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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司民事法交錯題解答已出來
發表人 關鍵題  

發表日期

10/18/2011 5:38:11 PM
發表內容 六、A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B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96年11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萬元,A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公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公司於民國98年10月10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丙四百萬元。問:
�蕼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B公司與司機乙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再追加其他法律關係之必要?(40分)
�韕公司及司機乙對前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A公司已全部清償丙四百萬元不爭執後,即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A公司之請求?(25分)
��若第一審法院判決A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B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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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題考實體法,不真正連帶的內部分擔問題,但感覺也是訴訟法老師出的,實務和王老師的意見不同。
第二小題簡單,略
第三小題,保、高版都是解連帶債務的問題,應該沒錯吧
那天考完就有聽到有人說這題被猜到中,但翻了我手邊保、高的總複習,沒有連帶債務的整理呀,考場真的很多人愛放話...
這一題90分,又是最後一節,真的是........


回覆 關鍵題 在10/18/2011 5:39:44 PM的回覆:
保、高的解答連結就不貼了,自己去找吧,大家覺得哪家解得比較正確咧
回覆 ? 在10/18/2011 8:15:40 PM的回覆:
不真正連帶沒有內部分擔吧
回覆 456 在10/19/2011 8:58:26 AM的回覆:
二個解答都有問題,因為依照188,雇主所負的是補充責任,非終局負責者,其賠償完後還可以對受僱人100%求償,但281是比例清償,所以根本不可能類推適用。蓋在此情況下只有甲乙有內部分擔比例,AB依188III並沒有內部分擔額,所以類推適用281的結果,AB根本沒有內部分擔額,又何連帶清償責任之說。

唯一能使B負連帶清償責任就只有188,而本題能對B主張188的只有丙,所以A只能依218-1請求丙讓與對B乙之求償權,方能使B乙負連帶責任。
回覆 請問456 在10/19/2011 11:37:50 AM的回覆:
不然你第三題解什麼,普共嗎?
回覆 456 在10/19/2011 11:42:02 AM的回覆:
不然你第三題解什麼,普共嗎?
====================
?????

188不是連帶債務?沒有民法275適用?您知道自己在問什麼傻問題嗎?

回覆 456 在10/19/2011 11:47:26 AM的回覆:
又如果您要主張281

依281I規定是各自按比例負擔,不是連帶責任,何來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問題?自己連問題都搞不清楚了,還想嗆別人?
回覆 笑死人了 在10/19/2011 11:57:35 AM的回覆:
兩家第三題都在解連帶債務的問題,只有您在那鬼扯蛋,到底有沒有連帶那是最後實體判斷的問題,和形式上上訴行為效力要不要及於未上訴是形式判斷是兩碼事,程序、實體傻傻分不清楚,鬼扯蛋最會。
回覆 鬼扯蛋 在10/19/2011 11:59:39 AM的回覆:
兩家解第三題的,一個叫梁XX,一個叫楊X,人家會比你這個網路456弱嗎?您哪家事務所的大律師呀,還是哪家法研的大研究生呀?要不要寫個擬答來看看嘛!
回覆 同意樓上! 在10/19/2011 12:12:54 PM的回覆:
456你要嗆人前看一下坊間的解答吧,若你覺得兩家都解錯,要不是兩家的老師太弱,就是你太弱,不如公布你的簡答吧。
回覆 456 在10/19/2011 12:19:41 PM的回覆:
兩家解第三題的,一個叫梁XX,一個叫楊X,人家會比你這個網路456弱嗎?您哪家事務所的大律師呀,還是哪家法研的大研究生呀?要不要寫個擬答來看看嘛!
==========
撲疵

本人台大法研所民商法組畢業

目前在法令月刊,台灣法學都有文章發表,並且通過台大法學論叢論文審查,還不夠資格嗎?你要嗆人前請先把自己的底給量出來吧,別貽笑大方了
回覆 噗呲哥 在10/19/2011 12:28:43 PM的回覆:
這麼強哦~~~我沒嗆我比兩大家的補教老師強,我亮什麼底呀,不過你經典的發語詞,讓人猜到你是ptt那一串討論串的哪位了。
回覆 科科 在10/19/2011 12:30:30 PM的回覆:
這次來這「秀」,怎沒有用「閣下」的敬稱語了?科科
回覆 好崇拜 在10/19/2011 12:31:32 PM的回覆:
是p開頭的那位嗎?科科
回覆 給456 在10/19/2011 1:34:56 PM的回覆:
二個解答都有問題,因為依照188,雇主所負的是補充責任,非終局負責者,其賠償完後還可以對受僱人100%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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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責任?
終局責任?
重要嗎?
訴訟結果(認定二人是否需連帶負擔一半之責任)對這兩人是否需合一確定呢?
如果要,區別二者有何實益?

請賜教
謝謝
回覆 456 在10/19/2011 1:40:35 PM的回覆:
補充責任?
終局責任?
重要嗎?
訴訟結果(認定二人是否需連帶負擔一半之責任)對這兩人是否需合一確定呢?
如果要,區別二者有何實益?

請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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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281,各連帶債務人比例分擔,B乙各自按比例分擔,無連帶關係,沒有合一確定的必要

依188,B乙連帶負責,依275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以上
回覆 johnny 在10/19/2011 1:45:31 PM的回覆:
實務見解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不能類推適用281,個人覺得似乎過於果斷;何以稱作「不真正連帶」,典型的例子是:張三將其所有之物交由李四保管而遭王五所竊。李四和王五對張三各負債務不履行和侵權責任,李四和王五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且王五負終局責任,故李四和王五沒有內部負擔,故李四向張三賠償後可依218-1向張三請求讓與對王五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本題A與乙B間之不真正連帶,卻糾雜著甲乙部分有內部分擔,實有探討空間。
本題,甲乙因185對丙負連帶損賠責任,A、B各因甲乙之侵權行為,依188第3項各與甲、乙負連帶責任。丙因此可對甲乙AB之一人、部份或全體各主張400萬之全部請求,其理為何?關鍵在於甲乙之連帶責任,但是A、B會被扯進來而對債權人丙負全部責任,乃188第3項與185結合所致,而188第3項與185均是連帶責任之明文。準此,A與甲無內部分擔(因為甲負全部終局責任)又與B乙也無內部關係;反之B之情況亦同,但是AB卻均各自對丙負全部但非連帶責任。我的疑問是-責任之發生起於「連帶」;清償後卻不能類推「連帶」,僅憑281第1項之文義有「各自分擔」?似有商榷之餘地。
假設是甲全部清償後,是否本可依281向乙求償內部分擔?則A代甲負亦應負之全部清償責任後,為何不能類推適用或是直接適用281向乙B求償?或是主張承受債權人丙之權利,向乙B求償?而B乙可以主張280之內部負擔為百分之50而僅付200萬元之責任。為何A全部清償後要捨近求遠的類推適用依218-1,要知218-1乃不同層次的責任,而281乃同一層次之債務人間之規定,如僅因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無內部分擔為理由,但卻刻意忽略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之所以負全部清償責任乃源自於連帶債務之規定,令人有本末倒置之感。
只是愚民也賤,發發牢騷,考場上僅能草草概述,正解應該是456所言,但法律本來就可以多方討論,期待閱卷者能有此雅量。            
回覆 johnny 在10/19/2011 2:33:02 PM的回覆:
依281,各連帶債務人比例分擔,B乙各自按比例分擔,無連帶關係,沒有合一確定的必要

依188,B乙連帶負責,依275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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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跟什麼?
回覆 456 在10/19/2011 2:52:38 PM的回覆:
依281,各連帶債務人比例分擔,B乙各自按比例分擔,無連帶關係,沒有合一確定的必要

依188,B乙連帶負責,依275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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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跟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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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內部各自應分擔的比例對他連帶債務人有什麼權利共同而必須合確定的必要?難道甲對自己應負的50%有抗辯事由對乙也要生效力?難道甲對乙應清償的50%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要負連帶責任?

至於188,很明顯就是同一債務,受僱人所得抗辯的事由,雇用人亦得抗辯,依民法275規定當然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26   裁判字號:   95年台上   第   1235   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固僅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惟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則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倘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僱用人自得援用該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不以該受僱人已為時效抗辯為必要。
   
回覆 456 在10/19/2011 2:58:56 PM的回覆: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67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歷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上冊)第   68-69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8   條      (   19.12.26   )         
法律問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主張僱用人應與受僱人連帶賠償損害,惟僅對僱用人起訴,其當事人適格是否有欠缺?
討論意見:甲說: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係因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而來,自應以僱用人及受僱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否則僱用人之賠償責任即無所附麗,其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
        乙說: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連帶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或其全體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自得僅向僱用人請求賠償,且   連帶債務除有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所定情形外,並非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參照)   ,故僅對僱用人訴請賠償,其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採乙說。

   
回覆 456....... 在10/19/2011 4:08:28 PM的回覆:
456=供乘界桶痣者?!
回覆 456 在10/20/2011 7:29:12 PM的回覆:
最後一題應該是在考這個判決

裁判字號:   92年台上字第1540號   
案由摘要:   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6   卷   3   期   68-71   頁
法令月刊   第   55   卷   2   期   96-98   頁
司法周刊   第   1178   期   3   版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7   期   214-222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72、274、280   條      (   91.06.26   )         
要旨:   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數債務人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其各債務發生之原因既有不同,僅因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致對同一債權人負同一內容之給付,自不生民法第二百八十條所定連帶債務人間內部分擔求償之問題,故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受之確定判決,其利益自不及於他債務人,要無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回覆 ? 在10/20/2011 7:38:47 PM的回覆:
統治者不是去當法助了?
回覆 ? 在10/20/2011 7:39:18 PM的回覆:
當法助還這麼涼喔?
回覆 台大民商一班4O人… 在10/21/2011 3:08:48 PM的回覆:
前判決不是確定,它產生既判力的有那些?那些要在後訢可再行爭執的?
回覆 台大民商一班40人… 在10/21/2011 3:33:28 PM的回覆:
前訴已生既判力的有(1)甲、乙共同侵權(2)甲、A連帶責任(題目沒講,但僱主與受僱人依188負連帶)(3)乙、B連帶(l88)
後訢主張的是280   ,281(和前面是不同訴訟標的)
有問題之點在:後訴A是告乙、B
(前訴從來沒判斷A跟B的連帶責任)
回覆 456 在10/21/2011 3:41:48 PM的回覆:
台大民商一班40人…   在2011/10/21   下午   03:33:28的回覆:
前訴已生既判力的有(1)甲、乙共同侵權(2)甲、A連帶責任(題目沒講,但僱主與受僱人依188負連帶)(3)乙、B連帶(l88)
後訢主張的是280         ,281(和前面是不同訴訟標的)
有問題之點在:後訴A是告乙、B
(前訴從來沒判斷A跟B的連帶責任)
==================
第一小題不就在處理這個問題了

答案不就是不真正聯帶債務沒有內部求償權之問題

而且題目也跟你說了是甲乙共同侵權行為,不是AB或B乙,A甲

6.                  裁判字號:                  86年台上字第   2656   號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其與被上訴人間有成立連帶債務之明示,法律復未規定兩造間應成立連帶債務。兩造係基於法律規定之不同原因,對於薄中南等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雖其給付具有同一之目的,其中一人給付,他造即同免其責任,但其性質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並無分擔部分,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關於連帶債務人求償權之規定,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並無適用之餘地。
回覆 台大民商一班40人… 在10/21/2011 3:47:59 PM的回覆:
是在處理280.28l,對B的部分不合法
但,前訢己爭執過188,後訴要再主張l88是不妥的
回覆 456 在10/21/2011 3:55:08 PM的回覆:
台大民商一班40人…   在2011/10/21   下午   03:47:59的回覆:
是在處理280.28l,對B的部分不合法
但,前訢己爭執過188,後訴要再主張l88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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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小題問的是185吧

如果是188,A對B主張根本就沒理由

又怎麼會勝訴?

除非是A請求丙讓予對B乙依188之請求權

再據此對B請求,但題目並沒有這樣問
回覆 台大民商一班40人… 在10/22/2011 3:54:13 PM的回覆:
我認為,一旦有清楚劃分出前訴的主客觀既判力範圍所及,就知道後訴缺什麼要追加的!
但更重要的是後訴要主張281及281根本夠成要件都不該當(法條講明的是連帶債務人)因為前訴A公司跟B公司的連帶責任,是沒有判斷的!
回覆 黃茂榮植根雜誌第二十 在10/29/2011 1:06:52 AM的回覆:
黃老師的見解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不真正連帶債務:無內部連帶其中外部連帶的特徵主要表現在:債權人得隨意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以
及債務因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消滅者,他債
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這是連帶債務必不可缺之類型特徵。
惟這裡所稱之債務消滅,受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法定移轉的技術性
修正。是故,特別是以債務人之一的清償效力測試之,如依法律之規定,其清償
不消滅債權人對於他債務人之債權者(例如重複訂購),或甚至先為清償者得請求
債權人移轉其對於他債務人之債權者(例如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
讓與請求權),則該等債務人間因無外部連帶關係,而根本不構成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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