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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死刑犯執行槍決
發表人 普天同慶  

發表日期

3/4/2011 8:49:30 PM
發表內容 死刑犯王國華、莊天祝   執行槍決   
   
   2011.03.04   08:11   pm      
      
高雄高分檢今晚證實,被關在高雄看守所的死刑犯王國華與莊天祝,已在今晚六點半執行槍決,檢察官檢查兩人瞳孔放大,無生命跡象,確定兩人死亡,兩人都捐贈器官。

王國華自九十一年六月起,在網路上約出網友,連續強盜、性侵害五女一男(男扮女裝)網友,其中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約出一對住鳳山市念國中的丁姓及楊姓表姊妹,載到屏東縣萬丹鄉香社村一座工寮性侵,將二人裝袋丟入新園鄉與萬丹鄉交界的溪仔墘排水溝,其中丁姓少女淹死,八月廿日才在屏東東港海域尋獲。

莊天祝九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潛入高雄市左營區崇實新村行竊敗露,殺害退休老師張宓璦霞(當年八十七歲),九十二年四月、五月,又在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殺害黃姓流鶯(六十九歲)及蕭姓流鶯(六十七歲),當警方追查流鶯命案時,九十三年一月十日他再潛入左營區崇實新村偷竊,因竊行敗露,殺害老婦袁周彩霞(當年七十六歲)。   

   
回覆 在3/4/2011 8:52:19 PM的回覆:
法務部今對管鍾演及鍾德樹等五死囚執行槍決
2011-03-04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根據最新消息,法務部今天已對五名死囚執行死刑槍決。今日上午法務部長曾勇夫面對媒體詢問時表示,如果已執行死刑,一定會對外發布新聞。果然法務部晚間證實,部長曾勇夫今天已簽署死刑執行令,死刑犯管鍾演、王國華、鐘德樹、王志煌、莊天祝等5人今晚伏法。   

               依判決資料,管鐘演至少犯下台中市廖厚遇夫妻命案、豐原楊春田一家3口命案和多起強盜案,另管某獨自犯下槍殺龍山寺口幫老大林復雄、理髮廳經理蔡銘洲等案,後兩案於去年11月被高院判刑20年,未上訴後確定。   

               王國華是在民國九十一年間,涉嫌連續強盜、猥褻、性侵害五位女網友和一位男網友,其中丁姓國中女生遭性侵害後被悶死,屏東地方法院以強盜殺人罪判處王國華死刑。   

               鍾德樹則因債務糾紛至桃園市佳育安親班潑灑汽油並縱火,造成3死18傷,後於2003年8月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   

               王志煌於95年8月21日隨同兩名男子開車前往中投公路進行毒品交易時,王志煌竟搶奪其中一名林姓男子攜帶的手槍,並以此槍殺兩名男子,奪走近新台幣三百萬元現金逃逸。而依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王嫌在台中看守所服刑時,因不滿雜役不願替他傳紙條,以兩根用布緊緊纏繞的竹筷插入該雜役的頭部,該雜役緊急送醫後,雖無生命危險,但三度住院。可見其兇殘程度。   

               莊天祝則在二年內犯下四起命案,分別是左營區退休女教師命案、愛河流鶯命案,以及左營眷村老婦人命案及高雄旗津區命案。   

回覆 很好丫,就早該槍決了 在3/5/2011 8:43:23 AM的回覆:
一命也難抵數被害人的生命,還敢苟活人間,係賀
回覆 在3/5/2011 12:43:29 PM的回覆:
當狗養還差不多
這樣就打死了   太便宜了
回覆 lime tree 在3/5/2011 5:45:37 PM的回覆:
我本來是反對廢死的

但看到報紙上登他們行刑前照片   (記者真是利害)

突然覺得不忍心

真是矛盾的自己.........
回覆 生死一瞬間 在3/5/2011 6:00:53 PM的回覆:
不要看臉就好了
回覆 矛盾??狗屎! 在3/5/2011 7:08:59 PM的回覆:
給我你的網址
我幾張被害者屍體照給你
回覆 站被害者一方+1 在3/5/2011 8:12:12 PM的回覆:
你不一定會作加害者
但你愛的人
一定有機會變成被害者

你不忍那些兇手
就等於是踩在被害者的屍體上過日子
回覆 .... 在3/5/2011 8:16:29 PM的回覆:
殺人是值得誇的事?
回覆 誇啥 在3/5/2011 9:14:17 PM的回覆:
那叫做執法
回覆 .... 在3/5/2011 11:53:36 PM的回覆:
法?
說一下是何種?
多數決下的?
回覆 要繞口令? 在3/6/2011 12:00:46 AM的回覆:
那多數決是啥?
一定要多數決?
回覆 .... 在3/6/2011 7:59:12 AM的回覆:
如認為這樣依法殺人是執法.
這個法是在統治權下的實力所運作的
經由民主程序的國會多數決下制定的
則依法殺人是一切合法的,而此種合法也成了合理的
符合民眾的期待.所以執法者,可以依法行政的殺人.
以上看似道理充足,惟站在生命的本質,以及自然法的立場
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有其界限.
不是立法者可以任意要立法就可以立法的.
而且憲法也指可以限制,不是指剝奪人民權利.
....................
若是如此一來,可以比照辦理的話
只要任何有政治力的實體,
就可以利用民主多數決的方式
得到殺人是合法的法律.
制定一堆可以殺人的理由.
換言之,
以古代的宗堡制度,早年台灣的家族私刑
在家法之下,對於偷情的男女,可以浸豬籠.堡主對於家奴可以賜死.
在當時也是合法的殺人.
再這樣推論下去
黑幫老大對於小弟,不也可以利用一堆理由,而且是入幫時立誓,予以脫幫的人,予以處死.也是在執行幫規的依法殺人?
母也可以在不能面對生子後的非難及如何養育和生活問題,予以殺嬰,理由是:養不起.
........................
以上不論用何種理由,但人殺人的事實卻是不會變的.
要說的是普世價值:人不可以殺人.
回覆 說給自己聽吧!! 在3/6/2011 11:00:15 AM的回覆:
你的價值   就是   普世價值?
回覆 .... 在3/6/2011 11:45:19 AM的回覆:
樓上可以去說
人可以殺人
然後去問大家的意見如何?
就可以知道
外國人及本國人
對人殺人的看法如何了!
........
另外也要去看一下憲法和立法技術,當然若可以,可以去看社會文化方面的書
對人的生命如何看待.
當然若要看電視找常識,看報紙找知識,那也是別人管不到的.
回覆 神馬 在3/6/2011 11:47:17 AM的回覆:
則依法殺人是一切合法的,而此種合法也成了合理的
符合民眾的期待.所以執法者,可以依法行政的殺人.
>>>>>>>>>>>>>>>>>>>>>>>>>>>>>>>>>>>>>>>>>>>>>>>>>
成為合裡   這是妳自己推演的
不依法執行   那就不符合期待   政府還能執政嗎?
那還需要民意和責任政治
那政治學說得這套不就都是屁話?

回覆 現代人 在3/6/2011 11:49:44 AM的回覆:
以古代的宗堡制度,早年台灣的家族私刑
在家法之下,對於偷情的男女,可以浸豬籠.堡主對於家奴可以賜死.
在當時也是合法的殺人.
再這樣推論下去
黑幫老大對於小弟,不也可以利用一堆理由,而且是入幫時立誓,予以脫幫的人,予以處死.也是在執行幫規的依法殺人?
>>>>>>>>>>>>>>>>>>>>>>>>>>>>>>>>>>>>>>>>>>>>>>>>>>>
偷情男女有殺人嗎   有需要處以極刑嗎?
黑幫老大可弟代替政府嗎?
回覆 理髮部 在3/6/2011 11:52:04 AM的回覆:
以上看似道理充足,惟站在生命的本質,以及自然法的立場
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有其界限.
不是立法者可以任意要立法就可以立法的.
而且憲法也指可以限制,不是指剝奪人民權利.
....................
>>>>>>>>>>>>>>>>>>>>>>>>>>>>>>>>>>>>>>>>>>>>>>
你的生命本質及自然法   只不過也是一套理論說法而已
不也一樣可以受質疑的嗎?一定是不變道理嗎?
回覆 天理不容 在3/6/2011 11:56:15 AM的回覆:
如果你自己能說服自己遇到同樣事情時候,還能如此說理,那也是妳自己的事,旦不代表別人也要跟你一樣。
回覆 .... 在3/6/2011 1:11:49 PM的回覆:
樓上可以去說
人可以殺人
然後去問大家的意見如何?
就可以知道
外國人及本國人
對人殺人的看法如何了!
........
另外也要去看一下憲法和立法技術,當然若可以,可以去看社會文化方面的書
對人的生命如何看待.
當然若要看電視找常識,看報紙找知識,那也是別人管不到的.
回覆 在3/6/2011 2:55:01 PM的回覆:
唱高調誰不會?
不要光是嘴巴會講,拿錢出來養死刑犯啦
要有點實際面的作為,說不定還會有人給你們拍拍手。
回覆 補充 在3/6/2011 2:57:52 PM的回覆:
不要只靠一張嘴   裝偉大
回覆 假設 在3/6/2011 3:06:54 PM的回覆:
刑事制度能更完整   沒有疑問,為何不能死刑?
如果能有終身監禁制度   倒是可以考慮廢除死刑   但是費用由受刑人家屬出,如何?
講些技術性的比較適合更能解決問題      不要光講些學者理論      又無法提出數據      誰能接受呢?
回覆 談到小重點 在3/6/2011 5:10:50 PM的回覆:
為什麼犯人在外面可以有工作能力賺到錢
進到監獄中只能由國家花納稅人的錢來養?
法務部,在這方面可得好好努力去規劃.
可是福利社卻賺得佷多錢,不知道有沒有編入預算收入.
回覆 人權律師把小孩給她養 在3/6/2011 7:02:38 PM的回覆:
密西西比烤箱內童屍   確認是死前放入
   更新日期:2011/03/05   12:35   
美國密西西比發生的三歲男童死在烤箱裡的案子,法醫相驗,確認他是死前被放入烤箱。

密西西比警方星期三凌晨接獲報案,在一戶民宅的烤箱裡,發現一具男童屍體,警方逮捕了他的母親。警方說,受害人渾身灼傷,頭部曾受撞擊,不過法醫檢驗後判定男童是死於體內的熱傷。他被放進烤箱的時候還活著,法醫現在要進一步檢驗,當時他是否有意識。
回覆 這麼有IDEA喔? 在3/6/2011 7:03:59 PM的回覆:
倒是請你說說看
死刑犯需要重重防備和人力戒護
要"請"他們做什麼?   才能賺到"養"得起他們的費用啊?
回覆 不要只有一張嘴 在3/6/2011 7:13:06 PM的回覆:
還是「小重點」團體和「人權律師」團體.....來養比較快啦

~~還有40個,不怕沒得養~~
回覆 222 在3/6/2011 7:22:05 PM的回覆:
要說的是普世價值:人不可以殺人
^^^^^^^^^^^^^^^^^^^^^^^^^^^^^^^^^^^^^^^
這句話請向你朝思暮想的死刑犯們去說
可惜他們會把竹筷插在你頭上
(台中看守所死刑犯王志煌
拿竹筷狠插雜役頭顱)
回覆 殺人是壞蛋的特權 在3/6/2011 8:00:17 PM的回覆:
要說的是普世價值:人不可以殺人
^^^^^^^^^^^^^^^^^^^^^^^^^^^^^^^^^^^^^^^
這句話請向你朝思暮想的死刑犯們去說
可惜他們會把竹筷插在你頭上
(台中看守所死刑犯王志煌
拿竹筷狠插雜役頭顱)

===============================


對啊,結果就是,壞蛋可以殺人,好人不能殺人.....
回覆 殺人是壞蛋的特權 在3/6/2011 8:03:57 PM的回覆:
或者可以這麼說:
壞蛋可以殺我們,但是沒有人可以殺壞蛋
回覆 之麻九品官 在3/7/2011 8:23:41 AM的回覆:
理性面的我反對死刑
因為我想"不可殺人"這是身為人最基本的原則
以下應該是邏輯推論的過程...........
還有.....無法百分百確定嫌犯的正確性

但情緒面的我看到那些人犯過的罪行
(如果是自己認識的人受害
............他媽的!還不死,我自己動手)
雖然同時也不確定是不是一定是他做的

唉.....人性真是矛盾
回覆 衝突矛盾 在3/7/2011 8:39:40 AM的回覆:
人類的現代化演變,本來就充滿矛盾。社會科學沒有真裡對錯可言
政治學裡說人民與政府訂立契約,願意放下武器,由政府管理,那政府就有義務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那當人民被另一人民殺害,本可以私下報復,但是因為已經放棄原有權利,又無法填補其損害或傷痕,那情何以堪。
回覆 自然科學 在3/7/2011 9:17:55 AM的回覆:
請廢死者認養並同居,養在認領者居家範圍,若有再犯就抓去執行,若沒對領養人再犯相同事項,就讓領養人職行無期領養至終老

此不僅可以實現廢死者理念,更可以自然科學方式實驗再犯率多少

以上純個人作夢想像,冒犯見諒
回覆 ccc 在3/20/2011 7:59:20 AM的回覆:
....   在2011/3/6   上午   07:59:12的回覆:
....................
若是如此一來,可以比照辦理的話
只要任何有政治力的實體,
就可以利用民主多數決的方式
得到殺人是合法的法律.
制定一堆可以殺人的理由.
要說的是普世價值:人不可以殺人.
^^^^^^^^^^^^^^^^^^^^^^^^^^^^^^^^^^^^^^^^^
人不可以殺人,為什麼美英法又在殺人???
滿嘴人不可殺人,滿嘴歐盟抗議死刑,滿嘴美國多少州廢死的人
請問他們為何任意攻打別的國家?
這樣又殺了多少人?
現今講一堆冠冕堂皇理由,卻滿手血腥任意殺人的,就是歐盟跟美國.

開始動武   美法向利軍開火
2011-03-20   新聞速報   
             美國媒體今天引述國防部官員的話說,一艘美國戰艦已向利比亞格達費(Moamer   Kadhafi)部隊發射巡弋飛彈。   
             另外,法國軍方說,已在利比亞境內進行4次空襲行動,摧毀多輛格達費部隊的裝甲車輛。   
             利比亞國營媒體說,西方國家的戰機今天轟炸首都的黎波里(Tripoli)的平民目標,造成人員傷亡。   
回覆 只許州官放火 在3/20/2011 1:21:01 PM的回覆:
看看這些國家,滿口真主阿拉或耶穌基督,砲火卻毫不留情的對準他們所謂的敵人,大家可以說以上這兩個世仇是低水準野蠻國家,卻不能否認在背後給他們撐腰,供給武器,提供技術的堅強盟友,不少是文明的廢死國家
回覆 無聊的人 在3/20/2011 1:35:30 PM的回覆:
要不要廢除死刑,我想大家可以平心靜氣用法理或道理討論,或可試圖說服對方。
但是我感覺(也許感覺錯誤),部分贊成死刑的人,似乎對所謂「人權律師」有所易於常情的厭惡,竟然出現如要廢除死刑,要人權律師養的言論?
我想,台灣至今人權或法治若說有一點進步,而你我也正享受這些進步的成果,那所謂的人權律師我敢說曾經扮演重要的角色,應該不如論者講得那麼不堪。
應為根據部分贊成死刑論者(我強調是部分)的邏輯,那我們應該進一步討論各種死刑方式的可能性與適法性,或說合憲性。因為向中山之狼曾經犯過那麼可惡、人神共憤的犯行,幹嘛還要浪費人力、時間去三審定讞,乾脆直接槍斃掉算了,這應該還不夠吧?明清兩朝的各種死刑方式或可考慮參考之,寸磔、廷仗、凌遲、等等,明朝朱元章最痛恨貪污,對付貪污犯的死刑方式簡直到了變態的程度,當時也真是大快人心,但是貪官也越殺越多,越多越殺。
回覆 邏輯很奇怪 在3/20/2011 2:01:31 PM的回覆:
越殺越多?所以不殺的話,會越來越少?

如果有人可以提出數據或任何證據,證實不殺的話,會越來越少,那我想絕大部分的人都會贊同廢死
回覆 無聊的人 在3/20/2011 2:47:03 PM的回覆:
「不殺,會不會越來越少?」很抱歉,我也不知道,我相信很多人也不知道。
所以邏輯上,殺不殺(是否死刑),或是否嚴刑峻法,與可否遏制某些犯罪間應該沒有關連性。
回覆 奇怪的邏輯 在3/20/2011 2:50:23 PM的回覆:
所以邏輯上,殺不殺(是否死刑),或是否嚴刑峻法,與可否遏制某些犯罪間應該沒有關連性。
========================

嗯,原來樓上的「邏輯」是,犯罪者全都不怕死
回覆 ******* 在3/20/2011 5:06:16 PM的回覆:
但是我感覺(也許感覺錯誤),部分贊成死刑的人,似乎對所謂「人權律師」有所易於常情的厭惡,竟然出現如要廢除死刑,要人權律師養的言論?

**********************************************

納稅人表達不想拿繳的稅去養這些惡徒,不行嗎?
每次看到被害人家屬那種處在永遠不能消減的傷痛中,無助無奈的神情......還要我們去支持廢死?
現在要判一個死刑,有多難?   要背負多少條人命才會被判到死刑。

你要說「人權律師」有多偉大,多有貢獻,坦白講,我不知道,也沒興趣研究,我只知道台灣「最不缺」的就是「只有一張嘴巴會講的人」。
要證明自己的偉大,就要有實際的作為,不要只有一張嘴巴講講講....聽了只令人覺得.....煩死了!!!!!
回覆 納稅人可否表達不納稅 在3/21/2011 6:37:10 PM的回覆:
那麼,
納稅人可否表達不納稅買武器?
回覆 言論自由 在3/21/2011 6:45:01 PM的回覆:
你愛表達就表達!
沒人ㄨ住你的嘴吧?
回覆 台灣不缺出嘴的人 在3/21/2011 7:39:57 PM的回覆:
每次有假釋犯又殺人了,妳看那個人權律師?那個廢死聯盟的成員?敢出來評論一下?

每次看到「鱷魚」掉眼淚,一大堆自詡「普世價值」「進步文明」的人,就會強調「要給個機會」。

袒護「壞蛋」,就說一聲,說那麼多屁話,幹什麼。

至於「被害人」及家屬.....切......那是國家要做的事。
回覆 歐洲是沒有種族歧視的 在3/21/2011 8:34:41 PM的回覆:
我們「文明」的歐洲,就算放個屁,對你們「落後野蠻」的台灣也是芬芳的。

歐盟強調廢死,你們台灣還在「抗拒」嗎?歐洲人講的都是「普世價值」,懂嗎?
回覆 在3/21/2011 10:11:44 PM的回覆:
歐洲怎不給他們的老美好兄弟洗腦先???美國不是還有一些州有在執行死刑的??
回覆 廢死支持格達費 在3/22/2011 8:50:20 AM的回覆:
歐美聯軍怎麼可以炸格達費,炸死了怎麼辦?


格達費也是有人權的耶
回覆 NoNoNO 在3/22/2011 9:18:20 AM的回覆:
廢死的認為只有死刑犯才有人權
所以格達費來台灣殺幾個人,被判死刑以後
廢死的才會支持他呀
回覆 佩服歐美對人權的維護 在3/22/2011 9:35:21 AM的回覆:
歐美先進的人權觀念及普世價值
是我們學習的好榜樣

駐阿美軍   驚傳虐殺平民剁指拔牙暴行
   更新日期:2011/03/22   04:11   
〔編譯魏國金/綜合外電報導〕德國明鏡週刊二十一日刊出駐阿富汗美軍殺害阿國平民,並以嘲謔姿態與遺體合照、對死者剁指拔牙,作為「戰利品」等令人髮指行徑的照片。這讓力阻照片流出的美軍發表聲明,正式「對這些照片引起的傷痛道歉」。

明鏡刊登的三張照片包括一名手裡拿著菸的士兵,托住一位血跡斑斑男性頭部,男子顯然已死。第二張照片則是另名軍人托住同一男的頭,咧嘴大笑。第三張照片顯示兩具遺體被撐起抵在一根桿子上。

明鏡報導,去年五月間,「殺人隊」巡邏時逮捕一名伊斯蘭教士,將他帶到一個壕溝、要他跪下,巡邏隊領袖吉布斯上士與下士摩拉克涉嫌對其丟擲手榴彈、開槍,然後吉布斯趨前割下教士小指、拔出一枚牙齒,事後他們報告受到威脅,因此開槍自衛。



回覆 用愛心感化 在3/22/2011 10:05:23 AM的回覆:
這種人不槍斃要怎麼辦?
有精神障礙搞不好關幾天放出來
又去姦殺女學生
建議丟給廢死人權律師養最實在

姦殺國二女棄屍   林嫌認了   
6小時馬拉松式訊問   林嫌終於坦承先姦後殺葉女   
用機車載屍丟棄舊虎尾溪畔
2011-03-22      【許素惠/雲林報導】   

葉姓國二女失蹤案,警方追查出因性侵案出獄未久的林國政涉有重嫌,先以其他案件將他收押。昨警方提訊林嫌,經六小時馬拉松式訊問,終於坦承先姦污葉女,因擔心案發後會再回監牢,而將她殺害並棄屍舊虎尾溪畔。   

由於林嫌口風甚緊,始終避重就輕、供詞矛盾,又以有精神障礙(曾有精神科就診紀錄)為由拒絕測謊,員警只能耐心以對,輪番勸之以理、法,並動之以情,強調葉女父母焦急心情。經過六小時的馬拉松偵訊,林嫌終於承認他性侵葉女後,唯恐葉女指認他,使他再度回籠,所以將她勒死。葉女被掐死後,他用機車運載屍體棄屍。   



回覆 廢死支持格達費 在3/22/2011 5:49:00 PM的回覆:
   廢死支持格達費   在2011/3/22   上午   08:50:20的回覆:
歐美聯軍怎麼可以炸格達費,炸死了怎麼辦?


格達費也是有人權的耶   

   
回覆      NoNoNO   在2011/3/22   上午   09:18:20的回覆:
廢死的認為只有死刑犯才有人權
所以格達費來台灣殺幾個人,被判死刑以後
廢死的才會支持他呀   

==============================================


有道理,看起來格達費應該流亡來台灣的,看起來台灣是他這種人的人權天堂哦,有一堆廢死的會保護他
回覆 無可救要 在3/22/2011 5:51:31 PM的回覆:
性侵的也抓去槍斃,這些人常常一犯再犯,吠死聯盟怎麼不出來講講,這種的怎麼教化
回覆 無聊的人 在3/22/2011 6:31:27 PM的回覆:
很好,要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其實我也沒多大意見,反正有些人有病態可能會一直在犯性侵、竊盜、傷害、放火、甚至殺人,因為這些人應該無可救藥了,難以矯治,重點是會嚴重影響我麼社會上多數的「正常人」,所以依此邏輯,可能要擴大死刑適用,最好把他們斃了。
其實,罪有威懾效果,或說大快人心,其實可仿效以前午門處斬,現在沒有午門,那可以立法媒體一律現場直撥執行死刑過程,之後把該影帶大量發送至國中小、高中,當作教材。
甚至可考慮死刑方式「精緻化」或「多樣化」、「創意化」,反正只要有助於達成上數目地者,皆可考慮。
另為考量被害者或其家屬感受,建議死刑前,由被害人或其家屬分批、按日對「毫無人性、喪盡天良」的被告凌遲一千刀,之後再槍斃或其他方式執行死刑,當然實況轉播也是一定要的啦。反正,有人被執行死刑,是「普天同慶」嘛。
回覆 如擬 在3/22/2011 6:45:02 PM的回覆:
去推動吧!
被害人的家屬應該樂觀其成
回覆 人權律詩 在3/23/2011 1:53:51 AM的回覆:
被害人是沒有人權的吧
回覆 性侵犯再犯加重其刑 在3/23/2011 8:21:38 AM的回覆:
關有個屁用?給人權律師感化才有用
法律大學者別再創毒門暗器了,想想該怎麼完善這種切身法律問題才對

15年摧殘3少女   愈關愈凶殘
2011-03-23      【周麗蘭/雲林報導】
   
性侵累犯林國政十五年來三度犯案,對象都是未成年少女。二十歲首度犯案,假釋不滿一年再犯一起,十五年來幾乎都在台中監獄服刑,去年除夕才剛服刑期滿。未料,才自由一個月零三天,即犯下第三起,並且殺了被害葉姓少女。   

   兩度入獄經驗讓林嫌變得更凶殘、狡猾,因前兩次都是遭被害人指認,這次他小心躲開監視器,並且直接殺人滅口,警訊時還說自己罹患心律不整、憂鬱症,拒絕測謊。   

   命運弄人!葉女生時是棄嬰   青春遭狼噬   
      2011.03.23   02:54   am   
         
「還來不及向她透露身世,她就走了,家人都很痛心!」葉姓少女的父母說,女兒一出生就被遺棄、被他們領養,好不容易拉拔大,正值青春年華卻遭魔掌,命運捉弄,令人慨嘆!

「我們都很想得開,早就已決定等女兒成年後,要把身世告訴她,但一切都太晚了」,葉父說,女兒失蹤後,他和妻子及老母親不知跑了幾趟派出所,並到尋獲女兒單車的溪畔等待奇蹟;沒想到,九天後卻等到女兒的遺體。

葉母說,女兒一九九七年一月間被棄置在雲林縣古坑山區,當時出生不久,全身被凍得發紫,社工據報帶回照顧,身體才慢慢復原。
   
國民黨立委孫大千指出,美國實施梅根法案,或建檔並公布性侵犯的姓名、相片、地址等資料於網站,讓家長知道,有些州甚至還在性侵犯家門口貼上特殊標籤示警,「美國那麼重視人權都通過梅根法案,如果我們沒嚴密系統遏止性侵犯再犯,對受害家庭來說,將是一輩子都沒辦法抹滅的痛苦!」

   
   
回覆 .... 在3/23/2011 9:02:58 AM的回覆:
性侵犯的再犯防治,確實有必要加以檢討.
回覆 廢死支持格達費 在3/23/2011 10:00:54 AM的回覆:
廢死聯盟趕快去營救也是有人權的格達費,免得他被歐美聯軍打死了
回覆 人性本善 在3/23/2011 11:20:19 AM的回覆:
廢死聯盟跟強姦犯關3年
好好感化他們
讓大家知道
他們也有善良會改過的一面
回覆 廢死是對的 在3/24/2011 12:39:32 AM的回覆:
廢死是對的
但前提是要引進鞭刑、刖刑、宮刑......

唯有令犯罪者能夠感同身受,刑罰才有其意義。
回覆 想像中 在3/24/2011 8:14:51 AM的回覆:
那麼廢死聯盟到時候會變成廢鞭聯盟
最後變刑期無刑
因為一切刑罰都違反人權

最後變成犯罪的人都必須供著
住豪華監獄吃免費大餐
過著神仙一樣的生活
而沒犯罪的人當奴隸養他們

所以大家搶著犯罪不願出獄


回覆 神在哪 在3/24/2011 9:10:00 AM的回覆:
人不能殺人      那叫神出來殺吧      呼喚閃電打死他      或是只有他家淹大水


那不然是依少數決囉^   ^
回覆 ... 在3/24/2011 9:13:20 AM的回覆:
強制治療紀錄可能反而變成假釋審查的一帖毒藥,

已經無性犯罪再犯傾向之人,請問審查時要不要他過關?

不過關,表示強制治療白做的,家屬會一而再再而三向各總統府行

政院及部會陳情

但強制治療過關僅僅係完成一個療程而已,不代表他不會再受外

界因素誘發再犯
回覆 制度殺人 在3/24/2011 11:43:46 AM的回覆:
第一次的性侵犯,有可能因矯正而不會再犯。
但是累犯者,他的身體已有不可自制的基因存在,所以無人敢保證
他不會再犯,以後應該就矯正機關對於認為無治療之必要者,出獄後卻再犯罪者,該鑑定人除行政責任外,應該也科以刑罰,這樣他們才會慎重其事,而非隨便敷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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