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線 上 訂 購

學 員 服 務

歷 屆 試 題

試閱•更新

心 得 分 享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大法官哪一號解釋有說總統也是最高行政首長?
發表人 是哪一號解釋?  

發表日期

11/6/2010 9:15:07 PM
發表內容 我記得大法官曾經有解釋說總統也是最高行政首長,是哪一號解釋?
回覆 萬萬歲 在11/6/2010 9:20:15 PM的回覆:
周大法官.........21人全都無罪
回覆 總統基金 在11/6/2010 10:41:13 PM的回覆:
以後總統選舉應該會更競爭,更多人想當總統

因為總統怎麼跟人家收錢,都不會犯罪
回覆 一個大?號 在11/6/2010 10:43:28 PM的回覆:
總統怎麼跟人家收錢,都不會犯罪???
回覆 我也要巨額不樂之捐 在11/6/2010 11:39:30 PM的回覆:
好奇怪的講法,總統的權限是列舉式的,做了列舉以外的事,即使不該做,也不會構成犯罪,大家還記得陳哲男案嗎!那各審判長的意思也是喬那些不是陳哲男的職權,所以他只會構成詐欺,阿扁和阿珍明明沒有權限,卻佯稱可以搞定,好歹也有詐欺問題吧!好吧!以後所有的公務員不知道是不是都可以比照辦理?
回覆 沒學過貪汙治罪條例 在11/7/2010 12:10:02 AM的回覆:
沒學過貪汙治罪條例這個特別刑法。請問:公務員涉犯貪汙罪,需要其行為為職權行為才能說是有對價關係嗎?
回覆 猴腮雷 在11/7/2010 12:14:20 AM的回覆:
新聞說:合議庭認為國內通說總統職權採列舉式,行政院長採概括式,金改非憲法明文的職權,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罪。

只能說周法官很強.....看起來都很合理

不過還是覺得怪怪的

本來看新聞的時候以為改一下訴之聲明再起訴一次就好了

不過考量罪刑法定主義之後      只能上訴


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         憲法不是有明文嗎?

不需要大法官解釋吧
回覆 ? 在11/7/2010 12:25:31 AM的回覆:
這只是道德問題,無關法律問題
回覆 憲法哪有明文? 在11/7/2010 12:26:57 AM的回覆:
憲法本文是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以行政院長是我國最高行政首長)
後來幾次的修憲,變成現在的體制,有說是雙首長制,有說是貌似半總統制之總統制(湯德宗)。

後來我自己又google了一下,查到釋字627: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略為:元首權(憲法第三十五條)、軍事統帥權(憲法第三十六條)、公布法令權(憲法第三十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權(憲法第三十八條)、宣布戒嚴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赦免權(憲法第四十條)、任免官員權(憲法第四十一條)、授與榮典權(憲法第四十二條)、發布緊急命令權(憲法第四十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權限爭議處理權(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立法院解散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是總統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

問題:
1.要把官股銀行併給哪家民營營行是職權可以決定的嗎?例如:行政院長可以自己決定?財政部長可以自己決定?沒有客觀評比標準?

2.明明就是有對價阿!總統收了錢,銀行也賣給了該民營業者,這不是對價?為什麼要總統有職權?
回覆 我也覺得怪怪的 在11/7/2010 12:38:17 AM的回覆:
就算有對價

依據周法官的見解

121以下都因為主體不適格而不可能成立

那以後縣市首長也可以收錢然後關說都市計畫??


聽說檢方有提出通聯證據

證明企業煮給的巨款是為了關說

嗯嗯....
回覆 明明就是有索賄 在11/7/2010 12:43:44 AM的回覆:
有索賄,有行賄,有收賄,官股銀行也賣了(世華,復華),重點明明在有無對價,怎麼變成有無職權?

又為何要有職權才能說是有對價?

就算無職權,總統一句話說了算,這不是<權>不然是甚麼?何以一定要限於憲法規定的職權?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1/7/2010 12:45:22 AM的回覆:
我也來就教大家一下好了:
依判決書略微提到的去舉例:如果人民買不到東部火車票,花錢請阿九去幫我弄到車票,請為如此通常是阿九總統職務上的關係,還是他在政治上實質的影響力?
那有人會說(報紙上已經有「學者」這樣說了),周法官這樣解釋法律,忽略了阿扁對金控老闆及部會首長的影響力。那還是回到同樣問題,是否為阿扁總統職務權限?
試例:連先生雖已卸任,但以其遊走兩岸,富甲一方,政壇打滾多年,自然與金控老闆及部會首長有一定熟悉,果真有人拿錢給連先生,拜託他在金控合併時上下其手,達到請託人的目的,撇開他已經卸任,可能無公務員法律是用問題,我想相對人應該也是看在連先生的經歷對一干人等的影響力(搞不好影響力比阿扁還大),才有可能會去送錢,至於是不是現任總統可能還是其次。
回覆 問題是 在11/7/2010 12:48:15 AM的回覆:
這個<影響力>是因為他是總統,而不是他是xxx吧?!如果他只是xxx,他會有影響力嗎?他跟銀行索賄銀行會鳥嗎?

回覆 很簡單的邏輯 在11/7/2010 12:51:51 AM的回覆:
試例:連先生雖已卸任,但以其遊走兩岸,富甲一方,政壇打滾多年,自然與金控老闆及部會首長有一定熟悉,果真有人拿錢給連先生,拜託他在金控合併時上下其手,達到請託人的目的,撇開他已經卸任,可能無公務員法律是用問題,我想相對人應該也是看在連先生的經歷對一干人等的影響力(搞不好影響力比阿扁還大),才有可能會去送錢,至於是不是現任總統可能還是其次。
----------
不是總統仍有影響力能證明前任總統無影響力?他的影響力是因為他是<阿厚>不是因為他是總統?

不要鬧了好嗎?!
回覆 職權新解 在11/7/2010 12:56:42 AM的回覆:
1.職:總統職
2.權:一句話下面照辦
=職權
回覆 結論 在11/7/2010 12:59:27 AM的回覆:
原來做好斷人是非,判斷有罪或無罪的良心工作其實是:
1.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2.欲判無罪,何患無辭

回覆 影響力非重點 在11/7/2010 1:00:22 AM的回覆:
刑事要先考量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有沒有構成刑法121以下

構成要件      職務上行為要先具備

問題重點應該在於該行為是否屬法定職權?



樓上舉例有點問題

金改案涉及龐大經濟利益

與託人買票性質還是有不同

不能做類比推理
回覆 等二審 在11/7/2010 1:03:20 AM的回覆:
看二審怎麼判再說了。

典型的貪污:高院法官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1.索賄
2.審判權(職權)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1/7/2010 1:07:19 AM的回覆:
所以我是質疑阿扁收錢在金控遊戲中上下其手,一定是總統的職權嗎?還是別人看上他實質的影響力,或者他當總統讓人產生無限的幻想?(搞不好他當總統很癟,部會首長對他的「指示」陽奉陰違,或根本不鳥他)。
搞不好連先生卸任後,「德高望重」,其影響力比阿扁還高,金控老闆比較願意拿錢給連先生。
那如同判決書的例子,阿九幫民眾去搞火車票是總統職權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1/7/2010 1:11:55 AM的回覆:
當然,總統日理萬機,每天要關心的大小事多如牛嘛,託人買票跟金改當然經淨利益差別很大,我只是用極端的例子來說明。
但是不能把總統要關心或處理的事情全部都認為是總統的職權吧?或者說不能把總統有影響力的事件都歸為總統的職權。
回覆 中央政府體制 在11/7/2010 1:12:32 AM的回覆:
阿便當時不願提名多數黨擔任閣揆,執意提名自己的黨,雙首長制在其任內無權力來回擺盪,他就是實質的最高行政首長。

今天一句無職權完全是............不知該如何形容了。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1/7/2010 1:25:32 AM的回覆:
在下不才,憲法或公法素養極差,所以對有些先進以相關角度之探討,有時根本難以致喙,插不上嘴,所以只好以上述說法及例子就教各位先進。
如要論憲法總統職權,依在下對憲法初步理解,我國目前採總統制?內閣制?抑或雙首長制?當然如過確定是總統制,總統職權可能包山包海,比較沒話說,阿扁當時固然很想主張是總統制,但是好像在野黨根本是嗤之以鼻,輿論更是眾說紛紜。
尤其阿九以其法學博士之姿,以前好像其度推崇內閣制,後來又好像認為是雙首長制,那麼,總統好像只能被供起來當神主牌或主管國防、外交事務而已。當然阿九當總統後,想法有無變的跟阿扁一樣,那在下識淺緣薄,更是難以斷言了。
回覆 很明顯的 在11/7/2010 8:08:59 AM的回覆:
這位大法官,是森林中的守護啊
回覆 想到 在11/7/2010 10:15:10 AM的回覆:
李登輝跟郝柏村因為拉法葉弊案在那�堭嚏G李說蔚山艦改成拉法葉是郝決定的,他只是知悉,無權決定。

那到底海軍要買甚麼鑑是總長的職權還是總統?原要買蔚山艦改買拉法葉艦又是誰的職權?怎麼判斷誰有職權?

回覆 AS 在11/7/2010 10:32:07 AM的回覆:
鄉民們似乎都認為只要碰到爭議性案件,罪刑法定就可以轉彎。
當初這法是多數立委定的,至於為什麼這樣定?當然有他的玄機嗎!
怪法官哦??怎麼不怪自己投票投什麼立委??
回覆 新聞稿 在11/7/2010 10:47:21 AM的回覆:
他的新聞稿說本案要從憲法高度來看,不能從刑事法角度,可是:
1.憲法高度:忽略八年當政期間是總統制,說甚麼總統職權是列舉非概括。
2.   不能從刑事法角度:有沒有罪,又說要罪刑法定,因為非總統職權(所以二次金改非其職務),所以無罪。

果然!有罪無罪,似乎只是一場遊戲一場夢!沒甚麼了不起。
回覆 理想與目標相違 在11/7/2010 10:57:10 AM的回覆:
李紀珠:理想與目標相違的二次金改
去年十月,陳總統再次接受體制外「經濟顧問小組」的建議推動二次金改,..................
http://www.wretch.cc/blog/Jichu/2350361
------------------
二次金改由其推動,但非其職權!因為憲法為列舉非概括。

真可笑。
回覆 片笑 在11/7/2010 11:06:50 AM的回覆:
行政院長是誰提名的?要是幹得不好引起民怨,內閣是誰主導改組的?
回覆 管踐 在11/7/2010 11:50:52 AM的回覆:
陳公主不是講過,民境黨哪個沒拿過阿扁的錢嗎??當總統真是太好了,若這是主流的法律見解,馬英狗應該趕快大污特污,國名黨不是要賣黨產選舉嗎?不要賣啦,趕快多利用憲法沒有列舉給總統的職權,多A一點錢,再分配給黨和黨內同志,不就解決財政問題了嗎!!呵呵,用這個方法,可以創造很多利益,黨工應該可以拿到不少年終

法律明定公務員的職權,除了總統以外,還有哪些是列舉式的???應該來做這種公務員,州法官實在太英明了!!
回覆 豬狗不如 在11/7/2010 11:58:07 AM的回覆:
討論就好好討論,不要再那說什麼誰~狗什麼的

那他如果是你稱的狗,那你不就是豬
回覆 樓上ㄉ 在11/7/2010 12:38:50 PM的回覆:
我從頭看到尾   看不到你說   誰說狗的?
你是來亂的吧
回覆 法定職權限縮得很厲害 在11/7/2010 1:16:24 PM的回覆:
片笑   在2010/11/7   上午   11:06:50的回覆:
行政院長是誰提名的?要是幹得不好引起民怨,內閣是誰主導改組的?
==========

對啊,行政院長的任命權是總統,這可是憲法明定的總統的「法定職權」!

回覆 媽媽是魔鬼,我要變壞 在11/7/2010 1:52:29 PM的回覆:
對阿!常常聽到職權說是法定職權,那...........是不是有一種職權叫非法定職權?
回覆 - - 在11/7/2010 1:58:27 PM的回覆:
要是憲法規定說,我覺得哪個官員幹得不如我的意,我有權力把他換掉,他敢不聽我的話嗎?

回覆 哎呀 在11/7/2010 3:14:49 PM的回覆:
怎麼還不見李老師把這個主題鎖起來?
回覆 你眼瞎了嗎 在11/7/2010 3:23:13 PM的回覆:
算上去第5篇(樓上ㄉ   ID)你瞎了嗎?

在算上去5+2=第7篇,有什稱誰什麼狗的,不是嗎?

我看你才是來亂的
回覆 淦旎粱 在11/7/2010 3:52:02 PM的回覆:
只看到猴而已
自己要說自己是豬狗
別把別人也算進來。
回覆 pp 在11/7/2010 4:01:04 PM的回覆:
吃飽吃著嗎?還叫人數數?
回覆 麥 在11/7/2010 6:19:29 PM的回覆:
國務機要費已經判阿扁無期徒刑了
再判一個無期他還是無期徒刑
對國民黨來說根本無實益
但是那些二次金改的企業主政治支持,國民黨要不要??

藍教人別擔心,一切都在小九的掌握中
回覆 法官是魔鬼,我要變壞 在11/7/2010 6:22:25 PM的回覆:
國務機要費?國務機要費會不會也是非總統的職權?憲法規定總統的職權是列舉非概括,不是他的職權有貪污問題嗎?

回覆 連林濁水都看不下去 在11/7/2010 7:35:52 PM的回覆:
「扁虛位」   林濁水:法官見解有誤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10.11.07   04:56   am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貪汙案一審獲判無罪,綠營雖低調回應,但前立委林濁水昨天直指北院合議庭認定陳水扁是「虛位總統」的見解有誤,「這樣解釋憲法是錯的!」

林濁水表示,經過修憲,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已經變成「任命權」(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也已取消),且總統在任命行政院長之後還有「免職權」,當然不是「虛位總統」,難怪判決理由會被抓到把柄。

至於北院合議庭認定總統除憲法本文規定的締結條約、宣戰、媾和等權之外,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上僅兩岸、外交、國防為總統權限,林濁水也不認同。

林濁水認為,依憲法及增修條文,總統絕不僅有兩岸、外交、國防等職權,頂多可以說他在兩岸、外交、國防上「有較大影響力」;例如總統可召開國家安全會議、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而經濟、財政也可能是「大政方針」之一,怎麼會「無權」呢?

林濁水表示,台北地院判決後,很多人從藍綠角度來看問題,甚至分析對五都選舉的影響,但更該在意的是,我國憲法經過多次修正,「憲政爛仗一路打下來」,連法官都搞不清我們的憲政體制與總統職權,這個問題比陳水扁是否有罪,或者藍綠哪一方會在選戰中得利,都來得重要。

他認為,像陳水扁這樣的案例,若在西方先進國家,早就「政治解決」了,例如所屬政黨會逼其下台,或者將其彈劾,不會走到司法解決;但我國國情不同,政治不解決或沒有有效解決途徑,使得民眾期待司法,「結果司法又解決不了,變得沒完沒了!」
回覆 媽媽是魔鬼,我要變壞 在11/7/2010 8:12:32 PM的回覆:
周法官的該判決能否看出我國普通法院法官對於憲法的解釋(雖然目前我國的司法審查係採集中型)能力的欠缺?
回覆 媽媽 在11/7/2010 8:16:20 PM的回覆:
他認為,像陳水扁這樣的案例,若在西方先進國家,早就「政治解決」了,例如所屬政黨會逼其下台,或者將其彈劾,不會走到司法解決;但我國國情不同,政治不解決或沒有有效解決途徑,使得民眾期待司法,「結果司法又解決不了,變得沒完沒了!」
--------------------
本來就應該政治解決!問題是2006年的紅衫軍歷歷在目,仍無法迫使阿扁下台;
目前我國對於總統的彈劾制度形同虛設;
司法更不用說了!要等到三審判決確定不知要到何時。

以期待可能性來說,其實司法最不具期待可能性。
回覆 魔鬼 在11/7/2010 8:19:40 PM的回覆:
還有,當時的在野黨國民黨更不用說了,跟死人一樣。
回覆 不會投胎 在11/7/2010 10:43:49 PM的回覆:
老實講,不管他有罪沒罪了,這次選舉國民黨前景不大好,民進黨滿旺的,我想阿扁的案子應該還會拖一陣子,搞不好換黨執政,又不了了之,我比較關心的是海角七億,還有金控老闆奉獻的這幾億,是不是真的就歸他賺到了???

那些錢理論上是要捐給民進黨的,但民進黨應該不會跟他要吧!當然也許他可能比如兒子要參選之類,會給民進黨分一杯羹,但他還是拿到多數啊!!他們一家子可以拿這些不公不義的錢,過著錦衣玉食的奢豪生活,而我這種平凡人卻得工作,雖然我上班不怎麼辛苦,但總得看上司的鳥臉色,想到就很不平衡,尤其陳志中那對夫婦,嘖嘖......
回覆 樓上的諸位 在11/7/2010 11:21:03 PM的回覆:
涉世未深的說法
多見見世面吧
你應該沒有實務經驗
回覆 願聞其詳 在11/7/2010 11:24:51 PM的回覆:
好奇樓上的有何高見
回覆 鄭大師 在11/8/2010 8:12:51 AM的回覆:
請去看【大話猩聞】~那裡就會給你非常生氣的理由
回覆 應先立法 在11/9/2010 8:40:00 AM的回覆:
不在籍投票   張博雅:應先立法
   更新日期:2010/11/08   12:59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被提名人張博雅人事同意權案,立委關注政府推動不在籍投票,張博雅認為,若要在監獄內推動公正選舉確有困難,應立不在籍投票法,審慎規劃。


前中選會主委賴浩敏轉任司法院長,行政院長吳敦義提名總統府資政張博雅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並送請立法院同意。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聯席審查中選會主委人事同意權案。面對藍綠立委關注內政部規劃推動不在籍投票,張博雅認為,不在籍投票必須非常審慎進行,目前的投票方式不是百分之百完美,在此情形下若要貿然推動不在籍投票,值得再審慎斟酌。


她指出,若要推動不在籍投票,內政部必須確保不會發生作票情形,才可進行。她個人不贊成馬上進行不在籍投票。


張博雅答詢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質詢時表示,必須要有配套相關法令才能推動不在籍投票,她贊成必須先完成不在籍投票法立法後,再來推動不在籍投票。


不過,張博雅也直言,內政部研擬推動不在籍投票,若要在監獄內執行公正、超然的選舉有困難度,這部分是比較麻煩的地方。


除了不在籍投票,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質詢時關注總統、立委大選應合併舉,有助節省公帑。對此,張博雅表示,她個人贊成總統、立委選舉合併舉行,但必須考量任期銜接的問題,以及涉及法令必須修改的部分。


此外,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質詢時表示,立法院8月修法通過維持立委選區10年不變,有違憲之虞。張博雅答詢表示,這部分變涉及選罷法修法,除非有人聲請大法官釋憲,否則只能依現行法令推動。


張博雅說,中選會曾開會決定,針對修正後的選罷法,必須妥為準備因應。至於中選會是否會提出釋憲?她說,中選會是合議制,必須由委員會合議決定。
回覆 阿亮 在11/9/2010 9:56:28 AM的回覆: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長,而且不需要立法院同意;總統有沒有影響行政院長做任何決定的影響力??行政院底下八部二會難道不是由行政院長決定任免嗎?
所以,總統真的沒有能力影響金管會的政策決定嗎?所以以後法學最好都是以條文形式上觀察就好,不需要法學解釋好了?
回覆 123 在11/9/2010 5:34:36 PM的回覆:
鄉民們似乎都認為只要碰到爭議性案件,罪刑法定就可以轉彎。
當初這法是多數立委定的,至於為什麼這樣定?當然有他的玄機嗎!
怪法官哦??怎麼不怪自己投票投什麼立委??
回覆 456 在11/9/2010 5:57:08 PM的回覆:
不贊成樓上,為何這些瀆職罪,構成要件裡面都會有定有EX: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諸如此類的規定??這是想當然爾的結果,廢話!難道你沒有這些權利,會有人要花錢行賄你嗎?明知你沒有這種權利,會有白痴奉送錢財賄賂你嗎?

立法者自然也會有如上普通正常人會有的想法,誰知道法官竟會做如此嚴格狹窄的文義解釋,而不考慮實質上是否有職權上的影響力,難道這些瀆職罪所要「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的立法目的,會因沒有職務權限,就變成法律所允許可以合法收賄的行為嗎????

我想絕對不是這樣的,如果真的是嚴格罪刑法定,阿扁、陳哲男這種「與職務無關」的收賄、鎖賄行為,在不允許貪污的社會價值下,就是法律漏洞,應該要修法填補
回覆 先有結論再找理由 在11/9/2010 6:00:03 PM的回覆:
如果法律條文可以如此照字面解釋,為何會有這麼多學說,學者常常就同一條法條,各自解讀、各說各話,諸說併陳??民法總則教科書裡面還講法律的解釋方法幹嘛??
回覆 = = 在11/9/2010 6:26:13 PM的回覆:
123   在2010/11/9   下午   05:34:36的回覆:
鄉民們似乎都認為只要碰到爭議性案件,罪刑法定就可以轉彎。
=============

罪刑法定的意思,可不是說只能完全依「字面上」去解釋,而不能用解釋方法去解釋法律條文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1/9/2010 6:42:53 PM的回覆:
罪刑法定的意思,可不是說只能完全依「字面上」去解釋,而不能用解釋方法去解釋法律條文
……………………………
看來本案還有「罪刑法定原則」等釋意問題。印象中該原則對法條解釋簡直有十分嚴格的限制,剛剛又去翻了一下書,   幾乎都只是在講如何限制解釋方法,幾乎沒有如何放寬解釋的空間,樓上先進稱「可用解釋方法去解釋條文」,可否在說明確一下?
有時候實在受不了一些論點(包括部分學者):法官解釋刑法不能成為「法匠」(那意思是要八面玲瓏,獲得多數民意才行嗎?)、不能偏離民眾觀感、要依據法律精神適用條文、要注意人民感受云云。以上說法實在難以看出跟該原則有何關連。感覺尚未達成上述說法的要求,淺見以為乾脆「公投」,偏偏執政黨又怕「公投」怕的要死。
回覆 ^ ^ 在11/9/2010 6:48:14 PM的回覆:
反正也沒差,阿扁最好是無罪放出來,那國民黨又要大贏2百多萬票了
回覆 阿亮 在11/9/2010 7:31:18 PM的回覆:
無聊的人   在2010/11/9   下午   06:42:53的回覆:
罪刑法定的意思,可不是說只能完全依「字面上」去解釋,而不能用解釋方法去解釋法律條文
……………………………
看來本案還有「罪刑法定原則」等釋意問題。印象中該原則對法條解釋簡直有十分嚴格的限制,剛剛又去翻了一下書,         幾乎都只是在講如何限制解釋方法,幾乎沒有如何放寬解釋的空間,樓上先進稱「可用解釋方法去解釋條文」,可否在說明確一下?
有時候實在受不了一些論點(包括部分學者):法官解釋刑法不能成為「法匠」(那意思是要八面玲瓏,獲得多數民意才行嗎?)、不能偏離民眾觀感、要依據法律精神適用條文、要注意人民感受云云。以上說法實在難以看出跟該原則有何關連。感覺尚未達成上述說法的要求,淺見以為乾脆「公投」,偏偏執政黨又怕「公投」怕的要死。
.....................
舉例說:公務員,在法律上有廣義說、最廣義說、狹義說、最狹義說;刑法採最廣義說,這不就是法學解釋方法嗎??如果沒有法學探討空間,怎還需要一大堆判例、釋字、刑庭總會決議??
再者,法條文字本來就很多解釋空間,如果不需要解釋要如何認定標準,那乾脆學中國大陸,每種具體犯罪現象都立一個法條,結果就是有很多法條都重複在競合過後根本無法用到。
回覆 既然大家那麼愛解釋 在11/9/2010 7:59:13 PM的回覆:
那我也來解釋解釋好了!
我記得有一種解釋方法較合憲性解釋吧(林山田的通論有吧?!
),?!係爭案例中,被判無罪的最大依據是法官認為二次金改非屬總統職權(總統職權是列舉非概括,因此,審理法官把總統的職權完全限於憲法明文的)這有沒有合乎憲法?
幾次的修憲下來,我國中央政府體制其實就是總統制,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免,二次金改即使是由阿扁催生與主導,即使實際主導權掌握在他的手裡,但因為憲法關於總統的職權為列舉非概括所以總統無職權所以總統拿錢也無罪?

合乎合憲性解釋?
回覆 另外 在11/9/2010 8:04:30 PM的回覆:
如果二次金改嚴重失敗,造成重大金融秩序的紊亂(舉例),總統可不可以召開國安會?
金融海嘯,總統可不可以召開國安會?

國安會v.s.行政院會?

國安會行政院長要不要出席?

總統職權是列舉非概括?
回覆 上下其手 在11/9/2010 8:38:08 PM的回覆:
政壇打滾多年,自然與金控老闆及部會首長有一定熟悉,果真有人拿錢給連先生,拜託他在金控合併時上下其手,達到請託人的目的,撇開他已經卸任,可能無公務員法律是用問題,我想相對人應該也是看在連先生的經歷對一干人等的影響力
回覆 真會牽拖 在11/9/2010 8:47:59 PM的回覆:
別牽拖了,二次金控是阿扁搞的,可不是連搞的
回覆 更正上面 在11/9/2010 9:12:47 PM的回覆:
二次金改
回覆 股狗 在11/9/2010 10:54:41 PM的回覆:
二次金改是不是陳水扁主導的?去骨狗依下很舊的資料,就真相大白了,周占春應該梅姑狗過吧!大家別忘記差不多那段時期前後的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也是一號人物

這各經建會古早時期的資料,看看這篇多把總統的指示奉為圭臬,官方的網站不可能亂寫吧!最好二次金改沒有扁手伸入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01965
******

吳副院長率同財經首長作二次金改政策說明      
   

今(19)日行政院由吳副院長率同財政部林部長以及經建會胡主委,應邀出席由中國時報與公共電視共同舉行的「二次金改大辯論」,就二次金改相關議題,與立法院李紀珠委員、賴士葆委員及費鴻泰委員進行辯論,辯論會由中國時報黃肇松社長擔任主持人。有關二次金改政策說明要點如下:   

一、改革背景   

(一)順應大環境改變:民國80年代大環境改變,我國除銀行自由化開放順序錯誤,導致銀行開放家數過多(如:80~81年兩年內增加18家新銀行),加上金融機構創新能力不足、自律觀念缺乏,彼此惡性競爭,導致金融機構普遍存有呆帳升高、資本適足率下降等現象。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發生,台灣受創雖然相對較輕,但潛在的金融問題卻也一一浮現,甚至「經濟學人」2001年還認為台灣可能發生金融風暴,更凸顯金融改革的重要性。   

(二)   90年10月經發會召開,產、官、學各界凝聚共識:會中達成「公營銀行徹底民營化(公股比率要求降至20%以下)」及「營造金融機構合併機制或增加整併誘因」等共同意見。   

二、改革歷程   

面對金融大環境改變的挑戰,政府於91年進行第一階段以「除弊」為主軸的金融改革,並於92年底順利達成「258金融改革目標」階段性任務。惟因我國金融機構規模相對較小,且同質性高,公股銀行資產比重過高(近6成),缺乏國際競爭利基,爰有必要繼續深化金融改革。為此,行政院於93年6月成立「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小組」,以「興利」為重點,進行第二次金融改革,以建立台灣成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   

三、二次金改重要目標之釐訂   

(一)91年7月,行政院成立「金融改革專案小組」,啟動第一次金改,將「加速推動金融機構整併」與「加速公營銀行民營化」等事項納為重要策略。且財金部會規劃推動公司治理及修正七大金融法案,重懲重罰遏止金融弊案,並於92   年1月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以推動公司治理,93年7月成立金管會,邁向金融監理一元化。   

(二)93年6月,成立「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小組」,推動第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整併,以「負面表列」推動法制鬆綁工作,大力推動資產管理及籌資中心業務,列為建立區域金融服務中心的重要措施。   

(三)93年8月   總統於經濟顧問小組會議中,關心金融機構整併進度,並請相關部門針對官股金融機構整併、民營化進度落後的成因與改善之道,提出具體說明。   

(四)經建會邀集產官學各界、外商、金融機構負責人及相關部會首長共18次共同研商後,於93年10月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會議中報告,提出四項金融整併建議,並經   總統裁示後實行。   

(五)由於   總統裁示的四大整併目標均相當明確,行政部門乃將其納入「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方案」,併同原訂2008年達成的6項目標,納入二次金改具體目標。主要目標臚列如次:   

1.四大整併目標   

(1)2005年底3家金融機構市場占有率達10%以上   

(2)2005年底公股金融機構至少減&#29234;6家   

(3)2006年底前促外資經營一家金融機構或在國外上市   

(4)2006年底前14家金融控股公司減半   

2.六大預期成效(以2003年為基期,2008年為目標年)   

(1)金融服務業&#29987;值占GDP比重由11.5%提高至13%。   

(2)金融領域中,有1~3家成&#29234;區域具代表性之金融機構。   

(3)外資持有股票占總市值比重由18.8%提高至25%。   

(4)國際企業及機構來台籌資金額倍增。   

(5)資&#29987;證券化發行量成長4倍。   

(6)整體金融機構資&#29987;總額成長30%以上。   

四、金融整併的必要性與好處   

(一)整併的必要性   

1.我國銀行規模相對小,經營成本偏高,走不出去:我國前五大銀行資產規模均在300~700億美元間,世界排名均在百大之外;與韓國前五大銀行資產規模在676~1566億美元仍有相當差距。若以資產總額計算本國前五大銀行的市占率僅達37%,亦遠低於韓國前五大(89%)、香港前五大(76%)及新加坡前五大(73%)。   

2.銀行家數過多,同質性高,造成惡性競爭(價格競爭):自亞洲金融風暴以後,韓國與日本金融機構家數分別減少逾5成及2成,馬來西亞銀行家數由54家減為10家;至於市場進出管道最為暢通、且金融競爭力始終名列全球第一的美國,商業銀行的合併更可謂司空見慣,大約每2天就有一家新增銀行,每1.4天就減少一家銀行。相對而言,我國金融機構家數減少速度略顯緩慢。   

3.公股銀行市占率過高,影響經營效率:94年7月止,我國市占率前10大銀行大都屬公股銀行;公股銀行市占率為56.9%,具主導地位;觀察淨值報酬率(ROE),排名前十名者,公股銀行僅佔2家,顯見公股銀行之經營效率相對較低。   

4.金控規模與國際比仍小,影響國際競爭力:國內前3大金控,依序為國泰金、兆豐金,以及華南金控。其資產總額均不及世界第100大銀行資產規模。   

(二)整併的好處   

1.創造大而好的銀行,與小而美的銀行共存共榮,以健全金融產業發展。我國雖不乏小而美的銀行,二次金改推動整併的目標,在於創造大而好的銀行,並鼓勵「小而美」的銀行繼續根據本身優勢及利基發展。   

2.整併後,可提高我國銀行在國際金融舞台發展機會,並將台灣金融環境由過度競爭現象導正為良性競爭,由價格競爭轉為差異化競爭。   

3.金融機構整併的核心價值在於提昇競爭力,求生存。為避免我國金融機構在全球金融競爭環境中,被邊緣化或甚至被淘汰,金融機構推動整併,將由各金融機構專業評估,並落實公開、透明,及符合市場規範等相關程序。另,整併的目的,如係引進良好的經營管理技術及效率,將有助於該企業之永續發展。   

4.提供客戶更多樣化且品質良好的服務。   

5.整併後,競爭力提升,擴大市場規模,跨入國際市場,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五、金融整併的做法   

(一)金融整併的策略可概括區分為「市場驅動」(market-driven)及「政府引導」(government-led)兩種模式。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的研究顯示,新興市場國家大多數金融整合的成功模式係屬由政府引導者。政府引導策略最成功的例子是馬來西亞及南韓,馬國銀行家數由54家減為10家,南韓的金融機構家數約減少四成,而該兩國的經濟金融情勢隨之明顯改善,顯見政府引導模式有其優勢及成效。   

(二)為達二次金改有關金融整併四大目標,並降低國人疑慮,未來除將加強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理機制,以及公司治理工作,在公股銀行整併過程中,政府將採如下原則與方向,同時在尊重市場機制之前題下,適時扮演觸媒的角色。   

1.原則   

(1)不會為合併而合併,必須依各銀行的發展需要,以及合併能產生綜效為考量原則。   

(2)程序一定要透明,並符合商業慣例或相關法令。   

(3)與民營或外資之整併,一定在公開競爭機制下進行。   

(4)會考量公司、股東及員工三方面之權益保障。   

2.推動方向   

(1)中央信託局以切割銀行及壽險業務公開標售之方式辦理民營化。   

(2)規劃2家公股銀行辦理合併。   

(3)考量各公股金融機構整併所需成本、時間及產生效益評估,同時在尊重市場機制前題下,進行公營銀行與公營銀行、公股銀行與公股銀行、或公股銀行與其他民股銀行間之整併方案。   

六、結語   

基於國家的長遠發展,推動金融改革應持續進行,政府在推動金融機構整併的過程中,將秉持兼顧消費者、公司、股東及員工權益保護的前提下,營造一個公平、健康、能獲利的金融環境,讓金融市場參與者能獲得更優質而有保障的金融服務,努力完成二次金改的目標。誠如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所說:「改革如同拿冰棒,不快就完了。」的確,冰棒一拿出來,若不把握時機吃掉,很快就會融化;金融改革也有這種「機會稍縱即逝」的特性。因此,金改的推動方式或可隨環境調整,但改革腳步不能停。我們設定改革時程,就是要進行目標管控,同時,行政院也已預先擬妥各項腹案,有信心戮力達成。
   
回覆 雞婆總統管不該館的事 在11/9/2010 10:57:22 PM的回覆:
】(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六日電)二次金融改革遭質疑,陳水扁總統今晚表示,金融改革是國際趨勢,也是經發會共識;二次金改是由行政院經建會在去年提出,並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載有些官員對二次金改「一問三不知」,他深感不以為然。
陳總統晚間接受電視台專訪表示,亞洲金融風暴後,亞洲國家金融機構都在整併,以提高競爭力。例如韓國金融機構數量減少五成,馬來西亞由五十四家變成十家,新加坡七家變成三家,印尼減少三成,日本減少兩成;這是國際趨勢和潮流,台灣必須和世界同步。

此外,陳總統說,許多外資投資專業機構評估認為,台灣十四家金控太多,所以二次金改要讓金控減半成七家,以符合時代潮流。

陳總統指出,二○○一年八月舉辦的經發會,朝野取得金融改革共識。去年八月,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成立後,他要求落實經發會共識,特別是徹底檢討官股銀行如何整併;去年十月經建會主委胡勝正代表行政院報告,表示推動二次金改將分為兩階段。

他說,根據胡勝正的報告,二次金改第一階段為今年底起碼要有三家金融機構的市佔率要佔百分之十以上,官股銀行由十二家減半為六家;第二階段是明年底前十四家金控變成七家,且一家銀行要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上市。

陳總統說,這些計畫都很具體,這是經建會統籌各部會意見後提出的報告,他裁示照做。去年十月二十七日,前行政院長游錫(方方土)在行政院會再宣示一次,後來並形成院會決議,中央相關財經首長都知道。

他表示,「大家當時可能以為總統只是隨便講講,不知道我是玩真的」;他也要求接任的行政院長謝長廷、行政院副院長吳榮義一定要貫徹,第一階段今年底就要看成績。

陳總統說,日前報載有些官員表示不知道上述政策,因此要求現任總統府秘書長的游錫(方方土)對外說明。

他指出,不能因為「時間到了做不到,就以立法院通過決議,找一個下台階?難道我只是隨便說說」?他把二次金改當作六大改革的第一任務,所以才說出「誰抗拒改革,我就辦誰」、「誰無法貫徹,就要負政策成敗的責任」等重話。

回覆 天才 在11/9/2010 11:11:19 PM的回覆:
我已經幫馬英九想好了,先施壓司法高層,把周占春的見解便成判例,再改變分案規則,總統涉貪一律由周占春合議庭辦理,接下來:

1.中華電信釋股台哥大,提升本國電信業競爭優勢(3億就好)
2.台灣銀行釋股國泰金控,成就亞洲區域級大型金控(2億就好)
3.中油釋股台塑,俾便統一石化業長期發展策略(這各有汙染,1億就好)
4.中鋼釋股燁隆,擴大營運縱效及規模,提高南台灣就業機會(這都黑手重工業,1億就好)
5.國安基金,退撫基金,勞退基金,交易前即時通報官邸(這各不用錢,我要內線先進出),

以上也最少有海角七億,從市長打到總統,絕不可以拼輸阿扁
回覆 聽阿扁在放屁 在11/9/2010 11:47:30 PM的回覆:
彰銀差一點就被併。很明顯就是以小併大的例子。
其實彰銀體質很好,只是之前三商銀官股時代,受到省議員超貸影響,呆帳很多逾放比很高。
只要體質改變,現在一樣賺錢。哪需要台新金去併啊。
回覆 二次金亂改 在11/10/2010 9:26:36 AM的回覆:
樓上說的好,要不是發生金融海嘯,台新火燒屁股自顧不暇,彰銀百年老店早就走入歷史,掛上台新招牌了

不過好奇怪,台新怎麼沒孝敬扁家銀蛋??
回覆 哈 在11/10/2010 9:38:07 AM的回覆:
還很多沒被查出來的
上次台新金被搜索         結果無功而返   因為已經為時已晚了。
回覆 未來總統 在11/10/2010 12:05:48 PM的回覆:
感謝X"大"法官為我鋪路~等我當選~我可以放心收我的退休金了
回覆 333 在11/10/2010 1:39:51 PM的回覆:
重點是樓上你要先能當選啊,不管喜不喜歡此人,不可否認,某人實在是台灣政壇的奇杷,締造許多第一的紀錄

老實講,我覺得這位大法官的判決理由,根本跟上次那個性侵案沒兩樣,認為7歲女童沒表示反對意願很瞎,難道曲解法令,稱總統沒有實質影響力不瞎嗎!但是為何上次的判決引起軒然大波,被評為恐龍法官甚至引發遊行,這次卻平靜無波??原因就在於這位神人真的是台灣歷史上一各典範(好的壞的不論),賴痢頭的兒子也是自己的好,於是......是非似乎就不見了
回覆 不是實質影響力 在11/10/2010 1:42:13 PM的回覆:
影響力是間接的;二次金改是阿扁催生,主導,他有實質的<權力>,但法官說:依據憲法,總統職權是列舉非概括,即使阿扁對二次金改有<實質的權力>,他仍是沒有職權。
回覆 樓上+1 在11/10/2010 2:09:03 PM的回覆:
對啊,既然總統有權換掉行政院長和各部會首長,那當然是非常大的「權力」,而非只是「影響力」而已!
回覆 QQQQ 在11/10/2010 5:54:09 PM的回覆:
好奇怪唷,沒有「職權」竟然會有「權力」??????「依法行政」是屁嗎???
回覆 那人事任命權是什麼 在11/10/2010 6:03:09 PM的回覆:
「人事任免權」不是權力是什麼??
回覆 你說反了呦 在11/10/2010 6:14:24 PM的回覆:
QQQQ   在2010/11/10   下午   05:54:09的回覆:
好奇怪唷,沒有「職權」竟然會有「權力」??????「依法行政」是屁嗎???
------------
你說反了呦!
是<有權力>沒卻<沒有職權>。因為沒有職權,所以無罪。
回覆 QQQ 在11/10/2010 10:41:18 PM的回覆:
理論上,當然是要「有職權」才會有「權力」,所以我說沒有「職權」竟然會有「權力」很奇怪,不是嗎!我當然知道周大法官認為阿扁「沒有職權」所以無罪,但事實上阿扁就是有「權力」,(他的種種指導棋、行政機關配合他主張的種種宣示,顯示他已經動用「權力」且主管部會也有買帳),所以我認為周大法官認定阿扁「沒有職權」,卻又不否認他有「權力」干預(指稱阿扁的行為跟馬英九過問機場手推車無異,表示周大法官也認定阿扁就是有干涉了),是很矛盾的事
回覆 那就看 在11/11/2010 5:19:31 PM的回覆:
甚麼是職權?
在州法官眼裡,職權是指法定職權。
回覆 笑掉大牙 在11/11/2010 11:10:18 PM的回覆:
法定職權???可以只看表面不看實質嗎???這種判決真是台灣奇蹟,不知道有沒有人會翻譯成原文的,讓世界上的網友看看笑話,總統收錢還無罪喔???可惜阿扁已經不紅了,不然這各新聞要是CNN放送一下,又有台灣之光了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