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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死後認領場合有無適用?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1/1/2011 1:34:48 PM
發表內容 另開一篇來討論好了,那篇太長了

一、多數說(三代合著、林秀雄)
遺產未分割前:有適用
遺產分割後:無適用(因為民法§1069但書)

二、版友789說
貼了一堆在死後認領制度修法前的釋字,未見拿出實質論述,不過其見解似乎採取遺產無論分割前、後皆一律有適用的見地。

大家來討論吧!
回覆 789 在11/1/2011 1:36:54 PM的回覆:
另開一篇來討論好了,那篇太長了

一、多數說(三代合著、林秀雄)
遺產未分割前:有適用
遺產分割後:無適用(因為民法§1069但書)

二、版友789說
貼了一堆在死後認領制度修法前的釋字,未見拿出實質論述,不過其見解似乎採取遺產無論分割前、後皆一律有適用的見地。

大家來討論吧! 
=============

原來1146條是物權行為

不是身分行為,要受到1069的限制

那以下文章又在說什麼呢?

林秀雄/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返還請求權之關係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37:53 PM的回覆:
請789版友將您的高見po在這,能創出與目前學者不同看法,應該也是明日的民法之星。(理由構成請要寫清楚,貼一堆沒有的釋字,很好笑)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39:00 PM的回覆:
你到底在說什麼呀!你要採和三代合著與林秀雄老師不同的看法,你的理由到底在哪?還是只是在鬼扯?!(XD)
回覆 789 在11/1/2011 1:39:43 PM的回覆:
真是雞同鴨講啊


認領子女之訴之性質--評98台上94決,林秀雄老師,第4期,頁60-65   

一、依民§1065Ⅰ規定,認領之前提係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

二、死後認領:
               (一)2007年修正前之民法,不承認死後認領制度,亦即請求認領僅能對於生存之生父為之。
               (二)民法修正後,為保護子女權益及血統之真實,並配合我國國情及生父之繼承人較能瞭解及辨識相關書
           證之真實性,承認死後認領制度。依民§1067Ⅱ規定,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時,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三、認領之訴之性質:
               (一)修正前之民§1067之用語係「請求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故應解為給付訴訟。
               (二)修正後,因承認死後認領制度,故認領之訴應屬形成訴訟。再者,依民§1069規定,非婚生子女縱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但該子女仍不能對生父之繼承人提起民§1146之繼承回覆請求權。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41:59 PM的回覆:
爭點就是,現在死後認領了,你的主張是可以再提繼承回復請求訴訟,那789你有別於學者通說的理由是什麼,你用自己的話講不會嗎?你要突破學者見解,你的理由是什麼!
回覆 789 在11/1/2011 1:42:17 PM的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1:39:00的回覆:
你到底在說什麼呀!你要採和三代合著與林秀雄老師不同的看
法,你的理由到底在哪?還是只是在鬼扯?!(XD)   
================================
(二)修正後,因承認死後認領制度,故認領之訴應屬形成訴訟。再者,依民§1069規定,非婚生子女縱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但該子女仍不能對生父之繼承人提起民§1146之繼承回覆請求權。
============================
還在凹啊

那遺產管理權呢?

認領之訴可以解決嗎?

您到底知道林師說不能提起1146之理由是為什麼?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43:40 PM的回覆:
你貼這個結論不就是林秀雄和三代合著的看法嗎!不能提繼承回復請求的訴訟,你到底在扯什麼...................................
回覆 789 在11/1/2011 1:44:19 PM的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1:41:59的回覆:
爭點就是,現在死後認領了,你的主張是可以再提繼承回復請求訴訟,那789你有別於學者通說的理由是什麼,你用自己的話講不會嗎?你要突破學者見解,你的理由是什麼!
=================

原來強制認領就可以解決遺產分配請求權?

那釋字473以下的文字在說什麼?

跟強制認領有關嗎?

又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可知繼承之遺產中,有不動產未經辦理繼承登記者,僅不得處分而已,至於其他應具之權能,均未欠缺。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         繼承人亦得從容行使。故所謂繼承權之侵害須自命有繼承權之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已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者,始足當之。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明知尚有其他合法之繼承人,自始即置之不顧,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固屬之;即原來並不知有其他繼承人,嗣後始知悉其事實而仍繼續侵害該繼承權者亦屬之。於         繼承開始時,即已僭稱自己為唯一繼承人而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隨後辦理繼承登記為自己所有者亦同。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45:24 PM的回覆:
先簡單一下話,789你的看法是主張本題戊可否提繼承回復?先回答這點
回覆 789 在11/1/2011 1:49:35 PM的回覆:
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1:45:24的回覆:
先簡單一下話,789你的看法是主張本題戊可否提繼承回復?先回答這   
================

原來您根本沒看懂上面那段話的意思


繼承回復請求權包含二個部分1.身分權   2.遺產回復請求權

林師說不能主張1146之原因係指身分權

可沒包括2.遺產回復請求權

這根本不是1067所能解決的

看來您根本沒看懂他文章在寫什麼

三、[認領之訴]之性質:
 (一)修正前之民§1067之用語係「請求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故應解為給付訴訟。
 (二)修正後,因承認死後認領制度,故認領之訴應屬形成訴訟。再者,依民§1069規定,[非婚生子女縱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但該子女仍不能對生父之繼承人提起民§1146之繼承回覆請求權]。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51:03 PM的回覆:
出來講呀!
死後認領的場合,學者說1146在分割後,沒有適用!
問題一、您老哥的意思是有沒有適用?
問題二、有適用您的理由是什麼,好想聽看看。
回覆 789 在11/1/2011 1:52:33 PM的回覆: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27512

繼承回復請求權,謂繼承人於其繼承權因他人無正當權原占有遺產之全部或一部而被侵害時所認之特別的獨立的包括的原狀回復請求權。所謂繼承係指遺產繼承,非如日民舊法及現行韓民法,於遺產繼承外尚認有家眷或戶主繼承,此點與羅馬法及德瑞民法之繼承,實質上已無大差異。德民法以遺產占有人即僭稱繼承人為相對人,未免過狹,瑞士民法不以僭稱繼承人為限,亦及於不主張自己權利而為占有人,與我國民法較為接近,尤應參照以為解釋。
回覆 789 在11/1/2011 1:53:59 PM的回覆:
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1:51:03的回覆:
出來講呀!
死後認領的場合,學者說1146在分割後,沒有適用!
問題一、您老哥的意思是有沒有適用?
問題二、有適用您的理由是什麼,好想聽看看   
=============

看看史老對繼承回復請求權之定義吧

繼承回復請求權,謂繼承人於其繼承權因他人無正當權原占有遺產之全部或一部而被侵害時所認之特別的獨立的包括的原狀回復請求權。所謂繼承係指遺產繼承,非如日民舊法及現行韓民法,於遺產繼承外尚認有家眷或戶主繼承,此點與羅馬法及德瑞民法之繼承,實質上已無大差異。德民法以遺產占有人即僭稱繼承人為相對人,未免過狹,瑞士民法不以僭稱繼承人為限,亦及於不主張自己權利而為占有人,與我國民法較為接近,尤應參照以為解釋。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54:43 PM的回覆:
出來講呀!
死後認領的場合,學者說1146在分割後,沒有適用!
問題一、您老哥的意思是有沒有適用?
問題二、有適用您的理由是什麼,好想聽看看。

789看不懂中文嗎?問題一、二,請實際回答,您若在逃避問題,就沒有討論下去的意義了。
回覆 789 在11/1/2011 1:57:41 PM的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1:54:43的回覆:
出來講呀!
死後認領的場合,學者說1146在分割後,沒有適用!
問題一、您老哥的意思是有沒有適用?
問題二、有適用您的理由是什麼,好想聽看看。

789看不懂中文嗎?問題一、二,請實際回答,您若在逃避問題,就沒有討論下去的意義了
=============
請不要再自打嘴好嗎

以下是林師的文章

三、認領之訴之性質:
 (一)修正前之民§1067之用語係「請求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故應解為給付訴訟。
 (二)修正後,因承認死後認領制度,故認領之訴應屬形成訴訟。再者,依民§1069規定,非婚生子女縱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但該子女仍不能對生父之繼承人提起民§1146之繼承回覆請求權。


以下史老對繼承回復請求權的定義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27512

繼承回復請求權,謂繼承人於其繼承權因他人無正當權原占有遺產之全部或一部而被侵害時所認之特別的獨立的包括的原狀回復請求權。所謂繼承係指遺產繼承,非如日民舊法及現行韓民法,於遺產繼承外尚認有家眷或戶主繼承,此點與羅馬法及德瑞民法之繼承,實質上已無大差異。德民法以遺產占有人即僭稱繼承人為相對人,未免過狹,瑞士民法不以僭稱繼承人為限,亦及於不主張自己權利而為占有人,與我國民法較為接近,尤應參照以為解釋。


我不知道為什麼突然跑出一個遺產分割的鼕鼕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2:01:18 PM的回覆:
你連基本的問題意識也沒有,討論下去只是浪費我的(或你的)時間,去買一本身分法的「教科書」讀吧,林秀雄親屬法講義第255頁看看,你就知道這個爭點在幹嘛了。
回覆 789 在11/1/2011 2:10:10 PM的回覆:
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2:01:18的回覆:
你連基本的問題意識也沒有,討論下去只是浪費我的(或你的)時間,去買一本身分法的「教科書」讀吧,林秀雄親屬法講義第255頁看看,你就知道這個爭點在幹嘛了。
===============
還看不懂?

一個在講身份行為一個在講物之行為

不知道閣下為什麼可以把他們混為一談?

回覆 扯夠了沒! 在11/1/2011 2:14:50 PM的回覆:
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2:01:18的回覆:
你連基本的問題意識也沒有,討論下去只是浪費我的(或你的)時間,去買一本身分法的「教科書」讀吧,林秀雄親屬法講義第255頁看看,你就知道這個爭點在幹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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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不懂?

一個在講身份行為一個在講物之行為

不知道閣下為什麼可以把他們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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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到底在扯什麼,你的意思是1146在本題有適用嗎?先回答吧!
回覆 789 在11/1/2011 2:17:50 PM的回覆:
扯夠了沒!   在2011/11/1   下午   02:14:50的回覆:

您到底在扯什麼,你的意思是1146在本題有適用嗎?先回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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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林師的文章

三、認領之訴之性質:
   (一)修正前之民§1067之用語係「請求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故應解為給付訴訟。
   (二)修正後,因承認死後認領制度,故認領之訴應屬形成訴訟。再者,依民§1069規定,非婚生子女縱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但該子女仍不能對生父之繼承人提起民§1146之繼承回覆請求權。


以下史老對繼承回復請求權的定義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27512

繼承回復請求權,謂繼承人於其繼承權因他人無正當權原占有遺產之全部或一部而被侵害時所認之特別的獨立的包括的原狀回復請求權。所謂繼承係指遺產繼承,非如日民舊法及現行韓民法,於遺產繼承外尚認有家眷或戶主繼承,此點與羅馬法及德瑞民法之繼承,實質上已無大差異。德民法以遺產占有人即僭稱繼承人為相對人,未免過狹,瑞士民法不以僭稱繼承人為限,亦及於不主張自己權利而為占有人,與我國民法較為接近,尤應參照以為解釋。

還看不懂?

一個在講身份行為一個在講物之行為

不知道閣下為什麼可以把他們混為一談?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2:21:02 PM的回覆:
789您到底在扯什麼,你的意思是1146在本題有適用嗎?先回答吧!,不會用自己的話說有或無嗎?XD
回覆 789 在11/1/2011 2:23:53 PM的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2:21:02的回覆:
789您到底在扯什麼,你的意思是1146在本題有適用嗎?先回答吧!,不會用自己的話說有或無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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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林師的文章

三、認領之訴之性質:
         (一)修正前之民§1067之用語係「請求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故應解為給付訴訟。
         (二)修正後,因承認死後認領制度,故認領之訴應屬形成訴訟。再者,依民§1069規定,非婚生子女縱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但該子女仍不能對生父之繼承人提起民§1146之繼承回覆請求權。


以下史老對繼承回復請求權的定義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27512

繼承回復請求權,謂繼承人於其繼承權因他人無正當權原占有遺產之全部或一部而被侵害時所認之特別的獨立的包括的原狀回復請求權。所謂繼承係指遺產繼承,非如日民舊法及現行韓民法,於遺產繼承外尚認有家眷或戶主繼承,此點與羅馬法及德瑞民法之繼承,實質上已無大差異。德民法以遺產占有人即僭稱繼承人為相對人,未免過狹,瑞士民法不以僭稱繼承人為限,亦及於不主張自己權利而為占有人,與我國民法較為接近,尤應參照以為解釋。

還看不懂?

一個在講身份行為一個在講物權行為

不知道閣下為什麼可以把他們混為一談?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2:25:20 PM的回覆:
789您到底在扯什麼,你的意思是1146在本題有適用嗎?先回答吧!,不會用自己的話說有或無嗎?XD
回覆 789 在11/1/2011 2:33:05 PM的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2:21:02的回覆:
789您到底在扯什麼,你的意思是1146在本題有適用嗎?先回答吧!,不會用自己的話說有或無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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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師:因民§1067承認死後認領制度,故認領之訴應屬形成訴訟。再者,依民§1069規定,非婚生子女縱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但該子女仍不能對生父之繼承人提起民§1146之繼承回覆請求權。

2.本題: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明知尚有其他合法之繼承人,自始即置之不顧,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固屬之;即原來並不知有其他繼承人,嗣後始知悉其事實而仍繼續侵害該繼承權者亦屬之

我不知為什麼有人可以將其混為一談
回覆 789 在11/1/2011 2:41:41 PM的回覆:
一、多數說(三代合著、林秀雄)
遺產未分割前:有適用
遺產分割後:無適用(因為民法§1069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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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師是這樣說麼嗎?

以下是林師的文章

三、認領之訴之性質:
   (一)修正前之民§1067之用語係「請求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故應解為給付訴訟。
   (二)修正後,因承認死後認領制度,故認領之訴應屬形成訴訟。再者,依民§1069規定,非婚生子女縱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但該子女仍不能對生父之繼承人提起民§1146之繼承回覆請求權。

哪來的民法§1069但書?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2:47:00 PM的回覆:
789   在2011/11/1   下午   02:33:05的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2:21:02的回覆:
789您到底在扯什麼,你的意思是1146在本題有適用嗎?先回答吧!,不會用自己的話說有或無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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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師:因民§1067承認死後認領制度,故認領之訴應屬形成訴訟。再者,依民§1069規定,非婚生子女縱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但該子女仍不能對生父之繼承人提起民§1146之繼承回覆請求權。

2.本題: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明知尚有其他合法之繼承人,自始即置之不顧,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固屬之;即原來並不知有其他繼承人,嗣後始知悉其事實而仍繼續侵害該繼承權者亦屬之

我不知為什麼有人可以將其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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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去念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吧,不然新制考試下,你這樣亂讀亂背,45分的考題,一定5分以下!


你到底在鬼扯什麼,自書遺囑不合法,生前認領不生效力,戊仍然是非婚生子女,在戊提起死後強制認領之訴且勝訴前,戊仍非合法繼承人,何來「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明知尚有其他『合法之繼承人』,自始即置之不顧,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固屬之…」的適用,戊就算去打死後強制認領之訴勝訴之後,因遺產早已分割完畢,因為民法§1069但書規定,更無民法1146的適用!
回覆 789 在11/1/2011 2:51:30 PM的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2:47:00的回覆:

1.林師:因民§1067承認死後認領制度,故認領之訴應屬形成訴訟。再者,依民§1069規定,非婚生子女縱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但該子女仍不能對生父之繼承人提起民§1146之繼承回覆請求權。

2.本題: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明知尚有其他合法之繼承人,自始即置之不顧,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固屬之;即原來並不知有其他繼承人,嗣後始知悉其事實而仍繼續侵害該繼承權者亦屬之

我不知為什麼有人可以將其混為一談

----------------------------------------------------------------------------------------

好好去念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吧,不然新制考試下,你這樣亂讀亂背,45分的考題,一定5分以下!


你到底在鬼扯什麼,自書遺囑不合法,生前認領不生效力,戊仍然是非婚生子女,在戊提起死後強制認領之訴且勝訴前,戊仍非合法繼承人,何來「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明知尚有其他『合法之繼承人』,自始即置之不顧,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固屬之…」的適用,戊就算去打死後強制認領之訴勝訴之後,因遺產早已分割完畢,因為民法§1069但書規定,更無民法1146的適用!
=====================

先生您真愛雞同鴨講

都跟您說了是1067強制認領,你還扯什麼生前認領

況且林師的文章只提到1069前項自始溯及的效力

哪裡提但書對三人已取得權利不生影響

文章看錯了沒關係

但要硬凹就很難看!!!

還有你好像漏看了「即原來並不知有其他繼承人,嗣後始知悉其事實而仍繼續侵害該繼承權者亦屬之』這一段喔

回覆 789 在11/1/2011 2:54:02 PM的回覆:
拙見   在2011/11/1   下午   02:47:00的回覆:

好好去念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吧,不然新制考試下,你這樣亂讀亂背,45分的考題,一定5分以下!

====================
既然如此

我等你考完秀一下成績吧

不要光說不練喔
回覆 542 在11/1/2011 3:07:21 PM的回覆:
戊可以提強制認領,應該沒問題

但可否1146,我有點疑問...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請求對象,必須是      現實占有或行使遺產權利+對繼承地位有所爭執。
乙表示「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降子對繼承地位有爭執嗎?
回覆 789 在11/1/2011 3:10:56 PM的回覆:
542   在2011/11/1   下午   03:07:21的回覆:
戊可以提強制認領,應該沒問題

但可否1146,我有點疑問...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請求對象,必須是                  現實占有或行使遺產權利+對繼承地位有所爭執。
乙表示「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降子對繼承地位有爭執嗎?
===============
可以,依釋字437

1146包含表見繼承,以及排除他繼承人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之情形
回覆 789 在11/1/2011 3:35:47 PM的回覆:
542   在2011/11/1   下午   03:07:21的回覆:
戊可以提強制認領,應該沒問題

但可否1146,我有點疑問...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請求對象,必須是                  現實占有或行使遺產權利+對繼承地位有所爭執。
乙表示「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降子對繼承地位有爭執嗎?
==============
依題目原文:「乙丙丁均認甲之遺囑未具法定方式,因此乃無法完成甲認領戊之遺願,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自無繼承人資格」

乃否認戊繼承人資格並排除其對遺產行使權利,應該符合上訴要件
回覆 542 在11/1/2011 3:54:30 PM的回覆:
靠      太緊張沒看到「無繼承人資格」....
回覆 拙見 在11/4/2011 12:00:11 AM的回覆:
789不見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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