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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軍法官考試將開放一般國民皆可報考
發表人 立委候選人  

發表日期

1/20/2011 6:08:36 PM
發表內容 這是我當選立委之後將努力以赴修法的方向
回覆 不好笑 在1/20/2011 6:40:43 PM的回覆:
不好笑
回覆 反對軍法官制度 在1/20/2011 11:37:57 PM的回覆:
軍事法院與檢察署都應該廢掉
回歸司法系統、適用軍法就好
回覆 ... 在1/21/2011 8:33:42 AM的回覆:
現行軍事法院與普通法院間案件繫屬,依通說係管轄權之區分,而非審判權,

軍法官們的共識則係軍事審判回歸普通法院,軍事檢察署則保留

在國防部,亦尚符合審檢分隸原則,而且一直在推,

不過司法院不會想要的軍事審判這一塊的,徒增案量而已,

這本來就是該當的改革,國防部的有關人士也認為刻不容緩,
否則在釋字681出現以前,軍審假釋受刑人受撤假處分時,僅能向指揮執行殘刑之軍檢署對映軍事法院聲明異議,但別忘了,撤假處分是國防部做出來的,而且還得呈簽常務次長層級中將,而國防部下屬之軍事法院如何變動該處分???
這就是軍事審判沒有審檢分隸的缺點.



參考資料釋681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並未剝奪人民就撤銷假釋處分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機會,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惟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
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回覆 錄取率50% 在1/21/2011 9:36:43 AM的回覆:
軍法官考試大概是一百人到考錄取四五十人
就考試錄取的角度看,如果有應考資格
去參加軍法官的考試真的是一個好選擇
回覆 要先問問前軍法局吧 在1/21/2011 10:35:40 AM的回覆:
當初軍法官的考試規則的修正,好像是在前軍法局時代(現改為軍法司)
第   2   條: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舊法為: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受畢軍官基礎教育,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不知道國防部這樣的修正對於輪取軍法官有何幫助,照理說國防部應該擴大軍法官的考選,讓更多人能夠參與軍法(在軍事審判仍隸屬於國防部之下),結果修法是更加線縮了人民參與軍事審判的可能。(更可能有違憲之嫌!)

至於老問題:軍事審判權的歸屬,還是先看看釋字432吧!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妧﹞G年時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事審判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
不知道釋字436是不是創世界的先例,一方面司法院不想所謂的增加案件量,一方面又狗尾續貂的說甚麼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目前現制,讓人不滿意卻又似乎不得不~~~
回覆 如果有可能 在1/21/2011 10:40:04 AM的回覆:
看有沒有人願意「聲請釋憲」,挑戰恢復原來的規定,甚至仿照司法官考試規則第   3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舊法還僅規定「四十五歲以下」)
回覆 也是狗尾續貂 在1/21/2011 11:25:25 AM的回覆:
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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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法官是因為當時的軍事審判法的規定,為了宣告違憲,才有這一段話,還是這有某方面的學理。
這一段話怎麼看就是有點怪!

在此之前是覆判制嗎?

已經是三級三審的軍事法院,還需要「『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那最高軍事法院是幹甚麼吃的?

還是是權宜之計?跟司法院系統掛個鈎以淡化現制的違反權力分立?
回覆 我沒有應考資格 在1/22/2011 8:47:28 PM的回覆:
我正在服替代役
沒有應考資格
真羨慕可以考的人
聽說軍法官錄取率真的是百分之四、五十耶
流口水
好嫉妒
好羨慕
不過這樣高的錄取率應該也會影響軍法官的程度與品質吧!?
回覆 真可惜 在1/23/2011 8:02:24 AM的回覆:
我也無資格
回覆 20 在1/23/2011 6:56:35 PM的回覆:
閉雙眼30秒內無法朗誦阿拉伯數字,仍依規定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回覆 軍法官考試應該廢除 在2/1/2011 3:23:03 PM的回覆:
江國慶案讓人想到封閉、不合理的軍法官考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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