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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問題--認領是否有效
發表人 疑惑中  

發表日期

11/18/2010 11:33:59 AM
發表內容 甲男乙女為夫妻
甲出外經商自民國90年7月起音訊全無生死不明
乙女於民國97年8月聲請法院對甲為死亡宣告
乙女與丙男自民國95年同居於96年初生一子丁
丙認領之
請問丙之認領是否有效


答案好像有二種
一種是無效
一種是有效
不知道是那一個是正確的

有那位善心人士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
回覆 ....... 在11/18/2010 11:46:07 AM的回覆:
用腳指頭想也知道,丙的認領是無效的啦!
你可以隨便向一對還是夫妻的人,跟他們要小孩嗎?
回覆 畢業生 在11/18/2010 4:38:16 PM的回覆:
認領之法律性質
關於認領之法律性質,素有爭議,採取理論之不同亦將影響無真實血緣聯絡時之認領效力問題:

意思表示說
此說係台灣學界通說所採,認為認領行為係屬法律行為之一種,且為單獨行為,毋須被認領人或生母之同意,乃生父承認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表示,一經生父為之即生該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之法律上效力。惟發生此項效力仍以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真實血緣聯絡為必要,如無則無從發生認領之效力。

觀念通知說
此說為當代先進國家主流立法例所採,認為認領僅係生父向非婚生子女表示其已認識到自己與該非婚生子女間有血緣聯絡之事實而已。至於認領之效力則係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並非基於生父之意思。此說亦以兩者間具真實血緣聯絡為必要。

折衷說
此說為台灣學者戴東雄所提出,係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出發,認為認領效力之發生不以真實血緣聯絡為必要,僅認領人為認領之表示(其認為此表示係意思表示之特別型態),法律上即先推定發生認領之效力,使該非婚生子女可先得認領人之保護教養。而如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實無真實血緣聯絡,可依否認認領(民法   (中華民國)第1066條)或撤銷認領(同法第1070)之方式救濟。
回覆 皮皮念 在11/19/2010 1:40:20 AM的回覆:
甲男乙女為夫妻
甲出外經商自民國90年7月起音訊全無生死不明
乙女於民國97年8月聲請法院對甲為死亡宣告
乙女與丙男自民國95年同居於96年初生一子丁
丙認領之
請問丙之認領是否有效
---------------------------------------------------------
無效!!!
"乙女與丙男自民國95年同居於96年初生一子丁"
注意時間點唷!!!!
在96年時甲與乙的婚姻關係還存續啊
因此丁是受甲與乙婚生推定婚生子女!
既然丁是甲與乙受婚生推定婚生子女
丙男如何認領
認領是要在丁是非婚生子女時才行的通啊!!!
回覆 0.0 在11/19/2010 1:45:02 AM的回覆:
與樓上見解同
回覆 畢業生 在11/19/2010 11:06:18 AM的回覆:
自嘆不如

謝謝教導
回覆 疑惑中 在11/21/2010 9:54:38 PM的回覆:
謝謝大家的回覆

依法條
本來我也認為應是無效

可是最近看到某考試用書的解答
有所謂的「丁子應認定為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應屬「客觀上妻顯非自夫受胎之子女」

解答是--丙之認領為有效

唉!
法律真是難唸.............

回覆 怎麼會 在11/21/2010 10:16:34 PM的回覆:
有效?
回覆 皮皮念 在11/22/2010的回覆:
婚生推定之限制(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是源自日本的理論而在我國是極少數說,通說跟實務並不採
因若可主張子女受婚生推定之限制,第一:出生之子女若無法受婚生推定,而將蒙受不利益,第二:架空婚生否認之訴
所以,我國多數見解並不採
回覆 123 在11/22/2010 8:35:53 AM的回覆:
有效?

那麼以後,如果想要自己血統的小孩,又不想結婚的人

去找有夫之婦,跟他做小孩,之後再認領~~~有效喔!
回覆 原來是這樣 在11/22/2010 9:16:24 AM的回覆:
原來是這樣
我終於了解了

皮皮念
太謝謝你了

原來考試用書的解答
不能太完全相信
僅供參考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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