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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身分法問題
發表人 香菇熊  

發表日期

4/20/2011 10:38:58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有問題想請教老師:

前一陣子新聞有出現一個案例
1.甲男乙女生丙丁二子,

第一段婚姻:丙與戊女結婚後丙死亡。

第二段婚姻:戊女在與丁(丙弟)結婚,嗣後生一A子,惟經DNA測驗結果認定,A子乃戊女與公公甲男所生。

2.甲乙與戊丁嗣後皆離婚


Q1.甲戊得否結婚?

A.依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不因死亡而消滅。
戊與丙第一段婚姻所形成的姻親關係,不因丙嗣後死亡而消滅。

B.戊與丁的第二段婚姻:戊丁仍屬旁系姻親,但輩份相當,因此不構成第983條第一項第三款的事由。戊丁婚姻有效。

D.若戊丁之後離婚,依第971條姻親關係消滅。但戊與丙的第一段婚姻所產生的姻親關係還沒消滅阿!那這樣戊跟甲乙丙丁這一家子的姻親關係到底是消滅了沒呢?
(雖然不管姻親關係有沒有消滅,依983條第二項,甲戊是直系姻親,都不能結婚)


Q2.A子與甲男的繼承關係?

A.A子是戊丁的婚生子女,甲不能認領A子

B.需要戊丁或A子提出否認子女之訴後,A子成為非婚生子女,甲方得認領A子。

C.假設甲已有認領事實,A子成為非婚生子女後,若甲不認領,應該要提起確認親子之訴。→老師,這樣寫觀念對嗎?@@

先謝謝老師百忙之際撥冗幫忙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4/20/2011 10:53:38 AM的回覆:

雖然不管姻親關係有沒有消滅,依983條第二項,甲戊是直系姻親,都不能結婚
--------------------------------------------------------------------
沒錯

回覆
李俊德 在4/20/2011 10:56:24 AM的回覆:

C.假設甲已有認領事實,A子成為非婚生子女後,若甲不認領,應該要提起確認親子之訴
-----------------------------------------------------------------------------
若甲不認領應改為若甲不「認帳」......

這樣比較對

已有認領事實,即生認領之效果。



回覆 香菇熊 在4/20/2011 11:23:39 AM的回覆:
老師:

那戊與甲乙丙丁一家的姻親關係算消滅還是還沒消滅呢?

如果案例改成   戊想跟公公甲男的兄弟己男結婚

因為戊與丙的第一段婚姻,姻親關係未消滅

戊與丁的第二段婚姻,因為離婚,所以消滅姻親關係,這會影響到第一段婚姻未消滅的姻親關係嗎?

因為如果姻親關係消滅,戊與己就可以結婚了耶!
回覆
李俊德 在4/20/2011 11:27:57 AM的回覆:

A.依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不因死亡而消滅。
戊與丙第一段婚姻所形成的姻親關係,不因丙嗣後死亡而消滅。
-----------------------------------------------------------------------------
死亡不會解消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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