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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從何判斷是殺人未遂?
發表人 阿咪狗  

發表日期

11/2/2011 9:45:22 AM
發表內容 持球棒痛扁凌虐1個多小時,徒手把他的3根手指頭1根1根折斷,逼陳男吐出黑錢,2嫌取款時被警方查獲。警方依殺人未遂、詐欺、傷害等罪嫌將全案移送法辦。
==============================================

最可能論殺人未遂的是折手指頭...
可是,折手指頭頂多是重傷害,還沒到殺人的程度吧.....
況且,警察不都是會"大事化小"嗎....
回覆 拙見 在11/2/2011 10:19:00 AM的回覆:
警方移送的罪名能拘束檢方?檢方起訴的罪名能拘束法院?還有得打啦。警察只是先作初步偵查罷了,在黃朝義雙偵查主體的理想落實前,偵查主還是檢察官,警察只是輔助機關,他們移送的罪名,沒啥意義.
回覆 我覺得... 在11/2/2011 10:37:17 AM的回覆:
雖說殺人罪是不定式的犯罪,
拿刀殺,不給吃東西都可以是殺人的手段,
但是折手指應該不能推論有殺人故意吧
應該是傷害和恐嚇

傷害的部位可以推論有無殺人意圖
例如傷頭.頸.心臟
去年還前年吧,刑法有一題說甲失業心情不佳,去韓國旅遊,酒醉傷人,攻擊頭部,割下對方耳朵,
補習班解答通通寫傷害,我寫可認有殺人故意,成立殺人未遂,結果也是拿到很高分
回覆 jp 在11/2/2011 11:28:20 AM的回覆:
警察移送罪名雖無啥意義,但也要合理一點吧..好多次都這樣了.

殺人...本件不就是抓起來要被害人吐錢嗎...若用擄人勒贖,我也可以接受.除非警方認為被告人等有可能在拿不到錢的情形下把人殺了.   可是,從折三根手指頭就能直接推到殺人那麼遠去嗎?

若是這樣,那因行車糾紛開扁的行為就都有殺人未遂的構成了.因為可能打一打就把人打死了;尤其再加上一句"給你死"....?
回覆 口頭禪? 在11/2/2011 11:34:54 AM的回覆:
很兇狠的打,邊打邊說給你死
很可能會成立殺人未遂喔

昨天新聞有個女的只是不耐煩,在機場說炸彈,結果...

口沒遮攔
回覆 淺見 在11/2/2011 11:39:56 AM的回覆:
很多警特都是念撲馬的,很多刑法觀念都異於常人,日派的想法,難以苛同
回覆 不必太苛責 在11/2/2011 12:14:55 PM的回覆:
我沒看過撲馬,但是聽說是熱門的書,他有教得不對或不好嗎?
我沒有不喜歡他或是覺得他不好,
只是因為沒需要去看他的書了,沒那時間所以沒看,(因為好像是比較給初學者看的,讓大一的去看就好),並不是覺得不好所以不看

日派的見解,我以前有讀過,因為大學的老師是日派,
後來因為覺得很沒條理,聽學長姊的建議把腦中的日派丟掉,全部換成德派,
但是我並不覺得日派如何不是了,
只是可能我個人不解吧

警察的做法可能本來就會寫得嚴重一點,
可能實務上有需要這樣,
就像檢察官起訴的刑度高點,法院的空間會比較大
我不是很了解,不過覺得不必太苛責,畢竟適用法律並不是警察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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