX   在2012/3/31   下午   08:44:04的回覆:
那天王家就已經說了說出2億只是要讓建商知難而退   

========================

是啊,人家說什麼你都信哦??
王家人都不會說謊的哦
回覆 算命仙 在3/31/2012 8:59:04 PM的回覆:
至於為什麼沒有建築線?

那你得問王家為何將自己ˋ原有的祖產賣的只剩下這二塊沒有建築線的基地

======================


哈哈,大概是祖先托夢,說其他地都可以賣,這裡就不能賣
回覆 管線安設權 在3/31/2012 8:59:54 PM的回覆:
第      786   條      (管線安設權)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煤   
              氣管、或其他
              筒管,或雖能安設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      
              設之。但應
              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前項之規定,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或其他筒管後,如情      
              事   有變更時
              ,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安設。
              前項變更安設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另有習慣者,從其
              習慣。
回覆 OOXX 在3/31/2012 9:01:43 PM的回覆:
不要在凹了

請把都更條例所謂的實施者的意義搞清再來說

另本案的申請劃定人是當地地主

可不是建商喔
---------------------------
先針對這點回答,你自己裡面的資料都說804號土地已經被建商買走了,所以這件申請劃定人不是建商?
再來本件案例本來就是樂揚建設所提的都更方案,他不是都更條例的實施者?還是我們生活在不同的平行世界?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9:02:43 PM的回覆:
管線安設權   在2012/3/31   下午   08:59:54的回覆:
第                  786         條                  (管線安設權)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煤         
                    氣管、或其他
                    筒管,或雖能安設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                  
                    設之。但應
                    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前項之規定,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或其他筒管後,如情                  
                    事         有變更時
                    ,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安設。
                    前項變更安設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另有習慣者,從其
                    習慣。
====================
看來有人搞不清楚袋地通行權跟建築線根本是二回事

http://fund.bot.com.tw/z/glossary/glexp_4171.djhtm

依法律規定,建築基地如要申請建築必須與建築線相連接,而建築線指的就是基地與已經依法公布的都市計畫道路間的境界線,或是依法有指定退讓之現有巷道邊界線;法律規定建築線之意義,是為了確保建築基地與道路出入口之連結,並且明確界定公共領域與私有權屬的界限,以維護良好的都市景觀。基於此項原因,如果都市計畫道路已經公布,但是尚未拓寬或開闢完成時,仍然必須以公布的計畫道路界線為建築線,退縮建築;同時,除了招牌廣告物外,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是不可以突出於建築線之外。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9:05:07 PM的回覆:
OOXX   在2012/3/31   下午   09:01:43的回覆:
不要在凹了

請把都更條例所謂的實施者的意義搞清再來說

另本案的申請劃定人是當地地主

可不是建商喔
---------------------------
先針對這點回答,你自己裡面的資料都說804號土地已經被建商買走了,所以這件申請劃定人不是建商?
再來本件案例本來就是樂揚建設所提的都更方案,他不是都更條例的實施者?還是我們生活在不同的平行世界?
==================
??????

誰告訴該都市更新地區劃地申請人是804號地主的

            再查本件於事業概要階段業已確定更新範圍,惟事業概
            要申請人賴科興在被上訴人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
            定本件更新單元,雖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
            定,但因可能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申請
            人於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參加該公聽會,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自已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是以,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新案意
            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上訴人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違反都市更新
            條例規定云云,亦無足取等情敘述甚詳。
回覆 OOXX 在3/31/2012 9:05:36 PM的回覆:
還是那一句話,如果現行都更條例那麼完美為什麼現在市府在暫緩執行?立委要醞釀修法?

行政法院會判王家敗訴是在現行「建商福利都更法」下的必然結果,拿行政法院這個裁定作為依據那就根本沒什麼好說的了
回覆 是啊是啊 在3/31/2012 9:06:00 PM的回覆:
看來有人搞不清楚物權跟建築基線根本是二回事
回覆 物權不可創設 在3/31/2012 9:07:31 PM的回覆:
有建築基線這物權嗎?
回覆 唉 在3/31/2012 9:08:49 PM的回覆:
連最基本的建築線,都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卻在這邊跟人家辯半天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9:09:46 PM的回覆:
物權不可創設   在2012/3/31   下午   09:07:31的回覆:
有建築基線這物權嗎?
===============
         第   三   章   建築基地

第   42   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回覆 唉唉 在3/31/2012 9:10:03 PM的回覆:
連最基本的物權有排他性,都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卻在這邊跟人家辯半天
回覆 回去看物權吧. 在3/31/2012 9:12:05 PM的回覆:
..
回覆 笑到不行 在3/31/2012 9:13:27 PM的回覆:
建築線是行政法規的規定,居然扯到民法物權......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9:13:32 PM的回覆:
唉唉   在2012/3/31   下午   09:10:03的回覆:
連最基本的物權有排他性,都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卻在這邊跟人家辯半天
=============
物權排他性有這麼偉大?

那公用地役權是怎麼回事?法定地上權是怎麼回事

更別提憲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土地政策)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回覆 天真 在3/31/2012 9:14:15 PM的回覆:
行政法、和民法物權,傻傻分不清
回覆 笑死人大牙. 在3/31/2012 9:15:37 PM的回覆:
你扯袋地,我扯袋地通行權囉.
回覆 我好怕哦. 在3/31/2012 9:17:19 PM的回覆: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9:18:53 PM的回覆:
我好怕哦.   在2012/3/31   下午   09:17:19的回覆: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好像有人忘了還有憲法第23條
回覆 哈 在3/31/2012 9:21:36 PM的回覆:
xxrun   大

有人只唸過民法啦

你看他連行政法的規定,都要用民法規定來解釋
回覆 是啊 在3/31/2012 9:24:28 PM的回覆:
是啊
那你就操作憲法二十三條啊看看.

有沒有比例原則的適用.
回覆 唉唉 在3/31/2012 9:28:00 PM的回覆:
有人連物權的排他效很大都不知道吶?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9:42:16 PM的回覆:
唉唉   在2012/3/31   下午   09:28:00的回覆:
有人連物權的排他效很大都不知道吶?
================
物權排她效用很大?

那憲法第143條是怎麼回事?

你該部會以為我國憲法對於土地所有權之保障是採所有權絕對原則吧

更別提,物權排他性跟行政法上的建築管制有啥關係?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9:44:42 PM的回覆:
是啊   在2012/3/31   下午   09:24:28的回覆:
是啊
那你就操作憲法二十三條啊看看.

有沒有比例原則的適用
=================
前面不是已經寫過了嗎?

王家=>喪失處分權,但取得更新完成後之建物分配

相較於其所保障之都市更新街廓完整性及建築線管理之消防安全

其所犧牲之權益沒有超過其所保障之對象

結論=>符合狹義比例原則
回覆 真會操作厚,大炮打小 在3/31/2012 9:52:50 PM的回覆:
讀者投書》暴力的合法   文林苑都更違消防法規

         然而文林苑都更案,在今年二月十號營建署所開之協調會,便被明確指出此都市更新案之建物設計不符合消防安全法規,有妨礙周圍公共安全之虞,要求台北市政府予以查核改善,甚至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三條,對週邊公共設施進行整建。然而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的做法竟是直接無視營建署要求重視公共安全的建議,對於核定消防建設相關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給予此一都市更新案,亦不認為有需要檢討撤回之處。

            個人產權的保障,若能拿來交換整體社會之福祉與安全的改善,便有值得犧牲之處,即是此法規的精神-非常具有日本民族性的色彩。但這起都更案台北市政府帶來的示範,竟是未來所有台北市居民,因為都市更新處為了急就章大規模都市更新作政績,都有可能住在計畫案草率通過、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的?新建物?隔壁!都市更新計畫之審核草率執行,不只是損害到所謂的釘子戶,甚至可能禍延附近鄰里!這已經完全違反權利變換式都市更新的本意了。

            住的安全,被如此輕忽,可不是程序合法就可以容忍的!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的失職,並不是一切程序合法,就可以跟廣大市民交代。

----------------------------------------------------------------

消防有過?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9:57:36 PM的回覆:
真會操作厚,大炮打小   在2012/3/31   下午   09:52:50的回覆:
讀者投書》暴力的合法         文林苑都更違消防法規

     然而文林苑都更案,在今年二月十號營建署所開之協調會,便被明確指出此都市更新案之建物設計不符合消防安全法規,有妨礙周圍公共安全之虞,要求台北市政府予以查核改善,甚至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三條,對週邊公共設施進行整建。然而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的做法竟是直接無視營建署要求重視公共安全的建議,對於核定消防建設相關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給予此一都市更新案,亦不認為有需要檢討撤回之處。

              個人產權的保障,若能拿來交換整體社會之福祉與安全的改善,便有值得犧牲之處,即是此法規的精神-非常具有日本民族性的色彩。但這起都更案台北市政府帶來的示範,竟是未來所有台北市居民,因為都市更新處為了急就章大規模都市更新作政績,都有可能住在計畫案草率通過、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的?新建物?隔壁!都市更新計畫之審核草率執行,不只是損害到所謂的釘子戶,甚至可能禍延附近鄰里!這已經完全違反權利變換式都市更新的本意了。

              住的安全,被如此輕忽,可不是程序合法就可以容忍的!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的失職,並不是一切程序合法,就可以跟廣大市民交代。

----------------------------------------------------------------

消防有過?
=======================
真是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

王家爭的是都更的權利變換

你扯建築執照不合法?

到底是哪個大砲打哪個小鳥?
回覆 天才 在3/31/2012 10:00:12 PM的回覆:
憲法十五條和土地政策,體系解釋,傻傻分不清.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10:03:54 PM的回覆:
真會操作厚,大炮打小   在2012/3/31   下午   09:52:50的回覆:
==============
看您這麼門外漢

老拿不相干的東西來回應

我就大發慈飛多說點

簡單講,如果王家不參加都更

那倒楣的是796,804,802的土地所有權人

因違反建築法建築線之規定而無法改建

而王家自己也無法改建

但是文林苑還是可以蓋

只是面積小了點

但如果把王家納進去

則所有基地均可整合何利用

你說哪個符合比例原則?

就算你現在的文林園建照有瑕疵

那主管機關不能要求其修正設計

退縮其建築線嗎?

難道依定非得連都更計劃都撤銷,使其他人也無法都更才符合

財產權的保障必要?







回覆 那是暱稱啦XX. 在3/31/2012 10:04:03 PM的回覆:
講都更條例三十六啦.

看到黑影就開槍喔.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10:08:01 PM的回覆:
那是暱稱啦XX.   在2012/3/31   下午   10:04:03的回覆:
講都更條例三十六啦.

看到黑影就開槍喔.
======
建築執照合法與否跟都更條例36條有什麼關係?

當是提起的行政訴訟標的到底是撤銷權利變換計畫還是文林苑的建築執照?


還說不是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
回覆 唉唉 在3/31/2012 10:17:36 PM的回覆:
就算你現在的文林園建照有瑕疵

那主管機關不能要求其修正設計

退縮其建築線嗎?

難道依定非得連都更計劃都撤銷,使其他人也無法都更才符合

財產權的保障必要?

----------------------------------------------------------------------------------

竟然他建築設計有瑕疵的話還什麼依法發給他建照呢?

在未取得合法建照前就強拆合法嗎?

還敢說依法行政呼.

話說回來平常叫警察都沒那麼快了

動用千名警察去建商拆房子,真是棒.
回覆 唉唉 在3/31/2012 10:20:38 PM的回覆:
依法保障建商蓋房子的權利.
回覆 是該考慮解散大法官了 在3/31/2012 10:44:30 PM的回覆:
因為大法官的集中審查制緩不濟急(他們也不太敢動用急速處分)

既然連刑事訴訟法都改採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了,那麼關於違憲審查或司法審查,應該讓各級法官都有此權力.......


只是想到我國法官的憲法意識...............唉...........悲觀與無奈!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11:37:38 PM的回覆:
唉唉   在2012/3/31   下午   10:17:36的回覆:
就算你現在的文林園建照有瑕疵

那主管機關不能要求其修正設計

退縮其建築線嗎?

難道依定非得連都更計劃都撤銷,使其他人也無法都更才符合

財產權的保障必要?

----------------------------------------------------------------------------------

竟然他建築設計有瑕疵的話還什麼依法發給他建照呢?

在未取得合法建照前就強拆合法嗎?

還敢說依法行政呼.

話說回來平常叫警察都沒那麼快了

動用千名警察去建商拆房子,真是棒.
====================
都市計畫=>權變計畫=>建築執照

都更36條執行的是權變計畫

不是建築計畫

不同層次的東西您都能拿來比較

你的行政法是誰教的?

第   36   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回覆 笑死人了 在3/31/2012 11:44:01 PM的回覆:
看您這麼門外漢

老拿不相干的東西來回應

我就大發慈飛多說點

簡單講,如果王家不參加都更

那倒楣的是796,804,802的土地所有權人

因違反建築法建築線之規定而無法改建

而王家自己也無法改建

但是文林苑還是可以蓋

只是面積小了點

但如果把王家納進去

則所有基地均可整合何利用

你說哪個符合比例原則?

-----------------------------------------------------------------------------

有人把法律違反憲法的違憲審查比例原則.

用在人跟人的私人利益衡量上耶.

還打錯字.
回覆 ! 在3/31/2012 11:45:44 PM的回覆:
都市計畫=>權變計畫=>建築執照

都更36條執行的是權變計畫

不是建築計畫

不同層次的東西您都能拿來比較

你的行政法是誰教的?

---------------------
那你的行政法是誰教的?

行政法只是教「總論」而已,你所謂的不同層次的計畫跟行政法總論毫無關係。

難道你不知道嗎?如果你知道,何必再加上「你的行政法是誰教的?」挑釁的話呢?

!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11:47:09 PM的回覆:
笑死人了   在2012/3/31   下午   11:44:01的回覆:
看您這麼門外漢

老拿不相干的東西來回應

我就大發慈飛多說點

簡單講,如果王家不參加都更

那倒楣的是796,804,802的土地所有權人

因違反建築法建築線之規定而無法改建

而王家自己也無法改建

但是文林苑還是可以蓋

只是面積小了點

但如果把王家納進去

則所有基地均可整合何利用

你說哪個符合比例原則?

-----------------------------------------------------------------------------

有人把法律違反憲法的違憲審查比例原則.

用在人跟人的私人利益衡量上耶.

還打錯字.
---------------------
原來促進都市土地利用是私人利益啊

原來改善居住環境品質是私人利益啊

原來改善消防安全是私人利益啊

再掰嗎?




回覆 xxrun 在3/31/2012 11:51:14 PM的回覆:
那你的行政法是誰教的?
========================
我的行政法是翁岳生大法官,林明鏘老師教的

那您又是誰教的?
==========================
行政法只是教「總論」而已,你所謂的不同層次的計畫跟行政法總論毫無關係。

難道你不知道嗎?如果你知道,何必再加上「你的行政法是誰教的?」挑釁的話呢?
=====================
建築執照不合法

權利變化執行有何關係?

建築法哪條規定建築執照不合法

就不能執行都更條例第36條?

再掰嗎
回覆 唉唉 在3/31/2012 11:53:51 PM的回覆:
都市計畫=>權變計畫=>建築執照

都更36條執行的是權變計畫

不是建築計畫

不同層次的東西您都能拿來比較

你的行政法是誰教的?

---------------------
那你的行政法是誰教的?

行政法只是教「總論」而已,你所謂的不同層次的計畫跟行政法總論毫無關係。

難道你不知道嗎?如果你知道,何必再加上「你的行政法是誰教的?」挑釁的話呢?

------------------------------------------------------------------

懶的理他了..我好怕啊.

都給他講好了.
回覆 算了! 在3/31/2012 11:54:16 PM的回覆:
我不想再跟你這位「台大高材生」對話!(我好怕喔!)



回覆 跟法條對話 在3/31/2012 11:56:45 PM的回覆:
希望內政部能於六個月內儘快提出都更條例修法。

回覆 同意樓上 在4/1/2012 12:00:48 AM的回覆:
要不然做成考題.
回覆 註:講到翁岳生 在4/1/2012 12:02:16 AM的回覆:
就想到李敖,跟賴英照。

大法官/李敖罵翁岳生窩囊廢 賴英照年資忠誠風骨不足
2007年9月20日   11:23
司院正副院長審查,立委李敖磨刀霍霍。   

記者倪鴻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20日上午舉行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全院審查會。人稱大師的無黨籍立委李敖痛罵即將卸任的司法院長翁岳生是「窩囊廢」,他也質疑被提名新任院長的賴英照從事司法年資不足、忠誠度不夠、抵抗壞政府的風骨令人存疑。   

受到颱風韋帕的影響,司法院大法官的審查程序受到延宕而調整,立院今天召開全院審查會,就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賴英照、副院長被提名人謝在全進行審查,不過一整個上午的審查質詢,藍綠立委多把焦點放在賴英照身上。   

無黨籍立委李敖率先登台質詢,他質疑賴英照時,先詢問有關美國的第一任大法官、司法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曾任這些職務的美國司法官任期最久的人又是誰等問題,再點出李敖所要質詢的主題。   

李敖以賴多能回答問題,一度肯定賴英照看的書很多,但李敖話鋒一轉質疑賴英照原任大法官僅1年8個月又8天,就轉任行政院副院長,後來離開副院長職,轉任資政約1個月又6天,就重回大法官之職,就算賴合併計算做了約7年的大法官,但李敖仍認為賴的年資不足、忠誠度不夠。   

李敖也以美國大法官勇於抵抗壞政府、台灣的大法官卻從來沒人敢抵抗壞政府的紀錄,他還痛罵現任司法院長翁岳生是「窩囊廢」質疑賴英照一旦就任司法院長後的風骨表現。   

立委高思博是詢問賴英照對於司法加入政黨的看法;陳水扁總統曾表示現存司法官七、八成以上都有特定政黨傾向的看法;以及有關國號更改的程序等。   

立委賴清德一度將矛頭指向謝在全,質疑謝既說副院長非志向,為何又要接受提名來做副院長?   

對於立委們的質詢,賴英照強調他年資不淺、對任何工作的忠誠度一定夠,必要時機會展現風骨;賴英照也說明,很多司法官年輕時加入政黨,未必與該司法官後來的政黨傾向一致,且他期勉司法官本著憲法所定的原則,可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預,國號若要更改,也應依憲法所定程序進行。   

至於李敖罵翁岳生是「窩囊廢」,賴英照說,相信翁在卸任後,會在適當的機會證明他的風骨。


---------------
至於賴英照怎麼下台的?就不多說了。
回覆 不要害自己的老師! 在4/1/2012 12:05:34 AM的回覆:
李敖:「翁岳生為什麼是笨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Px300rdu2w
回覆 總結 在4/1/2012 12:10:14 AM的回覆:
支持王家一方完全落敗
回覆 xxrun 在4/1/2012 12:10:23 AM的回覆:
不要害自己的老師!   在2012/4/1   上午   12:05:34的回覆:
李敖:「翁岳生為什麼是笨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Px300rdu2w
=======================
李敖這個過氣的傢伙

怎麼還有人一直拿他當寶啊

不知道他諾貝爾文學獎的夢醒了沒啊?
回覆 呵呵.... 在4/1/2012 12:16:04 AM的回覆:
1.都更條例盡快修法。
2.系爭法條(36條)聲請釋憲!






回覆 註 在4/1/2012 12:22:13 AM的回覆:
你這麼關心李敖,可以打電話到他的出版社問問。

回覆 == 在4/1/2012 9:16:57 AM的回覆:
原來促進都市土地利用是私人利益啊

原來改善居住環境品質是私人利益啊

原來改善消防安全是私人利益啊

再掰嗎?

--------------------
xxrun   的論點就一直建立在都更條例這個抽象的立法目的是絕對正義的
所以其內容就算規定的再不合理甚至是侵害人民財產權也沒關係

那是不是可以為了避免性侵事件、維護社會安寧,所以也可以立法通過一個「夜店禁止法」?
回覆 操 在4/1/2012 9:27:03 AM的回覆:
如果以大台北為都市計畫的全部範圍

所有的路都是棋盤式的

這樣分批都更

我就贊成犧牲個人財產權。

現在都更後雖然房子看起來是新的   

但從空中看下去,整個城市還是一團亂!

根本就是圖利建商,其他講再多都是美麗的謊言。
回覆 xxrun 在4/1/2012 9:47:18 AM的回覆:
==   在2012/4/1   上午   09:16:57的回覆:
原來促進都市土地利用是私人利益啊

原來改善居住環境品質是私人利益啊

原來改善消防安全是私人利益啊

再掰嗎?

--------------------
xxrun         的論點就一直建立在都更條例這個抽象的立法目的是絕對正義的
所以其內容就算規定的再不合理甚至是侵害人民財產權也沒關係

那是不是可以為了避免性侵事件、維護社會安寧,所以也可以立法通過一個「夜店禁止法」?
=================
什麼抽象式正義

王家不參加=>鄰人土地無法利用=>自己無法建築=>消防安全不及格=>消防車無法進入王家救災

這算明顯的對於社會的不利益的損人不利己行為

還需要我陳述那麼多遍嗎?
回覆 棋盤式?法匠 在4/1/2012 9:52:15 AM的回覆:
北韓棋不棋盤?這種標準如果拿去釋憲大法官會認為這種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方式合憲?

都市更新有那麼偉大嗎?如果整個台北市都是美輪美奐的新大樓,不會覺得很假嗎?

美?

還有,甚麼是法匠?都更法還不是惡法喔?

明明就可以把王家畫出去(新聞也有人說營建署在2月12日曾建議台北市政府將王家畫出去,偏偏有人拿法律規定如此一來便「依法」無法劃定因為如何如何)

是阿!「建築法規」真是「博大精深的法」,不是一般人可以搞的!
回覆 拜託! 在4/1/2012 9:55:05 AM的回覆:
什麼抽象式正義

王家不參加=>鄰人土地無法利用=>自己無法建築=>消防安全不及格=>消防車無法進入王家救災

這算明顯的對於社會的不利益的損人不利己行為

還需要我陳述那麼多遍嗎?

------------------
人家是獨棟的透天ㄝ.........你可以繼續裝作不知道!

為什麼要陪你玩?更何況王家也有口頭說不參加了,你還是可以繼續裝不知道!

然後再循環論證以博大精深的建築法規來說王家必須用存證信函明確表明拒絕。

回覆 xrun 在4/1/2012 9:55:06 AM的回覆:
明明就可以把王家畫出去(新聞也有人說營建署在2月12日曾建議台北市政府將王家畫出去,偏偏有人拿法律規定如此一來便「依法」無法劃定因為如何如何)

是阿!「建築法規」真是「博大精深的法」,不是一般人可以搞的!
======================
看來有人真是睜眼說瞎化

你知道王家畫出去的條件是什麼嗎?

是要他切結以後如果無法改建自行負責

國家不負擔賠償責任

你以為這樣的切結書有任何效力嗎?

到事後王家反悔跟政府說,使你的劃定將我排除在外

造成我不能改建,申請國賠

你要負責嗎?


回覆 你不用扯那麼多! 在4/1/2012 9:57:25 AM的回覆:
看來有人真是睜眼說瞎化

你知道王家畫出去的條件是什麼嗎?

是要他切結以後如果無法改建自行負責

國家不負擔賠償責任

你以為這樣的切結書有任何效力嗎?

到事後王家反悔跟政府說,使你的劃定將我排除在外

造成我不能改建,申請國賠

你要負責嗎?

------------------------
政府「如果」都同意這麼做了,你替政府「擔心」甚麼?

真是的。

看來你還真悲天憫人!
回覆 xxrun 在4/1/2012 9:57:37 AM的回覆:
拜託!   在2012/4/1   上午   09:55:05的回覆:
什麼抽象式正義

王家不參加=>鄰人土地無法利用=>自己無法建築=>消防安全不及格=>消防車無法進入王家救災

這算明顯的對於社會的不利益的損人不利己行為

還需要我陳述那麼多遍嗎?

------------------
人家是獨棟的透天ㄝ.........你可以繼續裝作不知道!

為什麼要陪你玩?更何況王家也有口頭說不參加了,你還是可以繼續裝不知道!

然後再循環論證以博大精深的建築法規來說王家必須用存證信函明確表明拒絕。
=================
好一個沒有建築線的獨棟透天啊

好一個需占用他的土地作為自己出入巷道的透天啊

好一個失火了消防車也進步去救災的獨棟透天啊

口頭不參加有何效力?

依據法律規定是公告後三十天內以書面提出異議

不是你嘴上說說就算數的
回覆 xxrun 在4/1/2012 9:59:35 AM的回覆:
你不用扯那麼多!   在2012/4/1   上午   09:57:25的回覆:
看來有人真是睜眼說瞎化

你知道王家畫出去的條件是什麼嗎?

是要他切結以後如果無法改建自行負責

國家不負擔賠償責任

你以為這樣的切結書有任何效力嗎?

到事後王家反悔跟政府說,使你的劃定將我排除在外

造成我不能改建,申請國賠

你要負責嗎?

------------------------
政府「如果」都同意這麼做了,你替政府「擔心」甚麼?

真是的。

看來你還真悲天憫人!
---------------------
到底誰在扯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依法政府就是不能排除王家

怎麼還有人一直在睜眼說瞎話
回覆 你真悲政府憫政府 在4/1/2012 10:03:14 AM的回覆:
好一個沒有建築線的獨棟透天啊

好一個需占用他的土地作為自己出入巷道的透天啊

好一個失火了消防車也進步去救災的獨棟透天啊
----------------
營建署據說在2月12日已經建議台北市政府將王家畫出去,你是故意裝作不知道嗎?

中央政府都同意了,營建署都同意了,奇怪!你怎麼還這麼多話?

真的想不透ㄝ!
回覆 我跟你說啦! 在4/1/2012 10:04:27 AM的回覆:
「依法」也不能重婚啦!

回覆 註 在4/1/2012 10:06:21 AM的回覆:
前面都說過了,都更條例要盡快修法,偏偏就是有人還在那�堙u依法依法」,如果是依法,大法官都不用解釋了!

回覆 註2. 在4/1/2012 10:10:17 AM的回覆:
地方自治法規也要配合都更條例一起修啦!

依法依法,煩不煩阿!

依法也不能重婚啦!你去依法判決婚姻無效阿!如果沒有大法官,看來你必定得逞。
回覆 xxrun 在4/1/2012 10:14:23 AM的回覆:
你真悲政府憫政府   在2012/4/1   上午   10:03:14的回覆:
好一個沒有建築線的獨棟透天啊

好一個需占用他的土地作為自己出入巷道的透天啊

好一個失火了消防車也進步去救災的獨棟透天啊
----------------
營建署據說在2月12日已經建議台北市政府將王家畫出去,你是故意裝作不知道嗎?

中央政府都同意了,營建署都同意了,奇怪!你怎麼還這麼多話?

真的想不透ㄝ!
==================
您又跳針了

就跟你講過了

依法就是不行

你是營建署長嗎?

還是台北市長?
回覆 xxrun 在4/1/2012 10:15:55 AM的回覆:
註2.   在2012/4/1   上午   10:10:17的回覆:
地方自治法規也要配合都更條例一起修啦!

依法依法,煩不煩阿!

依法也不能重婚啦!你去依法判決婚姻無效阿!如果沒有大法官,看來你必定得逞。
======================
那就請您去申請大法官釋憲如何?

至少到目前為止

這個法是仍然有效的

等你獲得大法官宣告違憲再來說嘴還不遲
回覆 xxrun 在4/1/2012 10:19:22 AM的回覆:
註   在2012/4/1   上午   10:06:21的回覆:
前面都說過了,都更條例要盡快修法,偏偏就是有人還在那�堙u依法依法」,如果是依法,大法官都不用解釋了!
=====================
您的行政法誰教的?

沒聽過法律不逤及既往嗎?

更何況你所謂的修法修在哪裡?

連個影子都還沒看到就可以公然拒絕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

回覆 看來你準備要噴口水了 在4/1/2012 10:21:30 AM的回覆:
那我不奉陪了。

我們層次不同,只能祝福你。

希望你如果擔任司法官,不要只會依法荼毒人民。
回覆 註 在4/1/2012 10:24:23 AM的回覆:
連個影子都還沒看到就可以公然拒絕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
---------------
就跟你說營建署都同意了,奇怪!你以為營建署的建築法規不如你嗎?

真是的。

王家實際的情況如何我確實不知道,但營建署會有這樣的附條件的同意,難道他們不知道王家的實際位置如何嗎?

。
回覆 xrun 在4/1/2012 10:55:29 AM的回覆:
註   在2012/4/1   上午   10:24:23的回覆:
連個影子都還沒看到就可以公然拒絕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
---------------
就跟你說營建署都同意了,奇怪!你以為營建署的建築法規不如你嗎?

真是的。

王家實際的情況如何我確實不知道,但營建署會有這樣的附條件的同意,難道他們不知道王家的實際位置如何嗎?
===============
又在胡扯了?

營建署啥時同意了?

拿出公文來再說

況何況本案的地方主管機關並沒有同意

你營建署同意有啥屁用

更別提這麼明顯的危害公安問題

將來出事你要負責嗎?


回覆 討價還價 在4/1/2012 12:11:08 PM的回覆:
OOXX         在2012/3/31         下午         08:44:04的回覆:
那天王家就已經說了說出2億只是要讓建商知難而退         

========================

這種鬼話,會信的人,還真是天真

真的堅定拒絕

就會說:「絕不」!!!

這樣建商才真的會知難而退

哪有還會說出個價,讓建商知難而退的?




回覆 還活在19世紀? 在4/1/2012 12:15:17 PM的回覆:
那種還在談「所有權絕對原則」的

真的是跟不上時代


這種理論早就過時了


不要說不符合行政法原理

現代民法也早已經揚棄了!


回覆 王家有公開影本 在4/1/2012 12:37:35 PM的回覆:
第一封陳情書明確表明不參與合建
台北市政府發函強迫王家要說個數字
第二封陳情書才在不參與合建之外又提出數字
而自此似乎??就以此數字稱王家(拒建戶)為釘子戶??

此乃2億元之由來
王家已在相關的新聞評論節目中公開兩份陳情書之影本與市政府公函之影本


王家另外提及
雙掛號之通知書是寄到錯誤的地址
亦即
錯誤的投遞(郵局應查察是誰簽收的來釐清王家的說法)
是否發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此為王家據以不知有相關消息的原由


第三
該地區之圈地並非只有同意都更戶與王家兩組人馬
另有三組人馬
即
郭元益與兩組經濟價值較差的舊住宅區
就此圈地之裁量
即引發欺善怕惡與搶奪利潤的疑慮
否則應說明
郭元益與另外兩組較麻煩較無價值但土地市容重新規劃會更佳的為何要捨棄






回覆 都什麼時代了! 在4/1/2012 12:47:29 PM的回覆:
所有權絕對原則

在上一個世紀

就已經被實務和學說揚棄了!

回覆 沒辦法 在4/1/2012 12:48:39 PM的回覆:
有人還活在19世紀的大清例律時代
回覆 沒辦法 在4/1/2012 12:50:57 PM的回覆:
吾皇萬歲萬萬歲!!


草民有祖厝的所有權

他們侵犯我的所有權

請吾皇依大清例律

給草民一個公道!!

回覆 康熙 在4/1/2012 1:12:40 PM的回覆:
就是有人只要KMT的做什麼事情就都是對的
以上護航的人都沒有辦法說明如果郝市府這麼站得住腳,現在立委與內政部都說要研議修法是說心酸的嗎?

郝政府說現在所有都更申請強制拆除案都要暫停也是說心酸的嗎?


回覆 自由時報 在4/1/2012 1:13:53 PM的回覆:
〈南北兩樣情〉台南都更案   劃開範圍不強拆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
對照北市文林苑強制拆除的做法,台南都更案件卻可劃開更新範圍,可說是南北兩樣情!台南市原南都戲院與建商合作規劃開發二千多平方公尺基地,卻卡在擁有廿二坪土地的蔡姓地主不願加入耗了七年多動彈不得,只好劃開範圍,去年底通過更新計畫。

不願加入南都戲院都更案的蔡先生說,都更案有何利弊關係,政府與建商都未講清楚,參加都更案後,土地變成共有,將來改建還要所有權人同意,他的土地是臨路地,「可以自己蓋得比建商更好吧!」且老房子雖曾改建,但卻是從阿公、阿爸到他們這一代世居的土地,「怎能出賣祖厝?」

本身是開業醫生的蔡先生說,「一定要建高樓大廈,才叫都市發展嗎?」文林苑王家的處境令人同情,政府與建商聯手傷害地主,其實多年前他也擔心哪天房子會被拆,雖然沒住,但經常返回巡視。他氣憤地說,建商追求利潤,也不能傷害別人的利益。

位於台南市西門路二段與友愛街西北側的原南都戲院,曾是市區繁華商圈,後因五十年屋齡老舊、戲院荒廢成為治安死角,因此戲院業主與建商合作土地開發利用,可是蔡姓地主堅持不賣世居三代的祖厝土地,建商花費唇舌溝通,市府也從旁協調,仍說不動蔡姓地主。

建商最後只好切開範圍,去年五月終獲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原則通過其更新計畫,基地內將提供一處獨立出入口的公共藝文空間,成立法人基金長期經營,不得出售,前兩年並無償提供市府使用,打造多層次都市空間。

回覆 哈 在4/1/2012 1:15:15 PM的回覆:
反正大不了都更大部分都停止

台灣慢慢菲律賓化

離大清例律時代的滿後也比較近啦


回覆 更正 在4/1/2012 1:15:43 PM的回覆:
落後
回覆 據了解 在4/1/2012 1:18:37 PM的回覆:
台南的那塊都更爭議地
目前並沒有影響當地的發展



回覆 民進黨的都更呢 在4/1/2012 1:27:40 PM的回覆:
最好笑的是民進黨吧

總統大選時,民進黨最重要的政見之一,就是全力推動都更

現在沒選上,就反過來搞了!


回覆 民進黨的都更呢 在4/1/2012 1:29:53 PM的回覆:
民進黨在總統大選時

還認為光靠建商做都更不夠

要進行公辦都更呢



現在不過才選完沒幾個月

就在反對了
回覆 國民黨的美牛呢 在4/1/2012 1:51:48 PM的回覆:
民進黨的都更呢   在2012/4/1   下午   01:27:40的回覆:
最好笑的是民進黨吧

總統大選時,民進黨最重要的政見之一,就是全力推動都更

現在沒選上,就反過來搞了!

-----------------------
國民黨也很好笑吧,在野的時候件全力反對美牛,不論有任何條件

現在選上了,就反過來支持「有條件」美牛了

政黨不就是這樣,無法掌權的時候都比較接近人民,真正掌權了就又跟財團掛勾,所以人民本來就要利用政黨這種矛盾的特性來防止國家公權力濫行侵害人民,可悲的是就是有些人被洗腦到支持的政黨
回覆 www 在4/1/2012 2:35:03 PM的回覆:
康熙   在2012/4/1   下午   01:12:40的回覆:
就是有人只要KMT的做什麼事情就都是對的
以上護航的人都沒有辦法說明如果郝市府這麼站得住腳,現在立委與內政部都說要研議修法是說心酸的嗎?

-------------------

立委與內政部研議修法,就表示市府依「現行」法之作為站不住腳?

因為某法律將來有修法的可能性,所以「現行」法就不用遵守?

這樣法律何必三讀,只要有「修法研議」,人人都可以自行決定拒絕適用法律?
回覆 WWW.COM 在4/1/2012 2:54:38 PM的回覆:
市府依「現行」法之作為站的住腳,那為什麼北市府現在要宣佈其他申請強制拆除的都更案要暫緩實施?

北市府自己都難自圓其說,還要替北市府護航,言盡於此

回覆 www 在4/1/2012 3:06:24 PM的回覆:
暫緩實施是基於政治考量,有等於自認強制拆除是違法的?

若真自認強制拆除違法,怎麼會是暫緩,根本就應該宣布不再實施才對

還有,到底「現行」法要不要遵守?可以因為有修法研議就自行拒絕適用法律?
回覆 法肯定要依的 在4/1/2012 3:06:58 PM的回覆:
只是有人以數字利益為一切
消滅對方來達成目標
如台北
而有人以諸多考量各退一步
雙方和解來完成都更
如台南

都是依法行政
差別於公務員的態度要怎麼擺放而已


回覆 樂揚都更會影片曝光 在4/1/2012 3:19:44 PM的回覆:
http://www.nexttv.com.tw/vod/10167772?slug=news-feature

回覆 連這種話都說出來了 在4/1/2012 3:26:05 PM的回覆:
暫緩實施是基於政治考量,有等於自認強制拆除是違法的?

---------------------------
政治考量可以凌駕依法行政?
這種說法可以通的話其他申請強制拆除的建商可以向北市府申請國賠了吧

回覆 這種話都說出來了 在4/1/2012 3:29:40 PM的回覆:
若真自認強制拆除違法,怎麼會是暫緩,根本就應該宣布不再實施才對

還有,到底「現行」法要不要遵守?可以因為有修法研議就自行拒絕適用法律?
---------------------------
另外北市府本來靠勢已經把王家拆除了,現在怕在如此強硬下去將來可能會負更重的責任,當然只能對外宣稱暫緩
因為如果自己宣布不再實施,將來打國賠官司的時候,根本連防禦武器都沒有了,至少就算將來此都更惡法被修正,北市府還可以主張其不知道這是惡法來脫免責任
回覆 這種話都說出來了 在4/1/2012 3:43:40 PM的回覆:
最後會說出「暫緩實施是基於政治考量,有等於自認強制拆除是違法的?若真自認強制拆除違法,怎麼會是暫緩,根本就應該宣布不再實施才對」這段話的人不是還沒出社會的學生要不然就是工作環境太單純了,其實不只是公家機關,在私人公司也一樣,當發現自己某樣業務出問題時,馬上宣布不再實施絕對是最笨的方法,因為這無疑的是說自己明明知道這件事是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等)的卻要去做,將來絕對難以脫身,反而現在先宣布暫緩,既可以以拖待變,將來就算真的釋憲或修法之結果對自己不利,也可主張自己是善意的來脫免責任

回覆 爛政黨 在4/1/2012 5:17:41 PM的回覆:
民進黨總統選舉時,說大多數同意,建商不做都更,就「公辦都更」

現在才過2個多月

就「翻臉跟翻書一樣」!!




你要政策變動那麼大

至少時間久一點

還可以說是時空改變了

還說得過去


回覆 爛政黨 在4/1/2012 5:19:31 PM的回覆:
現在才過2個多月

就這樣亂搞

真的以為人民都是白痴哦



回覆 哈哈阿~ 在4/1/2012 5:27:15 PM的回覆:
果然又有仁兄又把"那個黨"拿出來當救援投手了~~
搞清楚現在的執政團隊和國會最多數黨是哪一個,   好嗎??
回覆 真是政客 在4/1/2012 5:32:05 PM的回覆:
都市更新是好事

歐美先進民主國家全都在做




可以台灣有一個政黨

選舉時說要擴大都更

說建商不做,政府來做

要「公辦都更」



沒想到沒選上,做在野黨,就翻臉在反都更

才選完2個月啊!!

會不會太誇張??


回覆 xxrun 在4/2/2012 7:16:31 AM的回覆:
王家有公開影本   在2012/4/1   下午   12:37:35的回覆:
第一封陳情書明確表明不參與合建
台北市政府發函強迫王家要說個數字
第二封陳情書才在不參與合建之外又提出數字
而自此似乎??就以此數字稱王家(拒建戶)為釘子戶??

此乃2億元之由來
王家已在相關的新聞評論節目中公開兩份陳情書之影本與市政府公函之影本
-----------------------------
依都更條例第19條之規定

王家想要不劃入就必須在事業計畫核定前提出申請

但王家是等到權變計劃都核定了才來說要退出

這怪誰哩

--------------------------
王家另外提及
雙掛號之通知書是寄到錯誤的地址
亦即
錯誤的投遞(郵局應查察是誰簽收的來釐清王家的說法)
是否發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此為王家據以不知有相關消息的原由
--------------------------
這已經被高等行政法打槍了

說您王家陳報給法院也是同一個地址

法院的通知您收得到

公聽會通知收不到?

擺明的就是想拒收

所以不採信王家的抗辯
========================
第三
該地區之圈地並非只有同意都更戶與王家兩組人馬
另有三組人馬
即
郭元益與兩組經濟價值較差的舊住宅區
就此圈地之裁量
即引發欺善怕惡與搶奪利潤的疑慮
否則應說明

郭元益與另外兩組較麻煩較無價值但土地市容重新規劃會更佳的為何要捨棄
=================
這點最高行政法院也說了

因為郭元益是新建的房屋

不符合都更劃定要件

且其與應公廟有面臨建築線

可單獨改建

當初劃定之時

雙方即以書面表示不願意參加

不向你王家從頭到尾都沒明確表示意見

而且屬於沒有建築線的袋地

無法自行改建

所以就必須劃入更新單元
回覆 疑問 在4/2/2012 7:54:05 AM的回覆:
王家與要都更的多數住戶
一為獨立獨棟的產權
一為集合式的共有
要不要合併圈在一起本有討論空間


然現在的法律邏輯前提是
集合式的共有多數決混充在獨立獨棟的分母中
產生了所謂的假象的多數決
更以此論證其一切的合法性
但實際上
在王家的那塊獨立獨棟的土地區域
並沒有多數決
其多數決是被虛擬的

真正有多數決的是存在集合式住宅那一部分



回覆 聯合報 在4/2/2012 8:43:48 AM的回覆:
南市都更案…牙科不賣   建商讓步

【聯合報╱記者修瑞瑩/台南報導】
2012.04.02   03:02   am


台北市文林苑都更案引發爭議,台南市唯一的都更案中西區的「南都戲院都更案」,已執行多年,區內同樣有「釘子戶」,但因不符合相關法令沒有強制拆除問題。
台南市區目前計畫提出的都更案不少,包括鐵路地下化、中國城及孔廟周邊等,但唯一已進入審查的案件只有南都戲院案,由於文林苑的案例,加上市區老房子相當多,引發民代關切。

都發局指出,南都戲院都更案,建商大約7、8年前陸續購買周邊的房產,買一棟拆一棟,目前取得大約700坪土地,其中面向西門路有一間老字號牙科診所,蔡姓地主以祖產理由至今不賣也不拆。

都發局表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只要多數地主或屋主同意,政府有權強拆房屋、強制更新,南都戲院一案是周邊房屋都拆除後,建商去年才提出都更案,更新土地範圍內只剩下牙科一棟房屋,根本沒有「多數地主同意」的問題,只要牙科不同意就不必納入都更範圍。

都發局表示,建商原本並未計畫提出都更案,後來為了容積獎勵才提,當時早就錯失處理「釘子戶」時機,更何況並非售價談不攏,而是牙科根本不賣,不算釘子戶;建商決定將該戶排除在都更之外,雖然對整體有影響但也無可奈何。

都發局人員私下表示,市區舊住戶的處理問題棘手,多數建商都怕曠日費時、造成財務負擔沈重,多年來只有一案。即使全案符合都更條例,但在南部不可能隨便拆別人的房子,不太可能像台北一樣強制拆屋,處理難度高很多。

【2012/04/02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南市都更案…牙科不賣   建商讓步   |   文林苑都更糾紛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7001291.shtml#ixzz1qq6BCHx8   
Power   By   udn.com   
回覆 xxrun 在4/2/2012 8:49:47 AM的回覆:
聯合報   在2012/4/2   上午   08:43:48的回覆:
南市都更案…牙科不賣         建商讓步



都發局指出,南都戲院都更案,建商大約7、8年前陸續購買周邊的房產,買一棟拆一棟,目前取得大約700坪土地,其中面向西門路有一間
老字號牙科診所,蔡姓地主以祖產理由至今不賣也不拆。

==================
看清楚了嗎?

什麼叫[面向西門路]

這就是都市更新劃定單元排除的要件之一

有獨立之建築線可以自行改建

而王家並不是

不劃入就是要804,796,802土地所有權人讓出一條讓其進出

二者條件完全不一樣,如何類比?
回覆 xxrun 在4/2/2012 8:52:56 AM的回覆:
疑問   在2012/4/2   上午   07:54:05的回覆:
王家與要都更的多數住戶
一為獨立獨棟的產權
一為集合式的共有
要不要合併圈在一起本有討論空間


然現在的法律邏輯前提是
集合式的共有多數決混充在獨立獨棟的分母中
產生了所謂的假象的多數決
更以此論證其一切的合法性
但實際上
在王家的那塊獨立獨棟的土地區域
並沒有多數決
其多數決是被虛擬的

真正有多數決的是存在集合式住宅那一部分
========================
都更條例的多數決是面積和所有權人數各自計算的

三者(土地/樓地板面積/人數)均要符合多數決方可成立

所以並沒有你說的問題

都更條例第22條參照



回覆 xxrun 在4/2/2012 9:02:08 AM的回覆:
王家的房子   在2012/3/31   下午   03:39:44的回覆:
是獨棟的透天厝,ok?
王家的房子   在2012/3/31   下午   03:41:24的回覆:
http://djyimg.com/i6/110714083957100383.jpg
=======================
這根本是在騙人不懂建築法

依據以下文章的圖說

http://disp.cc/b/163-3o0J

王家的土地乃面臨捷運高架橋

根本沒有建築線

如果他的主張可以成立

就是要犧牲大眾運輸交通的安全來成就王家的改建

而且其所擁有的803號土地前面還隔著一塊804

除非他把804號土地買下來

否則他是根本沒辦法劃定建築線的



回覆 疑問 在4/2/2012 9:06:55 AM的回覆:
都更條例的多數決是面積和所有權人數各自計算的

三者(土地/樓地板面積/人數)均要符合多數決方可成立

所以並沒有你說的問題

都更條例第22條參照

-----------------------------------------------------------

所以這意思是
土地/樓板面積/人數之數額
於獨立獨棟其計算之分母並沒有混充入集合式住宅的數目?!

那麼多數決9成以上是如何計算出的?

王家哪一區塊有幾戶??
是三戶嗎??
是兩戶不同意嗎??

請教...............










回覆 疑問 在4/2/2012 9:16:12 AM的回覆:
沒有建築線

為甚麼一定要設定王家日後一定要蓋豪華美廈
他王家願意永遠修補房舍過日子
那是他家的事
有何不可

為何要替他王家煩惱






回覆 xxrun 在4/2/2012 9:18:48 AM的回覆:
疑問   在2012/4/2   上午   09:06:55的回覆:
都更條例的多數決是面積和所有權人數各自計算的

三者(土地/樓地板面積/人數)均要符合多數決方可成立

所以並沒有你說的問題

都更條例第22條參照

-----------------------------------------------------------

所以這意思是
土地/樓板面積/人數之數額
於獨立獨棟其計算之分母並沒有混充入集合式住宅的數目?!

那麼多數決9成以上是如何計算出的?

王家哪一區塊有幾戶??
是三戶嗎??
是兩戶不同意嗎??

請教...............

====================

第   22   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
根據該條之規定

文林院的更新屬第11條的自行劃定

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其同意比例

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也就是說:

1.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三分之二

2.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

3.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4.所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四個要件都要成立才可能成立

可見其要件之嚴苛

所以同項後面又但書「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以放其成立要件


回覆 xxrun 在4/2/2012 9:21:21 AM的回覆:
疑問   在2012/4/2   上午   09:16:12的回覆:
沒有建築線

為甚麼一定要設定王家日後一定要蓋豪華美廈
他王家願意永遠修補房舍過日子
那是他家的事
有何不可

為何要替他王家煩惱

===========
因為公共安全

王家沒有建築線代表不符合消防安全

如果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

救災車輛將無法進入

其損及的不僅是王家自身的安全

更是其臨人建築的安全
回覆 疑問 在4/2/2012 9:22:54 AM的回覆:
1.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三分之二

2.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

3.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4.所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四個要件都要成立才可能成立

可見其要件之嚴苛

所以同項後面又但書「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以放其成立要件
-----------------------------------------------------


那這有沒有將集合式住宅的土地/人數/樓板面積混入獨立獨棟之分母??

請教.......







回覆 xxrun 在4/2/2012 9:25:38 AM的回覆:
疑問   在2012/4/2   上午   09:22:54的回覆:
1.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三分之二

2.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

3.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4.所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四個要件都要成立才可能成立

可見其要件之嚴苛

所以同項後面又但書「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以放其成立要件
-----------------------------------------------------


那這有沒有將集合式住宅的土地/人數/樓板面積混入獨立獨棟之分母??

請教.......
==============
不是跟您講得很清楚了

四個要件都要成立

你集合住宅的人數再多

土地面積未達多數還是不會過
回覆 疑問 在4/2/2012 9:44:11 AM的回覆:
不是跟您講得很清楚了

四個要件都要成立

你集合住宅的人數再多

土地面積未達多數還是不會過

---------------------------------------

那就是集合式住宅有計入分母的意思嗎

就土地面積
集合式住宅本來就大於獨立獨棟
這不是常態嗎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0:08:33 AM的回覆:
疑問   在2012/4/2   上午   09:44:11的回覆:
不是跟您講得很清楚了

四個要件都要成立

你集合住宅的人數再多

土地面積未達多數還是不會過

---------------------------------------

那就是集合式住宅有計入分母的意思嗎

就土地面積
集合式住宅本來就大於獨立獨棟
這不是常態嗎
================
先生請您去看一下市地重劃的相關規定好嗎?

事實上用土地面積來算同意比例就是市地重劃的精神

為什麼你還要扯不相干的集合住宅呢?

第   58   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
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回覆 @@ 在4/2/2012 10:21:36 AM的回覆:
違憲的條文還真多.
回覆 ? 在4/2/2012 11:10:05 AM的回覆:
哪裡有詳細的地號地圖可看?
回覆 不要落入都更法的陷阱 在4/2/2012 12:08:05 PM的回覆:
扯這麼一堆有用嗎?

這全部都是人家的遊戲規則,表面是依法,實質是建商的遊說。

要扯都更法跟台北市的自治法規,先看看這樣的法是如何立出來的!

所以:討論相關法規等於「落入陷阱」=「循環論證」,這樣一來「根本無法找出為何會有拆屋的『爭議』」!

懂嗎?

!

既然房子也拆了,就等釋憲與修法。

真是的,說也說不聽,不知道是誰看不懂中文!
回覆 註:還好意思 在4/2/2012 12:17:54 PM的回覆:
李鴻源真的還好意思說都根法不是惡法?相關的程序完全沒有依憲法保裁人民財產的精神來立法,

就像之前李鴻源說不符居住正義,裝作他不是內政部長,裝作他不是營建署的長官似的,真的不知道是「從哪裡學來」的?!

竟然還說這是地方政府的職權?

先看看都更法當初營建署是如何立出來的吧?!

受不鳥。
回覆 註2.贊同李敖說法 在4/2/2012 12:21:23 PM的回覆:
郝龍斌也不必在那�婺侅d天憫人,「真   的   是   夠   了!」

李敖批評郝龍斌「投機分子」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文林苑都市更新惹議,前立委李敖今(1)日被詢及,國民黨前中常委連勝文是否有可能取代台北市長郝龍斌的地位。李敖砲火全開,批評連勝文當上中常委是因為父親是前副總統連戰,而郝龍斌是「投機分子」。

---------------------


回覆 快修法! 在4/2/2012 12:33:08 PM的回覆:
李鴻源:都更修法   半年內完成   
   
【聯合報╱記者黃莞皓、李順德/連線報導】   2012.04.02   03:02   am   
   
內政部長李鴻源昨出席新北市兒童節活動時表示,都更修法將重新討論和民眾有切身關係的「比例問題」和「強制拆建的權力」,「一定會在三個月內把修訂後的都更條例法送出內政部大門、再出行政院大門」,六個月內完成修法。   

李鴻源昨天受訪時也說,台北文林苑都更案只是個案,不能拿來做通案處理。都更條例不可能刪除「強制拆建」的法源,有些建築物,因地震、颱風等因素變成危樓,若在尋求都更的過程,有一兩棟業主拒遷,還是得依賴「強制拆除」的法源。   

李鴻源表示,文林苑都更案如果不能好好處理,他擔心全國一千一百多件的都更案,都很難推動。   

李鴻源說,不是每個都更案都會碰到強制拆除的問題,全國一千多件都更案,「有爭議的並不多」,地方首長仍可根據現有法令做出判斷。「倒也不必把所有都更都暫停」,若遇到爭議,則會建議等新版都更條例出來再處理。內政部會把文林苑當作教訓,「以後都更會更嚴謹的施作」。   

他也表示,文林苑是獨門獨院的建築,王家又位於基地的邊邊,若是當初表達不願參加的意見,「王家是可以畫出基地外的」。至於王家在官方送達文書   (雙掛號)為何沒表達意見?沒表達「不同意」的意見,是否視同同意,李鴻源說,未來可以深入討論。   

台北市都更處處長林崇傑在臉書發文表示「真正的悲哀是我們都知道都市更新體制是社會結構使然…於是明明法律在那裡,政論者、教授、專家都只敢回過來打基層依法執行者」表達委屈。   

李鴻源說,體諒第一線同仁辛苦,也體諒王家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未來在新法上希望多賦予被拆戶更多表達意見的空間。
   


回覆 疑問 在4/2/2012 12:35:49 PM的回覆:
我的意思是指
集合式住宅該所有權
對內當然是毫無疑問的採取多數決定生死(30多票的百分比)
但對外
尤其是
對於其他獨立獨棟所有權為1的其他所有權人
於此情況之下
所謂的多數決
集合式住宅是要
以1為計算單位來與獨立獨棟計算多數決
或是以30為計算單位來與獨立獨棟計算多數決
若是後者
法律條文的多數決就是明明白白的大吃小
吃定所有權為1的所有權人
但冠上多數決的美名

於實際運作上
這大概就是獨立獨棟所有權為1的所有權人
一但排斥或拒絕
建商與市府不必理會或以文言文回答問題
無須以較親民的非法律言語與辭彙做溝通並說明程序與後果

反正聽不懂或不知法律效果
那是你家的事
我已圈地且還有多數決來依法行使程序



回覆 看到沒? 在4/2/2012 12:37:41 PM的回覆:
扯東扯西,打混仗阿?

----------------
他也表示,文林苑是獨門獨院的建築,王家又位於基地的邊邊,若是當初表達不願參加的意見,「王家是可以畫出基地外的」。

至於王家在官方送達文書         (雙掛號)為何沒表達意見?沒表達「不同意」的意見,是否視同同意,李鴻源說,未來可以深入討論。   

--------------------------------
沒關係!繼續扯,繼續裝作沒看到!

「王家是可以畫出基地外的」-------->看到沒?煩死人了!


回覆 @@ 在4/2/2012 12:43:03 PM的回覆:
爛都更條例.
回覆 @@ 在4/2/2012 12:48:35 PM的回覆:
不知道寫這個都更條例的人,行政法是誰教的?
回覆 要問 在4/2/2012 12:50:43 PM的回覆:
當初營建署是如何寫出這樣的條文的啦!

吃人夠夠,還能煞有其事的逐條討論,拜託!都拆了,大家還不知道嗎?是依法行政,大家也知道了,問題是:這不是爭議發生的原因...........

ok?

懂嗎?

受不鳥!
回覆 註 在4/2/2012 12:56:40 PM的回覆:
想拿依法行政四個字就想擺平爭議嗎?騙大家是不懂法律的笨蛋是不是?騙大家是不懂建築法規這高深莫測的法是不是?

依法行政?吃屎啦!

依惡法行政。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2:59:09 PM的回覆:
看到沒?   在2012/4/2   下午   12:37:41的回覆:
扯東扯西,打混仗阿?

----------------
他也表示,文林苑是獨門獨院的建築,王家又位於基地的邊邊,若是當初表達不願參加的意見,「王家是可以畫出基地外的」。

至於王家在官方送達文書     (雙掛號)為何沒表達意見?沒表達「不同意」的意見,是否視同同意,李鴻源說,未來可以深入討論。         

--------------------------------
沒關係!繼續扯,繼續裝作沒看到!

「王家是可以畫出基地外的」-------->看到沒?煩死人了!
=================
原來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也是打混帳?

您好大的官威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
              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
              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
              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
              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
              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
              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
              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
              同。


回覆 台北市政府活該! 在4/2/2012 1:00:08 PM的回覆:
函詢營建署,之前就說了,這部法就是營建署送出來的,你還函詢他有沒有違憲?裝傻阿?裝死阿?..............馬的咧!

如果落得這步田地,以為可以被讚美是有魄力,依法行政.....如今呢?

真得很好笑ㄝ!

為什麼不去聲請釋憲呢?台北市政府做不到嗎?

不想做而已啦!所以函詢營建署也是做個樣子而已,自己不敢負責要背書而已.......

就這麼簡單,不是嗎?

!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01:27 PM的回覆:
看到沒?   在2012/4/2   下午   12:37:41的回覆:
扯東扯西,打混仗阿?
沒關係!繼續扯,繼續裝作沒看到!

「王家是可以畫出基地外的」-------->看到沒?煩死人了!
===========
再來閣下大蓋沒聽過什麼叫行政計畫確定程序的失權效吧!

要不要去請你的行政法老師

逾越此一期間的法律效果為何啊?

到底是誰再那邊扯五四三打混仗的!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03:09 PM的回覆:
台北市政府活該!   在2012/4/2   下午   01:00:08的回覆:
函詢營建署,之前就說了,這部法就是營建署送出來的,你還函詢他有沒有違憲?裝傻阿?裝死阿?..............馬的咧!

如果落得這步田地,以為可以被讚美是有魄力,依法行政.....如今呢?

真得很好笑ㄝ!

為什麼不去聲請釋憲呢?台北市政府做不到嗎?

不想做而已啦!所以函詢營建署也是做個樣子而已,自己不敢負責要背書而已.......

就這麼簡單,不是嗎?
===============
那就等您去釋憲如何?

在這邊吵是沒有用的

有沒有違憲是大法官說了算

不是您說了算
回覆 真的ㄟ 在4/2/2012 1:03:47 PM的回覆:
原來我們台大法律的高材生就還是只能這樣玩............

我說你循環論證你還不承認喔?

現在拿最高行政法院出來嚇人阿?

等大法官出來鐵定嚇死你!

最高行政法院也只是依法裁判而已,也只能依法裁判而已,除非他們在審判的時候覺得有違憲疑義,也只能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所以

你的問題等聲請釋憲出來就會有答案,靜待!

不用急。
回覆 喂! 在4/2/2012 1:05:00 PM的回覆:
再來閣下大蓋沒聽過什麼叫行政計畫確定程序的失權效吧!

要不要去請你的行政法老師

逾越此一期間的法律效果為何啊?

到底是誰再那邊扯五四三打混仗的!

-----------------
那你去罵李鴻源阿!

受不鳥。可不可以換新招阿?

回覆 誰跟你吵! 在4/2/2012 1:06:17 PM的回覆:
那就等您去釋憲如何?

在這邊吵是沒有用的

有沒有違憲是大法官說了算

不是您說了算

----------------
奇怪咧!就說過這是憲法層次的問題,你不就只會拼命拿現行法規來說嘴嗎?

真的是喔,你可以繼續再裝作不知道!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06:21 PM的回覆:
真的ㄟ   在2012/4/2   下午   01:03:47的回覆:
原來我們台大法律的高材生就還是只能這樣玩............

我說你循環論證你還不承認喔?

現在拿最高行政法院出來嚇人阿?

等大法官出來鐵定嚇死你!

最高行政法院也只是依法裁判而已,也只能依法裁判而已,除非他們在審判的時候覺得有違憲疑義,也只能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所以

你的問題等聲請釋憲出來就會有答案,靜待!

不用急。
=============
好啊

我等啊

如果大法官釋憲出來不違憲你要怎麼辦?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07:15 PM的回覆:
誰跟你吵!   在2012/4/2   下午   01:06:17的回覆:
那就等您去釋憲如何?

在這邊吵是沒有用的

有沒有違憲是大法官說了算

不是您說了算

----------------
奇怪咧!就說過這是憲法層次的問題,你不就只會拼命拿現行法規來說嘴嗎?

真的是喔,你可以繼續再裝作不知道!
==============
我說過了

請您去釋憲

大法官宣告違憲再來說不遲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08:38 PM的回覆:
喂!   在2012/4/2   下午   01:05:00的回覆:
再來閣下大蓋沒聽過什麼叫行政計畫確定程序的失權效吧!

要不要去請你的行政法老師

逾越此一期間的法律效果為何啊?

到底是誰再那邊扯五四三打混仗的!

-----------------
那你去罵李鴻源阿!

受不鳥。可不可以換新招阿?
===========
原來一個行政首長說的話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還有效

那您乾脆廢掉法律好了

所有的法律都是行政首長說了算

回覆 ㄟ! 在4/2/2012 1:11:02 PM的回覆:
好啊

我等啊

如果大法官釋憲出來不違憲你要怎麼辦?

------------------
你不用急。

甚麼怎麼辦?

如果?看來你之前用的比例原則審查自己也沒把喔?!


乖喔!
回覆 王家已經聲請了 在4/2/2012 1:12:33 PM的回覆:
我說過了

請您去釋憲

大法官宣告違憲再來說不遲

------------
喂!台大高材生!我是當事人嗎?我是被判決人嗎?

我去聲請?你   憲   法   老   師   是   誰   阿?


真是的。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14:53 PM的回覆:
   ㄟ!   在2012/4/2   下午   01:11:02的回覆:
好啊

我等啊

如果大法官釋憲出來不違憲你要怎麼辦?

------------------
你不用急。

甚麼怎麼辦?

如果?看來你之前用的比例原則審查自己也沒把喔?!


乖喔!   

   
回覆      王家已經聲請了   在2012/4/2   下午   01:12:33的回覆:
我說過了

請您去釋憲

大法官宣告違憲再來說不遲

------------
喂!台大高材生!我是當事人嗎?我是被判決人嗎?

我去聲請?你         憲         法         老         師         是         誰         阿?


真是的。   
===================
我說過了

請您去找出一個大法官出來支持都更條例是違憲的

不然去找一個公法學者出來也可以

不您再這邊說再多都只是放屁而已

回覆 可不可以不要再 在4/2/2012 1:15:12 PM的回覆:
原來一個行政首長說的話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還有效

那您乾脆廢掉法律好了

所有的法律都是行政首長說了算

----------------------
又來了,又搬出最高行政法院了?我告訴你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有被宣告違憲的,你不要故意裝作不知道!

照你這種討論法,究還是只能在建築法規打轉,根本無法釐清爭議之所在,懂嗎?

真是的。

回覆 @@ 在4/2/2012 1:18:23 PM的回覆:
那最高法院的行政法是誰教的,

不會是翁吧?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18:31 PM的回覆:
可不可以不要再   在2012/4/2   下午   01:15:12的回覆:
原來一個行政首長說的話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還有效

那您乾脆廢掉法律好了

所有的法律都是行政首長說了算

----------------------
又來了,又搬出最高行政法院了?我告訴你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有被宣告違憲的,你不要故意裝作不知道!

照你這種討論法,究還是只能在建築法規打轉,根本無法釐清爭議之所在,懂嗎?

真是的。
=========
??????

原來有人判例和判決傻傻分不清啊

再來我從到尾講的都是都更條例

什麼時候跑出一條建築法了

您的邏輯是不是錯亂了

還有說的很清楚了

請找出ㄧ位大法官或公法學者支持您的違憲論

不然您再這邊說在多都只是您一個人的意見而已



回覆 看來 在4/2/2012 1:20:36 PM的回覆:
看來我們台大法律高材生不知道違憲審查的標的只限於包括法院的判例等,不包括判決本身。
回覆 @@ 在4/2/2012 1:21:32 PM的回覆:
幸好我行政法不是翁教的,好險.
回覆 註 在4/2/2012 1:21:49 PM的回覆:
判決本身的違憲審查只有間接的一件,而且後來大法官就不敢了,我們的台大法律高材生大概也不知道吧?!
回覆 不要再提翁岳生了 在4/2/2012 1:22:49 PM的回覆:
真的!讓他好好退休,養老。

老師年紀大了,不要托老師下水,這是做學生的基本道理。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23:11 PM的回覆:
看來   在2012/4/2   下午   01:20:36的回覆:
看來我們台大法律高材生不知道違憲審查的標的只限於包括法院的判例等,不包括判決本身。
===============
真是作賊的喊抓賊了

我明明說的最原來一個行政首長說的話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還有效

不知道是誰提出最高法院判例被宣告違憲的啊

再掰嗎
回覆 喂! 在4/2/2012 1:25:32 PM的回覆:
再來我從到尾講的都是都更條例

什麼時候跑出一條建築法了

--------------
這樣也能嘴砲喔?

好阿!我也來嘴泡一下!

進修課程   建築法規
六、都市更新、都市設計及開發許可法令

嘴砲喔!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25:52 PM的回覆:
註   在2012/4/2   下午   01:21:49的回覆:
判決本身的違憲審查只有間接的一件,而且後來大法官就不敢了,我們的台大法律高材生大概也不知道吧?!
==========
你找錯對象了

你該問以下這位先生才對的

是他說大法官可以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

我明明記得我說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怎麼還有大法官審查的問題

============================
可不可以不要再   在2012/4/2   下午   01:15:12的回覆:
原來一個行政首長說的話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還有效

那您乾脆廢掉法律好了

所有的法律都是行政首長說了算

----------------------
又來了,又搬出最高行政法院了?我告訴你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有被宣告違憲的,你不要故意裝作不知道!

照你這種討論法,究還是只能在建築法規打轉,根本無法釐清爭議之所在,懂嗎?

真是的。
=====================
回覆 邏輯謬誤! 在4/2/2012 1:27:04 PM的回覆:
真是作賊的喊抓賊了

我明明說的最原來一個行政首長說的話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還有效

不知道是誰提出最高法院判例被宣告違憲的啊

再掰嗎

--------------
甚麼掰不掰?

奇怪!不是你一直拿最高行政法院出來說嘴的嗎?

你邏輯還好吧?are   you   ok?

!
回覆 @@ 在4/2/2012 1:28:52 PM的回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Px300rdu2w

------------------------------------------------------------------

幸好不是我老師.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29:15 PM的回覆:
邏輯謬誤!   在2012/4/2   下午   01:27:04的回覆:
真是作賊的喊抓賊了

我明明說的最原來一個行政首長說的話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還有效

不知道是誰提出最高法院判例被宣告違憲的啊

再掰嗎

--------------
甚麼掰不掰?

奇怪!不是你一直拿最高行政法院出來說嘴的嗎?

你邏輯還好吧?are         you         ok?

!
============
對啊

我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您扯大法官審查最行政法[判例]

到底是誰邏輯有問題啊?

什麼時候我國大法官可以個案審查行政法院的判決了
回覆 就是我啦! 在4/2/2012 1:29:48 PM的回覆:
你找錯對象了

你該問以下這位先生才對的

是他說大法官可以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

我明明記得我說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怎麼還有大法官審查的問題

-----------------
你不要冤枉好人。

你想玩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嗎?

真是的。

繼續裝阿!
回覆 喂! 在4/2/2012 1:32:24 PM的回覆:
對啊

我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您扯大法官審查最行政法[判例]

到底是誰邏輯有問題啊?

什麼時候我國大法官可以個案審查行政法院的判決了

----------------
這樣你也要跟我扯阿?

違憲審查的,當然是系爭判決所引用的建築法規阿,這還要說嗎?

奇怪ㄝ!真的啦!你憲法老師是誰呢?大家都知道的違憲審查標的只有你這位台大法律高材生不知道嗎?

還能拿出來說嘴喔?

拜託!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32:47 PM的回覆:
就是我啦!   在2012/4/2   下午   01:29:48的回覆:
你找錯對象了

你該問以下這位先生才對的

是他說大法官可以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

我明明記得我說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怎麼還有大法官審查的問題

-----------------
你不要冤枉好人。

你想玩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嗎?

真是的。

繼續裝阿!
===============
我很好奇啊

我明明說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怎麼會跑出一個大法官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的問題?

您是不是連討論的標的對象都搞不清楚?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34:46 PM的回覆:
----------------
這樣你也要跟我扯阿?

違憲審查的,當然是系爭判決所引用的建築法規阿,這還要說嗎?

奇怪ㄝ!真的啦!你憲法老師是誰呢?大家都知道的違憲審查標的只有你這位台大法律高材生不知道嗎?

還能拿出來說嘴喔?

拜託!
===========
您應該對以下這位先生說吧!

我說的明明是判決

怎麼還會有大法官審查判例的問題?

您麼二位私下解決一下吧!

====================
可不可以不要再         在2012/4/2         下午         01:15:12的回覆:
原來一個行政首長說的話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還有效

那您乾脆廢掉法律好了

所有的法律都是行政首長說了算

----------------------
又來了,又搬出最高行政法院了?我告訴你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有被宣告違憲的,你不要故意裝作不知道!

照你這種討論法,究還是只能在建築法規打轉,根本無法釐清爭議之所在,懂嗎?

真是的。
=====================
回覆 好! 在4/2/2012 1:35:38 PM的回覆:
我很有耐心跟你說分明:

1.因為你扯到最高行政法院系爭判決

2.我說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有被宣告違憲的

3.大法官審查的不是判決本身,當然是系爭判決所引法條

--------------
奇怪!大家都知道的違憲審查標的還要我教嗎?

這樣你也能跟我嘴砲喔?

!
回覆 xxrun 在4/2/2012 1:36:42 PM的回覆:
好!   在2012/4/2   下午   01:35:38的回覆:
我很有耐心跟你說分明:

1.因為你扯到最高行政法院系爭判決

2.我說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有被宣告違憲的

3.大法官審查的不是判決本身,當然是系爭判決所引法條

--------------
奇怪!大家都知道的違憲審查標的還要我教嗎?

這樣你也能跟我嘴砲喔?

!
===========
所以2=3?

您的邏輯是誰教的?

回覆 註 在4/2/2012 1:36:49 PM的回覆:
裁定。
回覆 懶的理你了 在4/2/2012 1:37:43 PM的回覆:
看來大家都知道的事,你偏偏要拿來跟我嘴砲。
回覆 你就繼續 在4/2/2012 1:40:58 PM的回覆:
扯你的建築法規吧!

至於釋憲結果,不用急啦!反正房子都拆了,急甚麼?

還有修法要快。

就這樣!
回覆 日本「釘子戶」 在4/3/2012 2:54:08 PM的回覆:
文/吳偉明

釘子戶問題反映城市急速發展中,政府、財團與業主的角力。在官商勾結的地方,民間私有財產缺乏法例及制度的保障,業主往往成為大財團的點心,任人魚肉。這些地方沒有釘子戶的生存空間,即使出現也是曇花一現。日本有健全法例保障民間私有財產,只要業主堅持,政府及大財團也無何奈何,所以釘子戶特別多。這現象是好是壞,引起爭議。讓我介紹幾個日本有名的釘子戶事件。

事件一:成田機場內的釘子戶
1966年日本政府決定在成田興建國際機場,當地農戶群起反抗,甚至不惜使用武力保衛家園,史稱「三里塚鬥爭」。三里塚的鬥爭全盛期是上世紀的六、七十年代。即使到了41年後的今天,仍有若干死硬派堅持不賣地給政府,所以成田機埸內仍有私人農地及房屋,令成田機場的擴建工程受阻。三里塚的農民才是史上最牛釘子戶。

事件二:大阪枚方市百貨店天台的釘子戶
1972年丸物在大阪枚方市買地建百貨公司,有一戶人家死也不賣不走,結果與丸物達起協議,丸物答應在百貨公司建成後在屋頂重建該戶的房屋。1977年枚方丸物百貨店改稱枚方近鐵百貨店,屋頂房屋仍在。

事件三:筑波大學內的釘子戶
1973年日本政府決定在茨城縣筑波建一大型綜合國立大學,不少農戶不肯賣地遷走,結果校園內有很多屬於私人擁有的農田及果園。我在1985-1988留學筑波時便看見很多大學內的私人農地,這情況至今不變。

以上的例子可見日本釘子戶可堅持三、四十年,這是很有趣的現象,相信在內地及香港都沒有可能出現。
●作者吳偉明,香港中文大學日本研究學系副教授。


原文網址:   日本滿街都是「釘子戶」 成田機場三里塚農民   |   ETtoday論壇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03/36326.htm#ixzz1qxRuDaV8

回覆 xyz 在4/3/2012 3:37:48 PM的回覆:
1.
建商+36戶,劃出一條路來給王家,讓王家有建築線,但代價可能超過1億
(建商+36戶一定是瘋了才會同意)
2.
王家出錢跟建商+36戶買地,讓王家有建築線,但代價可能超過1億
(王家一定要瘋了才會同意)
3.
王家自己把房子拆了,種花花草草改成綠地,因為沒有建築物,
以後也不會改建,所以就不用納入都更
(王家一定要瘋了才會同意)

所以這種沒有建築線的房子才是最有資格當釘子戶的,
只要一戶不同意,就沒辦法都更,你想踢他出去都沒辦法
回覆 王家位置圖 在4/3/2012 3:48:08 PM的回覆:
似乎沒有市府與建商所說得那麼糟糕?????
似乎與中南部高速公路旁的住家類似?????

第一張
http://www.google.com.tw/imgres?q=%E7%8E%8B%E5%AE%B6%2B%E9%83%BD%E6%9B%B4&start=301&hl=zh-TW&sa=X&biw=1024&bih=475&tbm=isch&prmd=imvnsu&tbnid=sWTSBrlbqBVzLM:&imgrefurl=http://news.sdchina.com/show/2261483_2.html&docid=Klqoi9oXZgc_wM&imgurl=http://img.sdchina.com/news/20120401/c01_0d3ffe7c-eab7-479d-ab7f-66d68b07fa55_1.gif&w=500&h=402&ei=Pah6T8OiDebsmAX9ponPAw&zoom=1&iact=hc&vpx=733&vpy=98&dur=286&hovh=201&hovw=250&tx=175&ty=102&sig=100714339061013676485&page=22&tbnh=139&tbnw=173&ndsp=15&ved=1t:429,r:9,s:301




第二張
http://www.google.com.tw/imgres?q=%E7%8E%8B%E5%AE%B6%2B%E9%83%BD%E6%9B%B4%2B%E4%BD%8D%E7%BD%AE&hl=zh-TW&biw=1024&bih=475&tbm=isch&tbnid=tBMOzz1hl_ARTM:&imgrefurl=http://e-info.org.tw/node/75482&docid=YEHlTkxi2AMQbM&imgurl=http://farm8.staticflickr.com/7221/7007882421_a363b272e9_o.jpg&w=650&h=456&ei=uKh6T5KrG4_KmAXPlszqAw&zoom=1&iact=hc&vpx=85&vpy=148&dur=6667&hovh=188&hovw=268&tx=101&ty=105&sig=100714339061013676485&page=1&tbnh=125&tbnw=158&start=0&ndsp=12&ved=1t:429,r:0,s:0



第三張
http://www.google.com.tw/imgres?q=%E7%8E%8B%E5%AE%B6%2B%E9%83%BD%E6%9B%B4&start=99&hl=zh-TW&sa=X&biw=1024&bih=475&tbm=isch&prmd=imvnsu&tbnid=gl0WMrwVb3hGAM:&imgrefurl=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7503&docid=zjBrO4jVwqHufM&imgurl=http://farm7.staticflickr.com/6225/6876084482_7335426ae6_c.jpg&w=800&h=598&ei=Bah6T_GqKenjmAXHxo3rAw&zoom=1&iact=hc&vpx=723&vpy=113&dur=536&hovh=194&hovw=260&tx=149&ty=91&sig=100714339061013676485&page=8&tbnh=137&tbnw=183&ndsp=14&ved=1t:429,r:13,s:99




回覆 xyz 在4/3/2012 4:00:05 PM的回覆:
那條是捷運高架橋

基於公共安全是不可能可給你作為建築線的

第四十五條(公告禁建或限建範圍)
  為興建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行車安全,主管機關於規劃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或限建範圍,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回覆 又來了 在4/3/2012 6:01:39 PM的回覆:
又再扯甚麼建築線了,煩不煩阿?

回覆 xyz 在4/3/2012 6:06:51 PM的回覆:
又來了   在2012/4/3   下午   06:01:39的回覆:
又再扯甚麼建築線了,煩不煩阿?
===============
有人看不懂中文喔

------------------------------
為興建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行車安全......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或限建範圍
-------------------------------------

最好是大家可以不管建築法規隨便亂蓋

出了事您負責?


回覆 好啦好啦! 在4/3/2012 6:11:34 PM的回覆:
你喜歡扯建築線,袋地,袋地通行權就繼續扯................

反正你的理由也講得夠清楚了,也知道你的立場了,不必一直重複。

回覆 xyz 在4/3/2012 6:17:27 PM的回覆:
好啦好啦!   在2012/4/3   下午   06:11:34的回覆:
你喜歡扯建築線,袋地,袋地通行權就繼續扯................

反正你的理由也講得夠清楚了,也知道你的立場了,不必一直重複。
=================
再來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依下列各款劃定之範圍,均屬禁建範圍:
一,高架段之路線及車站:水平方向為自捷運設施結構體外緣起算向
外六公尺以內,垂直方向為自地面起算向上至捷運設施或行車安全之最小淨空以內,其有屋頂者則向上至屋頂結構上緣以內,兩者所形成之封閉區域(如示意圖一、示意圖二)。

不用扯建築線

光是這六公尺範圍內的禁建

這可以把你王家改建夢堵死了


回覆 邏輯謬誤 在4/3/2012 6:18:08 PM的回覆:
只要一戶不同意,就沒辦法都更,你想踢他出去都沒辦法

-------------
喂!你是故意裝作沒看到還是怎樣?

明明就拆了,你還說沒辦法都更,又說想踢出去都沒辦法?

你以為人家想留阿?

真好笑!

拜託講話能不能有點邏輯阿?!
回覆 ? 在4/3/2012 6:20:33 PM的回覆:
不用扯建築線

光是這六公尺範圍內的禁建

這可以把你王家改建夢堵死了

--------------
你能不能先告訴我們是先有王家的祖厝還是先有捷運?

阿現在是怎樣?明明就已經拆了,你現在還要扯到不能<改建>?

回覆 xyz 在4/3/2012 6:21:04 PM的回覆:
邏輯謬誤   在2012/4/3   下午   06:18:08的回覆:
只要一戶不同意,就沒辦法都更,你想踢他出去都沒辦法

-------------
喂!你是故意裝作沒看到還是怎樣?

明明就拆了,你還說沒辦法都更,又說想踢出去都沒辦法?

你以為人家想留阿?

真好笑!

拜託講話能不能有點邏輯阿?!
================
是是您邏輯好

那可不可以告訴我

王家現在打撤銷建築執照(霸佔工地)的訴求在幹什麼啊?

可別爭眼說瞎話喔
回覆 霸占工地? 在4/3/2012 6:23:25 PM的回覆:
那個地是誰的?
甚麼霸占工地?

市政府依法拆了王家,地變建商了的嗎?

你最好不要告訴我王家拆了(依法),王家現在埋鍋造飯市政府也有權力代執行驅趕!

回覆 xyz 在4/3/2012 6:25:23 PM的回覆:
?   在2012/4/3   下午   06:20:33的回覆:
不用扯建築線

光是這六公尺範圍內的禁建

這可以把你王家改建夢堵死了

--------------
你能不能先告訴我們是先有王家的祖厝還是先有捷運?

阿現在是怎樣?明明就已經拆了,你現在還要扯到不能<改建>?
=============
拆除跟能不能改建有什麼關係?




回覆 我問你你又問我? 在4/3/2012 6:27:33 PM的回覆:
拆除跟能不能改建有什麼關係?

---------------
現在都拆了,扯到改建幹嘛?

如果沒拆,王家也不能改建(依你所言),阿你這麼關心王家能不能改建喔?

回覆 xyz 在4/3/2012 6:28:18 PM的回覆:
霸占工地?   在2012/4/3   下午   06:23:25的回覆:
那個地是誰的?
甚麼霸占工地?

市政府依法拆了王家,地變建商了的嗎?

你最好不要告訴我王家拆了(依法),王家現在埋鍋造飯市政府也有權力代執行驅趕!
=============
閣下又自打嘴巴囉

不是說拆了就可以都更了嗎?

怎麼現在又玩起搭帳棚的遊戲了?

xyz   在2012/4/3   下午   06:21:04的回覆:
邏輯謬誤         在2012/4/3         下午         06:18:08的回覆:
只要一戶不同意,就沒辦法都更,你想踢他出去都沒辦法
-------------
喂!你是故意裝作沒看到還是怎樣?

明明就拆了,你還說沒辦法都更,又說想踢出去都沒辦法?
回覆 @@ 在4/3/2012 6:29:48 PM的回覆:
又見祭品文!網友:罷免郝龍斌成功 我請大家吃王品

文林苑都更案引發民怨沸騰,網友批評台北市長郝龍斌應對此負責,甚至揚言罷免。有一名網友在提案罷免郝龍斌的討論文章中,推文表示「郝龍斌被罷免成功的話   我請每個推文的人吃王品」引起廣大迴響。

郝龍斌在拆除當天,公開表示一切依法行政,並無不妥;卻在第二天為此掉淚,並表示都更法規確有不妥,須做修正,被立委陳其邁批為「鱷魚的眼淚」。另外,PTT與臉書網友皆疾呼罷免郝龍斌,郝龍斌下台。一名網友推文表示,如郝龍斌罷免成功的話,將請所有推文的人吃王品。另一位網友也跟著推文:他真的請了的話,我再加請一份。

▼網友表示如成功罷免郝龍斌,將請所有網友吃王品。(圖/翻攝PTT)


兩段言論引來超過100位網友熱烈推文,直呼「為了王品,一定要簽署同意。」,或建議發起人去師大商圈擺攤連署,想必會獲得當地居民熱烈響應。假設以王品套餐一份1300元來計算,請100份套餐恐須花13萬才行。這是在「尼克隊贏球就請吃雞排」的祭品文後再次出現的祭品文,如罷免案如實執行,郝龍斌真的為此下台,想必很多人都有口福了。

------------------------------------------------------------------------------------

討論一下罷免要件.

回覆 喂! 在4/3/2012 6:31:21 PM的回覆:
反正你就是還是想嘴砲就是了?

你就是不回答就是了?

地是誰的?

追本溯源就是人家王家根本自始至終都不同意,而因為都更法的惡法導致王家依法被拆,現在王家被拆了就只能矇不吭聲嗎?

到底現在已經拆了只剩下空地的王家第是誰的阿?王家不能埋鍋造飯嗎?

不要本末倒置好不好?

這不是最基本的邏輯嗎?

!
回覆 xyz 在4/3/2012 6:34:02 PM的回覆:
喂!   在2012/4/3   下午   06:31:21的回覆:
反正你就是還是想嘴砲就是了?

你就是不回答就是了?

地是誰的?

追本溯源就是人家王家根本自始至終都不同意,而因為都更法的惡法導致王家依法被拆,現在王家被拆了就只能矇不吭聲嗎?

到底現在已經拆了只剩下空地的王家第是誰的阿?王家不能埋鍋造飯嗎?

不要本末倒置好不好?

這不是最基本的邏輯嗎?
================
對啊你可埋鍋造飯

但在埋鍋造飯前請先檢視一下自己的邏輯好嗎

不要前後論點自打嘴巴好嗎

=============
邏輯謬誤         在2012/4/3         下午         06:18:08的回覆:
只要一戶不同意,就沒辦法都更,你想踢他出去都沒辦法

-------------
喂!你是故意裝作沒看到還是怎樣?

明明就拆了,你還說沒辦法都更,又說想踢出去都沒辦法?
回覆 xyz 在4/3/2012 6:35:56 PM的回覆:
我問你你又問我?   在2012/4/3   下午   06:27:33的回覆:
拆除跟能不能改建有什麼關係?

---------------
現在都拆了,扯到改建幹嘛?

如果沒拆,王家也不能改建(依你所言),阿你這麼關心王家能不能改建喔?
===========
已經拆除跟討論改建有什麼關係?

這二者有什麼必然的ˊ因果關係嗎?

回覆 呵呵... 在4/3/2012 6:37:07 PM的回覆:
我邏輯沒問題。
說甚麼踢不出去,沒辦法都更是你講的,ok?

你不要打混仗,我問你地現在是誰的?王家能不能埋鍋造飯?

請   回   答!
回覆 王品耶@@ 在4/3/2012 6:38:31 PM的回覆:
            第76條,「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第81條,「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第90條,「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若依照中選會的公告,上次市長選舉,台北市有選舉權人數為204萬5925;因此要罷免郝龍斌,須4萬919位台北市選舉人提案,30天內獲得26萬5971選舉人連署,就可以開始進行罷免投票,最後經102萬2963人同意,即可成案。

------------------------------------------------------------------------------
門檻還蠻低的,這樣多數人的利益也會被維護到.
回覆 xyz 在4/3/2012 6:39:35 PM的回覆:
呵呵...   在2012/4/3   下午   06:37:07的回覆:
我邏輯沒問題。
說甚麼踢不出去,沒辦法都更是你講的,ok?

你不要打混仗,我問你地現在是誰的?王家能不能埋鍋造飯?

請         回         答!
=========
您的意思是王家埋鍋造飯=可以都更?

你的嘴巴不痛嗎?
回覆 甚麼因果關係? 在4/3/2012 6:39:37 PM的回覆:
既然你要<另外>扯改建,我不反對,那能否請你先回答是先有捷運還是先有王家祖厝?

回覆 xyz 在4/3/2012 6:41:52 PM的回覆:
甚麼因果關係?   在2012/4/3   下午   06:39:37的回覆:
既然你要<另外>扯改建,我不反對,那能否請你先回答是先有捷運還是先有王家祖厝?
==========
閣下還真會邏輯跳躍啊

我說王家不能改建當然是指大眾捷運興建之後啊

你反問我先有捷運還是先有王家祖厝

你不覺得這問題很可笑嗎?


回覆 奇怪!你都一直閃避 在4/3/2012 6:44:21 PM的回覆:
為什麼呢?

你說霸占工地,我問你地是誰的?你不回答!

連你要另外扯改建,我也不反對!那我問你是先有捷運還是先有王家祖厝,你連這個最基本的問題都要閃喔?

呵呵.....

回覆 xyz 在4/3/2012 6:48:26 PM的回覆:
奇怪!你都一直閃避   在2012/4/3   下午   06:44:21的回覆:
為什麼呢?

你說霸占工地,我問你地是誰的?你不回答!

連你要另外扯改建,我也不反對!那我問你是先有捷運還是先有王家祖厝,你連這個最基本的問題都要閃喔?

呵呵..
----------------
對不起

我可不是閃

我只是覺得閣下這種邏輯跳躍的命題沒必要回答而已

先有捷運還是先王家跟能不能改建沒什麼邏輯上的關係

土地現在就是王家也掩蓋不了閣下自打嘴巴的事實

(前面才說可以都更現在要主張土地是王家王家可以繼續抗爭阻擾都更)
回覆 逛書局看到的 在4/3/2012 7:21:43 PM的回覆:
王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委託律師蔡志揚著

圖解!良心律師教你看穿都更法律陷阱
   
作者:蔡志揚

內容簡介
屋主、地主泣訴的都更法律大麻煩,
有天你可能也會面臨!

建商爭搶都更,竟是為了容積獎勵?
都更老屋換新屋,室內坪數一坪換一坪?
建商代抽籤?小心分配到廉價樓層位置!
公聽會重要嗎?不參加當心權益流失!
亂簽同意書,權益白白拱手讓人!

除了都更利益,更該看懂法律!
首購族、投資客,中古屋主、地主      必看!
真實血淚案例10案+都更屋主30問+絕對要懂的都市更新法18條
專精都更紛爭案件的良心律師,有許多話要告訴你!

你想買中古屋嗎?還是正住在其中?
你知道都市更新是什麼?都更房價如何估算?如何遠離黑心建商陷阱?
所有都更屋主最想詢問的疑難雜症,良心律師深入解答!
現在就該懂的都市更新法,絕對是中古屋主、地主必備法律寶典。

本書將艱澀的都市更新法律條文,轉換為淺顯易懂的圖解與表格,
由專精都更的律師告訴你,老屋換新屋前一定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深入剖析建商在玩什麼把戲,屋主們又該如何自救與自保!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514423
   
回覆 .......... 在4/4/2012 12:27:42 AM的回覆:
xyz   在2012/4/3   下午   06:17:27的回覆:
好啦好啦!         在2012/4/3         下午         06:11:34的回覆:
你喜歡扯建築線,袋地,袋地通行權就繼續扯................

反正你的理由也講得夠清楚了,也知道你的立場了,不必一直重複。
=================
再來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依下列各款劃定之範圍,均屬禁建範圍:
一,高架段之路線及車站:水平方向為自捷運設施結構體外緣起算向
外六公尺以內,垂直方向為自地面起算向上至捷運設施或行車安全之最小淨空以內,其有屋頂者則向上至屋頂結構上緣以內,兩者所形成之封閉區域(如示意圖一、示意圖二)。

不用扯建築線

光是這六公尺範圍內的禁建

這可以把你王家改建夢堵死了

----------------------------------------------








其實不需要改建
就原有舊房修補或修建即可(這也是台灣透天厝的常態)
法律專業是不能否決建築專業或建築技術的
更不能睜眼說瞎話掩飾有此專業技術的存在
(只要適時維護...古蹟都可撐一兩百年....)
即使王家把房子空下養蚊子
或是讓它成為荒地
(這樣其實更好更安全...完完全全符合法律禁建之意旨...)
也是人家爽就好


再者
眾捷運沿線而建商看不上眼的小透天不知凡幾
沒幾千戶也有幾百戶吧


就是倒楣在
拆了王家利潤比較高





回覆 聯合報 在4/4/2012 7:48:12 AM的回覆:
民主放緩城市發展?   文林苑案博鰲論戰

文林苑都更案在台北市掀起波瀾,也在博鰲城市論壇引發一場「民主是否延緩城市發展?」論戰,台北市副市長丁庭宇在會中仍然堅持民主信念,他表示,民主是一個價值觀,守法也是一個價值觀,需要耐心、時間、談判及民主方式解決問題。
博鰲亞洲論壇今年邀請台北市長郝龍斌擔任「亞洲城市的未來」與談人,但文林苑都更案台北市政府執行代為拆除王家,引發激烈抗爭,郝龍斌取消行程,由丁庭宇代表與會。

博鰲城市論壇主持人、SOHO中國大陸首席執行官張欣說,四年前她第一次到台北,第一印象讓她非常吃驚,她發現這個城市非常古老,當時她問了台北市長郝龍斌,郝龍斌說這是政治問題。

張欣接著提到文林苑案說,「王家的房子被推土機推倒了,導致社會的緊張,民主是不是會放緩城市發展呢?」丁庭宇毫不遲疑回答,「我們非常相信民主,永遠不會說民主拖延城市的發展」。

丁庭宇坦言,台北市是六○至七○年代建造起來的,與香港、北京、上海相比,台北確實看起來更老,城市的更新確實拖延了,但台北是一個友好的城市,尤其是地鐵,若從精神上說,「台北的地鐵是最先進的,因為它以旅客為本」,如果你是一個遊客,人們會保護你,送你到目的地。

丁庭宇強調,民主是一個進程,有助於台北的質量,民主絕不會拖延城市的發展。

張欣再問,「如果你有完全的自由,可以建造一座城市,你不用擔心民眾,不用管媒體,也不用擔心學生,你會為台北做些什麼?」丁庭宇回應,「你描述的其實是一個很恐怖的情況,我們需要媒體,需要市議會,需要他們為城市的發展作出平衡」。

張欣又問:「如果你能不管民眾、媒體呢?」丁庭宇強調,如果如此,就像是回到上世紀三○年代,那是一個很恐怖的情況,一個城市如果沒有媒體、沒有市議員,那就不是一個健康的城市,他希望台北總是面臨壓力,這樣做出的選擇就是健康的,可持續的。

【2012/04/04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民主放緩城市發展?   文林苑案博鰲論戰   |   文林苑都更糾紛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7006143.shtml#ixzz1r1Z3eHbW   
Power   By   udn.com   
回覆 利潤優先金錢第一 在4/4/2012 10:09:56 AM的回覆:
北市都更量漸緩   最熱門區在南港
2012-04-04   08:03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何庭歡】

            近期文林苑事件再次炒熱都更議題,有房仲業者就著手調查歷年來台北市都更處核定通過的都更案件,發現近十年的北市都更件數,呈現「鐘型曲線」,而高峰出現在98年的21件,之後逐年下跌,同時台北市近五年來,最夯的都更行政區則是落在南港區。

            業者指出,自從北市都更處在98年核定21件都更案件後,隔年(99年)就打了七折,降到只有15件,到了去年(100年)更是只剩下12件,業者認為,由此可看出都更並沒有外界想像的美好或成功率高。

            而根據業者調查,最近五年北市各大行政區核定都更案件的情形,發現南港區的核定案件數高達16件,核定比率18.6%最高,而中山、中正及文山等三區,則都以核定9件,比率10.47%並列第二。

            台灣房屋智庫執行長邱太&#29002;表示,曾有「黑鄉」之稱的南港,早期發展重工業,使周邊有不少工業住宅,但近年來南港軟體園區、經貿園區與南港共構車站,扮演領頭羊的角色,再加上許多大型工業廠房,都積極轉型住商用地。甚至南港鐵路地下化、市民大道綠化等,都改變了南港區風貌,所以南港舊屋都更價值最高,因此吸引許多建商願意投入都更。

            至於排名第二的中山區具有交通便利、學區完整等都更利多優勢,中正與文山區方面,則是老舊公寓林立,以及明星學校設籍需求高,使得需求量大,不論自辦或公辦都更都相當具有商機。
回覆 公共電視 在4/4/2012 7:35:28 PM的回覆:
公共電視早於2010年已把王家周圍環境與動線在影片中大略的呈現出來


--------------------------------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zUgXE7WdK0E

回覆 同意樓上. 在4/4/2012 8:05:44 PM的回覆:
看完公視覺得林根本是擦眼X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SPNbZY-YM
回覆 建商跟黑道的差別在哪 在4/4/2012 8:19:47 PM的回覆: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endscreen&NR=1&v=0UR31Bxr-d0

-------------------------------------------------------------------------------

記者強者!

你走開好不好!

講這句話的記者是哪一家,值得嘉獎.
回覆 官商勾結 wow 在4/5/2012 5:37:04 AM的回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0404/117179/2

樂揚傳官商勾結 王家人氣憤:對不起祖先!

適逢清明節,王家人重回拆除現場,準備祭品祭祖,表示對不起祖先沒有把祖厝守好,竟被拆除讓祖先連家也沒有。

王家人看到《壹週刊》報導,相當氣憤北市與樂陽建設官商勾結,樂陽建設董事黃博怡竟是台北市市長郝龍斌2006年至今的市府顧問。

市府發言人電話受訪時表示,並不知情該董事有樂陽建設董事的職位,將會考慮是否適任市府顧問職位。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