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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考題都恐龍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8/18/2011 7:15:57 AM
發表內容 2011年   08月18日
            
洗澡時,如果發現房東偷窺,想必女房客絕對花容失色,甚至把房東扭送警局,如果偷窺的孔還是房東鑿的,絕大多數人鐵定認為,這下房東要吃上刑事官司了吧。且慢,這只是一般市井小民的粗淺看法,在法學殿堂,可就不是這麼回事;至少在剛結束的司法官考試,這個色房東「無刑事責任」。

解答令人傻眼
啥?沒錯!沒看走眼,要回答「未利用任何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才能拿到分數,如果回答另一個答案,成立《刑法》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還不是正確的呢。對咱們這種沒受過法律訓練,沒看過幾條法條的人來說,夠傻眼了吧!   
考生當然會有疑惑,連律師也都有兩種看法,足見試場上的標準答案未必不可動搖。問題來了,如果鑿洞偷窺的事確實發生,也有法官判「無刑事責任」,不服的民眾糾眾遊行抗議,接下來,標準答案會是什麼?   

恐惹天怒人怨
就如同之前出現恐龍法官判決,在沒有引發社會公論前,法官鐵定認為自己的法律見解沒問題,判決符合法理,但結果卻是天怒人怨。如果連國家考試都會被批評出現恐龍考題,會出現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也就不足為奇。   

回覆 頻果動新聞 在8/18/2011 7:26:22 AM的回覆:
影像

http://tw.nextmedia.com/animation/iplayer/msecid/1/type/Today/ArtID/33606224/TVID/23629/issueid/20110818/subSection/0/pos/0


回覆 UYY 在8/18/2011 8:24:50 AM的回覆:
一、記者素質比較好所以當記者,不當法官。
二、請去問立法者為何這樣立法?
回覆 記者程度越來越差 在8/18/2011 8:32:58 AM的回覆:
基於罪刑法定,刑法無規定的你要法官如何判阿?那幾應該說這是恐龍立法院造成的,應該要求恐龍立委快點修法方為正確方向,所以該記者也是打錯把!
回覆 考選部 在8/18/2011 8:51:01 AM的回覆:
應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廁、更衣室,足以妨害他人隱私者處罰。
回覆 淺見 在8/18/2011 8:51:05 AM的回覆:
一、隔壁鄰居洗澡,忘了關窗戶,用肉眼窺視,無罪。

二、隔壁鄰居洗澡,忘了關窗戶,用望遠鏡窺視,有罪

三、隔壁鄰居洗澡,緊閉窗戶,在牆壁鑽孔偷窺,無罪

那一種行為比較惡劣?
回覆 .. 在8/18/2011 8:57:07 AM的回覆:
該送懲戒才是~

林東茂老師寫過的文章都不看!
眼鏡x→未擴大視覺能力,僅係矯正視力至正常
爬樹x→未擴大視覺能力,一樣只能看這麼遠!

參考法規
律師倫理規範第5條
律師應精研法令,充實法律專業知識,吸收時代新知,提昇法律服務品質,並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在職進修辦法,每年完成在職進修課程。
回覆 真偉大 在8/18/2011 9:06:32 AM的回覆:
看到沒?帶著正義感去考試耶!

引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06224/IssueID/20110818

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司法特考僵化   與民感受差太遠
2011年   08月18日   【唐鎮宇、張欽╱台北報導】司法官特考出現「恐龍考題」?考生宋小姐向《蘋果》投訴,本周一考完的三等司法官特考「綜合法學(一)」考科中,有一題描述房東租雅房給女學生,房東在浴室外鑿了小洞偷窺,考生認為答案是「A房東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但正確答案竟是「C房東未利用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本身也是律師的宋小姐批:「我們帶著正義感去考試,卻遇到這種恐龍考題!」

依立法理由並沒錯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Eva痛批,題目僵化,等於教未來法官「如何把輕判合理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艄翰h說,以立法理由及「罪刑法定主義」來看,「C」確是正確答案,但立法不夠周延,「未來若有法官依此法裁判,一定會被罵『恐龍法官』。」   
法界對這題的答案出現兩派見解。法官趙子榮痛批,怎會沒刑責?房東使用工具鑿洞,還利用該洞窺視,就是利用工具窺視,已觸犯妨害祕密罪;他並舉例:「投宿旅社、汽車旅館,老闆難道可以隨便挖洞窺視客房內的隱私活動嗎?」   
但台北地院一庭長則表示,妨害祕密罪構成要件必須利用工具、設備窺探,而鑿洞使用是否成立「利用工具」,確有討論空間。曾任法官的律師黃心賢說,該法條立法理由列舉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等,是認為利用的工具會延展感官能力,使得妨害祕密的危險性大增,未透過工具窺視的行為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   

「像黑心律師詭辯」
律師謝天仁說,法律沒寫清楚的東西就不能處罰,「工具」和「鑿洞」確有落差。宋小姐則說,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人未來要當法官、檢察官,考題應有教育意義,該題答案好像「黑心律師的詭辯」,和民眾感受差太遠。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王俊卿說,應視題意選最正確的答案,考生可在二十日前提出試題疑義,該科召集人開會後會告知決定。   



回覆 .. 在8/18/2011 9:09:15 AM的回覆:
沒有爭議的東西也要吵到送分????????

每題都提疑義好了,認真讀書的人算什麼?
回覆 .. 在8/18/2011 9:11:54 AM的回覆:
所以,用功讀而答對的考生應該一人一信向考選部表達不得送分!

有人不精進,還怪東怪西!
回覆 啊啊啊~依依依 在8/18/2011 9:14:54 AM的回覆:
沒讀書的或讀不通的,會選A

有讀書有思考過的,會選C


答案應是C

媒體真的是神耶,想怎報導就怎報。
難道就沒有
恐龍報社?
恐龍記者?

我想可能更多吧
回覆 .. 在8/18/2011 9:25:39 AM的回覆:
法律人在考場上要講理,

正義感可以留到實務工作再展現!!!
回覆 看清題目 在8/18/2011 9:34:03 AM的回覆:
題目是鑿洞偷窺

如何能看穿牆壁(增強視線能力)
如..利用有潛望鏡或透視鏡等新科技
那麼拿電鑽或榔頭鑿洞是否該當?
當然該當
其中區別只在於一個是老土的方法一個是現代新科技


如何有隱蔽作用(讓被害人不知)
如上舉例
利用新科技仍然要借助牆壁或掩體的遮蔽功能
鑿洞則情況一樣


會拘泥文字搞混的原因在於
以為偷窺工具只有那一個新科技的工具並只拘泥於在新技術
實則
單憑一個現代化新科技工具並無法完成偷窺
也就是說
拿一個潛望鏡偷窺
還是要依賴牆壁或掩體才能完成偷窺動作







回覆 反對 在8/18/2011 9:41:04 AM的回覆:
是「窺」的時候利用工具,而非有用工具就算,

否則帶眼鏡的人最倒楣,一直有工具在他臉上,
回覆 請體會老土的方法 在8/18/2011 9:46:54 AM的回覆:
拿電鑽或榔頭鑿洞
此方式就是在偷窺時才會發生效用
雖然先完成
但偷窺時此功能無所不在
無法想像其不存在


本條法律條文之文義與精神應該沒有區分老土與現代的工具與技術


回覆 無言.. 在8/18/2011 10:07:41 AM的回覆:
行為不正,不一定都要用刑法去處罰吧!忘了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的最後手段性(謙抑思想)嗎?無法臨之以刑不代表鼓勵該行為,本件至少有民事侵權行為(侵犯隱私權)可以請求吧!如果什麼都用『感覺』去理解法律,那乾脆每一件都開放網路投票審判好了,大概全部都有罪吧!司法官及檢察官都可以全部資遣了!
回覆 ??? 在8/18/2011 10:11:42 AM的回覆:
電鑽與榔頭應該不是感覺
而是確確實實的工具




值得慶幸的是
出題教授很良善
沒有偷窺過








回覆 ////// 在8/18/2011 10:18:02 AM的回覆:
跟工具老土有何關係?

望遠鏡算新科枝?

伽利略時代就有了,重點是是否以此工具「直接」延伸感官視覺,

學者都有寫文章專論了,不讀書要怪誰?
回覆 // 在8/18/2011 10:22:46 AM的回覆:
拿電鑽或榔頭鑿洞
此方式就是在偷窺時才會發生效用
雖然先完成
但偷窺時此功能無所不在
無法想像其不存在
=============================

窺視時電鑽榔頭有作用嗎?

一邊看,一邊敲還是鑽自己的什麼部位???
回覆 白痴 在8/18/2011 11:03:27 AM的回覆:
工具的定義是什麼?
就是可以便利達到目的的東西
它可能是有形或無形的
有形的像榔頭,潛望鏡
無形的像網路搜尋程式,駭客程式

那麼,"牆上的洞"
是不是可以讓偷窺者穿越牆的障礙
以便利達到偷窺目的

那牆上的洞
不就是利用來窺視的工具嗎???

真是恐龍
回覆 你才是 在8/18/2011 11:06:11 AM的回覆:
何必罵人?
回覆 dm 在8/18/2011 11:08:11 AM的回覆:
吵什麼吵

看誰要去幹這件事

然後被法辦   就知道答案是什麼啦

法院沒判出來      誰說一定有無刑責   都是嘴砲啦
回覆 12345 在8/18/2011 11:08:48 AM的回覆:
各位有看動新聞的連結嗎
最後一句很好笑
叫房東們回家鑿洞
笑死

還有白玫瑰運動
一群人在哭什麼
邵庭長才要哭吧
回覆 誰是恐龍 在8/18/2011 11:42:26 AM的回覆:
法律如此規定
司法依法審理
考題照理出題
媒體自主照批
誰知誰是恐龍?
回覆 辛苦了! 在8/18/2011 12:04:19 PM的回覆:
大家辛苦了!
回覆 淺見 在8/18/2011 12:14:07 PM的回覆:
除非是使用透視鏡(目前大概沒有那麼厲害的透視鏡)

否則
望遠鏡
潛望鏡
安裝監視鏡頭
安裝線路等等
一切都需要破壞性工具鑽洞

差別只是
肉眼直接從洞偷看(整面牆壁就是一個巨大的工具)
還是有透過一個器材偷看(特定器材只是一個小部分工具.仍須與牆面結合.無法單獨運作)

假如要將工具兩字限定在那一個特定工具
恐怕才是與實際情況不符

唯一能符合的是
早就有鑽了一個洞(也許是裝修水電也許是其他工事所需)
而屋主一時性起想要偷窺




回覆 拙見 在8/18/2011 12:19:14 PM的回覆:
如果認為鑿洞偷窺就是妨害秘密
那一鑿洞過去就是既遂了(看到對方的隱私空間)

所以仍應該用類似監視器或望遠鏡的方法
在空間隔絕的狀態下還能延伸自己感官的作用
才能算妨害秘密
回覆 淺見 在8/18/2011 12:25:42 PM的回覆:
以偷窺為目的
鑿洞完成就是既遂
因為被害人的浴室內隱私確實是暴露在人人可見的情況下
至於誰知道有這個洞
那就是
鑿洞人與一般人適用不同法條之處(刑法與社維法)



回覆 好累 在8/18/2011 12:36:06 PM的回覆:
討論得太複雜了

複雜到考試無實益...
回覆 所以 在8/18/2011 12:43:23 PM的回覆:
考試或考上只是體會與學習司法的開始

回覆 可提出疑義再決定答案 在8/18/2011 1:20:54 PM的回覆:
2011年   08月18日            

【唐鎮宇、張欽╱台北報導】司法官特考出現「恐龍考題」?考生宋小姐向《蘋果》投訴,本周一考完的三等司法官特考「綜合法學(一)」考科中,有一題描述房東租雅房給女學生,房東在浴室外鑿了小洞偷窺,考生認為答案是「A房東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但正確答案竟是「C房東未利用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本身也是律師的宋小姐批:「我們帶著正義感去考試,卻遇到這種恐龍考題!」

依立法理由並沒錯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Eva痛批,題目僵化,等於教未來法官「如何把輕判合理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艄翰h說,以立法理由及「罪刑法定主義」來看,「C」確是正確答案,但立法不夠周延,「未來若有法官依此法裁判,一定會被罵『恐龍法官』。」   

法界對這題的答案出現兩派見解。法官趙子榮痛批,怎會沒刑責?房東使用工具鑿洞,還利用該洞窺視,就是利用工具窺視,已觸犯妨害祕密罪;他並舉例:「投宿旅社、汽車旅館,老闆難道可以隨便挖洞窺視客房內的隱私活動嗎?」
   
但台北地院一庭長則表示,妨害祕密罪構成要件必須利用工具、設備窺探,而鑿洞使用是否成立「利用工具」,確有討論空間。曾任法官的律師黃心賢說,該法條立法理由列舉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等,是認為利用的工具會延展感官能力,使得妨害祕密的危險性大增,未透過工具窺視的行為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   

「像黑心律師詭辯」
律師謝天仁說,法律沒寫清楚的東西就不能處罰,「工具」和「鑿洞」確有落差。宋小姐則說,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人未來要當法官、檢察官,考題應有教育意義,該題答案好像「黑心律師的詭辯」,和民眾感受差太遠。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王俊卿說,應視題意選最正確的答案,考生可在二十日前提出試題疑義,該科召集人開會後會告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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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王俊卿說,應視題意選最正確的答案,考生可在二十日前提出試題疑義,該科召集人開會後會告知決定。   




回覆 誤擊 在8/18/2011 2:24:50 PM的回覆:
關鍵還是立法院,立法不清處法官當然就可以自行依文意解釋,因此還是將焦點對準立法院吧!有清楚的法律司法與行政才能依法審判及依法行政
回覆 Ann 在8/18/2011 5:46:14 PM的回覆:
很多更有意義的點可以出
出這種題目   實在不太適當
或許在申論出   這條應如何修正還比較好
回覆 sh 在8/18/2011 7:07:45 PM的回覆:
其實單以刑法來說沒甚麼爭議,請注意考題是問有無刑事責任,罪刑法定主義已說明了用肉眼偷看沒犯罪,肉眼加上工具偷看就有罪,所以沒有刑事責任囉,但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責任倒是跑不掉。
回覆 建議 在8/18/2011 7:18:24 PM的回覆:
這題若是真有兩種意見同時存在
那應有人建議考選部都加分或不算分(出題不適當)
讓大家的總分基礎還是一樣公平

要不然
考這種選擇題題目
分數落點在前1/3邊緣者
因為一題2分導致數十人上榜而數十人落榜
應該不難想見

只是沒人知道他是否在前1/3的邊緣




回覆 johnny 在8/18/2011 7:44:57 PM的回覆:
浴室牆壁的功能是什麼?可以區隔成一個獨立的空間,洗澡時不會擔心被他人窺視,而浴室牆壁會破一個洞,是房東為了偷窺女房客洗澡所鑽鑿而成;本來無洞,而後來利用工具造成本來所無的空間-「洞」,破壞了牆壁隱蔽的功能,難道不能涵攝於「利用工具」的規範構成要件之範圍內?立法理由的說明,當然是舉最典型的適例,而不應該即因此做如此狹義的解釋。
罪刑法定主義乃基於人權保障的精神之下,所延伸出刑法謙抑性的思想,但絕非等同於機械性的解讀,而忽略了法律規範的本質和目的;換言之,在為了達到法律的一般預防和規範功能,解釋法律不能因為「肉眼」非「工具」之文義理解,即認為「以工具鑿壁成洞」後以肉眼窺視若成立犯罪,即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之謙抑思想。
以手機、相機等設備,趁穿著迷你裙的女子,撘手扶梯時偷拍,與乾脆蹲坐、彎腰,把頭伸到女子裙底直視,哪一種人惡劣?偷拍者尚知羞恥,成罪無疑;而埋頭直窺者,忝不知恥,卻不能以刑法相繩,何也?此為罪刑法定主義之適例,如何解決,立法論上有待討論解決。
但本題之正解實難令人苟同。執罪刑法定之論者,恐忽略了法律規範的對象本是一般社會大眾,應依一般人之理解,可否預見自己之行為是否可罰。倘一般人和行為人均認為該行為比拿望遠鏡偷窺者,更於法難容,收人房租還要看現場的,而竟然習法者卻爭的面紅耳赤,豈不怪哉!更何況以工具鑿洞作為窺視之方法,依一般人之理解,可以接受為「利用工具」之規範構成要件文義射程範圍中,而且也無違人權保障之精神,法律人面對出題者這種題目實令人遺憾。這有如「無罪推定原則」被濫用無限上綱到要有罪判決確定,甚至形諸於法條般的矯枉過正,而天平兩端的籌碼竟非計算著普羅大眾的權益,卻是一群挟著博士頭銜等著享受升正教授後之福利,然卻只是以收服法律系學生為通過國考為手段,將考生當作祭品,以此種題目作為國考選才的曲目,演奏成惡性循環的悲歌,還沾沾自喜,然而執法用法者,在此種環境成長下,卻多已被錯亂的法律價值給扭曲的不成人形,成為一般社會大眾眼中的恐龍。
回覆 贊同樓上j 在8/18/2011 7:57:25 PM的回覆:
使用工具將牆壁鑿個洞
已使肉眼能由外牆面穿透至內牆裡達到延伸視線的功能
符合法條對於工具之解釋1.延伸視線能力2.有隱匿的效果

何況工具或設備其中心意義應在於使用或加強了某手段來達成窺視結果
故工具或設備是指某一種或某一些手段
硬是將其限定解釋為是某一種或某一些器材貼近眼睛
似乎與文義.立法意旨不太符合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18/2011 10:39:54 PM的回覆:
那一位律師考生的宋小姐,以及趙子榮法官的見解及看法,個人實在非常驚訝。
如果這麼擴張解釋,那以後刑法之手可能會漸漸浸入你我日常隱私生活,可能也會慢慢管道我們的思想。
有人說,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不會啊,以此趨勢演變,可能以後會法律走在時代的尖端,在前引領道德的發展。
回覆 我愛蘋果 在8/18/2011 11:15:13 PM的回覆:
蘋果的報導並非無的放矢

最近,很多人在車站偷拍女性的底褲

修法前,依本條規定也是無罪

後來被罵翻了,才修法變成有罪

大家都知道這是立法的問題,不是司法恐龍

可是民意代表只能罵人

豈容他的選民指責他?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18/2011 11:58:46 PM的回覆:
不過,我比較感到納悶的是,這樣還會被稱做「恐龍考題」?
之前一些「恐龍判決」的爭議,勉強還可以說有些事實不明確,容有討論餘地,像這種考題,「事實」部分很明確,撇開一些「實務者」的見解及看法(個人覺得屁股坐的位置往往決定一個人的腦袋),考試的「通說」及出題者的「意圖」,答案應該很明確,不知道在吵什麼?連什麼無良律師、詭辯之類的話都出籠了。
回覆 斷慾 在8/19/2011 12:00:02 AM的回覆:
不能用一陽指或是六脈神劍鑿洞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19/2011 12:09:36 AM的回覆:
依部分鄉民的「通說」,一陽指跟六脈神劍應該都是該當嘎法條中的「工具」。
所以啊,刑法是無孔不入的,如果想偷窺,又不想成罪的話,建議行為人使出降龍18掌或九陽神功,直接把牆壁轟爛,然後再看個夠。
回覆 疑問 在8/19/2011 12:52:07 AM的回覆:
本題案例是隔牆窺視
樓上先進認為鑿穿牆壁的器具不是工具

那麼
世界上有甚麼器具是可以僅憑其就可看穿牆壁的
好像找不出來歐??(或者請您舉出某一種工具來)


那麼
這是否代表
315之1根本不存在有隔牆窺視的這種情狀??
或者是說
隔牆窺視是一種很輕很輕的非難
社維法即為足夠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19/2011 1:11:05 AM的回覆:
都被稱呼「先進」了,所以正經嚴肅一下(開玩笑,不要介意)
個人看法,就教各位先進,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謙抑精神等思考(感覺部分實務好像使刑法過動了),在解釋刑法構成要件時,應該只會有目的性限縮,而不應動不動就擴張解釋吧(其實好像擴張解釋都不可以?)?
該條規定,立法者好像是要針對延展個人視力的工具(文字應該不夠洗鍊且有錯誤,請海涵)加以處罰,如不是該性質的「工具」,「解釋上」,應構成要件不該當,否則,誇張一點講,那為何用「一陽指」跟「六脈神劍」鑿壁不該當該法條的「工具」?「手指」是否為工具?
至於利用「工具」鑿壁偷窺,是否非難性較低,可能見仁見智,但管見以為,此應屬立法之範疇,應該比較不是解釋該條文要考慮的因素。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19/2011 1:14:07 AM的回覆:
有沒有工具可以看穿牆壁「觀賞」他人洗澡?
嗯,我直覺就想到好萊塢電影中就有很多這種「工具」了,美軍的先進武器應該也有。
回覆 草泥馬趕羚羊 在8/19/2011 2:12:26 AM的回覆:
憎子言:牆失其洞,視姦難矣。如鑿其洞,則暗爽而勿語。
答案應該是正確的吧。

此類行為人應該定位為"視姦兇"。亦可稱其"慾昇兇",以彰顯本類行為人於進行輕重程度不同的視姦行為時的慾望層昇狀態。

以本罪構成要件所規範的"視姦兇"來看,本件規範的應該是進行視姦行為時,以有形的工具設備進行視姦的"視姦兇"。

而"洞"這玩意兒,就不是有形的工具設備。

易言之,此間之工具設備只是利用來進行毀損行為的工具設備罷了,非為了視姦而用的工具設備。這也是洞之所以為洞而不是工具設備的原因。

再說,"視姦兇"若是故意買個具有很大的廁所門下的透氣縫,或是放上縫隙特別大的廁所隔間門,是否也構成本罪之工具設備?

過往熱狗進入美洞才是姦;後來,才增加為不分男女,不論熱狗與否,只要有東西進入美洞、排泄洞,通通都算是姦....

總之,古人鑿壁借燭光,今人鑿壁覽春光。憎子言,知道就好,惦惦不要講喔...。
回覆 淺見 在8/19/2011 6:44:59 AM的回覆:
有沒有工具可以看穿牆壁「觀賞」他人洗澡?
嗯,我直覺就想到好萊塢電影中就有很多這種「工具」了,美軍的先進武器應該也有。

--------------

世界上不需鑿洞就能看穿牆壁的工具尚未研發出來
根本沒有這種東西
之前歐巴馬下令擊斃恐怖首領
他公開說明只有聽到聲音沒有看到影像
美軍是建造了一棟一模一樣的建築反覆練習才得以熟悉地形地物





回覆 說文解字 在8/19/2011 7:47:13 AM的回覆:
315之1的條文明示..利用一詞

依辭典說明(國語活用辭典--五南出版)
利用一詞有4義
1.乘機圖利
2.用別人的力量達成自己的目的
3.竭盡物質功能以使其產生作用
4.器物的便於使用

看來
利用一詞比起使用一詞意義範圍大一點



回覆 . 在8/19/2011 8:42:10 AM的回覆:
測驗題有實務見解或通說,就是依此作答,不知道在吵什麼?

更何況考選部本來就有申明疑義機制,為何外求媒體?

誰無良???????為了分數,可背.....
回覆 請去請教宋律師 在8/19/2011 9:18:58 AM的回覆:
那就請你直接向宋律師(該爆料者應該姓宋吧?)或考選部提出問題

在這吵甚麼




這討論項下的人
基本上都不錯
都表達了自己的意見





回覆 宋盼 在8/19/2011 10:05:41 AM的回覆:
太假了,忘了自己?
回覆 呵 在8/19/2011 12:14:59 PM的回覆:
...
回覆 這有什麼好問的 在8/19/2011 12:50:32 PM的回覆:
「手指」是否為工具?
^^^^^^^^^^^^^^^^^^^^^^^^^^^^

人都可以被拿來當成工具了
手指為何不可
回覆 操 在8/19/2011 12:52:31 PM的回覆:
答案顯無爭議。
駁回結案。
回覆 蔣幹 在8/19/2011 12:56:18 PM的回覆:
說曹操曹操就到
回覆 <張三豐> 在8/19/2011 1:24:46 PM的回覆:
無聲勝有聲
無招勝有招
鑽牛腳尖之條文解釋
何時能落幕
回覆 法條比較 在8/19/2011 3:36:34 PM的回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刑法: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

從兩法條觀之
依現行通說
有沒有積極達成目的之作為無關緊要
有沒有所謂的   "工具"   ~   那一個符合現代科學技術的洞(或觀景窗).   結果就會天差地別
這是現行通說的解釋與價值觀








回覆 談天說地 在8/19/2011 10:22:09 PM的回覆:
無聲勝有聲
有招輸無招
牛角與牛鼻
何時能碰頭
回覆 別著急嘛 在8/20/2011 9:25:04 AM的回覆:
所有向考選部提出的疑問
考選部都將會一一的回覆
回覆 靠 在8/21/2011 3:50:35 PM的回覆:
古人用手指戳破紙窗,該當哪一條?
法條競合嗎?
別死腦袋好嗎!
回覆 思考 在8/21/2011 7:16:30 PM的回覆: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罰

古人戳破紙窗偷窺是行政罰
6000元以下罰款
人的手指一詞再怎麼說也與工具或設備之文義相差太遠


315之1明示工具或設備
但並沒有說是專指眼睛使用中的工具或設備
所以
所謂的工具或設備應可以指涉是一個套餐
施工用.充實電力用.眼睛專用等等.均可以被包含在內
這尤其在設備一詞中更可以充分展現所謂的工具或設備並不以眼睛專用的那一部分為法條文義所限

再者
所謂的工具或設備必須具備法律解釋
即1.視覺延伸2.隱藏視線
凡具備此兩種特徵者
即可稱為工具或設備
而在鑿洞偷窺此事實限制下
電鑽是
榔頭是
望遠鏡不是(無穿透力只有遠眺能力)
眼鏡不是(無穿透力只有清晰能力)
等等...

因而
我們可更大膽的指涉
315之1第一項關於視覺部分只有兩種情況
1.鑿洞偷窺(只有穿牆工具或設備的新舊區別而已)
2.無線遙控(無須鑿洞穿牆)

最後
所謂的鑿洞窺視
只能用眼睛看
工具或設備是輔助用
誤把監視設備之輔助地位當成眼睛之主宰地位
進而解釋法條拘泥於指專窺視時的那一個工具或設備
恐怕是一個錯誤理解
因為工具或設備不會窺視
鑿洞窺視
會窺視的是人眼和人腦
故本條文所要處罰的是人之積極侵害的行為






回覆 思考 在8/21/2011 7:31:04 PM的回覆:
因而
我們可更大膽的指涉
315之1第一項關於視覺部分只有兩種情況
1.鑿洞偷窺(只有穿牆工具或設備的新舊區別而已)
2.無線遙控(無須鑿洞穿牆)

*************************************

這個假設太大膽
應該還有遠眺就夾縫窺視而無需遙控
如望遠鏡等

做些修正
也許還有其他情狀


回覆 草枝掰 在8/21/2011 11:49:38 PM的回覆:
古人用筆刺破紙窗、用口水濕破紙窗呢?

在離地建築,躲在地板下鑽洞偷看也算?

趁公廁門縫大而偷看,算不算?

忍者架樓梯爬到屋頂上,用手把屋瓦拿開偷看算嗎?亦或其以三爪勾將屋瓦移開呢?

蜘蛛人攀在摩天大樓外牆,偷看川島茉樹代洗澡?

在度假的海上小屋下,用浮潛呼吸器或水肺輔助偷看也算?

麋鹿載聖誕老公公飛到煙囪上,偷聽小孩的心聲,麋鹿是否也算?

您來釐清哪些情狀該當。
回覆 呵呵.我試試 在8/22/2011 12:11:58 AM的回覆:
1.筆是穿牆工具.口水不是(其實是手指)
2.夾縫偷窺沒有穿牆的工具或設備
3.同上
4.手不是.三爪勾是破瓦(義同穿牆)工具.三爪勾不會自己動作.
5.爬在高樓外牆只是位置移動.所以蜘蛛人偷窺只需罰6000元(以下).
6.水肺只是讓你移動位置.同夾縫偷窺.
7.聽覺與視覺情況不同.音波自己會穿牆.所以.竊聽工具是放大音波.讓我們聽清楚與偷窺工具的科學設計不同.

僅供參考


回覆 2看錯.更正 在8/22/2011 5:39:19 AM的回覆:
2有鑽洞
3.單純夾縫偷窺
回覆 眼花了.7更正 在8/22/2011 5:53:31 AM的回覆:
7.偷聽心聲不在法律規範內.聲音才算.

呵呵...偷聽心聲....那聖誕老公公大概不是人類!
是外星人!





回覆 文字陷阱 在8/22/2011 6:02:06 AM的回覆:
心聲...不是聲音.
心聲是大腦感應到的.不是藉由耳朵聽到的.

一定是外星人!


回覆 擔心這個 在8/22/2011 8:24:08 AM的回覆:
會不會搞一搞,變成九月底才會第一試榜示?
回覆 參加考試要看簡章 在8/22/2011 9:20:57 AM的回覆:
簡章第2頁
第一試最快在9月20日放榜

本來就規定在9月底
回覆 不知 在8/22/2011 10:00:32 AM的回覆:
自己考得如何?
還要等第一試放榜
   這期間到底要不要看書?真是煎熬

回覆 真的要看清楚簡章 在8/22/2011 10:49:33 AM的回覆:
以下是簡章檔案內容COPY:
--------------------------------------------------------------------------------
榜示日期
(一)第一試榜示:預定民國100年9月20日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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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哪來的最快9月20日,本來是就是9月底?
回覆 日常用語 在8/22/2011 11:55:53 AM的回覆:
每月20日後通稱為下旬或月底

蠻無聊的
也許對你來說最後一天才是月底吧

回覆 恩 在8/22/2011 12:36:09 PM的回覆:
恩
回覆 法醬 在8/22/2011 12:48:59 PM的回覆:
依票據法68條第3項,月底是末日...
回覆 只要有心礁石也工具 在10/1/2011 10:39:28 AM的回覆:
白癡才說牆上洞穴不是工具

魚使用工具進食 史上首次拍攝畫面曝光
2011年09月30日21:26   蘋果即時   影片1分42秒開始
Orange-Dotted   Tuskfish   Uses   Tool


一段由生物學家2009年在帛琉海底拍攝到的影片,可以證明魚類在捕食時也會使用工具。影片中,一尾楔斑豬齒魚(Orange-Dotted   Turkfish)在水底沙子中找到了一顆蚌,魚要吃蚌肉,但是怎麼咬都咬不開,這尾魚就啣著蚌殼游到一塊礁石下,開始用力的把蚌殼往礁石上扔,重複幾次後蚌殼被石頭敲破,魚也就順利吃到裡面的肉。科學家相信,這是史上第一次拍到魚類使用工具進食的完整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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