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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龍潭案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收賄罪部分
發表人 最高院自為判決  

發表日期

11/11/2010 8:03:32 PM
發表內容 最高法院表明了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中關於何謂職務的解釋了嗎?
回覆 最高法院的新聞稿 在11/11/2010 8:05:07 PM的回覆:
二、龍潭購地案,其中收受賄賂之罪刑部分撤銷,由本院自為判決

龍潭購地案部分:
被告計有: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等四人。
有罪理由: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佣金或餽贈,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再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回覆 賞一巴掌 在11/11/2010 8:09:16 PM的回覆:
我覺得最高法院是賞了周占春一巴掌,各位覺得呢?
回覆 最高法院終於不再裝死 在11/11/2010 8:12:00 PM的回覆:
陳水扁:原審量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本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
吳淑珍:原審量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本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
李界木: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本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蔡銘哲: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與他罪定應執行刑後)緩刑三年。本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為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
---------------------
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將高院判處扁珍12年有期徒刑少了一年,11年也算很重的了,不知這是否為最高院罕見的自為判決?
回覆 周戰春 在11/11/2010 9:18:33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沒有受到政治影響嗎?
回覆 重點 在11/11/2010 9:24:13 PM的回覆:
有罪理由: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佣金或餽贈,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再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
回覆 終於 在11/11/2010 9:25:38 PM的回覆:
一吐周占春判決的氣!
而且還是最高法院自為判決。

回覆 台灣總統收錢都沒事 在11/11/2010 9:44:01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釋比較有道理,不然以後總統怎麼收錢都沒事

台灣總統如果怎麼收錢都沒事,會被全世界其他國家笑死~~~
回覆 zzz 在11/11/2010 11:04:55 PM的回覆:
沒錯,最高法院終於醒了,哪有這種道理,都有人事任命權還沒有法定職權咧!不過這會不會被本土派的老師罵死??反正很多法律教授碰到阿扁就是會轉彎
回覆 有人知道嗎 在11/11/2010 11:12:42 PM的回覆:
龍潭案阿扁和阿珍已經被判有罪,最高撤銷的理由是啥啊???
回覆 貧窮的小人物 在11/11/2010 11:16:47 PM的回覆:
扁家的海角七億,到底有沒被沒收?????這海角七億,跟周占春判無罪的金控獻金,是一樣的,還是金控那些錢又是額外的????我比較關心扁家到底還能不能保有這些噁心的金錢和豪宅,看到都不知道幾歲了還在啃老吃香喝辣的陳公子夫妻在電視上的嘴臉,真不甘心讓他們用這些不道德的錢日子過的這麼舒服

回覆 喔 在11/11/2010 11:23:10 PM的回覆:
那怎麼解釋政治獻金部分?
獻金與假餽贈怎麼分?如何事實認定?
回覆 111 在11/12/2010 7:49:45 AM的回覆:
有誰知道字號呢?
想知道是哪五位法官判的。
回覆 問號?? 在11/12/2010 8:47:19 AM的回覆:
那郭搖旗收到內裝美金茶葉罐怎無罪?是我記錯?
回覆 亂七八糟 在11/12/2010 10:53:15 AM的回覆:
郭瑤旗的案子還沒定讞吧????

這果然是上行下效,阿扁政府底下有多少這種亂七八糟的,郭瑤旗+陳哲男+李進誠+龔照勝,隨便一想,就已經四各這種亂收錢或是搞內線的,還漏了趙駙馬,難怪他們有樣學樣
回覆 問題都是出在錢 在11/12/2010 11:07:09 AM的回覆:
有錢能使鬼推磨;沒錢反被鬼折磨。

錢!
回覆 kiki 在11/12/2010 11:14:16 AM的回覆:
每個案件事實都不同,能說這個案件判決賞了另一個案件判決嗎?
最高法院對於職務的認定與地院不同,社會科學本來就是如此,
各位念法律那麼久勒,應該知道,
怎麼會說我見解跟你不同就是我賞你巴掌?
最高法院法官見解一定對?
地院法官見解一定錯?
你只能說在現在審級制度下,最高法院講話比較大聲,
大聲=/=對,只能說你現在站在那個位置你的拳頭大一點,你是終審嘛∼

各位大概沒注意,
最高法院判決對於辜仲諒給吳淑真三億,他是維持原判,就是無罪,
也就是最高法院認為高院的認定沒有問題,
那還可以說是最高法院打周占春一巴掌嗎?

媒體人不懂法律隨便講講還可以,法律人也跟著起舞,就很好笑了∼
回覆 XXX 在11/12/2010 11:24:59 AM的回覆:
沒那麼嚴重吧!打一巴掌只是一種形容詞而已,這位網友應該只是回應周占春的非總統職務職權VS最高認為"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而已

以這點來講,我也覺得打周占春一巴掌沒錯啊,周的看法超扯,我看全世界也沒法官會這樣認定,大概只有祖國大陸為了替高官脫罪才會這樣可笑吧!誰人不知該以實質論

建議阿扁申請釋憲,問看看大法官總統有沒有實質影響力
回覆 kiki 在11/12/2010 11:37:36 AM的回覆:
起碼人家周占春的判決很認真的討論總統職權的範圍,
這部分你要給三個法官鼓鼓掌,而不是看結果是無罪就批評,

最高法院是說只要有實質影響力就構成職務上行為,
問題是:何謂實質影響力?
這又變成法官的自由心證想當然爾∼
,
法律人可悲且常被批評的地方也在這裡
工程案件,搞不清楚   工法   工期計算   工程圖說   沒關係
金融案件,搞不清楚   金融產品   財務報表原則   沒關係
只要用一些法律文字空泛文字推砌呼龍過去,
就跟念咒一樣,寫了一堆不知所云的東西,就下結論

以這個最高法院的見解,法官很好判,也不會被媒體罵
但我覺得法官在偷懶.
反正遇到貪污案件就說以有無實質影響力判斷,
我認為有實質影響力--->有罪
我認為沒有實質影響力--->無罪
但有或沒有的判斷依據?不知道,就是我感覺有就是有,沒有就沒有

司法長期以來不被尊重信賴,有一部份是因為法律人自己不求長進造成的
回覆 好好笑 在11/12/2010 12:06:51 PM的回覆:
陳志忠明明是說風中殘燭,結果新聞的字幕變成風中蟾蜍。
回覆 那是你自己以為 在11/12/2010 12:09:44 PM的回覆:
司法長期以來不被尊重信賴,有一部份是因為法律人自己不求長進造成的
---------------------
你要就說判決龍潭案的最高法院如何如何(你的一句也是據此),結果竟然可以牽拖擴大範圍到<司法長期>以來不被尊重信賴,有<一部份是因為法律人>自己不求長進造成的.........

真佩服你的推理。

況且,我根本不贊同你的據此。
回覆 = = 在11/12/2010 12:12:19 PM的回覆:
kiki   在2010/11/12   上午   11:37:36的回覆:
起碼人家周占春的判決很認真的討論總統職權的範圍,
這部分你要給三個法官鼓鼓掌,而不是看結果是無罪就批評
==================

你是可以給他鼓掌,但是總統收了百姓幾億的錢,居然無罪,這種事傳到外國去,會被外國先進民主國家的人民笑死~~~~

到時一定又是全世界媒體頭條!!
回覆 其實 在11/12/2010 12:17:20 PM的回覆:
連判決本文都還沒看到,竟然就可以在那�堳�三道四,先   入為主不言可喻!
不過呢!這種現象在台灣已經是常見。
回覆 kiki 在11/12/2010 12:29:38 PM的回覆:
你是可以給他鼓掌,但是總統收了百姓幾億的錢,居然無罪,這種事傳到外國去,會被外國先進民主國家的人民笑死~~~~

到時一定又是全世界媒體頭條!!

--------------以上為樓上發言----------------

你的意思是一定要有罪才是正確的?
政治獻金跟賄賂的分際何在?
如果說政治獻金=賄賂,
那馬英九競選時收到大財團給的政治獻金,現在強力推動ECFA
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認定是財團給前金,馬英九現在履行承諾?

樓上是法律人吧?
如果收錢--->有罪,不判有罪就是國際笑話,
中間的法律要件都不需要討論,
那大學念法律幹嗎?憑直覺判就好勒

回覆 = = 在11/12/2010 12:32:12 PM的回覆:
人事任命權不是法定職權嗎?

不但是法定職權,還是憲法明定的法定職權呢!

你是我這個老大任命的人,老大說什麼,小弟不聽可以把他換掉,這樣的法定的「職權」還不夠大??
回覆 你最行! 在11/12/2010 12:35:02 PM的回覆:
你最行!行了吧?!
如今最高法院已判決確定,你再在那�婸﹞T道四都沒有用(本判決雖尚非判例,但其對於總統職權以及其他官員職權的論理相信必可拘束下級法院),不如你幫阿扁去勸民進黨立委<聲請釋憲>好了。

到時候如果大法官釋憲結果非如你所願的解釋總統職權為何,希望你不要又在那�婸′し�<司法長期以來不被尊重信賴,有一部份是因為法律人自己不求長進造成的.........>這樣的話。

還有,我懶得理你了。
回覆 回過頭來說 在11/12/2010 12:39:19 PM的回覆:
看到周占春的判決節本,引用憲法條文擅自以大法官之姿解釋憲法對於總統職權的概括或列舉,甚至進而適用在對於刑法條文關於職務上行為(限於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還引用憲法學者(例如許志雄等)的論述,在我看來,根本是個大笑話!

回覆 不過 在11/12/2010 12:47:10 PM的回覆:
從阿扁的案例,確實立法機關應該檢討修法(林山田老師關於刑法貪污相關等罪中所謂的職務上之行為認為違背明確行性原則,但林師提出的將職務上之行為修改成職責行為我看也沒好到哪),將職務上之行為修改成包括實質影響力範圍所及,而非僅限於法定職務。
免得又有人在職務上行為不明確的情況下,利用罪刑法定主義來上下其手,將有罪之人判成無罪,還冠冕堂皇的搬出甚麼構成要件該當性,好像全天下只有他是真正奉行罪刑法定。
回覆 kiki 在11/12/2010 12:48:33 PM的回覆:
樓上的
我是比你行阿
起碼我不會看結論就說這個判決好不好
上次看結論判斷好不好應該是大一上學期期末考吧
同學們都在問我寫有罪對不對?完了我寫無罪耶

念了幾年的法律還用結論判斷好壞,你真行阿
回覆 無聊 在11/12/2010 1:08:17 PM的回覆:
樓上的
我是比你行阿
起碼我看到結論就知道這個判決好不好
上次看結論還不知道判斷好不好
應該是大一上學期期末考吧
同學們都在問我寫有罪對不對?完了我寫無罪耶

念了幾年的法律還不曉得用結論判斷好壞,你真行阿
回覆 kiki 在11/12/2010 1:18:19 PM的回覆:
連回文都要copy,你真行阿
雖然這裡不是fb
但我可以給你一個"讚"嗎?
回覆 kiki 在11/12/2010 1:18:19 PM的回覆:
連回文都要copy,你真行阿
雖然這裡不是fb
但我可以給你一個"讚"嗎?
回覆 你自己copy了兩次 在11/12/2010 1:19:59 PM的回覆:
樓上的
不是說過了嗎
我是比你行阿
好啊請給我一個"讚"
等著你
回覆 kiki 在11/12/2010 1:37:18 PM的回覆:
讚
回覆 政治獻金? 在11/12/2010 1:48:13 PM的回覆:
乾脆再加上保護費、遮羞費、營養補給費..........。
回覆 等你喲 在11/12/2010 1:52:59 PM的回覆:
還有<國務機要費>,等你喲!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1/12/2010 5:56:29 PM的回覆:
看到有些人討論法律問題時,竟人充滿個人情緒,還有人像小孩子般鬥嘴,希望這只是出於故意,否則這種態度要考國考可能……………………,唉。
明明大家在討論何謂職務上行為?最高法院「實質影響力說」(暫且稱之)是否妥適?大家可以用法理來討論,說服別人。什麼叫做大官收錢被判無罪會被先進國家笑死?周占春至少講了   一篇道理,如果各位法律人不認同,請用法理批評之。什麼叫做笑話?
「祖國」不是偶而會嚴打貪污嗎?通常抓到貪官,就迅速重判,甚至於槍斃,多數人民拍手叫好,請問「先進國家」(不知台灣算不算?)看了其判決品質及訴訟程序就因而這樣不會笑死?還是你覺得這樣符合人民社會的期待?
大家可以就法理理性討論,別人講的比自己有道理,如果自己拉不下臉認輸稱讚對手,至少可以保持沈默,而不是在那裡硬凹、耍賴,那這樣我看也比阿扁好不到哪裡去。
回覆 差阿扁差多了 在11/12/2010 6:05:29 PM的回覆:
大家可以就法理理性討論,別人講的比自己有道理,如果自己拉不下臉認輸稱讚對手,至少可以保持沈默,而不是在那裡硬凹、耍賴,那這樣我看也比阿扁好不到哪裡去。
----------------
怎麼跟他比?大象腿比東海雞腳凍?
回覆 笑話一則 在11/12/2010 6:07:19 PM的回覆:
某黑社會的幫規規定,幫中的老大掌有底下各分堂堂主的「人事任免權」

但是各分堂的管轄區域內,各分堂堂主要做什麼黑社會做的壞事,各分堂堂主有「幫定職權」

結果有一次黑社會老大叫某堂堂主去殺人,某堂堂主真的去做了

--------法官判決的結果居然是:該殺人事件,該黑社會老大無罪,因為他對各分堂轄區內的事務沒有「幫定職權」!!



回覆 你說的是 在11/12/2010 6:10:09 PM的回覆:
共謀共同正犯有無可罰性?
目前實務(釋字?號)採肯定說。
看蔡墩銘教授的論述,似乎有點搖擺。
回覆 搬板凳來廳 在11/12/2010 9:40:16 PM的回覆:
樓上Kiki既然認為最高法院見解如此不堪又混,何不發表一下你的見解??樓上看了一堆,也沒看你發表什麼高見出來
回覆 qq 在11/13/2010 1:29:44 PM的回覆:
阿扁的鄭大律師說要提起非常上訴(不提再審,是因為他覺得法院就該案認定的事實沒問題嗎??),也不排除聲請釋憲,我覺得他也不必那麼麻煩了,搞不好致台高票當選,而且阿扁關在裡面,消費阿扁的政治人物剛好年年選舉都可以打扁牌賺同情票,換黨執政之後讓他假釋或是以後大赦就放出來了啊!現在要聲請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會理他才有鬼吧!如果檢察總長會認為最高法院對總統職權的認定有問題,二次金改檢察官自然就不會再上訴了,既然非常上訴又沒有時間限制,應該是政黨輪替之後再去提吧!真好奇他到底收得到收不到律師費,還真是認真
回覆 阿扁是台灣之光 在11/13/2010 3:53:47 PM的回覆:
扁珍將入獄   登上韓媒頭條

   更新日期:2010/11/13   14:24   (中央社記者姜遠珍首爾13日專電)南韓「朝鮮日報」今天在國際版頭條報導,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夫婦三審定讞被判刑19年,他們即將入監坐牢的消息。


「朝鮮日報」以近4分之1的篇幅報導陳水扁夫婦的各種收賄犯罪事項後指出,律師出身的陳水扁將「國民黨勢力」抨擊為「腐敗集團」,高舉「道德和清廉」的旗幟,以49歲的「青年才俊」身份,登上總統權座,執政8年。


報導指出,陳水扁於卸任3個月後,被以挪用國務機要費的嫌疑接受調查,包括他本人、妻子、親友、總統府親信等涉嫌收賄、洗錢。陳水扁於前年11月遭羈押。


報導指出,陳水扁除短暫保釋在外,被關押在台北近郊的土城看守所已715天。陳的妻子吳淑珍也被判刑19年7個月和1億5000萬新台幣的罰款,目前正研究如何讓身體嚴重殘障而以不羈押方式開庭審判的她,以何種方法服刑。991113
回覆 kiki 在11/15/2010 10:27:03 AM的回覆:
樓上Kiki既然認為最高法院見解如此不堪又混,何不發表一下你的見解??樓上看了一堆,也沒看你發表什麼高見出來

--------------------以上為樓上發言----------------------

我的見解很簡單,
最高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見解,
但何謂實質影響力?這是一個不確定浮動的概念
你說總統有人事任命權,跟幫派老大一樣,號令一出誰敢不從,
所以上至國防政策下到工業區開發土地購買(龍潭購地),
他都有影響力,

這個有兩個問題

第一,是不是真的有影響力?還是他沒有你以為他有?
滿清都已經被推翻多久了?很多人都還抱著總統=皇帝的想法
想說你是總統,一定可以影響這個影響那個,
有那麼神嗎?
那總統有沒有能力影響司法?
有,那我們可以合理懷疑阿扁被關到現在或被判重罪都是馬的意志囉?
沒有,那還是不得不承認有些事務總統是插不上手的~

第二,
送的錢是政治獻金還是賄賂,是一線之隔,
你說只要有人送錢給總統,就一定是賄賂不是政治獻金,
那我可不可以說馬總統強力推動ECFA,有利於大財團,
那這些大財團有沒有捐錢給馬英九?
那我可不可以說這就構成對價關係?
要這樣寬鬆解釋的話,
每一個中華民國總統下台後下一站就是土城看守所勒
回覆 搞清楚再來發表高見 在11/15/2010 11:18:56 AM的回覆:
第一,是不是真的有影響力?還是他沒有你以為他有?
****
你去搜尋一下多年前二次金改的相關新聞,看看阿扁是如何下指導棋,再來講到底他有無影響力,還是是你以為他沒有

送的錢是政治獻金還是賄賂,是一線之隔,
********
你要說阿珍跟辜家大少開口,辜大少怕惹事自己奉上銀兩是政治獻金我沒意見,但是陳敏薰的部分,請自己看看新聞前財政部長林全在法庭的證詞,再來說是賄賂還是政治獻金,最高法院認定他貪污並非針對辜的部分,而是那少少的一千萬,

回覆 金錢外交美國也不認同 在11/15/2010 11:22:23 AM的回覆:
柯林頓:台海問題   比中東容易解決

   更新日期:2010/11/15   09:46   記者王光慈/台北報導   
「台海問題比中東問題容易解決」。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昨天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演講時指出,台海問題比中東問題容易解決,且台灣有條件在處理兩岸問題上「走自己的路」。


柯林頓專機傍晚七時抵達台北松山軍用機場,直奔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與馬總統、行政院長吳敦義餐敘。外交部長楊進添轉述,柯林頓對目前台灣兩岸政策及簽署ECFA非常肯定,對台灣經濟復甦也表達佩服。


楊進添說,柯林頓表示曾對中共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形容,台灣問題不像牙痛,不儘早治療會加重病情,台灣問題就像小孩皮肉傷,過一段時間就會自然痊癒,「不要理它,兩岸問題自然會解決」。


在演講時,柯林頓對兩岸關係現況「感覺很不錯」,並舉近來交流表示,「台灣和大陸都正在走自己的路,而且做得很成功也很棒;美國的角色,就是確保兩岸能持續這麼做」。


柯林頓說,兩岸問題不像中東問題,中東問題拖愈久、問題反而愈大;他相信有朝一日,雙方終會找出解決問題的答案,「對此我很樂觀」。


柯林頓認為,雖然有人擔心中國大陸的經濟體過於龐大,會對台灣經濟造成影響,但他認為「不用太擔心」,自由貿易機制和在全球建立貿易夥伴關係,會讓問題自然解決。
回覆 不解 在11/15/2010 11:30:19 AM的回覆:
金錢外交本來就沒必要,花錢交往那些阿里不達的小國,又無國際政經影響力,又窮困也沒辦法幫台灣增加出口之類的,根本是浪費錢,不過話說,這篇新聞跟這主題何干呢??
回覆 台灣錢很多 在11/15/2010 11:35:28 AM的回覆:
阿扁時代金錢外交不但花天文數字的錢,而且有些錢也是被A走(像巴妞案邱義仁、金紀玖事件),阿扁也是有責任,只不過可能刑事上罰不到他
回覆 kiki 在11/15/2010 11:46:19 AM的回覆:
樓上的
我是講法律部分的見解,何來事實認定?
你確定你講的上開事實我都不知道?

要講事實認定
你對於相關事實有承審法官清楚?
我問你
你覺得這個實質影響力要怎樣解釋才合理?
我問的是他的標準要訂在哪裡,才不會每任總統卸任後下一步就是土城看守所?
你不能說喔我討厭陳水扁,所以他的實質影響力一定很大,
馬英九不會這麼亂來,所以他的實質影響力一定很小
回覆 樓上的刑法概念怪怪的 在11/15/2010 12:12:14 PM的回覆:
刑法也是可以有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的,大法官解釋也並沒有說這樣子違憲,最有名的像是「猥褻」
回覆 kiki 在11/15/2010 12:30:45 PM的回覆:
沒有人說不能採取不確定法律概念,
我是說實質影響力的解釋如果過於寬鬆(總統什麼都管得到),
那總統會成為台灣入獄風險最高的職業
回覆 誠實面對自己 在11/15/2010 3:05:24 PM的回覆:
      法律沒有那麼遙不可及,也沒有那麼偉大,社會科學的目的,就是要解決社會存在的問題和維持社會最基本的秩序,以保障你我的基本權利。是否屬於職務範圍,最高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說,「實質影響力」固屬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卻也非ㄧ般人所難以預見。法學緒論是一個法律人大一時的必修課,還記的有所謂的自然法則的概念嗎?罪刑法定主義固為維護人權之價值下,所形成刑法謙抑性和最後手段性下的一個首要原則,但構成要件或是違法性乃至罪責的層次,無ㄧ不是一種價值判斷和規範評價;而同一個行為,可能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有不同的價值評斷或規範,但自然法則是不變的。
      古代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價值觀,而現代對ㄧ國元首於法治先進的國家,除多有如我國憲法第52條之保障外,仍與ㄧ般公務員無異;總統經由人民直接民主選出來後,依憲法享有任命行政院長之權力,行政院長擁有任命內閣首長的權力(即便仍要貫徹或參考總統的意志),行政院長和各部會首長均具政務官之性質,如果政務官之意見和上級不符,只有上級更換下級政務官的權力,或下級自行掛冠求去,而無下級命上級變更意志之理;聽起來像廢話,可是對照起「總統對政務官具有實質影響力」這句話,其實不過是另ㄧ句廢話。至於最高法院為什麼要採實質影響力說?也就是說,為什麼要以此作為法律條文的評價規範,很清楚的,如此解釋和評價,才能落實法律規範的目的和所欲實現的價值,也就是古今不變、放諸四海皆準的自然法則。身為一個國家賦予審判權力的執法者,當更謙卑的、謹慎的行使權力,社會科學固然不是一成不變,但卻也不至於會有讓人眾人皆醉,唯有我獨醒般的茫然。若是自欺欺人,則罪將歸於自己而付出代價。
      政治獻金和賄款,也沒有那麼弔詭難分。政治獻金法立法前,要查錢如何給、怎麼用;給要選前給,用也要選前用;選上如果是對不特定人所做的有利政策,而有ㄧ定的競爭機制,而給的人也包括於此不特定的政策受惠對象中,這當然合法,蓋會給特定政黨候選人必是其施政理念或政策得到給的人支持;若是給在選前,隨便私用,政策僅圖利特定人或少數人,此即所謂對價關係,而為法所不許。自政治獻金法公佈施行後,需設專戶專款專用,如未設專戶又將錢匯到國外躲躲藏藏,給的人又照約定獲得解套或得取職位,對價清清楚楚,此事實就最高法院已判決確定之龍潭案和陳敏薰案與台北地院周占春的二次金改案,相信所有的法官均不會認為只是單純的政治獻金。
      法律人長期的被甲乙丙丁說搞的ㄧ下子自卑背不完全,恐考卷非閱卷老師所悅;等掌權後,無論是作學問或掌握國家公器,又一下狂傲到可以量身訂做一套僅自己可以活動自如的昂貴華服,看似體面,換作其他任何一人穿上,才會發現彆扭無比而且褥臭不堪!
回覆 看完再說 在11/15/2010 5:58:20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有公佈扁案的完整判決嗎???如果有公佈,Kiki你全部看過嗎???你怎知最高法院沒有就你所謂的實質影響力詳細闡述??如果只看新聞稿,當然會認為只有寥寥數語
回覆 就算沒有闡述 在11/15/2010 9:09:39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對職務之行為說採實質影響力說,已成定局,無庸爭辯,除非宣告違憲(如果變成判例),否則效力會一直都在。
回覆 自卑與自傲並不矛盾 在11/15/2010 10:28:07 PM的回覆:
法律人長期的被甲乙丙丁說搞的ㄧ下子自卑背不完全,恐考卷非閱卷老師所悅;等掌權後,無論是作學問或掌握國家公器,又一下狂傲到可以量身訂做一套僅自己可以活動自如的昂貴華服,看似體面,換作其他任何一人穿上,才會發現彆扭無比而且褥臭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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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卑後就會變得自傲,兩者互不矛盾!
回覆 999 在11/15/2010 10:36:11 PM的回覆:
也不用想的那麼嚴重啦,什麼自卑不自卑,自傲不自傲,扯遠了,老師講的中肯,周是綠色,如此而已
回覆 用罪刑法定來上下其手 在11/15/2010 10:37:06 PM的回覆:
至於最高法院為什麼要採實質影響力說?也就是說,為什麼要以此作為法律條文的評價規範,很清楚的,如此解釋和評價,才能落實法律規範的目的和所欲實現的價值,也就是古今不變、放諸四海皆準的自然法則。身為一個國家賦予審判權力的執法者,當更謙卑的、謹慎的行使權力,社會科學固然不是一成不變,但卻也不至於會有讓人眾人皆醉,唯有我獨醒般的茫然。若是自欺欺人,則罪將歸於自己而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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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在2010/11/12   下午   12:47:10的回覆:
從阿扁的案例,確實立法機關應該檢討修法,將職務上之行為修改成包括實質影響力範圍所及,而非僅限於法定職務。
免得又有人在職務上之行為不明確的情況下,利用罪刑法定主義來上下其手,將有罪之人判成無罪,還冠冕堂皇的搬出甚麼構成要件該當性,好像全天下只有他是真正奉行罪刑法定。
回覆 有道理 在11/15/2010 10:42:39 PM的回覆:
也不用想的那麼嚴重啦,什麼自卑不自卑,自傲不自傲,扯遠了,老師講的中肯,周是綠色,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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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除了提到掌權(例如當法官,檢察官,甚至總統)外,還提到<做學問>,所以他批的不只是實務的審判長權者,還包括學者。
其實不無道理,法律人確實有這種現象。
回覆 連署請立委修法 在11/15/2010 11:09:50 PM的回覆:
自先前陳哲男司法黃牛案,至陳水扁二次金改貪瀆案,承審法官皆認「非職權範圍」,自「與職務行為無對價關係」,不構成貪污或收賄。依現行貪汙治罪條例,需符合「違背職務之行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始構成犯罪;刑法第131條之公務員圖利罪,亦須「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始能構成貪瀆。

富商巨賈們為何不奉獻巨額現金予升斗小民?天下沒有賠錢的生意,當然意在取得好處,此種位居要津者之權力關係,豈能認為毫無對價關係?不肖政治人物若真打著拿錢不辦事的主意,又豈非握有權力的詐騙集團?

此二案例被告均係知名政治人物,廣受全國關注,若形成法院既定見解,無異高舉「罪行法定」的大帽子變相鼓勵公務員貪瀆,極易引起上行下效之不良風氣,與刑法公務員圖利罪暨貪污治罪條例旨在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本旨自屬有違。希望立委廣邀學者專家,深究此一議題,如認「非職權範圍」、「與職務行為無關」而索賄、收賄,仍屬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違背公序良俗行為,不宜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自應比照「違背職務、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對於職務上、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之行為予以嚴懲,既屬法律漏洞,當須修法予填補。

回覆 之前李永萍 在11/15/2010 11:14:04 PM的回覆:
之前李永萍(前台北市副市長)有提到甚麼職務表,該表也不可能完全涵括所有公務員的職務,那總統竟然可以對於其執行職務限縮到僅限於憲法規定的職權,那所有非憲法規定的職權等於宣示總統可以合法行賄,收賄..............

講難聽一點,這是甚麼屁阿!
回覆 典型硬ㄠ護航 在11/15/2010 11:35:36 PM的回覆:
基本上說"列舉",就是各笑話,法律怎可能把所有的東西包山包海納入,否則不就每隔幾各禮拜要修法,不然怎麼跟社會與時俱進,職務表之類的東西頂多只是規定某各職務工作分際大致應作為的內容,哪可能窮盡,上過班的就知道,執掌表都是擺好看的,老闆臨時交辦各啥執掌表沒有的項目,你敢說不辦嘛!!!!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10:29:34 AM的回覆:
你哪一隻眼睛看到我說實質影響力說一定不可採勒?
我說的是實質影響力是一個比較浮動的標準,
當然可以就個案論定,但是也容易流於恣意,
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
對構成要件採取比較嚴格的解釋,有何不可?


就跟陳哲男總統府秘書長對司法有沒有影響力那個案件,
之前也曾開過討論串討論過,
有些網友認為有實質影響力,因為他獲邀去司訓所演講,也可以約特定司法官出來,
我認為從體制上根本看不出來,
我也有同學學長姐是司法官阿,
我也可以約出來阿,
那我就對司法有影響力?

不從體制上探究,以想當然爾(總統最大,所有的事情都有影響力)去論斷有無影響力,容易流於恣意

當然拉,要避免爭議就是修法明確採實質影響力說,
但真的要有喝阻貪污的效果,
應該要通過真正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陽光法案
高喊反貪污的執政黨掌握國會多數,為何捨此不為還上街頭,
令人不解
只能說貪污藍綠皆有,指摘對手貪污心裡盤算著選票,
反清復明是假的,把我們的錢跟女人都搶回來才是真的

回覆 - - 在11/16/2010 11:18:26 AM的回覆:
不從體制上探究,以想當然爾(總統最大,所有的事情都有影響力)去論斷有無影響力,容易流於恣意

=============================

不是什麼(總統最大,所有的事情都有影響力)這種理由吧?!

是因為總統對做決策的官員有人事任免的權力
回覆 哈哈哈 在11/16/2010 11:33:31 AM的回覆:
kiki你好好笑喔~~~~~你約的出司法官學長姊,陳哲男也約的出來,問題是當你有所請託的時候,她們會理你還是理陳哲男呢???用屁股想應該也知道吧!就算你也是司法官,你有所請託,你的學長姊也未必會理你,還記得銷養歸為子關說案嘛?同樣是司法官,高玉樹就不理銷養歸和他那庭的審判長,重點在哪??在陳哲男是蛇麼位子蛇麼人物,你又算蛇麼人物,拿這各當例子說嘴,真是不倫不類,舉各像樣的例子吧
回覆 我來舉舉看 在11/16/2010 11:39:06 AM的回覆:
舉各像樣的例子吧
-----------------
例如清白是無罪的同義詞,所以你家世清白=你家世是無罪的?

呵呵.........好好笑喔!我覺得這個例子舉的很好阿!表示清白是無罪的同義詞根本是個屁話,自己定義自己爽,誰鳥你阿!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11:46:59 AM的回覆:
原來閣下的風骨是看到同學不買帳,看到總統府秘書長就彎腰?
就算你是這樣,
人家司法官也不見得像你這樣沒原則吧
約得出來=有影響力?
哼哼
閣下的高見真是高明勒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11:58:51 AM的回覆:
不是什麼(總統最大,所有的事情都有影響力)這種理由吧?!

是因為總統對做決策的官員有人事任免的權力

---------------------以上為樓上發言----------------------

總統只有提名行政院長的權力
就算他可以藉此影響行政院長的人事安排,
行政院長人事安排也限於政務官,
科學園區官員是政務官嗎?
不是吧?
那總統職權如何管到這一層級?

你當然會說總統那麼大一定有辦法,
我相信阿
但如果是用這樣的論述方式,
那我選舉時有捐兩千塊給總統,後來我寫信給總統要求取締我家隔壁的違建,總統府也行文其他單位處理,
你可不可以說總統的影響力也及於拆除大隊,
因為有對價關係
我的兩千塊是賄賂?
這種論述方式,把總統的影響力擴大解釋到極致,
就是什麼事情都跟總統有關
總統只要作出指示的結果對特定人有利,就是利用職務圖利他人
回覆 別見舉差很多的例子 在11/16/2010 12:02:16 PM的回覆:
那我選舉時有捐兩千塊給總統,後來我寫信給總統要求取締我家隔壁的違建,總統府也行文其他單位處理,
你可不可以說總統的影響力也及於拆除大隊,
====================

不只是人事任免權而已

二次金改可是阿扁發動的,是阿扁主動要求官員們做的!
回覆 別亂舉差很多的例子 在11/16/2010 12:04:05 PM的回覆:
樓上舉的例子,哪一個是阿扁主動要求官員做的?哪一個是阿扁主動要求官員做之後又再去收錢的?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12:15:19 PM的回覆:
總統推行政策是方向性的推行,
要指摘他涉入下指導棋決定由哪家銀行出線,
必須要有很明確的證據
推動政策=有影響力?
那馬總統說要推動司法改革,
=馬總統對司法有影響力?
=阿扁被關都是馬總統下的指示?
=馬總統案件全身而退都是馬總統下的指示?
馬總統推動ECFA是應那些捐錢拱他上台的財團的要求,
也是利用職務圖利他人
要這樣無限上綱的推論聯想的話,
那每任總統下一站都是土城看守所勒
回覆 愛造謠的大話也是這麼 在11/16/2010 12:31:42 PM的回覆:
樓上說的沒錯,阿扁是無辜的
回覆 要勇敢一點 在11/16/2010 12:34:11 PM的回覆:
既然怎麼樣都覺得司法都是國民黨的,只能趕快發動革命吧
回覆 在舉例 在11/16/2010 2:29:40 PM的回覆:
那我選舉時有捐兩千塊給總統,後來我寫信給總統要求取締我家隔壁的違建,總統府也行文其他單位處理,
你可不可以說總統的影響力也及於拆除大隊,
*************

當然可以說總統的影響力及於拆除大隊,拆除大隊收到總統府轉去的文,會不處理嘛???至於你選舉捐錢,跟你以後寫信要求拆除,看不出有任何時間點上的緊密關聯,照你自己向來的解釋,你那是政治獻金,跟財團在金改的火線上捐錢,是不一樣的,請在舉例吧!至於你說風骨,更是笑話,人家只是比喻你的影響力跟陳哲男不能相提並論,跟風骨有蛇麼關係,買不買帳是另外一回事,影響力能不能同論又是另外一回事

你扯了半天,請具體指摘最高法院的判決,到底哪裡有問題,說他理由空泛,在我看來你也好不到哪裡去,老是隱喻失當,光你每次提到的都有網友可以輕易吐槽,就表示不夠振振有詞了
回覆 法律就是把事情複雜化 在11/16/2010 2:51:25 PM的回覆:
蛇麼叫做「影響力」?根本不必想那麼複雜,學理上扯一堆,簡單講,你提出要求人家買不買帳,就知道你有沒有影響力。先前我名字被詐騙集團冒用導致銀行帳戶被某民營銀行凍結無法提領,林北都出示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了,該銀行還機機歪歪不讓我領錢,要我去原本通報的警察局登記之類,向總行申訴也置之不理,要結清帳戶也不行,我很火大,向金管會投訴,金管會給我的公文(副本通知該銀行)內容很陽春,簡單講就是知道台端申訴的情況,會轉知該銀行而已,但該分行經理很快就打電話來道歉,而且帳戶凍結的問題也解決了,這就是影響力
回覆 陳水扁有沒有影響力? 在11/16/2010 3:21:12 PM的回覆:
兩次的金改
政策都是陳水扁宣布的
行政院只是貫徹陳水扁意識
換句話說陳水扁地位相當於主謀或教唆犯
周占春難道視而不見?

++++++++++++++++
台灣的金融改革,源自陳水扁總統於91年接見2002金融高峰研習營代表時表示,希望行政部門能在未來2年內逐步把整體金融機構的逾放比率降至5%以下,同時把資本適足比率提升至8%以上的國際清算銀行(BIS)標準。此即所謂的二五八金改計畫。

91年7月,組成「金融改革案小組」,分別就銀行、保險、資本市場、基層金融查緝金融犯罪等方面規劃,並推動各項興革措施,其中逾期放款比率,在政府督促金融機構大力打消呆帳下,已由91年3月的最高8.04%,下降至92年底的4.33%,93年3月更下降至3.31%,且92年資本適足率10.07%,高於國際標準8%,順利達成陳總統宣示的「二五八金改目標」。

有這樣的成績,台灣的第一次金改可說相當成功,也被認為是扁政府的主要重大成就,政府乃想在成功的基礎上趁勝追擊,所以接著推出第二次金融改革。

93年10月20日,陳水扁總統在主持經濟顧問小組會議後,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標,這四大目標分別是:一、明年底前至少三家金控市佔率超過10%;二、公股金融機構的家數今年底以前由十二家減六家;三、金控家數明年底前減半成為七家;四、至少一家金控到海外掛牌或引進外資。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4:22:03 PM的回覆:
推動二次金改=指定由哪家銀行出線?
樓上看新聞斷案也是一絕勒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4:27:13 PM的回覆:
樓上的你更好笑
可以約誰誰誰出來吃飯=有影響力?
台灣就是有你這種想像力豐富的人,走後門才會大行其道,
我舉我約學長姐的例子有何不對?
我約得出來=我有影響力?
我哪天當了總統府秘書長,約得出法官學長姐=我對司法有影響力?
人家看你面子出席一下代表你可以予取予求影響我的判決?
有這種心態真丟臉
回覆 何不時肉靡 在11/16/2010 4:48:06 PM的回覆:
讓人深刻的歷史故事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5:02:59 PM的回覆:
樓上的諷刺別人何不食肉糜,
昧於現實的人是你自己吧
約得出來吃飯=有影響力=可以影響判決?
我願意跟你出來吃飯是一回事,
願不願意因為你的關說改變判決又是另一回事,
一個女生願意跟你出來吃飯=/=她願意跟你上床
你竟然有辦法把兩件事情混為一談,真有你的!
這個何不食肉糜的故事,還是還給你自己吧
書呆子
回覆 台灣人最愛嘴砲 在11/16/2010 5:09:59 PM的回覆:
司法都是國民黨的

司法迫害啊

趕快學孫中山革命吧

偉大的台灣人怎麼能比不上中國人勇敢呢?那不是太丟台灣人的臉了
回覆 何必學阿中硬凹 在11/16/2010 5:16:40 PM的回覆:
KiKi真是沒工作經驗

我不知道您哪兒提到約吃飯
但是您說的約學長姐吃飯
那種叫做人際關係
今天如果換成是公司老闆叫小秘書
一起陪客戶應酬喝酒
您還覺得這種吃飯
是老闆對秘書沒影響力嗎

新聞裡被賣掉上床的一大堆
你就算沒工作經驗
不會看報紙喔?

而總統這職位是統率全國文武百官
今天不要說總統了
局長使個眼色
科長敢不買帳?
您覺得阿扁想要偷雞摸狗      稍微暗示一下
那些金融官員   
膽敢違逆天意嗎
回覆 何不時肉糜 在11/16/2010 5:41:32 PM的回覆:
何必對號入座?kiki大寫的很好也有自己的邏輯
只是在想何時自己才能達到工作只是運動,不需想升遷多賺點錢讓家人過好日子,買東西不用算,拿出風古無限卡刷通海,對著騎機車的說騎車危險請開車吧!這一切也只是自己的幻覺跟kiki大無關的,
回覆 莫名奇妙 在11/16/2010 11:04:31 PM的回覆:
約得出來吃飯=有影響力=可以影響判決?
***************
Kiki你哪隻眼睛看到樓上網友說的是你寫的這樣??你斷章取義的工夫才是真正一流,佩服佩服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11:08:48 PM的回覆:
而總統這職位是統率全國文武百官
今天不要說總統了
局長使個眼色
科長敢不買帳?
您覺得阿扁想要偷雞摸狗                  稍微暗示一下
那些金融官員         
膽敢違逆天意嗎

-----------以上為樓上回文------------

樓上的你真的有工作過?
你當公務員領個三萬薪水,
局長科長使個眼色你就蓋章?你等著被關吧你!新生高架橋弊案有沒有看到?
不蓋章,頂多考績差少領一點錢,
蓋章等著被傳喚被關,
大概只有你這種未經世事的小伙子會因為局長科長一個眼色就買帳勒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11:10:34 PM的回覆:
真是的,看戲都不認真
不是有人說陳哲楠可以找司法官出來吃飯=他對司法有影響力?
你大概是視障人士吧,保重喔
回覆 說別人前先想自己 在11/16/2010 11:19:24 PM的回覆:
你不只是視障人士,還口出惡言,樓上根本沒有網友提到陳哲男找司法官出來吃飯=他對司法有影響力,我當然不是指一模衣樣的論述,甚至連類似這樣的論述都沒有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11:22:26 PM的回覆:
我看樓上很多網友大概都是唯唯諾諾者,
在他們心中,只要上位的人一個眼色,
下位一定買單∼

總統--行政院長--國科會主委--國科會委員--國科會官員--科學園區首長--科學園區主管--科學園區科長--科學園區科員
總統一個眼色,下面所有層級的人都立正站好蓋章通過,
不管會不會被關,只要一個眼色,全部買帳,也沒有親藍的人不爽向報紙爆料∼

黑社會也沒這麼厲害吧?
現在是什麼社會了?
竟然還有人認為君為天,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我不蓋章大不了考績差調職,你還能怎樣?
殺頭?抄家?滿門抄斬?
總統又怎樣?
我蓋章要被關,天皇老子來跟我跪,我都不買帳勒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11:25:14 PM的回覆:
你不只是視障人士,還口出惡言,

---------------以上為樓上發言--------------

口氣不好又如何?
世界上最大的罪惡是愚昧,
愚昧卻斯文,還是愚昧,斯文遮不住那股味∼
回覆 kiki 在11/16/2010 11:44:42 PM的回覆:
樓上你何不去看看上面有各署名   哈哈哈   的回文,
他就是認為陳哲男約司法官出來吃飯=他對司法官有影響力
不要視而不見勒

還有阿
人寧可聰明點,
斯文是偽善的外衣,可有可無
回覆 吃金控沒那麼簡單 在11/17/2010 12:05:05 AM的回覆:
你以為已經成立的金融機構,會無端消失啊??怎麼跟股東交代??怎麼不影響客戶(EX:保戶、存戶、授信戶等等)甚至員工的權益??當然是透過整併,整併的過程誰要留下、誰要消滅,民間的公司縱然是透過商業談判,但金融機構是特許事業,最終還是要主管機關的准駁,EX:最近國票金併大都會被否准,前鎮子海外的南山集團急著出脫台灣南山持股,最後也是因為中資背景被否決,還有那些出現經營危機的小型金融機構,最後就算賣掉,也得動用大筆RTC賠付(RTC的來源可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金融機構提撥部份基金的來源是少繳營業稅,少的稅自然排擠整各國家的支出方向,那都是幾十億幾百億的錢),主管機關在金融機構的存立和管理上,權力非常大,小到連經營的業務(EX:銀行賣基金賣保險這種財富管理的業務)也都要逐項申請證照,更遑論金融機構存廢的問題,民銀行庫你沒辦法強迫他併人或被併,二次金改要陣達目標最容易就是針對「官股」行庫,台新VS彰銀就是典型例子,否則以台新的規模,在正常的商業模式下哪能妄想去吃比自己大數倍的彰銀?去看看合併前的資料,國泰商銀(91Q3總資產1691億)合併世華(91/12/18下市,91Q3總資產6601億),復華金(96/4/2合併,先前是國民黨黨營事業,96Q1總資產4283億元)與元大證(96Q1總資產1288億元)合併,如果沒有主管機關的強力支持,如何小吃大???身為主管機關的你,碰到這種奇特的商業模式,會不請示高層嗎????沒有高層允許,你敢放行這種不合常規的併購模式嗎???附帶一提,別說扁珍了,連趙建名都喬過某金控的經營權糾紛呢!
回覆 去 在11/17/2010 12:07:24 AM的回覆:
對照一下資產規模,只收這樣還算便宜了咧
回覆 影響力 在11/17/2010 9:05:01 AM的回覆:
樓上的你真的有工作過?
你當公務員領個三萬薪水,
局長科長使個眼色你就蓋章?你等著被關吧你!新生高架橋弊案有沒有看到?
不蓋章,頂多考績差少領一點錢,
蓋章等著被傳喚被關,
大概只有你這種未經世事的小伙子會因為局長科長一個眼色就買帳勒
^^^^^^^^^^^^^^^^^^^^^^^^^^^^^^^^^^^^^^^^^^^^^^^^^^^^^^^^^^^^^^^^^^
沒錯啊
像你這樣有"風骨"的人
真讓人佩服
如果是事務官
頂多考績差少領一點錢
以後沒前途罷了

可是如果是政務官
可就回家吃自己了
包括私人事業也一樣
所以老闆是王
老闆叫你配合
你聽不聽是很現實的問題

你以為全國每個人都跟你一樣嗎
不然如你所言   
怎會有新生高的事
你不蓋章   長官找別人蓋
你覺得長官找不到"對他有影響力"的人嗎
所以陳水扁用唐飛用得不順手
他不乖不聽話
就把他換掉了
還說他是擋路的石頭
不就是例證嗎


回覆 影響力 在11/17/2010 10:12:17 AM的回覆:
陳水扁對金融機構人事有無影響力,看看陳敏薰的人事案就知道了,林全就陳敏薰的位子買不買帳是一回事,他們夫婦有介入又是另一回事,若非自認有影響力可以喬,哪會去指示林全??林全是怎麼下台的??
回覆 kiki 在11/17/2010 10:30:48 AM的回覆:
沒錯啊
像你這樣有"風骨"的人
真讓人佩服
如果是事務官
頂多考績差少領一點錢
以後沒前途罷了

可是如果是政務官
可就回家吃自己了
包括私人事業也一樣
所以老闆是王
老闆叫你配合
你聽不聽是很現實的問題

-------------------以上是樓上發言--------------

這跟有沒有風骨沒有關係,
應該是每個人算盤打一打都會做相同的決定
蓋章--->被關
不蓋章--->考績差少領錢
你去問一百個人,大部分會選擇後者吧
誰那麼笨阿

還有阿
我上面列了一大串組織表,從總統到科員,中間幾個層級,每個都是政務官嗎?
就算政務官敢死敢蓋章,事務官會願意陪你玩?
你總統才當四年,我年資十幾二十年的,配合你玩,我退休金還要不要阿?


回覆 kiki 在11/17/2010 10:36:12 AM的回覆:
陳水扁對金融機構人事有無影響力,看看陳敏薰的人事案就知道了,林全就陳敏薰的位子買不買帳是一回事,他們夫婦有介入又是另一回事,若非自認有影響力可以喬,哪會去指示林全??林全是怎麼下台的??

------------------以上為樓上發言---------------------

實質影響力有無是客觀要件,
想介入是一回事,有沒有能力影響是另一回事,
回覆 何不時肉糜 在11/17/2010 11:15:49 AM的回覆:

風險偏好每人不同,新生高被暴的高官沒想到當初蓋章會被關,大部份幹壞事(配合蓋章)的都只想承受一點風險但升官發財有望,況且社會事不見得都是違法,違背良心的合法配合所在多有

倒果為因的推論:被關=蓋章=沒人會做,   蓋章100%會被關,出來沒有百億可花,真的沒人會幹

但是蓋章雖小被抓的風險機率低,再乘以被爆的機率就更低了,但不蓋立刻冰起來的風險100%,蓋還是不蓋?平調都有困難了更別說高升了,希望風骨可以拿來養一家老小,以上純個人感慨
回覆 zzz 在11/17/2010 12:53:33 PM的回覆:
kiki你繞來繞去爭執了半天,就是認為總統對於金改沒有實質影響力就對了,那請教你,請問你從二次金改案的事實,如何解讀認為扁珍沒有實質影響力??

所謂的影子董事,對於公司的營運甚至人事,有沒有實質影響力?公司法為何增訂關係企業專章?金融業授信為何還要控管實質關係人??這些本來都可以法律形式安排到變成沒有關係可以不被控管的程度,扁珍案告訴大家法律要定的越死越巨細靡遺越好,否則這些人就是有鑽不完的漏洞可以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回覆 kiki 在11/17/2010 3:28:31 PM的回覆:
樓上提到機率問題
只要被抓到的機率小,章就蓋的下去,
很實際

我也很實際
那我蓋章有何好處?
陳水扁還有幾億可拿,冒一點風險拼拼可以理解
我蓋章有幾億可以拿?
什麼好處都沒有,平添被關的風險,
不蓋,頂多薪水原封不動,苦幾年換政黨,我還有翻身機會,
蓋了,永遠有一個未爆彈在那裡懸著,

樓上的算盤跟決定根本不合理,只能說你的妻小很倒楣
回覆 何不時肉糜 在11/17/2010 3:43:48 PM的回覆:
樓上大大也不需幫我對號入座的~
違法的事我不幹的~
至於米一包多少錢不知樓上大大知否?
既然連口稱風骨的人都有考慮到所謂的好處,就有人能動用到影響力,這是人性避免不了
回覆 別放馬後砲 在11/17/2010 3:44:07 PM的回覆:
這跟有沒有風骨沒有關係,
應該是每個人算盤打一打都會做相同的決定
蓋章--->被關
不蓋章--->考績差少領錢
你去問一百個人,大部分會選擇後者吧
誰那麼笨阿

還有阿
我上面列了一大串組織表,從總統到科員,中間幾個層級,每個都是政務官嗎?
就算政務官敢死敢蓋章,事務官會願意陪你玩?
你總統才當四年,我年資十幾二十年的,配合你玩,我退休金還要不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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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是馬後砲的說法

蓋章--->被關
不蓋章--->考績差少領錢
你去問一百個人,大部分會選擇後者
問題是除了顯然違法,你怎知蓋章--->被關

多數情形是
蓋章--->長官說沒問題,你也看不出哪裡有問題,不是你不聰明,是你不知道內幕
不蓋章--->長官刁難,怠惰瀆職,考績懲戒,行政懲處,人地不宜調職,你也不知道不蓋章的理由,除非你能飛到未來
你去問一百個人,大部分會選擇前者

"就算政務官敢死敢蓋章,事務官會願意陪你玩?
你總統才當四年,我年資十幾二十年的,配合你玩,我退休金還要不要阿?"
問題是事務官怎麼知道政務官在背後搞把戲
有很多是被賣然後還幫人數鈔票啊

像陳水扁的案子
從總統到科員,中間幾個層級      幹嘛都要知道他在玩什麼
搞得人盡皆知還玩得下去才有鬼
他只要政策規劃皆段搞鬼
其餘政策合法化跟政策執行階段
哪還需要動手?
回覆 kiki 在11/17/2010 3:50:13 PM的回覆:
kiki你繞來繞去爭執了半天,就是認為總統對於金改沒有實質影響力就對了,那請教你,請問你從二次金改案的事實,如何解讀認為扁珍沒有實質影響力??

所謂的影子董事,對於公司的營運甚至人事,有沒有實質影響力?公司法為何增訂關係企業專章?金融業授信為何還要控管實質關係人??這些本來都可以法律形式安排到變成沒有關係可以不被控管的程度,扁珍案告訴大家法律要定的越死越巨細靡遺越好,否則這些人就是有鑽不完的漏洞可以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以上為樓上發言--------------------

二次金改部分,地院認為是政治獻金
最高法院重判陳水扁是龍潭購地案,至於辜仲諒給陳的三億,高等法院判無罪,最高法院是維持原判
(這樣可以說是最高法院打周占春一巴掌?這個結論是怎麼下的?)

政策推動者=/=執行者,   政策推動者對於執行面的影響力有無,
要看具體個案,不是說喔你是推動者,就是有影響力
舉各例子,警政署長公布一個專案,每個晚上臨檢酒駕
政策推動者是警政署長,那決定要不要開罰單的人難道是警政署長?不是吧,是執行這個政策的人

你說二次金改是陳水扁推動,同意阿
但宣示推動=執行?
用這種邏輯,郝龍斌早該被關了,還有空在外面競選?

另外你去看看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
裡面明文規定實質控制關係都有一定要件,持股多少,控制子公司的財務或董事要到什麼標準,很明確,有像你講的那麼想當然爾?




回覆 kiki 在11/17/2010 3:53:18 PM的回覆:
誰跟你標榜風骨?
以一般人的想法蓋不下去的章,你說有很多方式可以讓他蓋下去,
那是你的想像
所以你都不用證據拉
只要用想像的就可以論罪勒
回覆 kiki 在11/17/2010 4:01:28 PM的回覆:
樓上的你以為大家都笨就你聰明?
政務官每幾年就換人,來來去去,事務官是常任文官,懂得比較少?
一個明顯不合理的案子,公務員那麼笨看不出關鍵章就蓋下去?
原本排名第三的跑到第一名,這種案子公務員會敢蓋?

你說可能因為沒有明顯不法,所以還是蓋了
那說明什麼?
二次金改,原本排名第一名的金控送錢給總統,後來他也得標了,
那總統發揮了什麼影響力?什麼都沒有,
送錢的人以為是送錢才拿到第一,其實他本來就第一,
總統利用這個局拿錢,是構成對企業的詐欺,但有構成賄賂?
回覆 深深深 在11/17/2010 4:07:58 PM的回覆:
扁不止推動吧!!
回覆 kiki 在11/17/2010 4:09:16 PM的回覆:
樓上的你當法官,判決理由大概只要寫莫須有三個字即可勒
回覆 算了道不同不相為謀 在11/17/2010 5:00:52 PM的回覆:
樓上的我覺得您像老頑固
回覆 盧 在11/17/2010 5:47:08 PM的回覆:
另外你去看看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
裡面明文規定實質控制關係都有一定要件,持股多少,控制子公司的財務或董事要到什麼標準,很明確,
**************
你知不知道公司法關係專章是如何冒出來的??不是像你想當然爾的有很明確的標準,那是現在修法了,才有很明確的標準,當初會修法,就是因為有一些形式上沒有影響力,但是實際上有影響力的傢伙擾亂金融市場
回覆 kiki 在11/17/2010 9:56:29 PM的回覆:
你知不知道公司法關係專章是如何冒出來的??不是像你想當然爾的有很明確的標準,那是現在修法了,才有很明確的標準,當初會修法,就是因為有一些形式上沒有影響力,但是實際上有影響力的傢伙擾亂金融市場

-----------------------以上是樓上發言------------------

知道阿,所以現在公司法對於實質有影響力的人沒輒,
然後勒?
把它定得模糊一點就比較好,
也許比較好,但也增加了操弄的空間,
樓上某些人說總統府秘書長可以操縱司法,
那總統可不可以?
總統可以操縱司法,法務部長司法院長都是他的人,
再搭配一個寬鬆解釋實質影響力的公司法
只要哪家企業不聽話,
一句話就可以把王永在抓去關,
反正寬鬆認定嘛∼
改朝換代也是如此,
前朝總統一律抓去關,作政治清算
反正你馬英九推動ECFA,有實質影響力,受惠產業又曾捐錢給你,
那你也躲不掉,
再過幾年換蔡英文被抓進去關,
是要這樣玩就對了?
回覆 123 在11/17/2010 10:18:08 PM的回覆:
我覺得你搞錯你樓上的發言了吧!先前的金融市場就是飽受這些「有」實質影響力但「無」形式影響力之人的操弄而失序,才會有目前的關係企業專章,現在的公司法比起早期的公司法對「有」實質影響力「有輒」,自然是定義的越清楚越好,才會減少操弄的空間。目前的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的瀆職等罪,確實是只有規範到有形式影響力之人,但不代表沒有形式影響力之人就不會有實質影響力,也不代表有形式影響力之人不能貪汙索賄,沒有形式影響力之人就可以貪污索賄。吳淑珍就是最好的例子,毫無形式影響力,你認為他有沒有實質影響力呢?為何鈔票、SOGO禮券都往她那送?等你當大法官,記得把實質影響力定義清楚,然後說最高法院(我猜這搞不好會被選為判例)語焉不祥,應從根本上從速修法改進
回覆 kiki 在11/17/2010 11:20:44 PM的回覆:
我覺得你搞錯你樓上的發言了吧!先前的金融市場就是飽受這些「有」實質影響力但「無」形式影響力之人的操弄而失序,才會有目前的關係企業專章,現在的公司法比起早期的公司法對「有」實質影響力「有輒」,自然是定義的越清楚越好,才會減少操弄的空間。

-------------------以上是樓上發言--------------

no   no   no,現在公司法的規定對於   總裁   這種東西,
是一點輒都沒有,   
王永在就算什麼職位都沒有,   還是一言九鼎,   
他台塑要亂搞,現行公司法拿王永在有輒?

鄧小平死之前什麼職位都沒有,只有一個中國麻將理事會會長,
但這個麻將會長卻是中國太上皇

這代表什麼?
代表法律之外有一個潛規則存在,

法律是規則,
權力是潛規則,   
要用法律去規範甚至打擊潛規則,也不是不行,但要付出代價:就是莫須有,不需要有理由,我知道你有影響力,大家都知道,所以你該死

你說吳淑貞沒有職位錢卻全部往她那裡送,因為他有實質影響力,我相信他有實質影響力,但證據勒?
很難證明吧,
你不能因為難證明就說:喔那就不用證據,用想的推論的就可以定罪
那等於是我們在對抗打擊潛規則的同時,
也創造出一個潛規則:只要你是我認定的潛規則受益人,要定你的罪就不需要理由,不適用罪刑法定原則,不適用證據法則∼

回覆 疑 在11/18/2010 9:19:00 AM的回覆:
他們收了陳敏薰的錢,打電話給林全要求大華證董座,林全證實此事,這不是實質影響力的證據是蛇麼???
回覆 台灣奇蹟 在11/18/2010 9:45:34 AM的回覆:
外國立法例上,比如英國公司法,早已視有實質決策權之人亦為負責人,目前銀行法和金融控股公司法,對於此類恐有實質影響力者,也有規範,公司法的修正草案也有類似規定,只是尚未完成立法,這表示不論中外,都以"實質"認定影響力,沒有人以"形式"認定是否有影響力
回覆 司法界的嚴重問題 在11/20/2010 10:24:51 PM的回覆:
「二次金改」被告全無罪,真是石破驚天
   更新日期:2010-11-12   記者:文◎楊照   
   
這項不考慮正義、不理會常識的判決,選在這個時候宣判,也構成了五都選舉的變數之一。祇不過,陳水扁不見得能蒙受其利,陳水扁的同志,尤其是蘇貞昌,倒很可能先蒙受其害。

陳水扁及其家人涉及「二次金改」收賄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法官大筆一揮,判處所有被告統統無罪,真是跌破了所有人的眼鏡,更等於是給了負責起訴的特偵組一記再響亮不過的耳光。
      
要全判無罪,顯然不會從被告所為與證據上仔細計較得來的。雖然判決書主文尚未完成,然而法院公布的重點已經很清楚:法官的心證,是基於對於「行賄」行為的定義而來,因此判決的大部份文字都在討論到底什麼是「總統職權」。

撥開複雜的法律用語,法官的概念再簡單不過。「行賄」要成立,得針對職務上可以管轄此事的人,既然「金改」不在總統職權管轄之內,付給總統再多的錢,就都不構成「行賄」,既然沒有「行賄」,這案子不成立,案子都不成立了,被告當然統統無罪。

   
這真是令人聞之心寒的邏輯推論。心寒的第一個理由:法官對於行賄行為和總統職權這兩項關鍵的看法,完全和常識南轅北轍。台灣這個社會有藍綠不同政治立場的分歧,然而在什麼叫行賄以及總統可以管什麼的認定上,其實是有高度共識的。除了少數死守「挺扁派」,純粹從主張陳水扁無罪為前提的人之外,即便是民進黨的支持者,也不可能否認我們的總統對行政院有很大的指使權力,更不會否認送錢給總統有機會可以影響行政院政策的訂定與執行。

這就是常識。法律有其專業性,但法律的專業性不能置常識於不顧,因為常識正是法律訂定背後的根本精神來源,以及因應時代變化解釋法條的基本依據。
      
法律無法隨時修訂,但法律所要規範的社會,卻隨時都在變動。因而法條的意義,如果一直停留不動,就必然產生法律落後社會、與社會脫節的情況。法條要真正有用、有效,就需要執法者除了熟背法條外,對於法的精神念茲在茲。

承審法官的見解,純粹在法條及規章字面上做文章,做的文章愈多愈複雜,就離「行賄」、「受賄」罪刑立法的本意愈遠。政治是一套運作模式,官僚上下隸屬是其主要運作原則,總統自己宣示「二次金改」的方向,表明將「二次金改」攬入自己權力範圍中,以其上位權力向下要求,在「金改」過程中牽涉重大利益的人在這段敏感時機送錢進總統官邸,這怎麼可能不是「行賄」、「收賄」?「行賄」、「收賄」罪刑立法時,怎麼可能沒有要管轄這種明顯利益交換行為的意思?

令人心寒的第二個理由:法官這種心證,反映了台灣司法界根深柢固的嚴重問題。我們沒有理由去猜測法官的判決受到政治立場或其他外力不當的操控、影響,假定這就是法官純粹基於專業立場得到的結論,那麼我們就不能不問:到底是什麼因素使得法官做出如此遠離常識的心證?

回覆 世界第一 在11/20/2010 11:43:58 PM的回覆:
就是拿法律來耍不懂法律的人,把不懂法律的人當白癡的判決,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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