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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偽造文書
發表人 考生甲  

發表日期

2/11/2011 9:15:51 PM
發表內容 請問
到市政府市長信箱檢舉,如果用假名 `,
這樣有偽造文書?
回覆 大法關 在2/11/2011 9:28:54 PM的回覆:
有可能!
準文書具法律上重要權利義務關係時,有成立的可能!!
回覆 考生甲 在2/11/2011 10:37:53 PM的回覆:
這樣會損害公眾或他人嗎?
如何認定?
回覆 考生甲 在2/11/2011 10:37:53 PM的回覆:
這樣會損害公眾或他人嗎?
如何認定?
回覆 .. 在2/12/2011 7:03:40 AM的回覆:
請再考量

刑法原則處罰形式偽造,即無製作權人冒用有製作權人名義

例外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務員登載不實(實務見解認須公務員無審查義務,但學說有反對說)及業務上文書登載�晶磥T罪始處罰實質偽造

題揭情形,未冒用他人名義,有可能構成者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惟依目前實務見解,似不構成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如有錯誤,尚請見諒!   
回覆 畢業生 在2/12/2011 11:24:37 AM的回覆:
行政實務處理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回覆 看你的背景強不強囉 在2/12/2011 11:59:09 PM的回覆:
假名檢舉不法.....城兆毅不起訴、唐姓男子判刑3個月   
      
假名檢舉路霸   判刑3月

司法院前副院長城仲模長子城兆毅冒用菸商電子信箱檢舉不法,被控偽造文書,檢方以罪證不足不起訴;台北縣唐姓男子用假名檢舉商家涉嫌路霸,但留下手機及電子信箱,卻被依偽造文書判刑三個月。

同樣是冒名檢舉,唐姓男子還留下手機號碼及聯絡的電子信箱,司法處理結果卻大不同,引發外界質疑「司法處理有兩套標準?」

「我知道錯了,以後不敢了。」四十七歲的唐姓男子開庭時,一再向法官表示,他受友人委託,檢舉內灣車站前的店家擺設路霸妨害交通及景觀,因擔心匿名檢舉不被受理,又怕別人知道他身分,才會隨意捏造一個假名留下假地址,但為了讓相關單位查證,電子郵件信箱和電話都是真的。

律師李林盛表示,唐姓男子冒用不見得真實存在的人,但仍可能損害他人權益,法律為保障不特定他人權益,法官依法判刑並無問題;但在城案,檢察官雖認為無損害菸商權益,其實菸商因此受調查就已受損害,檢方不起訴是有爭議的。

桃園縣律師公會前理事長江松鶴律師則認為,唐案判決有些牽強,重點在於,檢舉人留下的手機等資料,可以確認其身分,且沒有造成被冒名者損害,與偽造私文書的構成要件有別,他認為應該要上訴救濟。

法官認為,偽造文書罪主要目的在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如果偽造文書名字是捏造的、實際上沒這個人,卻足以使人誤認是真正文書,就已觸犯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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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仲模長子「搞鬼」   冒菸商名檢舉不法

在菸商公司任職的城兆毅冒用前主管名義,檢舉老東家違法促銷菸品;昨天他表示很抱歉。   

司法院前副院長城仲模長子城兆毅,去年底冒用瑞士菸商在台負責人電子郵件信箱,兩度檢舉瑞士菸商違法舉辦促銷菸品派對,形成「菸商檢舉自己犯法」的狀況,被控偽造文書及誹謗,但最後以不起訴處分。

台北地檢署認為,偽造文書構成要件是「損害公眾或他人」,城兆毅檢舉內容對全體國民健康有益,被冒名的菸商主管也未主張權益受損;至於誹謗部分,城兆毅並沒有散布於眾,也不構成誹謗,昨天將全案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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