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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這不算不能未遂嗎?謝謝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10/1/2011 2:08:05 PM
發表內容 30   年   上   字第   2671   號: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以犯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上訴人率人向被害人屋內開槍射擊,雖因被害人事先走避未遭殺害,然上訴人既認其尚在屋內而開槍,不能謂無殺人事實之認識及發生死亡結果之希望,而其犯罪結果之不能發生,既係由於被害人事先走避之意外障礙,則上訴人對此應負故意殺人未遂之責,自屬毫無疑義。
回覆 R 在10/1/2011 7:58:03 PM的回覆:
不算
回覆 刑法真複雜 在10/2/2011 2:13:06 PM的回覆:
請問樓上,為何不算呢?謝謝
回覆 在10/2/2011 3:01:37 PM的回覆:
被害人知道行為即將竊取其黃金   遂已事先金黃金調換誠石頭,此案例有判例認為是不能未遂
但是學者都認為這判例有誤   而推崇上述30年的判例才是正確的
翻翻教科書就有了
回覆 刑法不能這樣念 在10/3/2011 6:49:40 AM的回覆:
刑法不是死人!刑法是活的,是有生命的!(雖然我一直認為刑法學如同哲學一樣早死早超生)

1.甚麼是又無危險?
2.不管事是先調包或事先走避,確實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而言是又無危險
3.但這是刑法所謂的不能犯?

4.看看不能犯的歷史

5.這樣學習法難保掛一漏萬,更難保不會培養出荼毒人民的司法官,即使結論正確。

結論:要當個人!人與動物最大的不同,是人會思考,是理性的。不會思考只會整理那只能說是隱沒人群,隨波逐流。
回覆 希望有人 在10/3/2011 6:54:20 AM的回覆:
能找出不能未遂的鐵律(就像霍金那樣要為整個宇宙找到萬物至理),許玉秀的標準沒有多高明到哪(跟黃榮堅一樣)

不過這似乎高抬了刑法學(刑法學怎麼根物理學比?!)
回覆 Oops 在10/3/2011 6:56:26 AM的回覆:
林山田已改變見解,不過仍未採黃榮堅抄自德國的立法例(此立法例標準明確判斷容易,但恐怕會讓人變笨!)
回覆 在10/3/2011 9:38:53 AM的回覆:
說的滿嘴高深理論
通常很難考的上
回覆 如果 在10/3/2011 2:55:18 PM的回覆:
如果這樣就算高深理論,那顯然你平常就欠缺思考。

回覆 這個判決 在10/3/2011 3:26:38 PM的回覆:
這個判決的一開頭的話也很重要!本來以為現在早就沒人會說不能未遂的可罰性問題了,但似乎此問題仍然存在。

不過這個判決的用字似乎會讓人聯想到構成要件錯誤(誤以為是別人的傘其實是自己的),早期好像也有人說不為罪。

所以把問題放在無危險的不能未遂與有危險的不能未遂的界線問題時,似乎不能忘了本來的不能犯的可罰性。
回覆 念博士班最會思考 在10/3/2011 3:26:46 PM的回覆:
你以為在考博士班?
回覆 之前po過 在10/5/2011 3:17:08 PM的回覆:
現在再po一次,覺得說得滿中懇的:
約書亞德雷斯勒(Joshua         Dressler,Frank         R.         Strong         Chair         in         Law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說:(在論及美國對於不能犯分類成法律不能與事實不能時)但是,當人們從最基本的規則再到特定的案件,就可以發現法律變得越來越複雜。有多少法院的意見書還有學者發表的文章,書籍都是圖解釋清楚這兩種不能犯的區別,最後都「徒勞無功」。也許,普通法中的不能犯未遂是刑法中「最令人困惑」的問題。
回覆 頭痛的呆瓜 在10/10/2011 3:41:08 PM的回覆:
是不能未遂,但從第三人角度觀察,仍具有危險,所以不是無危險的不罰的不能未遂,可以做這樣的理解嗎?????
回覆 在10/10/2011 3:46:12 PM的回覆:
那你要先回答何謂<有危險的不能未遂>!
回覆 還有 在10/10/2011 3:55:05 PM的回覆:
有危險的不能未遂跟障礙未遂有何不同?
回覆 大師趕快公布正解吧 在10/10/2011 10:20:45 PM的回覆:
上訴人率人向被害人屋內開槍射擊,在屋內有人的情況下(會向屋內開槍表示這傢伙認為裡面有人),預期造成死傷結果的可能性很大,雖然事實上因被害人事先走避未遭殺害,使結果客觀上並未發生(客體不能),但以第三人角度,從事前來看,是有危險的不能未遂,不能適用26條,要回歸25條。至於障礙未遂……中止和不能未遂以外的,就普通未遂吧?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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