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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台灣的法官會怎麼判 雙狼輪暴護專女案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6/18/2011 12:32:24 AM
發表內容 台灣的法官會不會又說
1.被害人沒有說不要
2.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有強姦
3.發回要求補上被害人有沒有高潮


雙狼輪暴護專女   迫吞避孕藥   錄影威脅「隨傳隨到」   被害人差點輕生
   更新日期:2011/06/17   06:30   蘋果日報   
   
【林敬殷╱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護專女學生,兩年前她的同學邀約兩名男性友人到她住處過聖誕夜,同學先行離開後,女學生竟慘遭兩男扒光衣服輪暴得逞,兩男並以手機拍下過程恐嚇不得張揚,其中一男還多次以此威脅女學生外出性侵,逞獸慾後再逼吞避孕藥,導致她身心俱疲有意輕生,幸遭友人察覺異狀通知家長報案,警方陸續逮捕兩名惡狼到案,昨天已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發現,被害女學生與張姓友人是護專同班同學,交情不錯,張女兩年前至便利商店打工結識嫌犯李藝(二十一歲),被害人因而與李嫌相識,進而認識李嫌的友人陳錫億(二十九歲,因槍砲彈藥遭通緝)。


聖誕夜遭狼爪


前年聖誕夜,張女和陳、李三人相約被害人租屋處過節,午夜張女先行離去,兩嫌卻賴著不走,被害人要求離開未果。


警方說,張女才走沒多久,兩嫌便開始騷擾被害人,大膽伸狼爪撫胸、摸下體,甚至把被害人衣服全剝光,兩嫌也脫光衣褲,輪流性侵被害人。


拷貝親友電話


過程中一人性侵,另一人就負責以手機拍攝,被害人哭喊要求住手,但兩嫌不為所動,用膝蓋強壓她的肩膀阻擋反抗,施暴過程超過一小時,導致被害人飽受折磨。


警方查出,陳嫌事後刻意將被害人手機中的親友電話全拷貝到自身手機內,並將拍下的強暴影片傳給被害人,要脅她配合隨傳隨到,否則就將經過全抖出來,甚至將影片po上網。


被害人因而心生畏懼,多次被陳嫌叫到李嫌的住處逞慾,事後吞下其給的避孕藥丸。


多次圍捕無獲


警方表示,事後被害人身心俱疲想輕生,被友人察覺異狀,得知她慘遭輪暴拍攝,連忙轉告家長,去年底報警處理。


警方經比對通聯紀錄,今年二月先抓李嫌,陳嫌因生性狡猾機警,雖多次圍捕無功而返,直到昨天才逮到。


陳嫌落網否認犯行,辯稱被害人同意拍攝,且完事後有給對方金錢,不過被害人指證歷歷,訊後依強制性交罪嫌送辦。

回覆
李俊德 在6/18/2011 12:49:15 AM的回覆:

你的意思是如果你當法官,就乾脆看與論的氛圍下判決,是嗎?

回覆 法官不好當 在6/18/2011 5:46:26 PM的回覆:
現在當法官,好像真的要會看與論的氛圍下判決,比較不會被批作恐龍法官
回覆 宇法學員 在6/18/2011 6:09:59 PM的回覆:
依法行政?

罪刑法定主義?

依法獨立審判?

台灣的司法專業已經成為為政治與民粹操弄下的犧牲者了!!


回覆 無聊的人 在6/18/2011 9:16:52 PM的回覆:
所以我說吧,全台灣各位男性同胞請留心注意(當然女性同胞也要注意),若一此輿論審判的趨勢演變下去,大家就保證不要得罪自己的妻女、女朋友及其他女性同胞,否則她們控訴你性侵害的話,一旦一見報或上新聞,輿論大多現認定你是禽獸,法官又如果很怕被稱為恐龍法官的話,多數民眾又要求修法加重刑責,那大夥兒界時就欲哭無淚了。
反正如樓上提的那些原理原則,法院自然會有意無意加以忽略,只要判決結果大快人心就好了。
回覆 孤鳥 在6/18/2011 9:33:11 PM的回覆:
如果另一個混蛋供出來
定罪就很簡單了'

還有拍下來的畫面也能看出被害人的神情吧
說不定影片裡面還有被告威脅或被害人求饒的字眼
(只是被告會不會抗辯說這是彼此喜歡性虐待的證據...)
回覆 .. 在6/20/2011 6:52:54 PM的回覆:
連法官都要用選的
然後看民意辦事
法律廢掉算了
台灣司法沒救了
回覆 美國要完了嗎??? 在6/25/2011 8:29:01 AM的回覆:
..   在2011/6/20   下午   06:52:54的回覆:
連法官都要用選的
然後看民意辦事
法律廢掉算了
台灣司法沒救了
--------------------------------------------------------------------------
照你這麼說,美國有些州的法官是用選出來的,它們的司法快完蛋了???
好強大的想法@@
回覆 *.* 在6/25/2011 7:17:47 PM的回覆:
這對台灣跟美國似乎不瞭解
可能住英國吧

台灣是人民用票選去選的嗎

選跟選舉莎莎分不清楚
   
回覆 回樓樓上 在6/25/2011 7:21:40 PM的回覆:
美國有些州的法官是用選出來的沒錯,但是他們是「陪審團」制的,是由陪審團跟法官分權
回覆 阿亮 在6/25/2011 8:18:33 PM的回覆:
美國法官只負責適用法律,認定有無犯罪事實是由陪審團負責。
回覆 ^^ 在6/27/2011 3:07:11 PM的回覆:
從中選擇跟選舉不同
回覆 .... 在6/27/2011 3:39:53 PM的回覆:
但從中選擇比選舉,更容易發生舞弊等不公平情事
回覆 學員 在6/27/2011 9:01:10 PM的回覆:
說真的如果能考上律師就當律師


現在法官依法審判還要被說是恐龍法官
也沒有人跳出來替法官說話
這樣子誰想當法官

邵燕玲庭長
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依法審判還要落的沒了一生清譽

如果各位有再看報紙的社論
那些XX婦女基金會(也不知道是什麼社團?社員幾人?)
提出的一些論點
真的不太符合法律的解釋方法

在這樣搞下去當律師真的比較好!
還有最近那個逢甲路上相罵開槍賓士車撞人案
改天照現行法這樣判下去
又要被說是恐龍法官了

當律師好啊...
回覆 ~.�� 在6/28/2011 9:52:00 AM的回覆:
恐龍法官的思維就是法律就這樣子規定啊
法匠不過如此

法律人急於護航
就推說媒體怎樣又怎樣


或許不是每個報導的法官都是恐龍法官
但思維讓人覺得法律跟法學教育訓練出來的人是無法解決社會問題的
回覆 宇法學員 在6/28/2011 5:40:47 PM的回覆:
無法解決社會問題!

哪一國的法律可以完全解決社會問題??

所以如果每個案件法官都判死刑

這樣就符合社會期待   符合民心   解決社會問題了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說身為審判者的法官

都不能身處中立的捍衛法律與遵守法律條文與原則

那還有誰會願意遵守法律

那就乾脆各自為政好了

立法者制定法條的漏洞

本就不該由身為審判者的法官來概括承受   

一般不懂法律的民眾批評就算了

受過法學教育的法律人如果不懂的一起團結

那請不要用你認為漏洞百出不符合社會期待的中華民國法律

來準備司法考試

不然這樣不是自打嘴巴嗎?
回覆 一乾二淨 在6/28/2011 10:15:15 PM的回覆:
對啊對啊
有問題都推是立法者制定法條的漏洞

那認定事實跟涵攝所出現的錯誤
都不關法律人的事

反正有問題都出在法條就對了
回覆 不對不對 在6/28/2011 10:18:51 PM的回覆:
有問題當然都出在恐龍法官
立法委員的法學素質
比通過司法官考試的法官高太多了
回覆 不對不對 在6/28/2011 10:26:35 PM的回覆:
那些批評恐龍法官適用法律不對的立法委員
來考司法官考試的話
一定都是榜首
回覆 ~.�� 在6/29/2011 8:46:12 AM的回覆:
法條有問題不會提出嗎
只會照著判
真是阿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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