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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依王澤鑑老師看法:律一試民法第50題的答案當然是:c.丁」
發表人 北大法研  

發表日期

9/1/2011 3:48:13 PM
發表內容 依王澤鑑老師看法:「本題的答案當然是:c.丁」


淺見如下: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己占有動產時,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民法第761條訂有明文。

本件依題旨,乙出售機車給丙,丙知機車所有權屬甲所有,乙無權代理,丙為惡意。

那丙有兩種情況;一是:若甲同意乙出售機車,依民法第170條、第118條,乙變爲有權代理,合意成立,但題目說:「同時簽定租賃契約以代交付。」依題意來看,既然丙「以代交付」,顯然丙尚未取得動產的交付及占有,縱假設丙為善意受讓,但「占有」為善意受讓動產交易的要件。依王澤鑑老師民法概要(2010年6月增訂4版)第642頁第20行

「在簡易交付,須受讓人占有動產來自讓與人,欠缺表徵權利的信賴基礎,不能僅因其讓與合意,即可取得所有權。例如甲遺失某晝,乙拾得之,有某丙對乙偽稱,該晝為其所有,願出賣乙、善意的乙不能因讓與合意,而取得該畫所有權,因其非自丙受讓該畫的占有,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要構成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受讓的要件,依王澤鑑老師民法概要書中說明:構成要件有:

一、須有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
二、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的合意
三、須受讓動產的占有(注意”占有”兩字)
四、受讓人須善意(注意須善意)
五、須非法律另有規定,如盜贓物、遺失物
(另見及民法物權第二冊占有(2005年9月版)第257頁以下)
依上構成要件,丙非善意,且未自讓與人受讓動產占有,丙自當不能成為合法的所有權人。因此縱然乙丙合意,但丙仍欠缺甲讓與人交付之動產的占有,丙自無法受善意受讓保護。

另一種情形:如果甲不承認乙的行為,丙知情,丙為惡意,依民法第118條、第170條,因丙為惡意,甲仍在世,處分是否成立,仍有疑問,因此,既然丙是惡意,甲不承認,處分仍未有效成立,並無民法第118條第3項的適用。(注意:乙為無權代理,權利人未承認前,為無權處分,且丙知情,處分仍未有效成立)

縱如上述,甲承認乙之行為,但尚未將機車交付占有,且丙是惡意,無善意受讓之成立,綜上,丙無可能為合法之所有權人。

至於丁,依題意,乙既是甲的唯一繼承人,依民法第1147條,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乙自甲100.3.3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於100.3.3繼承甲,除非乙拋棄繼承,乙繼承甲之動產機車,依第118條,乙成為有權利之人,乙和丙簽的合約,先前的無權代理,也因乙是甲的唯一繼承人而瑕疵補正,合意生效,契約成立,乙於繼承開始後,「現實交付」機車給丁,依民法第348條,乙已成有權利人,交付機車給買受人丁,丁合法取得動產占有,丁自為合法所有權人。

丁之取得所有權,係依民法第348條而來,和民法第801、948條毫無關係。只有乙拋棄繼承,機車成無主物時,縱然如此,丁仍合乎上述動產善意受讓五個要件,而為合法的所有權人。

因此,丁為所有權人。但丙可以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請大家指正
回覆 ?? 在9/1/2011 3:56:41 PM的回覆:
是王澤鑑老師的書這樣說,還是王老師本人親自說這題答案是C,如果王老師本人都親自說這題是C,考選部公布其他答案的話,我就要去釋疑了,科科.....
回覆 不要走火入魔 在9/1/2011 3:57:36 PM的回覆:
案例相差太多
無法套用

考完就算了
回覆 換個名字吧 在9/1/2011 7:25:35 PM的回覆:
開版的,
你一個人可以代表北大法研上上下下那麼多代嗎?

樹大招風
樹不大也會被砍
回覆 123 在9/1/2011 11:38:55 PM的回覆:
答案是b

如果覺得是c
趕緊收集資料
釋疑理由要言之有物
下星期一趕緊巷考選部申請釋疑吧
回覆 vv 在9/2/2011 10:01:24 AM的回覆:

選丙的人觀念不清楚948II
回覆 123 在9/2/2011 11:36:31 AM的回覆:
跟樓上講一件事

張台大也選b

回覆 1 在9/2/2011 1:51:24 PM的回覆:
張台大選B   (丙)   的理由為何?
回覆 123 在9/2/2011 6:18:48 PM的回覆:
你又沒付我學費

我為什麼要告訴你
回覆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在9/4/2011 9:50:47 AM的回覆:
C
回覆 123哈哈 在9/4/2011 10:34:06 AM的回覆:
123被打臉,搬張台大有什麼用
越愛肯定自己見解一定是對的
通常程度都普普,張台大本人一定也不敢肯定誰對誰錯

答案是很多人分析的C
回覆 科科 在11/15/2011 6:52:49 PM的回覆:
張台大早該退了
回覆 科科 在11/16/2011 9:35:52 AM的回覆:
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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