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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藍委提案:檢羈押期縮為十日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5/2/2008 7:51:12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8.05.02    
藍委提案:檢羈押期縮為十日
劉鳳琴、羅暐智/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等人已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將現行偵查中羈押期兩個月、得延長一次的期限,大幅縮短為十日,得延長一次為限。法務部對這項修法提案強烈反彈,認為嚴重限縮檢察官的辦案空間,如此修法是否要檢察官不辦案?   

             提案修法的立委吳志揚一日表示,檢方辦案常有「押人取供」的狀況,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的疑慮,因此立委才仿日本立法例,提案修正為「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十日」、「偵查中延長羈押不得逾十日,以一次為限」。   

             至於現行法令對於十年以上的重罪犯者,在審判中可無限期羈押,吳志揚也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提案中也主張取消此規定;改採一審、二審都只能延押三次,三審只能延押一次,期限皆維持現行的兩個月。   

             法界人士預料,這項修正若通過,將衝擊檢、院兩方的辦案,影響甚鉅。   

             對於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法大削檢察官權限,基層檢察官也懷疑,立委是否要幫馬英九報特別費遭起訴的仇?還有檢察官說,以後如何查賄、肅貪?   

             法務部指出,日本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但我國採卷證併送,起訴書洋洋灑灑,得詳列證據,複雜一點的案件,十天的羈押期間很難完成蒐證,而且十天一到若法院不准延長,豈不要放人,被告很可能因此逃亡。   

             但吳志揚則認為,有多少證據就辦多少,檢方應握有足夠證據才抓人,但實務狀況常見檢方先抓人,羈押兩個月後再延押兩個月,利用時間來折磨被告,再「暗示」被告可先認罪,他的提案目的是遏止「押人取供」的情況發生。   

             因「三一九槍擊案」陳義雄家屬翻供,立委陳根德也提案將重罪的強制辯護,擴大到偵查,對未經選任辯護人者,規定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律師到場。但法務部認為,如不論貧富,偵查中只要未選任辯護人,法扶會即應指定律師到場,對納稅人並不公平,試問納稅人為何要出錢幫被告打官司?

回覆 10天內可以查到什麼 在5/2/2008 8:06:27 AM的回覆:
有些網路投單~~線上查詢種類就會超過10天耶~~
10天內期滿~~~可以查到什麼???
回覆 XD 在5/2/2008 10:23:57 AM的回覆:
當初選國民黨,最主要的原因是要拼經濟,沒想到讓他們完全執政後,不審查與振興經濟有關的法案,卻專門去搞一些有的沒的,只能說自己真是自作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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