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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要回房子有這麼難嗎?
發表人 幫幫忙  

發表日期

5/14/2011 5:56:11 PM
發表內容 房客於租賃契約期滿不還屋,所有人起訴請求返還,法院通知應補正現場照片,不動產使用現狀說明,被告為占用人之證明。但是,起訴時,已附上權狀,租賃契約及存證信函了,怎還需這些東西哩?這些又該怎麼準備、證明呢?
回覆 2p 在5/14/2011 6:04:27 PM的回覆:
你遇到對原告很挑剔的法官了
回覆 幫幫忙 在5/14/2011 7:33:46 PM的回覆:
就是ㄚ,我看一般這種案子,都只要附權狀、契約及存證信函就可以了ㄚ!!所以,現在都不知道該如何補正這些東西了!?
回覆 律師己 在5/14/2011 9:05:36 PM的回覆:
你已經有有舉證證明你是適格當事人了
假設法院要你補正的   你無法提出   也不至於被駁回也不至於敗訴
因為還有被告的說明義務   要看被告有無對你不利之抗辯   再為進一步決定作為
回覆 很受用 在5/14/2011 11:42:14 PM的回覆:
律師己   在2011/5/14   下午   09:05:36的回覆:
你已經有有舉證證明你是適格當事人了
假設法院要你補正的         你無法提出         也不至於被駁回也不至於敗訴
因為還有被告的說明義務         要看被告有無對你不利之抗辯         再為進一步決定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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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有佛心發善心的大律師
簡單幾句話就抓住民事攻守的重點

更重要的是
你的話適時安撫了當事人的心

記得某位大律師說過:
律師有時當心理師比當律師重要
回覆 .... 在5/15/2011 9:23:33 AM的回覆:
房客於租賃契約期滿不還屋,所有人起訴請求返還,法院通知應補正現場照片,不動產使用現狀說明,被告為占用人之證明。但是,起訴時,已附上權狀,租賃契約及存證信函了,怎還需這些東西哩?這些又該怎麼準備、證明呢?
...................
要證明對造在租賃契約期滿依約返還租賃物,
原告的主張與提出證據,並負舉證責任為何?
1、權狀,租賃契約及存證信函:證明所有權、租賃關係、單方催告還屋.但尚無法證明是否被占用.不過依通常經驗,原告不會無理地起訴.
2、現場照片,不動產使用現狀說明,被告為占用人之證明:證明果被占用中.

被告的答辯與舉證為何?
被告根本沒有占用>單純否認即可.
被告有權占用>租約並未到期也未解約,有權占用,要舉證嗎?還是由原告舉證契約己到期.
.............
所以法院的補正是符合主張權利發生者須負主張及提出證據的責任,甚至若不能則負舉證責任,要敗訴的.
試問:被告都不來,原告也不補正,法官可以一造辯論判決原告勝訴嗎?

回覆 律師己 在5/15/2011 10:47:59 AM的回覆:
我遇過的法官   是當原告提出開板大大之文件後   要求被告証明其非無權占有
實務見解亦同
回覆 律師己 在5/15/2011 10:47:59 AM的回覆:
我遇過的法官   是當原告提出開板大大之文件後   要求被告証明其非無權占有
實務見解亦同
回覆 幫幫忙 在5/15/2011 11:11:03 AM的回覆:
我覺得奇怪的是,先前被徵詢是否調解,原被告也都到場,雖然後來調解不成立,但這些所謂被告占有的事實,不是已經沒有爭議了嗎?怎還需要原告去證明這部分呢?
回覆 幫幫忙 在5/15/2011 11:17:00 AM的回覆:
另,原告所寄存證信附有經被告簽執之證明了,難道不能證明房屋是在被告占有中嗎?到底還要怎麼證明ㄚ?傷腦筋耶!!
回覆 .... 在5/15/2011 12:02:29 PM的回覆:
存証信函證明何事?證明意思通知的送達?
另外有經過調解?
原PO應有被告的答辯理由吧?
可否一併提出,以明爭點所在.
通常法官是聽兩造陳述,但當事人對律師可能僅一造意見,如此一來訊息就有可能少了許多,則律師能提供的協助就會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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