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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求冤死孫悟空(張娟芬)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8/12/2011 6:35:53 AM
發表內容 話說警方偵破一起強迫從娼的案件,流氓毆打小姐強迫接客,過程陰錯陽差的錄了音。錄音帶裡可以聽到小姐哀號不斷,事證明確。然後判決出來了,法官認為,有錄到的那幾次,小姐真的是被迫為娼;但除了那幾次以外,就屬「自願從娼」了,因為無法證明流氓天天毆打小姐啊。

荒謬嗎?甫定讞的邱和順案,就是這樣做成的死刑判決。邱和順一干人等都「自白」犯案,但是法庭上當場播放警詢錄音帶,他們哀叫連連,終至承認。法庭無法否認刑求的事實,就以「鋸箭法」處理:有哀號的那幾份自白不採用,其他的則仍然做為證據。   

這法律術語叫做「刑求的繼續效力」。道理很簡單:孫悟空被如來佛毒打一頓,自忖不敵,只能屈服。然後唐三藏出現了,溫文儒雅,也不打人。但是如來佛還在。於是孫悟空「好漢不吃眼前虧」:要他自白他就自白,要他自黑他就自黑。
   
所有的冤案都以刑求為起點,而所有的刑求,都依賴「繼續效力」以遂其目的。如來佛打孫悟空的目的,就是要他在唐三藏面前聽話承認。如來佛不必天天打孫悟空,只要打到讓孫悟空理解,自己逃不出如來佛的手掌心,就行了。唐三藏也不必出手打孫悟空,黑臉白臉、各司其職,即使孫悟空再怎麼猴脾氣,也只得看著如來佛的面子辦事。
   
最高法院將邱和順死刑定讞,依賴的是那些「沒聽到有哀號」的自白。這種等級的有罪推定,實已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依這種判決水準,一百個江國慶也不夠死。當年國防部反情報隊柯仲慶上校的團隊,裝神弄鬼刑求江國慶,於是當司令陳肇敏出現時,江國慶就下跪了。陳肇敏沒打人,但這就是「刑求的繼續效力」。邱和順案裡,一干被告在陸正家屬面前下跪,也是一樣的戲碼。   

法律精神已被放逐
鄭性澤案是「刑求的繼續效力」的另一悲哀見證。鄭性澤在警詢中承認犯案,然後在警察環伺的情形下,於檢訊筆錄裡承認犯案。最高法院使出和邱和順案一樣的「鋸箭法」,排除警詢筆錄,但是認為檢訊筆錄出於鄭性澤的自由意志;並同樣在缺乏物證、被告喊冤的狀況下,判處死刑定讞。殊不知檢察官固然不會打人,有如唐三藏;但被告既無金箍棒、也無筋斗雲,身陷如來佛的巨掌之中,插翅也難飛啊!

最高法院法官位高權重,蕭仰歸法官為子關說,卻獲得同僚的袒護輕罰,便知內中官官相護的文化。但法官並非不受審判。法官是受歷史審判的。

電影《紐倫堡大審》,就是德國的納粹、貪污法官,在二次大戰之後被送上被告席,接受審判的故事。電影裡有一句對白:「惟有法官真切明白,法庭遠非只是一棟建築而已。法庭是一個過程,一種精神;法庭是法律安居之所。」最高法院明白嗎?這等有罪推定的的判決,已令法庭徒留鋼筋水泥的空殼子。至於法律的真精神,早已被放逐,流浪輾轉於溝壑了!   

作者為作家,著有《殺戮的艱難》   

回覆 廢死的又在哭霸 在8/12/2011 9:40:01 PM的回覆:
光他殺害女保險員並分屍案定讞   
牠就該死
只會在程序上打轉是鑽研法律已到麻痺的現象
不顧實質正義就會出現女童性侵案的恐龍法官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12/2011 10:30:58 PM的回覆:
唉,沒辦法,我來哭霸一下。
什麼是實質正義?實體上,如何可以「確定」就是他幹的?難道判決不可能判錯嗎?
如果你我是個案的被告,實務這種處理態度跟程序上的過程,你我會服氣嗎?
回覆 9) 在8/12/2011 11:49:01 PM的回覆:
請這位作者去當司法官好了∼我真的不知道她舉的例子是在舉些什麼,法律的東西容許這樣亂說嗎?亂舉例。
回覆 云云 在8/13/2011 7:03:59 AM的回覆:
越重大的案子
越應注意程序規定
因為實體的認定可能見仁見智
相對的程序規定
則比較一翻兩瞪眼
所以實務上
程序錯誤遠比實體錯誤來的容易被抓把柄
回覆 請作家開示 在8/13/2011 7:58:02 AM的回覆:
哀號跟叫床
如何分別?

從小老師就教
作文最沒價值的
就是以虛構的故事舉例

大作家竟連用兩次
一個虛構被打的妓女
一個幻想故事孫悟空
真是想當然爾...
回覆 瞧不起兩腳書櫥 在8/13/2011 8:35:54 PM的回覆:
虛構的神怪情節也拿來舉例??
那我也虛構孫悟空練成超級賽亞人
以超次元的戰鬥力擊敗如來佛
所以警方難以用暴力刑求身懷絕世武功的被告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13/2011 10:41:09 PM的回覆:
今天好像有一則新聞,說真正的東海之狼落網了。之前那個「假的」東海之狼狽抓到時,好像也是「罪證確鑿」,被害人也指證歷歷,也有案發當時目擊證人「親眼目睹」被告剛好從案發地點慌張走出來,當然啦,也有「證據之王」-被告的自白。依照當下社會的輿論,這種人渣實在應該死到有春事實上起訴後也幾乎一路有罪,甚至判死刑。聽說還好是有DNA這中東西出現,在更審時才被判無罪,直到今日「真正」的「東海之狼」才落網。
各位,這不是開玩笑的,那位曾經自白的被告是曾被判死刑,而且我認為他是「幸運」的,本來他是很可能會一路死刑到底遭槍斃。
有人可能會說,不要拿一些特例來說嘴,依本人一貫邏輯,不用多廢話,如果你我是那位被告,會如何?
回覆 你無聊我知道 在8/15/2011 2:31:20 AM的回覆:
廢死的閒雜人士永遠都搞不清楚重點
說你們這些人沽名釣譽只做表面工夫一點都沒錯
如果要英文好,不是唸中文書寫的「如何學好英文」。那就算讀100本都沒路用
而是要拿本英文書辛苦的一直唸...
目前國內民情根本沒有廢死的空間,唯一可能就是以終身監禁「替代」。
但廢死人士各各是喜歡抄捷徑的投機份子,一見到冤案就如獲至寶將其剪報貼在聯盟的大纛上,蒐集到一則冤案報導如同唸到一本「如何學好英文」。以為自己實力精進又向成功邁一大步。殊不知根本在自欺欺人。
廢死份子大多數是知識份子,一堆律師高官學者,底下跟隨著資優學生,一同吆喝一同將自己漂亮的大頭照秀在廢死網站上。卻沒一個像推動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的那位弱勢母親一樣在國會門外人行道上不畏威脅嘲諷堅持推動修法至成功為止。
要學好英文就要唸英文。主張終身監禁就要推動終身監禁。不要一直做表面工夫好嗎!
回覆 要說個案的話 在8/15/2011 7:23:04 AM的回覆:
挪威殺人魔事件發生時,請問廢死的,當時都在哪裡,有出來說幾句話嗎?
回覆 不幸 在8/15/2011 7:46:20 AM的回覆: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是當事人

被害人只是可有可無的證人,甚至被遺忘

在這種維護被告權利的氛圍下

如果被告還被判有罪

也只能說「被告真不幸」

如同有人說「被害只不過是一件不幸的事」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15/2011 11:34:35 AM的回覆:
這可能跟毋枉或毋縱有關。我認為司法實務根本難以達成這個目標。
這樣問好了,如果你我是「刑事」個案的當事人或厲害關係人,下列情形,你比較能接受?一百件案件中,有99件判對,只有1件判錯,你剛好是被告,被處重刑入監或被判死刑將被執行(不要告訴我不可能)。或是100件案件中有10件判錯,造成被告無罪開釋、「逍遙法外」。不要告訴我,要同時避免2種可能性發生。
大聯盟明星野手,打擊率只要超過三成了,就已經了不起了,但是刑案中,法官判決的正確率,那怕高達九成九,但代表就是可能有冤案,尤其若是被執行死刑,那是難以回復的狀況。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15/2011 11:47:45 AM的回覆:
我越來越覺得「正當法律程序」的貫徹真的很重要。
以前小時候,一直覺得港劇和美國電影,為何常常在判無罪,造成「壞人」逍遙法外?在對造我們的「包青天」劇情,還是咱們的好。
但是接觸實務後,總覺得我們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真的很遠(至少無罪推定在實務感覺上就是神話),感覺上,大小冤案絕對不只見報的那幾樁而已,只是你我不是那些冤案的當事人而已,大家可知那些被告及其家屬的痛苦。
那大家也許會說,啊那些被害人的痛苦怎辦?但總不能說顧及被害人的痛苦、避免讓「壞人」逍遙法外,所以讓實務上的刑事程序越簡略越好,凡是以定罪為最高目標,如此冤案只會多不會少。可能的作法是,寧可錯放部分「壞人」,但要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使冤案極可能的越來越少。至於如何彌補被害人的痛苦,我一直覺得那不是刑事程序的主要任務(但感覺現在實務好像有點這種感覺,要注意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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