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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危險負擔與物之交付區別問題
發表人 哈哈呆  

發表日期

8/25/2011 11:09:56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於送赴之債加上種類之債之情形,未為清償地之合意變更下,債權人指示債務人送付貨物至第三人之處所,貨物於途中滅失,該貨物是否仍未特定,既未特定,也無從交付,只是基於三七四條的規定,此時價金與給付之危險歸由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須為對待給付。
回覆
李俊德 在8/25/2011 11:50:51 AM的回覆:

送赴債務,怎麼會用到374?

回覆 哈哈呆 在8/25/2011 1:37:10 PM的回覆:
老師的意思是送赴之債的前提是要有"清償地"??所以上述問題沒有清償地   與送赴之債無關,   是這樣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25/2011 2:41:20 PM的回覆:

何謂赴償債務?

何謂往取債務?

何謂送赴債務?

何謂代送債務?

先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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