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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採訪權戰隱私權 將開憲法法庭
發表人 中央社  

發表日期

4/28/2011 10:47:05 PM
發表內容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8日電)1名記者不滿跟拍藝人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認為違反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此事攸關媒體採訪權及隱私權,將在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

司法院官員指出,這將是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落成以來,第12次、也是第7件召開憲法法庭的釋憲案。最近一次召開的憲法法庭,是94年間為討論按指紋領取身分證是否違憲案。

1名主跑影劇新聞的王姓記者於97年7月19日及25日,跟拍藝人孫正華的先生苗華斌,苗因而心生不滿,2度透過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到報社勸阻。但王姓記者2個月後,再度整天跟拍孫正華與苗華斌,苗報警檢舉後,警方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為由,裁罰王新台幣1500元。

王姓記者不滿遭罰,向法院聲明異議後,台北地院審酌王姓記者在9月7日,有長達4小時以上的時間,在不同時段、地點探訪孫正華夫妻,並以相機拍攝孫、苗的日常生活行為。

法官認為,當天為週日,孫、苗2人沒有接受記者採訪的義務,認為王的行為,已侵害孫、苗2人的隱私,再加上苗曾發函勸阻,因而認為警方裁罰無誤,駁回王的聲明異議。

王姓記者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限制新聞採訪,牴觸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及工作權,因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昨召開審查會議後,認為本件攸關新聞工作採訪權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因而決議在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聽取各界意見。

司法院指出,當天將討論新聞媒體的自由或工作權,是否因社維法受限?如何在被跟拍者的人權與新聞自由間取得平衡?而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行為,若不在規定適用範圍中,應如何界定「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行為」?

司法院官員指出,憲法法庭的成員除了大法官、聲請釋憲者,並將邀請社維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以及專家學者召開言詞辯論庭。不過,屆時邀請的專家學者,司法院目前沒有確定人選
回覆 蘋果日報 在4/29/2011 11:41:15 AM的回覆:
跟拍被罰《蘋果》記者聲請釋憲
孫正華忿報警   大法官將探討公眾人物隱私權

2011年   04月29日   

【賴心瑩╱台北報導】《蘋果》記者王煒博三年前,跟拍名模孫正華與其夫婿苗華斌約會,被依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為由開罰一千五百元,王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決議,將在今年六月十六日召開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庭,邀集記者王煒博、內政部代表以及學者,探討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界線。

「盼釐清界線供遵循」
這是憲法法庭一九九三年成立以來,第七件召開憲法法庭的釋憲案。最近一次召開的憲法法庭,是二○○五年為討論按指紋領取身分證是否違憲案。
《蘋果》法務經理葉錫波昨說:「感謝大法官重視新聞自由的問題,希望能藉此釐清《刑法》妨害秘密罪、《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無故、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的界線,讓所有媒體採訪新聞時都能有所遵循。」孫、苗則聯絡不上,不知回應。   

警認「無故跟追他人」
《蘋果》是二○○八年七月間,連續多天跟拍名模孫正華與神通集團小開苗華斌約會,兩人不滿被跟拍而報警,北市中山分局用《社維法》無故跟追他人為由,開罰記者王煒博一千五百元,王不服向台北地院異議但被駁回定讞,王於是以《社維法》的規定限制其新聞採訪自由及工作權,聲請釋憲。
大法官訂六月十六日邀請《蘋果》記者王煒博、《社維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作為兩造當事人,並由雙方各自委任具律師、教授資格者三人作為訴訟代理人,此外,大法官也將自行邀請相關學者三人充當鑑定人,由九名學者輪流表示意見,作為未來做出解釋的參考。   

談新聞自由等四議題
屆時預計討論的題目有四項,第一,《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三千元以下台幣」的規定,保障被跟拍者何種權益?第二,新聞自由與記者工作權是否因該法而受到限制?第三,《社維法》的規定,是否會因被跟拍者是公眾人物而有差異,以及如何平衡新聞自由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第四則是探討何謂「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行為」。   
回覆 11 在4/29/2011 11:56:44 AM的回覆:

如果這位王姓記者或者其它台灣記者
換作自已一天到晚被跟拍
不知他們會不會認同擁有隱私權這件事
只會想拍別人
換作自已被拍時就機機叫
回覆 恐龍記者 在4/29/2011 12:26:00 PM的回覆:
隱私權比較重要
因為
1.隱私權是每個人的基本需求,採訪權只限於少數從業人員   
2.隱私權無可估價,採訪權只是營利工具   
回覆 操馬 在4/29/2011 2:08:58 PM的回覆:
想都不用想就知道什麼是不可破的。
問題只出在拙劣的採訪手段。

法與具體事證沒啥問題。這還要開憲法法庭?我真的看不懂。
炒作罷了。
回覆 e94704019@ 在6/16/2011 11:15:20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其實媒體有一件事一直『沒提到』,在德國『無故跟追是有刑罰的』,所以如果比較德國法和我國法,似乎仍符合比例原則。
還有『無故』的定義,新聞自由是否為『有故』﹖
回覆 猜猜猜 在6/17/2011 8:39:49 AM的回覆:
工作權   言論自由   對上隱私權?
我猜啦      會對媒體做出節制解釋
趁機修理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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