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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監看取得刑法一三七犯罪證據之可利用性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1/13/2011 9:42:40 PM
發表內容 看版上討論,考試進行中的如廁議題十分熱烈,請教大家,在監試人員監看如廁下,所取得考生觸犯刑法一三七條的犯罪證據,得為作為裁判的基礎?
回覆 拙見 在11/13/2011 9:50:17 PM的回覆:
是否有可能構成德派林鈺雄老師所提出的「自主性之使用禁止」?
回覆 拙見 在11/13/2011 9:58:09 PM的回覆:
就算發現小抄,監視人員可以進行§130、§131、§131-1的無令狀搜索嗎?
回覆 高見 在11/13/2011 10:01:23 PM的回覆:
現行犯逮捕   
回覆 汪大東 在11/14/2011 2:37:52 AM的回覆:
「自主性之使用禁止」?
--------------------------
如何相提並論?還想請教
回覆 想一想 在11/14/2011 8:36:42 AM的回覆:
在廁所看小抄被逮到>>跟自主性證據有何關係?
是因為該考生小便的隱私性嗎?
如果是   >>哇咧
回覆 草山款曲 在11/14/2011 8:48:33 AM的回覆:

回覆 拙見   在2011/11/13   下午   09:50:17的回覆:
是否有可能構成德派林鈺雄老師所提出的「自主性之使用禁止」?
---------------------------______________

我是不太相信你沒看過林師的草山款曲啦,不要明知故問。
回覆 johnny 在11/14/2011 9:11:43 AM的回覆:
就算發現小抄,監視人員可以進行§130、§131、§131-1的無令狀搜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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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法研所的程度?監試人員是什麼身分?搜啥?或是槍手就是可能帶槍?有安全疑慮?考場有隱私性?.......
回覆 拙見 在11/14/2011 9:13:33 AM的回覆:
覆      johnny   在2011/11/14   上午   09:11:43的回覆:
就算發現小抄,監視人員可以進行§130、§131、§131-1的無令狀搜索嗎「?」
-------------------------------------------------------------------
這就是法研所的程度?監試人員是什麼身分?搜啥?或是槍手就是可能帶槍?有安全疑慮?考場有隱私性?.......

連問號都看不懂,只想嗆人,真的是好笑。   
回覆 johnny 在11/14/2011 9:17:16 AM的回覆:
連問號都看不懂,只想嗆人,真的是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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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打出這種題目還加問號者,懂了嗎?
回覆 拙見 在11/14/2011 9:19:49 AM的回覆:
   johnny   在2011/11/14   上午   09:17:16的回覆:
連問號都看不懂,只想嗆人,真的是好笑。     
-------------------------------------------
我是指打出這種題目還加問號者,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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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辯論方式,可笑,也可悲
打問號是希望引起大家討論
你也能在那鬼扯
連155Ⅱ都搞不懂的人
你沒資格討論了
可悲
回覆 koko 在11/14/2011 9:19:59 AM的回覆:
我覺得:
131似可不列入考慮
131-1看94台上1361吧
不過,130的無票搜索主體,就立法目的上之保全證據部份,是有爭議空間。
回覆 建議 在11/14/2011 9:33:05 AM的回覆:
拙見大大   看你常討論刑事法
不如你先把當初         <例如刑事訴法   或刑法>挑一題,
寫的題目大略寫出來給大家討論
回覆 johnny 在11/14/2011 9:33:25 AM的回覆:
只有你可以嗆人?動不動就叫人去看誰的書?頻頻在網上嗆人出來回應,我都懶的理你了,沒事就拿我出來消費一下,以為自己很了不起,你要討論100台上4862號判決,我提出針對判決的看法,你是什麼回應?還不承認自己的幼稚、無知,別人提出看法與你不同,就說別人錯的離譜、可悲、去把某本書看一看、得幾分,我實在是存著憐憫之心,看能不能打醒你,你應多了解除了155二項以外的知識,我隨時會來嗆你的。
回覆 人家 在11/14/2011 9:34:24 AM的回覆:
可是刑事法組的,滿分啦!
回覆 這裡 在11/14/2011 9:36:26 AM的回覆:
似乎已容不下不同的聲音了
回覆 刑法組 在11/14/2011 9:37:26 AM的回覆:
看不出來耶
考上再來嗆啦      
回覆 殺無赦 在11/14/2011 9:38:31 AM的回覆:
管你是多數少數說,敢跟我意見不同者,殺!
回覆 拙見 在11/14/2011 9:43:17 AM的回覆:
回覆          johnny     在2011/11/6     下午     10:12:20的回覆:
看來,你是要網友公審我的見解?歡迎批評指教。就證人本人之案件,實務及學說見解一致,都是無證據能力。冷靜一點好嗎?害我哭了好久。     

又要落荒而逃了,呵呵~~
回覆 拙見 在11/14/2011 9:45:52 AM的回覆:
johnny   在2011/11/14   上午   09:33:25的回覆:
只有你可以嗆人?動不動就叫人去看誰的書?頻頻在網上嗆人出來回應,我都懶的理你了,沒事就拿我出來消費一下,以為自己很了不起,你要討論100台上4862號判決,我提出針對判決的看法,你是什麼回應?還不承認自己的幼稚、無知,別人提出看法與你不同,就說別人錯的離譜、可悲、去把某本書看一看、得幾分,我實在是存著憐憫之心,看能不能打醒你,你應多了解除了155二項以外的知識,我隨時會來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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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觀念錯的離譜了,卻一直在那亂叫,夠了沒。
回覆 拙見 在11/14/2011 9:50:16 AM的回覆:
johnny   在2011/11/14   上午   09:33:25的回覆:
只有你可以嗆人?動不動就叫人去看誰的書?頻頻在網上嗆人出來回應,我都懶的理你了,沒事就拿我出來消費一下,以為自己很了不起,你要討論100台上4862號判決,我提出針對判決的看法,你是什麼回應?還不承認自己的幼稚、無知,別人提出看法與你不同,就說別人錯的離譜、可悲、去把某本書看一看、得幾分,我實在是存著憐憫之心,看能不能打醒你,你應多了解除了155二項以外的知識,我隨時會來嗆你的。

刑事訴訟法的骨幹就是刑事證據法,刑事證據法談這麼多,都是緊扣著155Ⅱ展開論述,你連155Ⅱ都弄不懂,還好意思嗆人,可悲!
回覆 教學相長 在11/14/2011 9:56:59 AM的回覆:
幾位前輩的功力,多數考生應都肯定
這裡的功能應在於教學相長,若大大們好心給觀念不清楚的考生提點,考生們會心存感激。
若大大們覺得問題膚淺,而無意願提點,實不必因此貶低他人價值,
否則,不如幾位互留信箱,自己慢慢爭執吧,
回覆 在11/14/2011 9:58:48 AM的回覆:
對啊   要討論就討論      變成在此嗆來嗆去


回覆 拙見 在11/14/2011 10:03:47 AM的回覆:
對於j生毫無見地的歪理,我不怯戰,要戰就戰。
回覆 樓上 在11/14/2011 10:05:51 AM的回覆:
吃飽了嗎
回覆 在11/14/2011 10:06:09 AM的回覆:
請你們互留信箱自己討論,這裡不是戰場。
回覆 拙見 在11/14/2011 10:08:37 AM的回覆:
johnny   在2011/11/14   上午   09:33:25的回覆:
只有你可以嗆人?動不動就叫人去看誰的書?頻頻在網上嗆人出來回應,我都懶的理你了,沒事就拿我出來消費一下,以為自己很了不起,你要討論100台上4862號判決,我提出針對判決的看法,你是什麼回應?還不承認自己的幼稚、無知,別人提出看法與你不同,就說別人錯的離譜、可悲、去把某本書看一看、得幾分,我實在是存著憐憫之心,看能不能打醒你,你應多了解除了155二項以外的知識,我隨時會來嗆你的。

對於考生而言,我不需要去質疑判決內容,就算要提出質疑,也是就學者已提出的質疑加以質疑,這位老兄是哪間大的法學博士呀,批判判決?
回覆 樓上 在11/14/2011 10:10:25 AM的回覆:
你吃飽了嗎
回覆 拙見 在11/14/2011 10:12:57 AM的回覆:
還沒,等下騎車去小福買東西吃。謝謝關心
回覆 樓上 在11/14/2011 10:14:00 AM的回覆:
睡飽了嗎
回覆 拙見 在11/14/2011 10:15:28 AM的回覆:
先買早餐吃再睡吧。881
回覆 難怪 在11/14/2011 10:23:00 AM的回覆:
哭么
回覆 説了半 在11/14/2011 6:00:26 PM的回覆:
開版者自己的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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