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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繼承-未同居共財者
發表人 慘~  

發表日期

4/7/2011 3:44:45 PM
發表內容 民法繼承有新修正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
可以不必背債

那若是2008年修法前
因為沒連絡也沒有同住跟共財的父親去逝
想說他非常有錢(雖然錢都給小老婆跟在外面生的小孩)
而且父親在安養院也說他沒有負債(後來小老婆跟那房的小孩~錢拿到就不理他了)
就沒辦拋棄繼承
也沒有繼承到財產
誰知道在父親去逝後的4年半(就是2008年)
銀行把我房屋查封了
說父親欠銀行3千萬

這很奇怪
父親剛過逝有去查登沒有欠銀行錢
銀行在父親去逝時也沒有動作
拖到4年半後才來說有

因為當時法官說你們私下和解
不然她要判下去了
我就談成給1千萬

那在現在(2011年)
可以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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