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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下藥被姦如何舉證?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6/3/2011 1:27:36 PM
發表內容 三男姦一女的判決理由合理嗎?
有人知道案號嗎?
回覆 99 在6/3/2011 1:56:00 PM的回覆:
第一:爽到那3個不負刑責

第二:法官也難為      

訴訟講的是證據            在沒人證物證下

變成各說各話            法官也難判

如果你們是法官      在沒有人證物證下

請問你們會如何判呢!

這就是為何目前發生交通事故

行車記錄器會如此夯的原因

因為上了法院這是最好的證據了

回覆 ! 在6/3/2011 2:01:39 PM的回覆:
所以,類似犯罪行為....強烈建議犯嫌以本案為鑑...?
回覆 商機 在6/3/2011 2:27:17 PM的回覆:
趕緊發明X道紀錄器
可由避孕器改裝之類的
回覆 無聊的人 在6/3/2011 5:05:04 PM的回覆:
當然詳細案情我不清楚,但是剛剛開車聽到這則新聞,大致提到,婦女團體對法官秉持無罪推定,要被害者自己舉證非常不滿,還說法官讓被害者去面對與接受被告5名辯護律師的詰問,使被害人產生二度傷害,最後揚言要去監察院檢舉承審的法官云云。
那現在是怎樣?法官採取「無罪推定」錯了嗎?讓律師詰問證人可能是必要之惡,難道也不行?被害人當然可能面臨所謂的「二度傷害」,但是本件是加重強制性交,若被告有罪,我看會被關到暴,可以不慎重嗎?
依據婦女團體的邏輯,好像乾脆以後只要類似案件婦女受害,就隨隨便便根據被害女子的供述(即使證述內容前後不一、互相矛盾也無所謂,反正不可讓被害者接受詰問,以免二度傷害)),也不太需要去調查其他客觀證據(反正這種犯罪類型不太容易蒐集客觀證據),結論就是被告知審理程序從簡從速從重,直接入監服刑。
回覆 222 在6/3/2011 5:33:33 PM的回覆:
可以規定要女律師女法官啊
減少二度傷害

換你呢???
將心比心
不然換我問你你剛剛大便怎麼擦屁股的
用那幾根手指夾住衛生紙
衛生紙用幾張
往屁眼擦了幾下
由前往後還是由後往前
衛生紙有沒有插入肛門
擦的時候肛門收縮幾次
有沒有很爽的感覺
衛生紙上有沒有沾大便
沾了多少
大便是濕的還是乾的
擦幾次才擦乾淨

X,這樣問會爽才有鬼
這就是被害人被二度傷害的感覺
回覆 無聊的人 在6/3/2011 5:59:21 PM的回覆:
換女法官或女律師,就我所知,目前法院義務辯護或法律扶助案件,遇到類似性侵害案件,反而都會避免指派給女律師,至於強制由女法官審理,恐無法原依據,搞不好女法官也會認為有「二度傷害」。
至於樓上你盧列的那些可能詰問的問題,其實實務上,如果律師詰問的問題太「白目」,檢方或審判長早就會制止了。
其實如按照一些婦女團體的邏輯,各位男性同胞(當然女性同胞也要注意),隨時要對自己的女友、老婆、女兒、女性友人好一點,否則他們萬一對你不爽,動不動對你提出性侵害告訴,通常又提不出「很有力」的客觀證據,如果主要是依據被害人的證述當證據,讓你因為性侵害被定罪,大家甘心嗎?
當然如果判無罪,被害人通常也會不甘心,所以要回歸證據主義,司法的天平不能偏向一方,不能因為被害女子很可憐,所以一些應有的訴訟原則或程序就要「簡略」,更何況,幸侵害的被告就該死要被「有罪推定」嗎?小心江國慶案再度出現。
回覆 46458987 在6/3/2011 8:09:57 PM的回覆:
關於這案件   我相信大家的看法
都傾向那3個男的一定有性侵
但重點就是卡在證據太薄弱了
以致無法去定罪

這種案例不管是性侵   傷害   詐欺等等案件
有時明知對方明明有做
但卡在沒證據有時也無法被定罪

就像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明明是對方違規撞人
但剛好卡在路上沒監視器也沒路人作證

違規撞人的口才好會凹變沒錯
被撞的口才不好反而變有錯
回覆 ? 在6/3/2011 8:44:10 PM的回覆:
如果受害者是菜X蚊
司法還會這樣判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6/4/2011 12:43:06 AM的回覆:
我想其中的關鍵之一在於訴訟上的一些原則及規定可否在類似案件「棄守」?我認為還是要堅守「證據原則」及「無罪推定」。
否則,像一般性侵害案件,以我的經驗(當然很有限),實務上要定罪,不像一般庶民想像中的低,甚至於我認為蠻容易成罪的,尤其以現在的社會氣氛及思維,我還是建議大家小心一點。
還有,大家能不能盡量從法律角度討論,樓上大大,你很無聊捏,你沒事提到菜**,待會說不定有人就提馬娘、接下來鬼話新聞應該會上場了,最後「本則停止回應」,不知道如此對大家的法律思維有何重大助益?
回覆 動物奇觀 在6/4/2011 9:01:24 AM的回覆:
馬娘?有這麼客氣?不是都狗狗狗的
回覆 ! 在6/4/2011 10:26:37 AM的回覆:
那幾個跑龍套的算什麼東西

問題出在警察蒐證.   這才是該去追究的.   
針對法官似乎搞錯方向!
回覆 驕傲龜頭很大 在6/4/2011 2:40:16 PM的回覆:
更新日期:2011/06/04   06:30蘋果日報


   





【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鍾震霆和朋友陳偉英的妻子通姦,陳男跟蹤到旅館捉姦,發現兩人衣著完整且查無精液等證據,但陳妻事後坦承犯行並指證鍾男「龜頭很大、有割包皮」等生殖器特徵,台北地院法官當庭叫法警勘驗鍾男下體證實確有割包皮,昨依通姦罪判鍾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法官羅立德表示,此案雖無捉姦在床或精液等證據,但綜觀陳妻指證鍾男私密特徵等多項間接證據,仍可認定兩人確有姦情,開庭時陳妻請求勘驗鍾男下體,鍾也同意,所以才諭令他脫褲拍照,至於鍾男龜頭大小,「見仁見智」,不列入審酌範圍。


旅館通報拖時間


記者昨到鍾震霆(34歲)住處無人應門,他的律師不願表示意見;陳妻賴玟瑋聯絡不上,不知其回應。


判決指出,鍾震霆與陳偉英是打棒球認識的朋友,鍾男女友在陳男開設的咖啡廳工作,雙方交情不錯。陳男去年5月出國,鍾男乘機打電話邀約陳妻逛街、吃飯,多次出遊後發生性關係。陳男回國後發現妻子與鍾互動密切而起疑,7月14日跟蹤拍到兩人開車進桃園龜山薇閣汽車旅館,趁22日兩人又到薇閣開房間時報警捉姦。


警察到場時,旅館人員不願打開車庫鐵捲門,且打電話通知鍾男:「有訪客,請收拾一下。」陳男用力拉起鐵捲門跟警察鑽進車庫,耽擱了6分鐘,鍾男開門時與陳妻都衣著整齊,垃圾桶雖找到衛生紙,但驗無精液。


「驕傲龜頭很大」


陳男控告妻子和鍾男通姦,在警局作筆錄時,兩人否認犯行,但檢方開庭時,陳妻改口坦承與鍾男通姦多次,並指證鍾男「習慣體外射精,且用手接住精液後沖洗,所以衛生紙沒驗出精液,鍾男生殖器有割包皮、沒入珠,也沒有明顯的痣,他很驕傲他龜頭很大。」檢方據此將兩人起訴。


辯找隱密處談心


法院審理時,陳男撤銷對妻子告訴,鍾男辯稱陳妻說她跟丈夫吵架心情不好,要找隱密地方談心,才陪她去旅館,當天兩人只有看電視沒通姦,並強調自己生殖器有兩顆痣,若有通姦,陳妻不可能沒看見。


法官為釐清真相,當庭指示法警帶鍾男去脫褲拍照勘驗生殖器,發現他確有割包皮,至於兩顆痣部分,因一顆長在陰莖根部,另顆在龜頭側面,法官認定「若非近距離很難看見」,不能以此認定陳妻說謊,因此判鍾男有罪。


當庭驗鳥案例


2011/01/26   桃園復健治療師蔡濱聰脫光7歲女童衣服並打手槍,女童事後說:「老師小鳥沒毛,還抓住小鳥擠出東西來!」檢方叫法警拍蔡的下體照,認定他確實陰毛稀疏後起訴他


2010/07   北市印尼女看護控告僱主性侵,詳述割包皮等特徵,檢方勘驗發現該男沒割包皮,不起訴


2008/10   桃園李姓男子被妻子發現偷腥性愛照提告,李妻指證照片男主角肚子有開刀疤痕,龜頭有兩顆痣,和丈夫一樣,法官當庭勘驗確認,判李男及情婦各1月15天


2008/06   北市男子林振興與已婚乾女兒通姦被告,乾女兒供稱林男陰囊有痣並畫出位置,檢方命林男脫褲驗鳥,確認後起訴他
回覆 那個來 判無罪 在6/4/2011 2:42:22 PM的回覆:
小三赤裸共處   「那個來」判無罪

更新日期:2011/06/03   04:11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葉男和吳女均有配偶,赤裸共處一室被查獲,涉嫌妨害婚姻罪,雄院認為吳女月經期間,又查無保險套、擦拭過體液的衛生紙,判決兩人無罪,案情頗為罕見。


檢方指出,前年1月2日晚上,葉姓男子在高雄市同事吳女住處過夜,隔天清晨6點多,被吳女丈夫會同警方前往查獲時,吳女裸露全身僅裹棉被,與下半身赤裸的葉男共處一室,兩人被依通姦罪起訴。


吳女應訊指出,案發當時在洗澡,聽到有人進來聲音才出來;葉男則表示,與吳女談論業務,後來因頭痛所以到她床上休息,兩人均否認涉案。


承辦法官調查,檢方並未提供被告兩人舉止親暱等證據,當天也未查獲保險套、擦拭過男女體液的衛生紙,加上正值吳女月經期,及醫院診斷吳女因經血過多疑子宮功能不良出血,尚難認定有性行為。
回覆 看好戲 在6/4/2011 6:12:54 PM的回覆:
枉法裁判囉


被害人不滿判決   赴監院舉發法官
   更新日期:2011/06/03   22:16   

在台北市議員李新陪同下,這名疑似被三名男子下藥性侵的被害女子,前往監察院舉發板橋地方法院胡堅勤、高增泓及盧軍傑三名法官枉法裁判,因為這位女子在2008年九月疑似在KTV,遭到三名同行的謝姓、郭姓與蘇姓男子以毒品迷昏後,帶往汽車旅館性侵,並以手機拍下裸照。


雖然板橋地檢署調查後起訴三名男子,不過負責審判的三位法官,只在去年九月以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名,對謝姓與郭姓男子分別判處三個月與兩個月有期徒刑,其他包括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兩人以上共同以藥劑對女子為性交兩項起訴罪名,都在今年四月以相關證物沒有採集到被告DNA、證據不足為由判決三人無罪。


被害人事後罹患重度憂鬱症,無法工作,只能靠藥物控制,希望向監察院舉發討回公道。


板橋地檢署也以「法官裁判認定事實所根據的證據,有違背法令之處」,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做出判決的板橋地方法院對此表示,審判庭是基於「本案沒有積極證據,無法因常情或人性等理由而推測做為論罪基礎」才判決無罪。


雖然法官為了保障被告人權,在沒有積極事證下判決無罪,但有司法改革團體認為在審判過程中,除了證據倫理法則,經驗法則也應該列入考量。


隨著國內司法人權改革,各界都很關注每起案件中,被害人與被告雙方的人權,也期待勿枉勿縱的審判品質,只是這起案子已經進入二審階段,最後的正義還是要看法官怎麼判。
回覆 驚 在6/4/2011 8:18:19 PM的回覆:
其實就我實務上看到的
有些性侵害的告訴人
不見的真的有被性侵
之所以會告的原因有很多因素
有時是因為感情因素   
交易金額談不攏
或者是劈腿被發現   為了對丈夫   男友交代
就說被性侵的
甚至有一些是精神有問題的
總之
以被害人單一指訴為定案的證據
判錯的機率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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