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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行政法考題
發表人 有人會嗎  

發表日期

11/17/2011 4:19:16 PM
發表內容 一、   最高行政法院99   年度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決議第一段:「國民年金法第四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二規定:『本局為執行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金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設國民年金業務處。』係以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並授與國民年金保險人之法律地位。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國民年金保險,則就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自以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試從行政管轄權法理角度評析此決議之見解妥適性。(25   分)


二、   「暫時性行政處分」(vorläufiger   Verwaltungsakt)為社會行政領域之一項重要機制。試說明其概念內涵、適用範圍及效力。又在法無明文授權之情形下,行政機關得否本於職權,採取此等行政行為手段,遂行行政任務?(   25   分)


三、   近年來為落實行政革新政策,各地方自治團體紛紛將公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委由民間機構管理經營。試說明此等受委託經營公立社福機構之民間機構在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上之地位分別為何?(   25   分)


四、   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授予人民利益行政處分,應考量到受益人有無信賴保護之問題,已於行政程序法上定有明文。試問:在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授益行政處分類型中,應如何認定受益人是否具有「信賴表現」?請比較我國行政法院裁判及學說間之見解差異,並予析論之。(25   分)
回覆 在11/17/2011 4:25:08 PM的回覆:
一、可能要問考生996的立法委託與委託的區辨,再者現行法委託的立法錯誤及學者爭議吧!
回覆 在11/17/2011 4:30:04 PM的回覆:
二不會
三,若定位在公權力委託,社福團體在訴訟法是被告機關、國賠則是機關內的公務員地位吧
回覆 好難 在11/17/2011 4:31:29 PM的回覆:
542出動吧
回覆 在11/17/2011 4:33:08 PM的回覆:
四、我會先把525、529先丟出來,講一下信賴保護的要件及效果;信賴表現實務挺堅持的,學者有認為不必有此要件或只要對生活有深刻改變即可,就醬吧
回覆 滿難的 在11/17/2011 4:41:23 PM的回覆:
一、私人之間能否締結公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其原因與法律依據何在?如得以締結,請舉例說明之。(25分)





二、甲公司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受到法務部裁罰巨額之罰鍰。甲公司認為法務部之處分並不合法,乃於訴願期限內經由法務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審議後,以法務部未詳查事實與該罰之具體金額為由,作成原處分撤銷之決定。該訴願決定書主文僅記載:「原處分撤銷之。」但於訴願決定理由欄內,卻記載「原處分機關法務部未詳查甲公司之違規事實與該罰之具體金額,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詳查後,另為適當的處理」。請問:根據我國現行訴願法制,法務部根據行政院該訴願決定,能否再對甲公司作成任何金額之不利處分?原因何在?(25分)





三、行政院為推行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所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其中規定騰空標售眷舍之合法現住人,於一定期間內遷出者,發給1次補助費,由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項下列支。
A機關欲收回眷舍房地騰空標售,發現該眷舍房地之合法配住戶已亡故,其遺孀甲搬至他處居住,卻擅自將眷舍出租予友人乙(非公務員),A機關審認現住人皆不符合上開要點之規定,乃駁回甲、乙二人補助費之申請。
試問:
(一)A機關所為否准發給補助費之決定,性質為何?(10分)
(二)甲、乙不服,各應如何救濟?(15分)





四、A政府為興建道路,徵收甲所有之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後公告並發給補償費。一年後經施工單位發現土地實際面積(307平方公尺)與公告徵收面積(367平方公尺)不符,經查係公告誤載,乃重新公告更正,並命甲繳回溢領之補償費。甲不服,主張系爭更正公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無效,並表示原核定地價偏低,拒絕返還補償費。
(一)系爭更正公告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0分)
(二)甲不服系爭更正公告,並不服原核定地價,且拒絕返還補償費,依法應如何救濟?(15分)
回覆 有人會嗎 在11/17/2011 9:15:36 PM的回覆:
煩請開示一下
回覆 123 在11/17/2011 9:20:22 PM的回覆:
這是甚麼考試的行政法題目啊??
回覆 公費生 在11/17/2011 9:27:38 PM的回覆:
這是公費留考的題目
回覆 542 在11/19/2011 3:57:50 PM的回覆:
初學沒多久,第二題是連題目都沒看過,一開始還想成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去...
一.
1.何謂立法委託及我國是否承認?   若肯認,年金法4屬立法or行政委託?      朝否定立法委託,應以行政委託,有個委託的動作去寫。
2.二機關有隸屬關係,向內政部提訴願,是否能夠有效保障?質疑。
二.
1.沒看過這東西,從字面上猜,就是行政處分,要符處分的要件,只是處分定的效力是暫時的。
2.寫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三.
1.若無公權力行使,不成為行訴被告。
2.行政私法,有無國賠法適用?      由民間團體名義為之有無不同?
四.
1.實務認為單純的把錢花掉不算,要有具體的表現行為。
2.批...
回覆 542 在11/19/2011 4:37:45 PM的回覆:
第二份是什麼的考題?
一、不會寫。
二、
1.主文未載"另為適法處分",只寫在理由欄?   實務上認為可以。
2.「以法務部未詳查事實與該罰之具體金額為由」->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適用法令。仍有可能裁罰。
三、
1.行政規則得為授益處分的依據。否准申請之性質為處分。
2.遭否准之人,得循序提訴願、課予。
四.
(「A政府為興建道路,徵收甲所有之土地」題目有點問題,依法A政府只能向內政部申請徵收。)
徵收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A向內政部申請,內政部核准,交由A去執行徵收處分。A依徵收面積,另作成補償處分,決定發給多少錢。
1.系爭公告係就土地部分,實際為307、公告成367
(1)是否誤寫誤算?否定
(2)更正處分,甲無具體的信賴表現。
2.救濟:
(1)更正處分:由內政部為原機關,向內政部提訴願、向台北提撤銷。
(2)補償:(涉及反面理論的爭議,得否以處分逕命返還?)既然A作處分討錢(題目說是"命"),提起訴願。
回覆 542 在11/19/2011 5:58:15 PM的回覆:
第二份原來是高考二級的題目


四改一下
2.救濟:
(1)更正處分:由內政部為原機關,向行政院提訴願、向台北提撤銷。
(2)補償:若採反面理論,提訴願、撤銷。      不採,提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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