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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檢察官之妻當老師 消費全叫學生埋單
發表人 聯合報  

發表日期

8/8/2011 8:01:06 AM
發表內容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8.08   03:10   am
   
北部某檢察官之妻黃姓女子,要學生墊付家中開銷及夫妻信用卡費,事後卻不歸還;兩名學生九個月付了近六百萬元,甚至曾被通知到店家買單。檢方依詐欺罪起訴她,求刑兩年,法院近日將傳喚其檢察官丈夫,釐清為何他的消費也由太太學生付款。

全案目前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因相關卷證資料顯示,這名檢察官的信用卡帳單,數度由妻子的學生代付,加上家中床單、家具、服飾等用品,幾乎都不是由夫妻薪資支付,且受騙學生曾與這名檢察官聯繫解決「代墊款」爭議。

因此,公訴檢察官決定將黃的丈夫列為證人,請法官傳喚他出庭,釐清這名檢察官對太太「詐財」行為是否知情,及他在全案中扮演什麼樣角色。

黃姓女子在丈夫服務的縣市擔任某家教班日文教師,其報稅資料顯示,近幾年全年薪資只有數千至數萬元,但她卻吹噓自己在台北成立一千六百人的日語專業團隊,她擔任團隊顧問,可抽取高額佣金,光是上半年,團隊口譯營收數千萬元,她可以抽佣兩千萬元。

她見其中兩名學生頗具資力,佯稱可安排至台北團隊擔任幹部,從二○○六年九月起,要求這兩名學生代為支付相關消費款項,聲稱只是代墊,要學生將發票、收據作成帳務明細後,交給她向台北團隊請款。

二○○七年六月,兩名學生替她付了近六百萬元後,遲遲等不到她返還代墊款,驚覺受騙,透過律師提告。

雖她辯稱是學生為了要巴結她,主動購物贈送,但受騙學生提出談話錄音當證據,台北地檢署認為她詐騙手段惡劣,起訴並求刑兩年。



全文網址:   檢察官之妻當老師   消費全叫學生埋單   |   利字當頭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512294.shtml#ixzz1UOIU0uaU   
Power   By   udn.com   

回覆 aa 在8/8/2011 11:33:03 AM的回覆:
檢察官先生的薪資應該也不算差吧..
怎麼還會做出這種事情來..?
回覆 123 在8/8/2011 4:52:47 PM的回覆:
不要忘了任何行業都有不適任的敗類!!!不用懷疑!!!!!司法改革是有必要的!!!!重點是當你也成為司法人員更應該從自己做起!!!!就像馬總統不去干涉司法!!!(但卻被深藍的罵沒魄力!深綠的又冤枉他干涉司法)變成裡外不是人!!!但是我們要知道如果連總統(阿扁)都喜歡干涉司法!!!!!!百姓會信服司法?????
回覆 說來說去 在8/8/2011 5:01:33 PM的回覆:
又是政治傾向的發言
回覆 淺見 在8/8/2011 5:11:25 PM的回覆:
上流社會常有下流事情

下層階級時有高尚情操

陳樹菊的義行

榮民的捐款

常令人感動
回覆 報導的賣點在 在8/9/2011 7:22:20 AM的回覆:
現在法治是個人負責或抄家?
記者的報導,還留在壞疑共犯,
因為報導的賣點在其夫為檢察官.
回覆 續報 在8/9/2011 8:44:40 AM的回覆:
2011年   08月09日   【侯柏青、地方中心╱台北報導】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詹昭書之妻黃郁珺,自稱在台北地區成立日文團隊「台北平台」,誆稱可抽佣數千萬元,二○○六年起陸續詐騙學生代墊五百八十三萬元私人消費。檢方依詐欺罪嫌起訴,她還辯稱是對方餽贈,因此求刑兩年。

檢察官詹昭書昨表示:「此案是妻子與補習班幹部間投資的民事糾紛,我不管妻子的工作,無端被牽扯很無奈,若未來需傳我作證會全力配合。」至於黃郁珺目前則是新竹縣政府顧問,昨無法聯繫。   
檢方痛批,黃女利用學生信任,連生活必需品和家庭成員消費都想騙,動輒購買三十萬元服飾、一次買下一百九十八件童裝,手段惡劣,至今分毫未還,惡性重大,因此求刑兩年。   

謊稱可抽佣金
起訴指,四十歲的黃郁珺在新竹地區教日文,二○○六年間她見班級學生陳明吉、吳亞娟頗具財力,誆稱在台北成立日文專業團隊「台北平台」,成員多達一千六百人,包攬日文口譯等業務,她是顧問可抽高額佣金。吳女相信老師資力,陸續幫忙埋單十六萬元。
隔年,黃女轉而說服財力較佳的陳男,謊稱自己可抽佣兩千萬元,將先撥出五百萬元給陳男,說服陳男十個月內代墊五百六十七萬元,直到陳男財力無法負荷,又見黃女拖延還款,才怒告黃詐欺。   

將傳該檢出庭
檢方查出,黃女要求學生代墊的費用琳瑯滿目,包括夫妻信用卡、稅款、電信費、服飾、內衣褲、法會費用等,合計共五百八十三萬元。黃女應訊時澄清,沒有「台北平台」機構,是學生巴結她才餽贈,許多消費也非其私人支出。
全案目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因黃郁珺夫婦的信用卡帳單曾由告訴人支付,且被害人也曾聯絡詹出面解決,因此合議庭決定近日內傳喚詹昭書出庭說明。   


回覆 在8/9/2011 9:04:45 AM的回覆:

阿扁說不知道吳淑貞的事
檢方誰信過了?
現在才知道冤枉阿扁了嗎?
回覆 這不合常理除非已分居 在8/9/2011 9:21:52 AM的回覆:
檢察官詹昭書昨表示:「此案是妻子與補習班幹部間投資的民事糾紛,我不管妻子的工作,無端被牽扯很無奈,若未來需傳我作證會全力配合。」至於黃郁珺目前則是新竹縣政府顧問,昨無法聯繫。         

         

將傳該檢出庭
檢方查出,黃女要求學生代墊的費用琳瑯滿目,包括夫妻信用卡、稅款、電信費、服飾、內衣褲、法會費用等,合計共五百八十三萬元。黃女應訊時澄清,沒有「台北平台」機構,是學生巴結她才餽贈,許多消費也非其私人支出。


回覆 重點是在 在8/9/2011 9:25:45 AM的回覆:
是花5百多萬
不是5萬.不是5千.不是5百...

老婆支出5百多萬
老公不清楚
是一個很奇怪的婚姻
對於一個公教家庭來說

以上僅為個人膚淺的觀點





回覆 c 在8/9/2011 9:28:10 AM的回覆:
一句話
檢察官不辦自己人
就把阿扁放出來
這樣大家就算了
回覆 知之 在8/9/2011 9:31:36 AM的回覆:
問題是
丈夫知道妻子有不法情事時,一定有罪嗎?
回覆 很難說 在8/9/2011 9:39:42 AM的回覆:
因為支出費用有這些
夫妻信用卡、稅款、電信費、服飾、內衣褲

而這其中應該有專以該檢察官個人名義的支出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9/2011 11:27:16 AM的回覆:
問題是
丈夫知道妻子有不法情事時,一定有罪嗎?
……………………………
問的好啊。以前遇過一個案件:
有一對發生過性行為(此部分檢方還懷疑兩人串供,拚命問隱私,連第一次接吻、發生性行為時煎、地點都詳問,兩人答的都一樣,檢方才勉強相信)的同居男女,雙方雖同居,但都在外各自過著朝九晚五的生活,只有每天晚上及週末才會碰面。
結果實際上,男方在外從事大量詐騙工作,之後把部分贓款藏在同居處的棉被裡,之後男方被條子逮捕,帶回同居處搜索,搜到在棉被理的贓款,訊問時,兩人都陳述女方根本不知道男方實際在從事啥工作,但不被採信,女方還被羈押。結果起訴書出爐,女方遭起訴洗錢罪,通篇起訴書,旨在最後提到,兩人為同居男女,衡情女方不可能不知男方從事不法犯行。看官,你們能接受與服氣嗎?
回覆 ? 在8/9/2011 11:36:03 AM的回覆:
蓋同一條棉被
裡面有錢當然大有問題

這檢察官要脫罪
除非證明他有拿錢給他老婆去繳他的費用吧.   
也就是雙方供詞要能對得上

看樣子   
檢方給了充足的時間讓她們去喬了...

有人很愛罵最高院
這種檢方就不想罵了?
回覆 上面的例子 在8/9/2011 11:45:28 AM的回覆:
女方可能(應為一定.因錢藏在被子裡)知道有錢.
但不知錢從哪裡來...兩人雖然同居但無實質家庭生活.


與此例可能有差異
除非該檢察官證實夫妻生活有名無實
不過
如何說明自己的信用卡與稅金繳交狀況完全不清楚不知道

這實在是一個難題!


非常很有興趣的等判決書出來
事實認定的部分應該會很有趣
只是猜想與臆測....






回覆 人煙 在8/9/2011 11:46:51 AM的回覆:
很多夫妻是名存實亡喔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9/2011 11:54:11 AM的回覆:
該個案,不是兩人現在合蓋的棉被,而是在儲藏室裡的棉被。令本人不服氣的是,通篇起訴書都在講男方的犯行(這是理所當然的),只有在起訴書最後以2行字「推論」女方應知情。個案中同居男女與本人夫妻2人很像,都是白天在外上班,如果我在外面胡天亂地、招搖撞騙,然後我把部分金錢藏在儲藏室的棉被裡(這不是跟很多夫妻藏私房錢的方式很像?就算知道有這筆錢又怎樣?頂多罰丈夫跪算盤而已),但是檢方就推論女方也知情,最好是大家都知道另一半在外做了啥事。
說了這個個案,只是要凸顯實務上對部分事實的認定好像會因為當事人背景「適度」的「轉彎」。
回覆 .. 在8/9/2011 11:55:59 AM的回覆:
夫妻了不了方狀況,跟是否名存實亡無關,

因日常事務各有分工,

比如一台洗衣機買來後,丈夫天天看到,但可能到二、三年後洗衣

機故障了,才會去看一下操作面板,哇塞!怎麼這麼複雜!!!

跟夫妻感情無關的,丈夫怎麼會去關心真正的洗衣機,關心老婆身

上的洗衣機就夠了!
回覆 怎會沒關係 在8/9/2011 11:57:41 AM的回覆:
名存實亡   是其中因素之一而已
旦怎會沒關係?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9/2011 11:58:21 AM的回覆:
再補充一下:那對男女感情很好,跟一般親密的夫妻沒啥兩樣,只差沒結婚而已。男方也都會拿錢給女方當生活及家庭開支,假日兩人多會開車出遊,朋友眼中,男方簡直是模範男朋友。
女方的認知,男方主要在外從事土地仲介,也印有名片,每天出門也是西裝筆挺,跟一般白領階級沒啥兩樣。
回覆 假如是分工的話 在8/9/2011 12:02:36 PM的回覆:
也很難說明信用卡與稅款的問題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9/2011 12:03:20 PM的回覆:
其實這些案例,又讓小弟聯想實務上常見的「幫助詐欺」案件:失業找工作,提供存摺帳號給「老闆」,結果被認定為「幫助詐欺」。
我認為,很多「犯罪事實」都事實物用「推論」的:現在政府努力宣導反詐欺,你怎麼可能不知道啊?提款卡或存摺失竊了,怎麼不去辦遺失啊?最後通常會用「未必故意」認定行為人知情。
回覆 不談檢察官身分問題 在8/9/2011 12:11:18 PM的回覆:
一個中等家庭的普通人會不會不清楚老婆花了將近600萬元
據報導還有一天買了將近200件衣服
200件
體積與面積應該不小
還有每月信用卡與通信費
每年稅款


那這個人是否有假裝不知道或容認此事的繼續發生
據報導時間應有好長一段
並不只是三天兩頭的事



假裝不知道或容認
對於一般人來說
如何處斷

回覆 無聊的人 在8/9/2011 12:11:59 PM的回覆:
小弟也來「推測」一下(純粹是推測),遇到此類案件,很多檢方可能會說,不起訴被告,如果被告都抗辯有理由的話,那不是鼓勵大家都這樣抗辯?社會上豈不是詐欺行為氾濫?(好像真有檢察官在台面上這樣講?)。法官呢,審判時,通常應該也會如此考量,不想擔上惡化社會治安的罵名,所以多會依據「推論」判有罪,但是法官不是笨蛋,內心也很懷疑被告真的不知情是冤枉的,所以量刑也很輕,多易科罰金了事。
但是我想說的是,這種「運作模式」,如果落到你我個人或是親朋好友身上,你會服氣嗎?至於現在社會上大加撻伐的性侵害案件、恐龍法官的指責,其背後因素,好像某些程度也很類似?如果你我或親友成為性侵害被告,你同意這種「運作模式」嗎?
回覆 不同意上述這種運作 在8/9/2011 12:16:37 PM的回覆:
但在意個案是否仔細辦理與查證
回覆 H 在8/9/2011 1:09:33 PM的回覆:
檢方應該會從輕來看這個嫌疑檢察官.

太早收網了

既然都知道是詐騙了

那應該進行監聽蒐證

讓嫌疑檢察官無所遁逃.   

詐騙案都會長期監聽監看了
這種詐騙案件竟然就這樣草率的先抓老婆來辦...

作用何在?      檢察官自己會懂.
回覆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在8/10/2011 9:01:33 AM的回覆:
   更新日期:2011/08/10   04:21   
自由時報記者阮怡瑜、蔡彰盛/綜合報導〕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詹昭書的妻子黃郁珺被控詐欺案見報後,本報昨接獲讀者投書指出,詹昭書早年服務於彰化地檢署時,曾利用檢察官權勢,要求員林分局刑警協尋他走失的小狗;經記者查證,當年確實有刑警從檢察官處拿到尋狗啟事,但因事隔約10年,這名刑警已記不清細節。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建麒說,詹昭書昨天仍休假,打手機也找不到人,無法就此事回應。

刑警曾向檢拿尋狗啟事
本報昨天接獲一篇名為「檢座妻涉詐欺續集」的投書,讀者轉載一篇刊登於94年3月20日彰化新聞網的文章,內容指「詹姓檢察官除了喜歡違法搜索民間車輛外,…調到新竹任檢察官前還利用職務之便,要求員林警分局刑事組、派出所等單位協助找尋詹姓檢察官的愛犬,同時還要求員警利用公用機器,以人力大肆張貼有狗照片的尋狗啟事」。

記者追查,這篇新聞所指的詹姓檢察官確實是指詹昭書,但他在91年就調往新竹地檢署,當時是一般性調派,並非受懲處而調職,所以尋狗之事應是發生在90年至91年、詹昭書在彰化地檢署任職期間。

事隔約10年,一名當年服務於員林警分局刑事組(偵查隊前身)且曾參與狗兒協尋的刑警表示,記得確曾向檢察官拿了幾張尋狗啟事,委託同事幫忙找一下。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表示,當年確實也曾聽過找狗之事,但詳情完全不清楚,而詹昭書調離彰檢多年,目前也不方便多做評論。

除尋狗之事外,爆料者張貼的新聞中,提到詹檢察官「喜歡違法搜索民間車輛」,經記者查訪,爆料內容和實情有所出入,該內容應該是指詹昭書在彰檢服務時最「轟動」的案件。

曾當街攔車嗆辦記者
據了解,當年一名黃姓電視台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發現一隻受傷的鳥,急著將牠送動物醫院診治,於是將一枚紅色警示燈放在車頂,沿途連闖2個紅燈,當時被詹昭書撞見,詹開車追上去,質疑該記者的身分,還一度打算用公共危險罪法辦記者,後經各方出面協調,本案才平息。

家中若有貓狗走失,可以找警察協尋嗎?彰化警方表示,民眾可以到派出所辦理「失物協尋」,提供貓狗照片與資訊後,受理報案的派出所會將協尋資料發佈至各派出所,請員警協尋。


回覆 er 在8/10/2011 9:07:15 AM的回覆:
看得出檢察官忌惡如仇
狗事也是警察的份內事
回覆 果然如此 在8/10/2011 9:12:48 AM的回覆:
曾當街攔車嗆辦記者
據了解,當年一名黃姓電視台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發現一隻受傷的鳥,急著將牠送動物醫院診治,於是將一枚紅色警示燈放在車頂,沿途連闖2個紅燈,當時被詹昭書撞見,詹開車追上去,質疑該記者的身分,還一度打算用公共危險罪法辦記者,後經各方出面協調,本案才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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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記者後的反撲!

延禍數年!
回覆 真的不合常理 在8/10/2011 9:33:46 AM的回覆:
若依上述報導
該檢察官確為一思慮清晰做事積極之人
而老婆之所作所為若不知情
其實
真的很難交代



回覆 誰最大 在8/10/2011 10:21:31 AM的回覆:
這事實透露一件事   那就是
法官檢察官職權很大   僅限於于依法行事以內
ㄧ旦有點道德瑕疵   就會被釘得滿頭包
那更不用說有涉及不法情事了
回覆 在8/10/2011 10:26:49 AM的回覆:
檢方不跟監查辦就已經在放水了...
有沒有大小眼的辦案?輕縱?
回覆 打太極 在8/10/2011 10:47:18 AM的回覆:
是不知情,還是知情後的行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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