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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輿論批沒良心 永然律師樓不接了
發表人 321  

發表日期

2/6/2012 12:35:21 PM
發表內容 可以這樣嗎?疑惑中

~~~~~~~~~~~~~~
輿論批沒良心   永然律師樓不接了

作者:   宋志民、林軒如╱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2月6日   下午12:30
中國時報【宋志民、林軒如╱台北報導】
名嘴江岷欽4日在TVBS《2100週末開講》轟Makiyo聘請的李永然團隊:「有錢能使鬼推磨,這鬼不曉得是律師是鬼?還是日本人是鬼?如果Makiyo他們說,無法聯絡、無法報警,那交流協會的人怎麼來的?難道他們裝了天線嗎?第二,永然大律師,這位大律師很重要,律師都是昧著良心幫其他人欺負台灣人嗎?我們要訴諸民粹,但這是個事實,對與錯,律師你沒有長眼睛嗎?沒有良心嗎?」
Makiyo日籍友人友寄隆輝一開始委託「永然律師事務所」,主辦委任律師彭郁欣5日晚9點突然表示,案件太多不堪負荷,事務所將終止委任合約。她說目前受託部分就僅協助友寄隆輝在警局做筆錄到5日醫院外記者會結束。是否交由其他律師處理?她婉轉說「其他律師可能也不太適合」。永然律師事務所似因輿論壓力態度大轉變。
彭5日以身體微恙,由事務所陳宜鴻律師出面,對外界批評,陳表示「律師僅是職業,不可能只幫好人辯護」,彭則說,因朋友說有日本人需協助才接下。
■   歡迎到Yahoo!奇摩新聞粉絲團說說你的看法
回覆 333 在2/6/2012 1:24:11 PM的回覆:
未審先判
遇到這種的
只能說被告超倒楣...
回覆 123 在2/6/2012 1:28:50 PM的回覆:
樓上要接嗎?
回覆 @@ 在2/6/2012 1:36:40 PM的回覆:
把別人打成重傷
被打的比較倒楣吧
回覆 333 在2/6/2012 1:37:09 PM的回覆:
白狼說川島這邊財大氣粗,
比起現在集體暴力川島的情形,   
誰比較超過?
事實也可能是司機跟日本人擦槍走火,最後打輸人、烙媒體,不是嗎?

藝人律師謝震武是時候該挺身出來了!
回覆 路過 在2/6/2012 1:46:14 PM的回覆:
事實也可能是司機跟日本人擦槍走火,最後打輸人
-------------------------

如果事實實情是雙方打架,日本人那一方不可能不說
回覆 我猜的 在2/6/2012 2:07:20 PM的回覆:
是不是怕第29條及刑法第168條∼
回覆 良心一兩多少錢? 在2/6/2012 2:09:29 PM的回覆:
錢太少了
回覆 哈 在2/6/2012 2:11:53 PM的回覆:
彭5日以身體微恙,由事務所陳宜鴻律師出面
.......................................................
身體微恙?   我不爭氣笑了
回覆 John 在2/6/2012 2:13:22 PM的回覆:
樓上笑啥....
回覆 -_- 在2/6/2012 8:00:23 PM的回覆:
未審先判??

念法律也不應該不懂人情世故吧?
你相信一個160公分的55歲歐吉桑會具備跟一個34歲180公分高的壯漢單挑或互毆的動機跟意圖?
回覆 動機與意圖 在2/6/2012 8:16:21 PM的回覆:
動機與意圖有何不同?有無交集之處?

回覆 哈哈 在2/6/2012 8:27:51 PM的回覆:
想紅的律師就會接............
回覆 律師權 在2/6/2012 8:30:11 PM的回覆:
應該也是訴訟權。
回覆 要接不是不可以 在2/6/2012 8:34:07 PM的回覆:
但請不要表現一副睜眼說瞎話的模樣(嘴臉),不然難保在此氛圍下在臉書被噓以及要求退出律師界。
回覆 同意 在2/6/2012 8:41:02 PM的回覆:
贊同樓上說法。
回覆 但 在2/6/2012 8:49:11 PM的回覆:
你在現場嗎?
你怎知道人家說瞎話?
集體暴力,讓人不能講真話、暢所欲言,這才可惡!
回覆 ? 在2/6/2012 9:01:01 PM的回覆:
我只是說,請不要睜眼說瞎話!(良心)
並不是說誰正在睜眼說瞎話。

ok?

如果真要在場,那法官檢察官也都不在場。

回覆 還有 在2/6/2012 9:05:27 PM的回覆:
集體暴力?
應該先問問暴力的始作庸者是誰吧?

況且,用集體暴力來形容似乎言過其實!

如果沒有講<真話>的勇氣,除了怪罪集體暴力(例如文革),應該也該問問自己是否懦弱。

回覆 當然! 在2/6/2012 9:08:04 PM的回覆:
人性是經不起檢驗的,懦弱並不是很糟糕的事,但人在面對自己是否懦弱時也沒有勇氣去面對,那就真的非常糟糕。
回覆 還有一種情形是 在2/6/2012 9:09:23 PM的回覆:
人在集體(暴力)情境下喪失了理性,陷入瘋狂。
回覆 黃金 在2/6/2012 9:12:47 PM的回覆:
良心一兩多少錢?   在2012/2/6   下午   02:09:29的回覆:
錢太少了
-------------------------
金價今年每英兩有可能上看2000美元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2/6/2012 10:35:12 PM的回覆:
老實講,我認為那些幹樵的鄉民很少比我這麼討厭那個女藝人、小S等人,不過那是純粹個人好惡,一點都不重要。
但是我看到那位江姓教授名嘴的言論,實在令我不敢恭維,這4個人固然很可惡,難道可惡到連請律師的「資格」都沒有?再怎麼可惡令人髮指,難道比得過白曉燕案中數名被告?我看再這麼演變下去,我國刑法中的所有法定刑,均應無法彰顯正義,看來只有洗門風一途了。
至於原承辦律師,我就不知道怎麼說了,只能說「輿論」(不知道有沒有更適當的用語?)太強大了,律師竟「不敢」接案,有人用「丟包」來比喻形容,唉!
回覆 小學生 在2/6/2012 11:09:30 PM的回覆:
其實我覺得替人辯護的重點是對方還有沒有救   不是說犯下什麼樣的罪...
回覆 .. 在2/6/2012 11:31:30 PM的回覆:
不接還要上新聞說啊....
回覆 最新資訊 在2/7/2012 12:31:44 AM的回覆:
疑似:
1.有人串供編造假事實
2.有人踢車門
3.有人搶手機阻止司機報案
4.有人動手毆打司機
5.有人遺棄瀕死的司機
6.四人都坐霸王車


回覆 SLK 在2/7/2012 12:32:36 AM的回覆:
打到住院這種事,也不是不常發生,也沒見大家這樣反應過度過。   我只覺得,大家太假了,只會躲在網路後面猛罵。當晚真在現場目擊,我看連一個屁都不敢放。
回覆 唉唉唉 在2/7/2012 1:11:48 AM的回覆:
藝人酒肉臭.路有凍死骨.

可悲可悲~
回覆 律師倫理 在2/7/2012 6:32:29 AM的回覆:

律師丟包這件事
反映一個問題:
該律師終止委任的時間點,是否使被告猝不及防?
被告若一時難以找到其他律師,是否使被告受憲法保障的受辯護權受到該律師侵害?

回覆 世道衰微 在2/7/2012 6:40:28 AM的回覆:
從接下案件,到終止委任,
所謂「案件太多負荷太重」的情況,是短時間內的情勢變更嗎?
還是一開始就可以預見此案會使其負荷太重,
如果是,一開始為什麼要接呢?
接了又丟包,是負責任的做法嗎?
是不是最好天下的案子都是太平案,當事人白花花銀子送上門,
好人本無罪,壞人就去死,
律師才不會負荷太重呢?
回覆 真實 在2/7/2012 8:36:43 AM的回覆:
律師丟包這件事
反映一個問題:
該律師終止委任的時間點,是否使被告猝不及防?
被告若一時難以找到其他律師,是否使被告受憲法保障的受辯護權受到該律師侵害?
----------------------------------

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要看門道
有些人可能都想錯了,該事務所不接,是因為該律師的訴訟策略弄錯,導致事情越弄越大,這件事本來可以很簡單解決,例如要是我去處理,我一開始開記者會就會要求M幫等人裝哭以表示歉意,並直接拿100萬元去給被害人,這樣社會就會覺得他們很久解決的誠意,就不會再苛責他們了。但是該事務所律師竟然仍使用很不恰當的訴訟技巧(我只是強烈懷疑,事實仍待釐清),就是拿車禍案件的缺德手法,那就是常會要求當事人去自己製造一些傷勢後去驗傷,再以此去提傷害告訴,以藉此逼退對造也撤回傷害告訴,該事務所或許也想利用此方式處理此案,但這是業界很缺德的手法,且要用也應該在台面下用阿!但他們竟然敢大辣辣的在公開場合用,該日人事否真被司機打傷我抱持強烈懷疑,建議他也去提告,讓司法還原真相,若有涉及教唆偽證也可從中調查,因此,該事務所不是因為輿論而不敢接,而是因為再接下去,會砸了自己的招牌,這是在斷尾求生,不要被誤解了。








回覆 同意樓上 在2/7/2012 9:03:10 AM的回覆:
司機不是葉問可以一打十.

這樣的謊言,都可以講出來。
回覆 abc 在2/7/2012 9:08:57 AM的回覆:
生意人律師?鬥士律師乎?
回覆 同意樓上真實 在2/7/2012 10:17:47 AM的回覆:
+1
回覆 事後諸葛不諸葛 在2/7/2012 10:37:58 AM的回覆:

永然律師並沒有預料到輿論會發展至此,若當初要別人裝哭+拿100萬元慰問,M女等人可能會想那要請這種律師幹麻吧
回覆 當過彭律師的當事人 在2/7/2012 11:01:38 AM的回覆:
假如在這把委任彭律師的給付情況講出來,我會被告嗎?@@
回覆 55688 在2/7/2012 11:12:26 AM的回覆:
樓上大大可以用甲律師來代稱即可阿這樣就不會被告了,律師是否有盡責由此可知,以下也是其他人對此事相同的看法,所以想當律師的人不用擔心律師太多,因為現在業界有不少律師實在太混了,只要用心去做,還是大有可為,



---------------
Makiyo酒醉出包/傻眼聲明稿   失職的律師   
   
【聯合報╱陳煥武/醫(新北市)】   2012.02.07   03:28   am   
   
      
對於Makiyo聘請的律師表示律師僅是職業,「不可能只幫好人辯護」,如果報載屬實,這個律師團隊的危機處理一樣不及格,還不知道為何會被痛批。

律師有義務以自己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作最優先考量,這是一般的常識,我相信社會大眾會尊重。但是,大眾期待的律師,在為當事人權益辯護時,不能顛倒是非,將錯誤的情況拿來做脫罪的辯護。

從聲明稿來看,這位律師完全相信自己當事人的說詞,沒有去思考是否合乎邏輯,結果陪同開記者會一一被踢爆,這是失職在先。

其次,一個自由走來走去的腿部撞傷病人,和一個被打趴在地躺在加護病房腦出血肋骨斷裂的病人,隨便問國小小朋友都知道即使是自衛都算是過度防衛;加上兩造經濟地位如此懸殊,聲明稿居然會說如果此事能圓滿和解,Makiyo的日籍友人就不會對司機提出傷害罪告訴。我相信這才是大眾最氣憤的地方。   

   
回覆 觀感很不好 在2/7/2012 12:50:02 PM的回覆:
永然每次都接偉忠幫的案子
李慶安的案子也是
回覆 . 在2/7/2012 1:41:25 PM的回覆:
永然律師並沒有預料到輿論會發展至此,若當初要別人裝哭+拿100萬元慰問,M女等人可能會想那要請這種律師幹麻吧
-----------------
這不是事後諸葛
第一場記者會的公開聲明就是其中引爆點之一
那張聲明的最後幾句話是一桶汽油


回覆 不對的事就是不能做 在2/7/2012 2:49:33 PM的回覆:
會做秀或常上電視媒體版面的就是名醫或大律師,這是普遍存在的迷思,但一般民眾實在也無從判斷其專業能力及操守。

在開記者會發聲明稿之前,律師自己不覺得這種做法很不妥嗎??還要等輿論一片撻伐以後才發現事態嚴重?

或者是類似的案件,以前這樣做,確能讓弱勢的一方屈就讓步,但卻沒評估到這次因是名人出包,導致社會大量關注,這招就完全失靈,甚至讓自己也跟著出包?
回覆 雖然是事後諸葛 在2/7/2012 4:14:07 PM的回覆:
但事後的<果>確實是事前的<因>,這總不能否認吧?!

而如果要檢討,當然就必須拿因來檢討。

如果一開始就不要<踏這麼硬>,或許就不會演變至此(或許吧?who   knows?!)

時間,空間,因果關係,休謨!
回覆 111 在2/7/2012 6:32:31 PM的回覆:
【台灣醒報╱記者陳珮瑜╱台北報導】
2012.02.07   
   
日籍男子涉嫌酒後毆打計程車司機,同行藝人Makiyo成為眾矢之的。到底她做錯了哪些事?綜合網友的意見包括:

友人毆打司機時她袖手旁觀;

記者會後,她向被害者放話「雙方和解就不提告」,還栽贓對方出手揮到她;

事件發生後,她兩度面對媒體說詞不一。

以上種種反應,造成她身敗名裂,足以讓所有藝人或公眾人物引以為戒。



回覆 原因自由行為 在2/7/2012 6:36:19 PM的回覆:
一開始就<道歉>應該不會事情搞這麼大。
結果第一時間開了個記者會,適得其反,後果是連喝酒誤事大家也不能諒解了。


回覆 路人 在2/8/2012 6:47:51 AM的回覆:
互毆個屁.

偶然互毆,約定互毆.

狗跟狗都可以互毆了.
回覆 律師只是個人 在2/8/2012 7:39:59 PM的回覆:
真實   在2012/2/7   上午   08:36:43的回覆:
律師丟包這件事
反映一個問題:
該律師終止委任的時間點,是否使被告猝不及防?
被告若一時難以找到其他律師,是否使被告受憲法保障的受辯護權受到該律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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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要看門道
有些人可能都想錯了,該事務所不接,是因為該律師的訴訟策略弄錯,導致事情越弄越大,這件事本來可以很簡單解決,例如要是我去處理,我一開始開記者會就會要求M幫等人裝哭以表示歉意,並直接拿100萬元去給被害人,這樣社會就會覺得他們很久解決的誠意,就不會再苛責他們了。但是該事務所律師竟然仍使用很不恰當的訴訟技巧(我只是強烈懷疑,事實仍待釐清),就是拿車禍案件的缺德手法,那就是常會要求當事人去自己製造一些傷勢後去驗傷,再以此去提傷害告訴,以藉此逼退對造也撤回傷害告訴,該事務所或許也想利用此方式處理此案,但這是業界很缺德的手法,且要用也應該在台面下用阿!但他們竟然敢大辣辣的在公開場合用,該日人事否真被司機打傷我抱持強烈懷疑,建議他也去提告,讓司法還原真相,若有涉及教唆偽證也可從中調查,因此,該事務所不是因為輿論而不敢接,而是因為再接下去,會砸了自己的招牌,這是在斷尾求生,不要被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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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1

在犯罪事實發生前,幫助被告的是共犯
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幫助被告是辯護律師

律師沒這麼偉大,但也沒這麼糟
律師也只是一個每天都要吃飯的人
本件只是車禍案件辯論策略選擇的問題





回覆 東森獨家 在2/8/2012 7:54:18 PM的回覆:
友寄與makiyo共同行兇的畫面已曝光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TPa7HfpM1E&feature=youtu.be


回覆 律師也只是個人 在2/8/2012 9:12:52 PM的回覆:
應該修正為:
在犯罪事實發生前,幫助被告的,叫共犯
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幫助被告的,叫辯護律師

律師也只是個人
回覆 律師也只是個人 在2/8/2012 9:14:10 PM的回覆:
應該修正為:
在犯罪事實發生前,幫助被告的,叫共犯
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幫助被告的,叫辯護律師

律師也只是個人
回覆 律師也只是個人 在2/8/2012 9:18:34 PM的回覆:
Sorry~
應該再次修正:
在犯罪事實被發現前,幫助被告的,叫共犯
在犯罪事實被發現後,幫助被告的,叫辯護律師

律師也只是個人
回覆 科科 在2/9/2012 10:33:08 AM的回覆:
同樣一件事,懂得人知道問題出在哪裡,不懂的人只會在那裡瞎扯被丟包、不顧被告的訴訟權等等。被告是有錢人他隨時可以找更厲害的律師替他辯護,只要有錢一定有律師會出面的,所以解除委任只是表面說法,背後就是出包了被告將他fired,為了不那麼難看才會推說是輿論壓力所致,這又是說了另一個謊言。

以後發言前大家都應該謹慎一點,這樣才會比較精準,不精準那跟一般販夫走卒有何差異呢?
回覆 *.* 在2/9/2012 11:36:34 AM的回覆:
沒有行車記錄器

那兩個日本人有可能還是繼續擴大會睜眼說瞎話
一個說他被打傷?
一個說她被調戲?

律師也不會繼續接下去好好欺負自己同胞~好好賺錢生活~人都要生活嘛~律師也是人耶      ^^
回覆 很好 在2/9/2012 11:38:17 AM的回覆:
樓上你說本案實情是律師被fire

果然有夠內行

內行到你說這種沒根沒據的話都不怕被告誹謗

我來幫你把文章轉給彭律師   
回覆 5556 在2/9/2012 11:41:41 AM的回覆:
從頭到尾都沒有人知道律師是誰,且大家都指示再討論律師未來案情要如何作,只有指名道姓的人發言要注意一點。
回覆 法 在2/9/2012 11:49:29 AM的回覆:
律師案件&#35774;處理好被解除委任是常有的是。各大討論區有人批判的更嚴重,若是這樣就要提告,那以後&#27809;有人敢再發言了
回覆 我是路過的... 在2/9/2012 11:54:57 AM的回覆:
Makiyo踹司機   丫子湘瑩恐涉偽證罪


中國時報【王雨晴/台北報導】

Makiyo踹司機影片曝光,之前做證的丫子、湘瑩可能涉及偽證罪。3女中,網友認為湘瑩較有誠意,經紀公司不回應,她自擬聲明稿Po上網,閉關思過,友人透露,她是4人中最清醒的,Makiyo與丫子當時已爛醉,雖然Makiyo發酒瘋阻止她不要付錢,但她還是付了,衝突發生當時她嚇傻了,大家喊上車,她就上車了。

Makiyo也對司機施暴,她和丫子卻沒勸阻,再度引發網友不滿,轟兩人卸責、避重就輕。丫子昨繼續不回應,原定今天錄中視《你猜你猜你猜猜猜》,但製作單位退通告,「這種狀況她現階段不太適合,還是等她沉澱一下。」她老闆吳宗憲昨說:「休息一下,沒多紅卻這麼不懂得節制。」她現在5個通告全停,一個口含錠代言也飛了,據悉廠商將索取違約賠償。

Makiyo捅樓子,經紀公司危機處理不當,民眾不滿灌爆經紀公司電話,工作人員也遭白眼,好友臉書也有辱罵留言湧入,牽連甚廣。
回覆 誰該小心? 搞清楚吧 在2/9/2012 11:58:03 AM的回覆:
白紙黑字   "科科"   發言如下:

"解除委任只是表面說法,背後就是出包了被告將他fired,為了不那麼難看才會推說是輿論壓力所致,這又是說了另一個謊言。

以後發言前大家都應該謹慎一點,這樣才會比較精準,不精準那跟一般販夫走卒有何差異呢?"
-------------------------------------------------------

"科科"不是在指馬案律師那是在指誰?   還教大家發言要精準,顯然他的高見非常精準,既然如此,就讓永然看看,你沒憑沒據說人家律師被解委任,律師會不會生氣好了。

還有,科科先生你英文程度也幫幫忙,fired   是過去式詞態,你應該用fire的原型詞態,就是fire。I   fire   you.   You   are   fired!   建議你複習國中英文。
回覆 科科 在2/9/2012 12:14:30 PM的回覆:
對於我先前發言,若有不前先道歉。
我並沒有要攻擊誰的意思,
因為我自己用詞常常不精準,所以才會如此說,
我自己是認為若案件律師沒處理好,常常會被解除委任(感謝上面網友指正),我絕無針對本案律師攻擊之意思,我是想以此來砥礪自己,若因此有發言不當,請見諒了,我以後會更小心。
回覆 科科 在2/9/2012 12:34:30 PM的回覆:

我本來是要表達當事人把律師解除委任,但是解僱才是用fire,但律師不是當事人的受僱人,所以我用fire來表示解除委任,根本整個是錯誤認知,感謝樓上大大讓我以後發言會更加小心去思索用字譴詞。
回覆 OK的 在2/9/2012 12:47:31 PM的回覆:
誤會澄清就好
沒關係

英美律師確實是常常會被fire的 
用fire   an   attorney   是很常見的庶民口語用法

解除委任,文言用法是 Termination   of   representation
回覆 科科 在2/9/2012 1:09:08 PM的回覆:
感謝樓上的大大,若我又增長知識了,感恩!!!
回覆 唉.... 在2/9/2012 1:52:54 PM的回覆:
唉................

無言。
回覆 我們只希望 在2/9/2012 2:00:42 PM的回覆: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能夠本於良心,不要睜眼說瞎話。
回覆 我們只希望 在2/9/2012 2:08:28 PM的回覆: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能夠本於良心,不要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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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為: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就算不能本於良心,也不要睜眼說瞎話。

回覆 我們只希望 在2/9/2012 2:18:25 PM的回覆: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能夠本於良心,不要睜眼說瞎話。

-----------------------------
更正為: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就算不能本於良心,也不要睜眼說瞎話。


-------------------------------------------
更正二版: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就算昧於良心,也不要睜眼說瞎話。
回覆 我們只希望 在2/9/2012 2:24:32 PM的回覆: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能夠本於良心,不要睜眼說瞎話。

-----------------------------
更正為: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就算不能本於良心,也不要睜眼說瞎話。


-------------------------------------------
更正二版: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就算昧於良心,也不要睜眼說瞎話。

-------------------------------------------------------
sorry....
更正三版: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就算沒有良心,也不要睜眼說瞎話。
回覆 註 在2/9/2012 2:29:22 PM的回覆:
如果是重傷害罪(即使是未遂),是要強制辯護的。
回覆 註2 在2/9/2012 2:32:24 PM的回覆:
如果是殺人未遂,那更要強制辯護。
回覆 我們只希望 在2/9/2012 2:37:06 PM的回覆: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能夠本於良心,不要睜眼說瞎話。

-----------------------------
更正為: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就算不能本於良心,也不要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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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二版: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就算昧於良心,也不要睜眼說瞎話。

-------------------------------------------------------
sorry....
更正三版: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就算沒有良心,也不要睜眼說瞎話。

---------------------------------------------------------------------
SORRY!
接下來接這個案子的律師(被告的律師權仍應予以保障)就算喪盡天良,也不要睜眼說瞎話。
回覆 聽說 在2/10/2012 9:15:32 PM的回覆:
聽說台北地檢署已於晚間9點多將兩人以重傷害罪提起公訴。
回覆 註 在2/10/2012 9:23:00 PM的回覆:
以重傷害罪未遂起訴。
回覆 註2 在2/10/2012 9:27:46 PM的回覆:
重傷害罪未遂
友:具體求刑6年
Ma:4年
回覆 .. 在2/10/2012 9:44:26 PM的回覆:
檢方這次有guts..

雖然私人合法取證被警抽起來了..

回覆 d 在2/10/2012 10:19:44 PM的回覆:
明明就是普通傷害
竟冒然起訴
太矯情啦~
最後一定會被院方打臉!
回覆 警察vs.檢察官 在2/10/2012 11:06:33 PM的回覆:
警方說有將兩個檔案不同司機燒成光碟給檢察官(但移送書沒有註記);台北地檢署發言人說沒有該兩個檔案。

?

回覆 偵結情形 在2/11/2012 12:07:44 AM的回覆:
http://www.tpc.moj.gov.tw/public/Data/2210211041665.pdf

收   101      偵3551      重傷害   信義分局   友寄○輝   起訴
收   101      偵4058      重傷害   本股(註)      川島○樹代   起訴

---------------------
註:
移送機關或告訴人
回覆 .. 在2/11/2012 12:37:06 AM的回覆:
嗯--
回覆 PP 在2/11/2012 10:00:09 AM的回覆:
d   在2012/2/10   下午   10:19:44的回覆:
明明就是普通傷害
竟冒然起訴
太矯情啦~
最後一定會被院方打臉!
--------------------------------------------------------
你憑什麼說是"明明"是普通傷害?   何謂明明?   你過來讓我踹你出血   給你躺個加護病房一周   還看看你會不會再說"明明"是普通傷害   還沒踹就是個腦殘!   唸法律的!
回覆 毀敗機能 在2/11/2012 11:55:48 AM的回覆:
或許囿於毀敗機能這四個字吧?!
那麼等於是說踹頭在刑法的評價上是傷害罪,破皮也是傷害罪,大概只是刑度不同。

那麼是不是要踹到死才算重傷?(重傷致死)不然踹頭如何能毀敗機能(踹頭如果可以毀敗機能應該是腦的機能吧?腦下蜘蛛網膜出血是毀敗腦的機能嗎?還是要到<腦死>才算?而腦死在現今刑法上似乎仍是非死亡吧?所以腦死才是毀敗機能才是重傷害罪?)

?

!
回覆 註 在2/11/2012 12:02:36 PM的回覆:
如果不須達腦死(指腦幹死,大腦皮質仍有活動),那是不是要踹到變植物人才算重傷害罪?

死亡
腦死
腦幹死
植物人

?

不要忘了,還有未遂: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不是要等到死了人重傷害了人才構成。
回覆 註2 在2/11/2012 12:08:09 PM的回覆:
如果是傷害罪,那麼聽說可以先跟家屬達成和解後,法官會判緩刑或易科罰金;至於作偽證的,聽說不能易科罰金(?)?果真如此,那還真有點荒謬。

唉.........有錢人
回覆 @@ 在2/11/2012 12:27:52 PM的回覆:
嚴重貌視司法.如此不科以嚴重之罪.

每個人到檢方都說謊.

以後就有會職業證人.

又是行為犯.

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二八號判例:「證人之供後具結,對其具結前之虛偽陳述,固亦足為構成
偽證罪之條件,但此項偽證責任,自以因具結而表示其為據實陳述之證言為限,苟其陳述之日期,先
後曾有數次,僅後一日期之陳述,已經具結,而其後之具結,並非對以前之證言表示其為據實陳述者,
自不能謂其具結之效力,當追溯既往,令負具結前另一日期之偽證責任。
回覆 註3 在2/11/2012 12:40:42 PM的回覆:
聽說傷害與重傷害未遂的差別在故意:一個是傷害故意,一個是重傷害故意;果真如此,那麼這真是可以上下其手的地方,因為,構成要件故意的證明向來為實務所忽視(不然就直接覺得有,不然就直接說沒有),也可能是證明真的非常困難。

尤有甚者,以結果來判斷有無故意,例如非要人死了,才說是殺人故意;腦死了,才說是重傷害故意;如果沒死也沒腦死,就說是沒有重傷害故意,是傷害罪。

至於重傷害未遂呢,那就更甭提了,因為行為人於行為時到底是重傷害故意還是傷害故意,who   knows!
回覆 ... 在2/11/2012 4:30:20 PM的回覆:
區別點是否在於,行為人攻擊的部位?
回覆 中央社╱台北11日電 在2/11/2012 8:21:39 PM的回覆:
配合Ma經紀公司   友寄遭反駁

友寄隆輝昨晚接受電視節目專訪表示,一開始他就想出面把事情經過講清楚,並想直接認罪,但怕影響Makiyo的演藝工作,才聽從Makiyo經紀公司「享鴻娛樂」安排,包括第一次的記者會、律師聲明稿。

Makiyo經紀人王宇笙今天說,記者會確實是經紀公司建議召開,但打了人出來道歉,這還需要教嗎?「若我們要騙人,會笨到叫他先去警局作筆錄再出來說謊嗎?」

王宇笙並指出,聲明稿是友寄當時委任的律師幫忙擬的,「委任律師有可能不讓當事人知道聲明稿內容嗎?」



全文網址:   配合Ma經紀公司   友寄遭反駁   |   Ma幫醉後惹禍   |   娛樂追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S1/6894250.shtml#ixzz1m4j1RaXj   
Power   By   udn.com   
回覆 腰子 在2/11/2012 8:54:02 PM的回覆:
全都是友寄打的,竟然連MA也起訴!真是沒天理!
MA   那幾腳有成傷嗎?有嗎?有種檢察官就證明給我看看!
想起訴就起訴,造成嫌疑人生活及工作上的困擾,今天若是檢方的家人,MA有必要起訴嗎?
回覆 哈哈 在2/11/2012 9:57:07 PM的回覆:
全都是友寄打的,竟然連MA也起訴!真是沒天理!
MA         那幾腳有成傷嗎?有嗎?有種檢察官就證明給我看看!
想起訴就起訴,造成嫌疑人生活及工作上的困擾,今天若是檢方的家人,MA有必要起訴嗎?
====================
你對刑事法的認知,有待加強!
回覆 著手實行 在2/11/2012 10:19:25 PM的回覆:
今天要不是Ma,友寄應該不會為了展現男子氣慨而狠踹司機(?),但這不構成刑事責任。
Ma的責任是要判斷:
她用她的高跟鞋踹司機哪裡?有踹頭嗎?
她有沒有一開始就教唆友寄?
她跟友寄有無行為分擔?還是後來看到友際踹,他也(興奮的)加入?(影片是有看到友寄將Ma移開,但Ma仍往前要踹)
(另外還有聽說Ma的踹車門有毀損罪問題)
這是就重傷害未遂的部分,Ma的部分確實需要詳加考量!

而有一個重點大家似乎都沒有說:當他們在車上據說是湘瑩要付車錢時,Ma似乎是說不用付(報載),而接下來司機做了甚麼?是用手揮到了胸還是手臂?(前提當然是有沒有揮?)我想這個整個事件的導火線。(當然還有前面的後座繫安全帶的新政策如果司機未告知要罰司機)
回覆 哈哈 在2/12/2012 12:17:13 AM的回覆:
著手實行   在2012/2/11   下午   10:19:25的回覆:

而有一個重點大家似乎都沒有說:當他們在車上據說是湘瑩要付車錢時,Ma似乎是說不用付(報載),而接下來司機做了甚麼?是用手揮到了胸還是手臂?(前提當然是有沒有揮?)我想這個整個事件的導火線。(當然還有前面的後座繫安全帶的新政策如果司機未告知要罰司機)
===================================
有沒有付錢
有沒有揮
揮到什麼
有沒有繫安全帶
以上都是"行為動機",先不要混為一談.......

但是從影片來看,不知道大家會不會認為他們(MA及友)之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犯意聯絡"不一定要有言語溝通
"行為分擔"也可以從"犯意聯絡"推論出來
回覆 啥啥 在2/12/2012 12:34:33 AM的回覆:
一看就知道,友寄跟MA就是兩碼事。
友寄打人,就是友寄打人。MA打人,就是MA打人。
單憑在場的朋友關係就斷定兩人共同打人?這太瞎啦。
共同打人,友寄何必阻擋MA趨前的動作?MA何必排斥友寄的阻擋?根本就是單純的你打你的,我打我的。
友寄打人成傷,這沒啥好講。但MA的動作能成傷?檢察官可以再有種點,出來講明白!

再說,司機向後揮手的動作會大到打到後面的人,這可想見,司機有一定的容任其發生亦不違本意的故意存在!我支持MA去驗傷!就法論法!
回覆 嗯嗯 在2/12/2012 1:09:44 AM的回覆:
動機的部分是我看這整個事件的完整性的不可或缺部分。
回覆 註:共同行為決意 在2/12/2012 1:14:24 AM的回覆:
林山田老師反對犯意之聯絡這樣的說法,認為應該是共同之行為決意。

影片中友寄有將Ma移開,但是Ma仍執意要往前打司機,我想這樣的話要評價成共同正犯是很難的(當然Ma更不是共謀共同正犯)

所以,目前我認為雖然友寄跟Ma都有打司機,但非共同正犯,而是兩個單獨正犯。

回覆 註2:揮的部分 在2/12/2012 1:25:26 AM的回覆:
湘瑩要付錢時,司機如果有揮的話,不管揮到的是胸還是手臂,應該只能說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線,但尚未達到傷害(總不能說把手揮走就說是傷害罪吧?!
回覆 ... 在2/12/2012 10:22:12 AM的回覆:
導火線我怎麼覺得是MA不付錢為開端.

主要是安全帶的問題?
回覆 斯斯 在2/12/2012 11:43:01 AM的回覆:
整件事情,誰先動手的?

有些人就是抓準了我就是不小心、有種你打我啊的心態。跟這種人交過手的就知道了。
回覆 動機 在2/12/2012 3:06:42 PM的回覆:
...   在2012/2/12   上午   10:22:12的回覆:
導火線我怎麼覺得是MA不付錢為開端.
主要是安全帶的問題?

--------------------------
因為這裡是以友寄跟Ma的涉嫌犯罪的行為為論述,因此是在討論該等犯罪行為的動機(導火線)

如果要論述司機何以要揮?那麼動機(導火線)應該就是Ma阻止湘瑩付錢(如果報載是事實)。

回覆 ... 在2/12/2012 4:16:24 PM的回覆:
應該是司機要拿湘瑩的錢.(動一)

MA從後座,往前阻止湘瑩拿錢,(動二)

而導至自己本身碰到司機拿錢的手,(動三)

回覆 kimi5913 在2/12/2012 4:21:35 PM的回覆:
大陸法科生路過此地..mark.
回覆 你如果要這麼說 在2/12/2012 4:40:22 PM的回覆:
...   在2012/2/12   下午   04:16:24的回覆:
應該是司機要拿湘瑩的錢.(動一)

MA從後座,往前阻止湘瑩拿錢,(動二)

而導至自己本身碰到司機拿錢的手,(動三)
-----------------------
你如果要這麼認為友寄因為司機要拿湘瑩的錢.(動一)就是動手腳踹司機的原因之一,我尊重你的看法。

但我認為友寄沒有那麼俗子!

MA從後座,往前阻止湘瑩拿錢,(動二)這要當成友寄打人的原因之一不合邏輯(Ma阻止就打人司機?)

而導至自己本身碰到司機拿錢的手,(動三)這跟報導不符,報導是說因為Ma阻止所以司機用手去揮(這符合邏輯),我不是說報導一定對,但你的論述顯然主觀性更強(不知你依據為何?!)!更何況如果照你的描述那也應該不至於就打司機。

我不反對你有你的猜想,但至少不要偏離常軌。




回覆 我想 在2/12/2012 4:43:48 PM的回覆:
我們這麼鉅細靡遺的描述當時的狀況,無非就是希望多少男還原事實,如果一昧的本位立場,先入為主,那麼這樣鉅細靡遺的推論細節(即使不一定正確)就沒有必要(因為真相只存在你我的主觀性)

回覆 註:動機 在2/12/2012 4:47:25 PM的回覆:
更何況,動機這種東西真的是沒個準,當事人當時怎麼想的(是一上車就想踹司機,還是司機要求繫安全帶就不爽要踹,還是司機沒有開快車不爽要踹,還是拒付車錢要踹,還是司機手揮到要踹<還是Ma的手揮到司機要踹>),who   knows!

回覆 註2:導火線 在2/12/2012 4:52:31 PM的回覆:
所謂導火線,應該是雙方都有芥蒂了(或者甚麼的,總之對對方有意見竟是了),但不至於動手,而因為某一事件而導致雙方或單方出手,這才叫導火線。

回覆 ... 在2/12/2012 4:53:59 PM的回覆:
湘瑩媽爆享鴻阻Ma4人道歉

中國時報【王雨晴、陳昱翰╱台北報導】
「藏鏡人」這經典的布袋戲角色,也藏身友寄隆輝、Makiyo毆打司機的事件中。據查,Ma所屬的經紀公司享鴻,疑似是幕後黑手!除友寄在與李濤的連線中,抖出享鴻操控首場道歉記者會,湘瑩媽媽也說,早想出來道歉,是經紀公司阻止。因經紀公司干涉,除錯過道歉的黃金時間,也可能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誤認定犯罪者沒有悔意,影響判決。
湘瑩被要求能躲就躲
醉毆司機事發後兩天,享鴻(halloffames.pixnet.net/blog)通知各媒體參加澄清記者會。聲明稿內容引發負面觀感,外界抨擊犯後態度不佳,謊話連篇。友寄前晚說,4日記者會及律師信,都由享鴻安排,他與其他人都想說出實情,但怕Makiyo失去工作很猶豫,仍決定聽公司安排。聲明稿中提及,「如果此事能圓滿和解,(友寄隆輝)並不會對司機提出傷害罪告訴」,友寄是在跟李濤連線時才知這事情。
聲明稿沒襲胸、告司機
知情人士爆料,事發當天,4人都想跟被害家屬直接認錯,但公司考慮「法律攻防」,認為聲明稿中不宜有跟對方道歉字眼,也要求被認出的Makiyo與友寄隆輝出席就好,同公司的湘瑩能躲就躲,媒體知道多少就講多少。
「你看聲明稿連永然律師事務所都來不及蓋章,你就知道擬的有多倉卒了。」據查,應該出現的聲明稿內容,根本沒襲胸,也沒提及要對司機提告,所以Ma跟友寄當時回答記者問題時,其實仍在狀況外。
享鴻推給翻譯撇教說謊
因經紀公司掩蓋事實,達成反效果,湘瑩不知該如何表達歉意,才先斬後奏,自擬聲明Po上微博,事後再告知公司。湘瑩媽也說,事發第一天,女兒就想出來道歉,是經紀公司阻攔要他們別出面,「因想說沒有她們的事,盡量不要拖累她們,結果沒想到越演越烈。」而Ma媽雖未對經紀公司出惡言,但拖著病體親上火線。
即便證據浮上檯面,享鴻仍否認,「第二天記者會的聲明,做的澄清,就是根據他前一天去做筆錄的內容,律師是他自己請的,翻譯也是,怎會是我們叫他說謊呢?」經紀公司還推說,是否是翻譯問題,辭不達意導致誤會。針對湘瑩媽說法,經紀公司則說,「那時她們3個都是證人,因為報紙那天沒說到湘瑩,我們是針對隔天報紙出來的內容做澄清。」說法可議。
回覆 ... 在2/12/2012 5:04:31 PM的回覆:
我是依照平常開車經驗.跟人的動作反應.

因為司機在前座,對於後座突然的動作很敏感。

友寄打人的原因---這個要問MA講了什麼。

友寄會暴走打司機.

全場只有MA跟友寄語言相通.
回覆 難怪啊 在2/12/2012 5:36:57 PM的回覆:
第29條及刑法第168條

簽分了耶....

這下.........

回覆 哈哈 在2/12/2012 8:06:42 PM的回覆:
關於友寄把MA拉開,我比較認為友寄是在避免MA被司機反擊打傷,或是避免MA打人會傷到自己(打人也是可能自己會受傷的),而不是要阻止MA。
如果是要阻止MA,怎麼拉開後,自己又要去打司機?   
(是想自己KO司機比較帥嗎?)
回覆 ? 在2/12/2012 8:18:13 PM的回覆:
所以   
他們兩人算是一起打人?   
一起打人還要阻來怕去的溫良恭儉讓?

打人會傷到自己   
打人也會根本無法傷人

and   人早已被友寄KO打趴
回覆 無言 在2/12/2012 8:34:36 PM的回覆:
MA後來又補兩腳.

這兩腳的犯意為何?

奇怪,打一個六十幾歲老司機,家裡有三個小孩還在讀書小孩,是有帥到哪

�堨h啊?

回覆 哩哩拉拉 在2/12/2012 8:35:59 PM的回覆:
所以         
他們兩人算是一起打人?         
一起打人還要阻來怕去的溫良恭儉讓?

打人會傷到自己         
打人也會根本無法傷人

and         人早已被友寄KO打趴
==========================
別再PO這種廢文。
打一大堆疑問句,不知道你的重點是什麼?
直接說你的看法即可,別老是站在質疑他人的立場。
直接說你的想法把!!
回覆 9 在2/12/2012 8:54:27 PM的回覆:
不管怎樣,我只知道這件事情啟發我,壞人是沒權利聘請律師。
回覆 可以請公辯或法扶.. 在2/12/2012 9:38:27 PM的回覆:
不是壞人沒權利請律師,只是不應該在這節骨眼上媒體.

院檢都有輿論壓力.
回覆 共同之行為決意 在2/12/2012 9:56:44 PM的回覆:
哈哈   在2012/2/12   下午   08:06:42的回覆:
關於友寄把MA拉開,我比較認為友寄是在避免MA被司機反擊打傷,或是避免MA打人會傷到自己(打人也是可能自己會受傷的),而不是要阻止MA。
如果是要阻止MA,怎麼拉開後,自己又要去打司機?         
(是想自己KO司機比較帥嗎?)

----------------
照你的論述,那你覺得友際跟Ma有林山田老師口中的共同之行為決意獲蔡墩銘老師口中的犯意之聯絡嗎?

共同正犯?

回覆 大小眼 在2/12/2012 10:53:33 PM的回覆:
..毆死調酒師輕判1年   親友叫屈

..
放大照片.毆死調酒師輕判1年   親友叫屈
....金牌調酒師尤港仙遭毆致死案,動手的2名男子,被依傷害罪各判一年,不過一審判決引發中華民國調酒協會不滿,協會認為,相較於Makiyo涉毆打司機案,短時間內就起訴4年,尤港仙案顯得格外諷刺,因此在臉書發起串聯,希望一人一信寫信給馬總統,盼司法還家屬公道。

中華民國調酒協會理事長謝美美,在臉書上PO文,寫著看見Makiyo涉毆司機事件,短時間內就起訴4年,她說,相較於金牌調酒師尤港仙遭毆致死案,嫌犯輕判,讓她心有戚戚焉,就連週遭親友也為尤港仙抱屈。

他們認為近期Ma幫涉嫌毆打司機案,Makiyo和友寄隆輝,涉嫌毆打司機重傷,就被依重傷害未遂,分別起訴4年和6年,而且短時間就起訴,但尤港仙案,尤港仙遭毆後致死,嫌犯被依傷害致死罪起訴,但2名動手男子,最後只改以傷害罪各判刑1年,認為實在不公平。

2年前在夜店好心勸架,遭毆致死的金牌調酒師尤港仙案,一審判決結果,讓尤媽媽眼淚止不住,已經委請律師再提上訴,調酒協會理事長也在臉書,發起一人一信串聯活動,向總統陳情,希望司法伸張正義,為調酒界殞落的新星討回公道。(民視新聞南部綜合報導)
回覆 大小眼2 在2/12/2012 11:53:22 PM的回覆:
飆車撞死人輕判1年 車友連署痛罵
....競速飆車撞死人卻只被輕判1年10個月,引起被害人家屬不滿,民國99年的7月,一台黑色轎車疑似在墾丁台26線和另一台車競速,就在超車時撞上參加自行車活動的3名車友,一死兩重傷的悲劇,其中受傷嚴重的方先生,到現在還呈現植物人狀態,但法官一審卻以過失致死罪輕判肇事者1年10個月,不但家屬不服,近2千名車友也在臉書上連署抗議。

被害者方先生母親:「手要這樣弄,腳要這樣弄,每天都要幫他做復建。」

躺在病床上幾乎無法動彈,一場車禍讓才38歲的方先生成了植物人,只能由母親和太太輪流照料,事發後一年七個月以來家屬備受煎熬,沒想到等到好不容易等到判決書,肇事者卻只被輕判一年十個月。

被害者方先生母親:「很輕,很不服因為(肇事者)他們太囂張了,他說司法也奈何不了他。」

民國99年7月,方先生和陳先生一行人參加自行車活動,就在墾丁台26線遭到這台黑色轎車衝撞,整台單車卡在副駕駛座,撞擊力道之大,造成陳先生當場死亡,方先生則變成植物人,另一名趙先生也重傷,當時有目擊者指出肇事者和另一台車在馬路競速飆車,才會釀成事故,不過法官卻沒以公共危險罪來重判,讓家屬很不滿。

被害者方先生妻子:「所有的證人也看到說這兩台這幾台車在蛇行,那既然是蛇行的話,難道就不算,他就不造成用路人的危險嗎?」

不只家屬不服判決,還有1900多人在臉書上連署,痛罵台灣司法已死,還有人拿Makiyo打司機的判決來比較,質疑打人就可以判4、年6年,撞死人卻只判1年多,就連反飆仔的聯盟也連署推動修法,就是希望可以幫被害家屬討個公道。   
回覆 噗 在2/13/2012 8:50:26 AM的回覆:
社會新聞搞成娛樂新聞
一堆人還不承認矯情
真是爆笑
不是很愛捐五十   一百的嗎?   再捐啊~~
回覆 起訴是刑278二項 在2/13/2012 1:29:24 PM的回覆:
刑278之未遂犯問題.

未逐犯之構成要件並未完全實現.

本件行為人應為普通傷害即遂,重傷害未遂.

請看未遂犯之分類跟加重結果犯之問題


回覆 感人的出師表 在2/13/2012 7:45:24 PM的回覆:
9   在2012/2/12   下午   08:54:27的回覆:
不管怎樣,我只知道這件事情啟發我,壞人是沒權利聘請律師。

--------------------------------------------------------------------
站在人道立場,不為名不為利,純粹為台灣的司法法治人權,願意不收費替人辯護。
好感人的出師表。
希望沒媒體關心的窮人,也同樣可以因為「關心台灣的司法法治人權」的理由,有人願意不收費替其辯護。
重點不在壞人,在媒體。
回覆 找到委任律師了 在2/14/2012 12:51:37 PM的回覆:
是前市議員魏憶龍。(怎麼也看到曾勁元的名字出現?)
回覆 .. 在2/14/2012 1:21:36 PM的回覆:
審死官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0YT6p9LiV7o#!
回覆 徐鈴茱說 在3/2/2012 4:23:20 PM的回覆:
徐鈴茱律師現在為Ma所委任,她昨天出庭時說這是要給運匠大哥的200萬支票,這個錢原本是Ma媽媽要去大陸治療癌症的錢,現在先拿出來,(如果後續還有甚麼支出,還會繼續賠償)(諸如此類的話)

---------------------
不知道為什麼要這麼說,令人匪夷所思。

回覆 這麼難理解嗎? 在3/2/2012 5:15:18 PM的回覆:
不過就是博取同情,拉低姿態,看看仍不能緩刑而已
回覆 是這樣阿 在3/2/2012 5:28:29 PM的回覆:
問題是這樣一來運匠好意思收嗎?
難不成是不好意思收?也達成和解?

唉.........何必如此呢?!

回覆 會用策略的律師 在3/3/2012 4:23:50 PM的回覆:
被告的律師,這樣搞,可以反將被害人一軍,讓你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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