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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邵法官沒錯嗎?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4/10/2011 12:27:13 AM
發表內容 她自己認為是依法審判~

但是~本期的挺藍政治雜誌也批邵法官

<為什麼你要發回更審?而不是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

她沒有為3歲小女童多想想~

回覆 呆丸國的法律好獨裁 在4/10/2011 1:43:30 AM的回覆:
法律沒唸好的人,就會覺得怎麼可以有不同的法律見解?

就會覺得她有錯

不然就是呆丸國的法律,不能有不同的法律見解
回覆 是這樣嗎 在4/10/2011 8:47:50 AM的回覆:
法律沒念好的.就會覺得乙說不能批判甲說.丙說不能批判乙說.各說應該和平相處.

然細究乙丙丁等等各說的陸續出現.不就建立在對甲說(最早出現)的不滿意不認同.
法律沒念好的就是無法理解各說的對立姿態.除了折衷說或相同觀點的適度修正外.哪兩說可以和平相處.同時適用?






回覆 有沒有查一下 在4/10/2011 9:12:10 AM的回覆:
法官釋憲是以對被告不利的法律條文有利的法律條文提出?
換言之
即法官認為依現行條文科罰被告,則顯然不符比例原則時,則法官提出釋憲?例如認為刑法媒介性交罪的實際從事性交之妓女,被罰幫忙媒介性交罪,認為刑法罰過頭.
或依現條文科罰被告,則認為罰太輕,而釋憲認為應採較重罰的罪名.例如近日之爭議,對未滿七歲的人,為性交行為.認為採227太輕,則一定要採222?
回覆 如果法官如包公 在4/10/2011 9:17:16 AM的回覆:
在三權分立的西方觀點下,
社會認為法官如包公,中國傳統觀點.
不過在以往台大某憲法教授的上課中,批評過包公辦案是身兼數職.
如果法官辦案均體察社會觀感,而將專業的本質學養放在一旁,那麼是不是較好?
如此一來,法官以直接的民意(媒體反應的民眾不滿)為依歸,而非依法(間接民意,立法下的民意),是那一個好呢?
回覆 是這樣子嗎 在4/10/2011 9:28:51 AM的回覆:
符合社會觀感未必不合法律邏輯
兩者未必是相衝突的
依網友上述說法
那一二審之裁判即為錯誤
而不是另一種法律見解

而這是兩種見解之爭
還是官大學問大之爭
抑或是年輕法官(基層)與資深法官(資深)之爭
???





回覆 督嚕大大大 在4/10/2011 9:31:02 AM的回覆:
反正人家這輩子要當大法官已經沒望了

不要繼續再落井下石好嗎
回覆 看報學法律 在4/10/2011 9:45:23 AM的回覆:
依前述回應
符合社會..,未必不符法律云云,
回答得不似是法律人.
回覆 法律人 在4/10/2011 10:30:31 AM的回覆:
案例來自社會而非教科書
報紙的社會版都是法律素材
一二審的法官大概也不似法律人吧


回覆 法律人 在4/10/2011 10:47:25 AM的回覆:
若支持邵法官者之觀點者才像法律人

那最高法院改採的新見解像不像法律人

那更一審的無罪判決像不像法律人?

一審二審三審最新決議以及更一審
哪個像法律人?
全是法律人啊!

回覆 不問自招 在4/10/2011 10:49:18 AM的回覆:
法律人   在2011/4/10   上午   10:30:31的回覆:
案例來自社會而非教科書
報紙的社會版都是法律素材
一二審的法官大概也不似法律人吧
...............................
請問飯吃了幾年?報紙法律看了幾年?
請評析一下:版上那篇拍公車睡像的法律問題為何?
回覆 鬥到選完為止 在4/10/2011 11:26:16 AM的回覆:
督嚕大大大   在2011/4/10   上午   09:31:02的回覆:
反正人家這輩子要當大法官已經沒望了

不要繼續再落井下石好嗎
========================================


問題是,呆丸國的政治鬥爭還沒結束啊

呆丸國的政治鬥爭,會一直繼續下去的哦

回覆 記者的法學素養最好 在4/10/2011 11:27:47 AM的回覆:
原來有人比較相信雜誌記者說的法律
而不鳥學者和法官的見解
回覆 學毛澤東鬥到臭為止 在4/10/2011 11:31:17 AM的回覆:
到現在事過境遷,還在批鬥




就可以看得出這不是純粹法律見解之爭,最主要的是政治鬥爭
回覆 馬總統 在4/10/2011 11:35:08 AM的回覆:
你滿嘴穢氣的吠「呆丸」「呆丸」
若是對你生長的土地這麼蔑視,就去跳海
回覆 言論自由 在4/10/2011 11:39:40 AM的回覆:
專門作政治鬥爭的,最愛台灣了,不同意的人都沒有言論自由哦,還叫人家去跳海呢
回覆 鬥垮鬥臭 在4/10/2011 11:43:39 AM的回覆:
什麼人不學,學毛澤東
回覆 又在批鬥別人 在4/10/2011 11:53:29 AM的回覆:
「呆丸國」等於台灣?

請問呆丸國在哪裡?

什麼時候,台灣人連說一個不存在的「呆丸國」的說笑的言論自由都沒有?
回覆 自以為是 在4/10/2011 12:00:14 PM的回覆:
法律人         在2011/4/10         上午         10:30:31的回覆:
案例來自社會而非教科書
報紙的社會版都是法律素材
一二審的法官大概也不似法律人吧
...............................
請問飯吃了幾年?報紙法律看了幾年?
請評析一下:版上那篇拍公車睡像的法律問題為何?





不懂?隨意指出一篇新聞的用意?
吃飯.看報紙幾年與此案的多種見解和想法有何干係?
還表面客氣的請人評析耶
表面尊重各種見解
骨子�堮琤輓L法接受他人的不同想法
這才是不像法律人的法律人勒

回覆 自以為是 在4/10/2011 12:02:25 PM的回覆:
那位法律人告訴大家你讀了幾年法律?做了幾年實務?
讓大家服服氣嘛!


回覆 看了數十年報紙 在4/10/2011 12:22:57 PM的回覆:
學法律多少年?比國小起看報紙算來,看報看電視年資數較多.
但有考上就是.
回覆 法律人帶頭破壞司法名 在4/10/2011 12:34:38 PM的回覆:
錯的是立法立得不好,才讓學說以及實務有所爭議

蔡英文和蘇貞昌二個法律人,擔任立法委員、行政院正副院長、黨主席,最有權力修法,不推動修法也就算了,還要把法官鬥成恐龍法官

法律人竟帶頭破壞法律人名聲、和司法名聲,是最可惡的人
回覆 了解 在4/10/2011 12:42:35 PM的回覆:
所以你這樣就是你所謂的法律人
一種可以辨識的態度與風格
然後認為在這網站與你不同的都是沒考上的沒價值的
就只你考上了



以下國考不考
但為法學abc
人民授權總統(行政)提名大法官
立法委員替人民行使同意權
此為司法大法官任命之所以如此設計運作之所在
簡單來說
即為三權(或五權)分立的基本模型
司法雖不必直接受民意監督
但卻不能捨棄民意
民意是否可採
有討論空間
非謂司法正確民意錯誤或民意正確司法錯誤的二分法
更不是所謂的司法獨立或辦案空間就可以甩開三權分立之基本架構
司法獨立仍然在三權分立之內





回覆 盼望包公 在4/10/2011 12:54:48 PM的回覆:
但卻不能捨棄民意
民意是否可採
有討論空間
............
青天大老,
包公來了~!
回覆 其實法官和民意沒有衝 在4/10/2011 12:57:27 PM的回覆:
這個案子其實法官和民意沒有衝突

即使改用227判,是10年以下,比第一審和第二審判的4年和7年,都還高!!


會被炒作成跟民意有衝突,是有心人在做政治操作
回覆 哈 在4/10/2011 12:58:08 PM的回覆:
最新決議與更一審大概就是包公青天大老爺吧

更一審無罪耶
把所有人所有見解都解決了



回覆 審判獨立 在4/10/2011 1:04:33 PM的回覆:
每一個審級判得不一樣,本來就是很正常的事,歐美民主國家也是這樣子


但是作政治操作,把人打成恐龍法官,就跟歐美民主國家差很多.....
回覆 的確 在4/10/2011 2:07:52 PM的回覆:
就個案言
審判獨立下
案子審理的結果不一樣是正常的
因此
這件性侵案目前是無罪的

另外
就大法官之提名任命言
由於邵法官被提名的背景是女性與實務派
因此
就是否有保護女性之特別意識與曾審理判決被提出放大檢驗公開討論本為該當(否則紹當提出相當之功績或著作以為審查)

大致上無問題
有問題的是
有其他目的的有心操作







回覆 笑死 在4/10/2011 8:51:19 PM的回覆:
若單為顧及民眾觀感,何須法官?何須法律?每個個案用民眾表決即可。

採取主流見解就是對的嗎?殊不知不論什麼案子都以主流見解為依歸的法官(就是乖乖牌啦),他們心裡想的不就是「安全第一」「升官」而已嗎.......現在司法圈台面上的大官那個不是如此?而不採取主流見解的,你就黑定了,高院永遠沒你的份.......

所以怎麼辦呢?看良心吧.....
回覆 可以嗎 在4/10/2011 11:22:07 PM的回覆:
<為什麼你要發回更審?而不是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

-------------------------------------------------
聲請釋憲程序依據、理由,可否略為闡釋一下?
回覆 你已經不是第一次! 在4/10/2011 11:23:02 PM的回覆:
→你滿嘴穢氣的吠「呆丸」「呆丸」
→若是對你生長的土地這麼蔑視,就去跳海   
===============================================
→回覆      又在批鬥別人   在2011/4/10   上午   11:53:29的回覆:
→「呆丸國」等於台灣?
→請問呆丸國在哪裡?
→什麼時候,台灣人連說一個不存在的「呆丸國」的說笑的言→論自由都沒有?   
===============================================

我早就料到你會有這種詭辯
我指責你稱台灣二字為「呆丸」
你辯稱「呆丸國」不等於台灣

後面那個「國」我根本沒興趣跟你喇賽!
偏偏你不知是故意還是太淺,硬要凹!
告訴你這白目!選擇統獨是你的自由
但你住在台灣就請你尊重她
回覆 說句公道話 在4/10/2011 11:30:35 PM的回覆:
台語中"台灣"的發音是"呆丸"沒錯啊
就跟"台大"的"發音"是"呆呆"一樣
這是音譯是事實陳述
有什麼好辯的
有什麼好氣得臉紅脖子粗,又不是正義魔人?
回覆 連開玩笑言論自由都無 在4/10/2011 11:30:37 PM的回覆:
人家開玩笑,就生氣成那樣,請去看看,PTT和其他的網站,不知道有多少人在開呆丸國的玩笑,樓上可別氣出病來啊
回覆 東亞共榮 在4/10/2011 11:46:51 PM的回覆:
有些人,就是要別人容忍他建一個「東亞共榮」、但是沒有言論自由的國家
當然,那樣的國家,連法官也沒有審判自由
回覆 名嘴媒體無所不能 在4/10/2011 11:56:03 PM的回覆:
台灣的法學教授其實也不用出國學法律了
多多看看記者在報章雜誌的見解,法律的功力就會高到不行
回覆 456 在4/11/2011 12:04:57 AM的回覆:
還是請您講一下~為什麼要廢考強執
先回答這個問題再說吧!!!!!!!!!!!!!!!!!!!!!!!!!!
回覆 正解 在4/11/2011 12:06:05 AM的回覆:
1審跟2審的法官是錯的
他們不懂法律

???????
回覆 名嘴媒體無所不能 在4/11/2011 12:08:55 AM的回覆:
為什麼要廢考強執?我哪知道?!
我從來都沒有跟人家談論過這個議題啊?
開版別到處亂找人
我又不是媒體名嘴,無所不能
回覆 uu 在4/11/2011 12:09:22 AM的回覆:
法律人最愛互罵

這邊的學生我都大膽的推論大家都可能當上司法官

我相信這些罵論應該都罵到自己啦!
回覆 審判獨立 在4/11/2011 12:12:43 AM的回覆:
法律見解不一樣,有甲說、乙說、丙說…,唸法律系的從大一唸法律開始,就都知道是很正常的
這在美國、德國、日本…等民主國家的法律,全都是這樣
法律又不是自然科學,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法律見解不同,就一定要強分誰一定對、誰一定錯?
回覆 審判獨立 在4/11/2011 12:14:08 AM的回覆:
當然,不強分誰一定對、誰一定錯,怎麼作政治操弄
回覆 to笑死 在4/11/2011 8:39:19 AM的回覆:
真的會令人笑死!
連大法官與法官之區別都不清楚...
回覆 to笑死 在4/11/2011 8:43:30 AM的回覆:
看清楚別人在說些甚麼
看見黑影就開槍
會被笑死

你確定誰支持誰的論點嗎


回覆 難怪一直為那邊宣傳 在4/11/2011 12:21:27 PM的回覆:
有些人,不承認自己的國家是中華民國也就算了,自己都在罵中華民國了
還要別人不能拿不存在的台灣國開玩笑
這樣限制別人的言論自由,這不是跟中共差不多嗎?
回覆 菅直人還我錢! 在4/11/2011 5:02:15 PM的回覆:
日以鄰為壑   世界媒體齊撻伐

   更新日期:2011/04/11   02:38   記者陳景婷/綜合報導   

今天是日本地震、海嘯、核危機連環災害「滿月」,來自全世界的同情與鼓勵「蜜月期」隨著時間慢慢消逝,取而代之的是「日本以鄰為壑,影響東亞國際關係」般的千夫所指。特別是東京電力公司日前僅告知美國並獲同意,就單方面排放核汙水後,點燃國際撻伐的引信。

據英國《金融時報》報導,大部分國家已對日本近期處理核危機的能力忍無可忍,尤其是近日東電單方面向太平洋排放核汙水,中國、韓國、俄羅斯官員均公開表示不滿。

東電主管行徑乖張

日本處理大災難的正面形象似乎已不復以往,日本人搶物資的消息零星傳開,尤其是本次核洩漏危機的醜聞主角、世界最大民營核電企業──東電荒腔走板的行徑,包括震後傳出東電總裁清水正孝「避不見面」、東電副社長藤本孝帶員工去銀座「找小姐」等。

地震、海嘯發生後,福島第一核電廠冷卻系統電源失效,反應爐接連出現問題;但直到震後隔天核電廠發生爆炸,經日本首相菅直人下令,才用海水冷卻反應爐。遲遲不用海水的原因,是因東電顧慮到注入海水可能會讓反應爐永遠報銷。加上東電未在第一時間發布冷卻系統失靈的消息,爆炸了也未通報,菅直人對此大罵「電視都播了1小時,官邸還沒接到任何訊息」。

福島核危機發生後,東電試圖隱瞞實情,甚至在1號機組爆炸後,只以「出現白煙和巨響,正在調查中」來表述。
回覆 加害人行為最重要 在4/11/2011 5:29:48 PM的回覆:
刪「違反意願」   曾勇夫:加害人行為最重要

   更新日期:2011/04/11   14:55   

針對輕判性侵害幼童加害人引發的爭議,法務部研擬修改刑法有關防害性自主的相關條文,將「違反意願」的文字刪除。但國民黨立委潘維剛今天在立院司委會質詢時表示,這並非是社會的期待,這樣的修法根本不能解決「恐龍法官」的問題。但法務部長曾勇夫在答詢時強調,加害人的外觀、客觀行為,就可以表達犯罪意圖,不必看被害人的意願。
回覆 名筆無役不與 在4/11/2011 10:24:14 PM的回覆:
名嘴媒體無所不能   在2011/4/11   上午   12:08:55的回覆:
為什麼要廢考強執?我哪知道?!
我從來都沒有跟人家談論過這個議題啊?
開版別到處亂找人
我又不是媒體名嘴,無所不能
============================================

妳不知道?哈哈!我們可都知道...

妳整天在盯著看有沒人批評妳心愛的老馬和黨國

遇到可能傷害妳心上人形象的討論

妳就給它凹成民進黨人在政治鬥爭

不成,就喇豬屎成政治對立破壞整版討論的氣氛

讓大家失了焦,失了討論的興緻

看來妳達到的效果還不錯,真正是功在黨國

妳喜歡一人飾多角,妳常常自問自答

妳不是媒體名嘴,但可是本討論區的名筆哩
回覆 讚 在4/11/2011 10:33:59 PM的回覆:
樓上講到我的心聲了

我能按<讚>嗎?

建議宇法討論區增加按<讚>的功能

回覆 討人厭 在4/11/2011 10:45:21 PM的回覆:
馬皇的紅衛兵

回覆 台灣共產黨 在4/12/2011 12:47:33 AM的回覆:
別人發言都不行,跟你們意見不一樣,就沒有言論自由,要被人身攻擊,這跟中國共產黨有什麼兩樣?
回覆 台灣共產黨 在4/12/2011 12:49:44 AM的回覆:
你們以為這樣做人身攻擊,別人就不敢發言了?呵呵,中華民國不像台灣國,是一個有言論自由的國家的
回覆 台灣共產黨 在4/12/2011 12:56:22 AM的回覆:
說我是紅衛兵,我可不敢當啊!

紅衛兵是專門作人身攻擊鬥爭別人、指責別人沒有言論自由的人,我可是被作人身攻擊的人啊,哪有什麼資格作紅衛兵呢?
回覆 台灣共產黨 在4/12/2011 1:02:08 AM的回覆:
還有,你們真的以為網路上、包括這個版,就只有我一個愛我的國家中華民國的人在發言?

別傻了,宇法的工作人員是可以看得到IP的,可以作證明
回覆 不理包子 在4/13/2011 12:48:44 AM的回覆:
過了24小時~
沒人理樓上那位
算了~大家別理他
回覆 政治真黑 在4/13/2011 1:00:09 AM的回覆:
反正法律人在社會上是少數族群
票數少
所以蔡、蘇才拿這種法律見解的爭議去作政治鬥爭
不過真的是很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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