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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
發表人 好問  

發表日期

1/6/2012 2:51:13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保險法53條保險人的代位權前提一是對第三人有賠償權,若無第三人存在,就無代位權.   若無第三人存在,保險人可否請求保險標的物的物上代位請求權?   若失竊物失而復得,保險人在給付後,可否對被保險人請求此失竊物的物上代位請求權?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6/2012 8:11:10 PM的回覆:

保險法§53所規定之「代位權」,僅限於權利代位,原則上不及於物上代位;民法§218之一所規定之「代位權」,不限於權利代位,亦可及於「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故其代位權及於物上代位。

   
回覆 好問 在1/6/2012 9:10:1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回覆.   若保險標的物失而復得,   保險人即使知道失竊物找回了,對被保險人無法有任何主張,而被保險人有雙重獲利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6/2012 9:31:21 PM的回覆:

不對

這裡直接用民法218-1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自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之日起,逾三十日仍未尋獲者,被保險人應辦理牌照註銷手續,並將該車之一切權益及下列有關物件等移轉本公司後,本公司應於十五日內賠付之: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其所載內容。
二、警方之失竊證明書正本。
三、汽車鑰匙。
四、汽車出廠證明或進口證明書及貨物完稅證明正本。
五、汽車註銷牌照登記申請書   (須辦妥註銷手續,但已確定被保險汽車下落而無法回復持有者,
  不在此限)。
六、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
七、讓渡書兩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八、汽車過戶登記申請書二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九、車主身分證影本或公司營業執照影本。
十、汽車異動證明書二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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