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行政法人法三讀 賦予法源依據
發表人 自由電子報  

發表日期

4/10/2011 7:03:20 PM
發表內容 〔記者曾韋禎、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賦予行政法人法源。政府未來可依需要,設立人事、預算更具彈性的行政法人,而為避免行政法人成為酬庸的養老院,其董事長、理事長、執行長就任時,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董事長就任不得逾65歲

立院昨共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勞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八項法案,其中新制定的「行政法人法」,立法意旨主要在於引進企業精神、提升施政效能,基於專業經營與成本等考量,將不適合由行政機關辦理、也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以及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的公共任務,改由行政法人辦理;如此也可引進非公務員,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擬先設置五個行政法人

人事行政局長吳泰成表示,未來將先推動設置五個行政法人,包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台灣電影文化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吳泰成指出,「行政法人法」是政府組織改造五大基礎法案中的「最後一塊拼圖」,而且是目前「全世界最合理可行的行政法人制度」,未來行政法人改制後,仍舊會受到國會、監督機關以及審計制度的監督。

為避免行政法人成為政府酬庸的養老院,明定專任董監事、理事的上限比例為三分之一;董事、理事會人數上限為十五人,監事會人數上限為五人。董監事、理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等親內之關係;其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也不得與該行政法人有交易行為。

董事長、理事長、執行長之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逾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若是政府核撥經費超過五十%預算以上的行政法人,其年度預算須送立法院審議,且每年須向監督機關提出營運分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可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行政法人之董事長、理事長或相關主管,前往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法人法公布施行三年內,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數量以不超過五個為限,並於行政法人成立三年後評估其績效。原遭民進黨立委強烈反對轉型為行政法人的國發基金,也因此暫不會有變動。
回覆 在4/11/2011 9:04:40 AM的回覆:
.
回覆 行政法人法通過條文 在4/11/2011 6:46:58 PM的回覆:
http://lis.ly.gov.tw/npl/fast/04690/1000408.htm
回覆 Legal Aid 在4/14/2011 6:19:19 PM的回覆:
其實跟組織再造有關的事項,還有一部法律未三讀通過,那就是「財團法人法」。為什麼這麼說呢,那是因為這部法律的內容,江財團法人區分為「公設財團法人」及「民間財團法人」二大類,尤其「公設財團法人」如果結合「行政法人」或「組織再造」等議題的推波助瀾,勢必成為行政法學上重要的探討重點。至於公設與民間財團法人,其區別乃在於政府出資的比例有無超過50%,假設是前者,將較後者受更嚴格的監督(如:主管單位監督、立法監督等),其設計的方向與行政法人即為類似。
不過呢,其實現階段早有若干公設財團法人已在運作(如:法扶基金會、犯保協會、二二八補償基金會等),而這些基金會的業務嚴格說來也是依法執行公權力的單位,其實在我看來,多少也會衍生許多行政法上的問題。講大家比較熟西的「法扶基金會」好了,申請人向法扶會申請扶助遭審查委員會駁回,此時依法可以提起覆議尋求救濟,如果還是遭覆議委員會維持原決定,法律是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但這就有去了,審查決定或覆議決定到底是什麼呢?是公法行為還是私法行為呢?如果是公法行為,那覆議決定到底是不是行政處分呢?假如是行政處分,那可否向司法院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呢?還是說覆議本身就相當於訴願程序,假設不符是否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
其次,如果法扶會同意准與福助,這時法扶會就要派案給律師,在此刻就會行程法扶會、扶助律師與受扶助人間的三面關係。律師與受扶助人間比較無爭議,應屬「委任關係」,但「法扶惠予律師堅」及「法扶惠予受扶助人間」又是什麼關係呢?是公法關係、還是私法關係呢?假設是公法關係,那他們之間是否適用「行政契約」呢?假設是私法關係,此時會不會有行政法學上的「雙接理論」呢?
此外,公設財團法人的業務經費,多數都是由監督機關編列預算支應,那嚜系爭財團法人與監督機關間的關係又為何呢?尤其,此不分最關鍵者乃在於「公設財團法人獨立性」及「監督機關的監督權限」,兩者間的界線為何呢?
也許這些問題目前行政法的學者還未關注,但我覺得遲早有一天必然成為眾矢之的,尤其,現在律師入取人數增多,法扶業務只會更成為中小型事務所重要的業務來源,在這樣的狀況下,想必行政法學者會有興趣研究的,到時,這個議題將可能成為後續行政法考試的重點之一。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