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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迷昏上賓館只為拍裸照? 3男被控性侵全無罪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4/18/2011 11:27:43 AM
發表內容 2011-4-18   自由時報

〔記者王定傳、劉志原、吳柏軒/新北報導〕20餘歲妙齡女「小莉」(化名)與3男到KTV唱歌,小莉酒後昏睡,隔天發現下半身赤裸躺在汽車旅館內,憤而控告3人性侵,但法官認為「罪證不足」,去年底判兩男無罪;在逃的另一男日前到案,法官仍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3男互咬對方性侵

本案發生在97年7月間,蘇俊宏、謝洋銘、郭穎龍3人與小莉相約在台北市士林區一家KTV唱歌,小莉不勝酒力昏睡,3人就把他帶到新北市蘆洲一家汽車旅館,謝、郭事後先行離去,次日小莉醒來,發現自己下半身赤裸,蘇俊宏躺在她身邊。

小莉指出,當時蘇某對她說,謝、郭兩人趁她昏迷時對她性侵,自己一度想要英雄救美,但自己也遭下藥,無力回天,在警局時,蘇某還自稱是小莉男朋友,警方因而僅移送謝、郭兩人。

小莉主張,自己酒量不差,但喝下對方提供的酒後就昏睡,一定是遭藥迷昏後性侵。經醫院對小莉驗血後,果然發現她血液中有搖頭丸、安非他命、FM2強姦藥丸與K他命等4種毒品反應。

謝、郭兩人到案後,反咬蘇俊宏才是性侵主謀,兩人先讓蘇某與小莉在房間內獨處,後來兩人進入房間,小莉下半身已無衣物。

檢方認為3人都在狡辯,3人都對小莉不軌,所以3人均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驗出毒品   卻無關鍵體液

全案到了法院審理,案情更為撲朔迷離。

謝洋銘、郭穎龍供稱,3人載小莉去汽車旅館路途中,的確曾討論要性侵她,但到了汽車旅館後,大家只有脫掉小莉衣褲拍裸照,並未性侵。

搜出裸照   只能定輕罪

板橋地院認定,因案發時小莉已昏睡,完全說不出發生什麼事,且小莉身上也驗不出被告的體液檢體,缺乏有效證據,因此性侵部分,去年底判郭、謝無罪,在逃的蘇某日前到案,法官仍認為罪證不足,也判處無罪。

不過法官認為,小莉昏迷時,的確被偷拍下體,因此去年底依妨害秘密罪,將謝洋銘、郭穎龍分判2至3月不等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記者昨赴案發的汽車旅館採訪,旅館人員表示,當時未留意客人情況,「完全不知道房內發生了什麼事」。
回覆 自由時報 在4/18/2011 11:29:35 AM的回覆:
2011-4-18   自由時報

師看法/連私囚也沒辦「令人難以接受」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3男子被控性侵「小莉」判無罪,長期投入婦女救援工作的律師賴芳玉表示,「罪疑唯輕」,若無被告體液等證據,法院確實不易判刑,但遭下藥後帶至賓館若屬實,還有「私行拘禁」刑責,如果這部分未論罪,恐難令人接受。

賴芳玉說,被下藥後性侵,無法指證被害過程是很常見的,如果現場床單有發現被告的毛髮、體液,才有助於還原真相。她提醒,下藥性侵是網路常見的犯罪行為,唱KTV及喝酒,也常有這一類性侵案發生,小莉遭性侵案,就是很典型的性侵案例,但要把被告定罪,得好好蒐集相關證據。

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淑貞律師指出,性侵案現場物證蒐證很重要。她說,目前警方對於性侵害案件的蒐證,有一套完整的作法,被害人做好現場證據的蒐集及保全,是釐清真相的重要關鍵。
回覆 唉 在4/18/2011 12:04:55 PM的回覆:
2011-4-18         自由時報

〔記者王定傳、劉志原、吳柏軒/新北報導〕20餘歲妙齡女「小莉」(化名)與3男到KTV唱歌,小莉酒後昏睡,隔天發現下半身赤裸躺在汽車旅館內,憤而控告3人性侵,但法官認為「罪證不足」,去年底判兩男無罪;在逃的另一男日前到案,法官仍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
法官在想什麼
如果沒性侵的話
為何其中一名為何要逃
連這法官這沒疑問嗎
回覆 .... 在4/18/2011 1:08:03 PM的回覆:
證據有共同被告證人(互咬)陳述及被害人陳述
唯缺行為人自白及DNA証明.
...........
不過,通常性侵案,第一時間應會查微物證據,
本件檢調不可能沒有查.而是沒有這些東西.
至於為何被告要互咬或跑,
猜想大半是偵中不公開,辦案用喊的,
三人中誰知誰有沒有做那種事?
萬一被害人有被那種事,但三人之一心中明知自己沒有做,那實說是別人(互咬)或不干己事或一跑了事,豈非常情.
回覆 本案的教訓 在4/18/2011 1:13:38 PM的回覆:
1.女生千萬別跟男生唱KTV,否則等著被X
2.女生千萬別喝酒,否則等著被X
3.原來法官一定要親眼看到裡面精蟲才算數,男生以後只要動一動爽一爽就好,千萬別出來,就不會算性侵
回覆 ... 在4/18/2011 1:22:51 PM的回覆:
這是沒辦法的事
法律就是要有證據
美國也是如此
如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
回覆 布 在4/18/2011 2:40:05 PM的回覆:
不只看精蟲
皮屑   陰毛之類的都可能當作證據
回覆 怎 在4/18/2011 2:52:13 PM的回覆:
如果真的犯案,那這些人還真爽。
真該請教他們是怎麼辦到的。
回覆 推理 在4/18/2011 3:51:04 PM的回覆:
甲說:墊一層保鮮膜在兩人中間
乙說:做時戴套,做完幫對方洗個澡不就得了
回覆 ?? 在4/18/2011 4:48:00 PM的回覆:
身體毛髮皮屑掉落算還是接合處的皮屑才算?
回覆 這也是恐龍 在4/18/2011 7:30:09 PM的回覆:
快點∼
叫白玫瑰出來審判恐龍法官!
回覆 野金針 在4/18/2011 7:54:33 PM的回覆:
??   在2011/4/18   下午   04:48:00的回覆:
身體毛髮皮屑掉落算還是接合處的皮屑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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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吧

有時後被告說有性交
但沒有強制
這時候縱使在被害人陰道採到皮屑或DNA
又能證明什麼

若不知變通
真的有可能變成樓上大大講的恐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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