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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刑訴案件單一性的問題
發表人 石頭  

發表日期

4/24/2008 2:21:05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對於單一案件,學生有一個盲點一直想不明白,以89年律師(傷害、殺人未遂、恐嚇取財)的案子為例,第一審法院認為恐嚇取財部分不能證明,並將恐嚇取財部分於理由說明而不另為無罪諭知,是否可認第一審法院就犯罪事實是按一罪判決(亦即恐嚇取財仍是此單一案件之一部分)?假設答案為肯定,那麼甲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恐嚇取財部分,為什麼不能直接依348II視為已上訴,而仍須由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上訴範圍?

(題目)
檢察官以被告甲係一行為而有觸犯傷害及恐嚇取財之罪嫌,將甲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甲所犯傷害固屬事證明確,但被訴恐嚇取財部分則屬犯罪不能證明,且傷害罪與未經起訴而犯罪足以證明之殺人未遂罪間,有牽連關係,因併與審理,而從一重諭知甲殺人未遂罪刑之判決,並將甲被訴恐嚇取財部分於理由內予以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甲對此判決有罪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甲被訴之傷害罪係屬不能證明,及予諭知無罪之判決。至恐嚇取財及殺人未遂部分則認其罪證明確,且係各別起意,遂就此諭知殺人未遂及恐嚇取財罪刑之判決,甲對殺人未遂部分之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甲殺人未遂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認其與傷害、恐嚇取財罪間均有牽連關係,乃將第二審原判決全部撒銷,發回更審。問:第二、三審法院如上之判決是否適法?   【   89   律師   l   ]
回覆
李俊德 在4/24/2008 3:08:14 PM的回覆:
老師好,對於單一案件,學生有一個盲點一直想不明白,以89年律師(傷害、殺人未遂、恐嚇取財)的案子為例,第一審法院認為恐嚇取財部分不能證明,並將恐嚇取財部分於理由說明而不另為無罪諭知,是否可認第一審法院就犯罪事實是按一罪判決(亦即恐嚇取財仍是此單一案件之一部分)?假設答案為肯定,那麼甲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恐嚇取財部分,為什麼不能直接依348II視為已上訴,而仍須由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上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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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應該誰認定一罪(有348II之適用)或數罪(無348II之適用)?
回覆 石頭 在4/24/2008 4:38:4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覆,學生解讀如下,不知道是否正確?
(1)一罪和數罪的認定與348II的適用劃上等號,所以一罪(有   348II之適用)   數罪(無348II之適用)
(2)是一罪才有上訴不可分
(3)是不是一罪由二審法院認定
(4)所以是否適用348II是二審法院認定
(5)因為下級審法院見解不拘束上級審法院,所以二審法院不用管一審法院的一罪判決。   

而以下是我原來的想法,看了老師的回覆後還是有不明瞭之處,希望老師可以直接指出我的錯誤:
(1)348II有關係部分指該部分與上訴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其一部上訴而受影響者。
(2)因為下級法院所為是一個一罪判決,也就是一個主文判決,所以無從分別確定→因此可以直接適用348II。
(3)也就是說儘管二審法院認為是數罪,還是有348II的適用,得到一罪或數罪與348II的適用不相等的想法。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24/2008 4:44:42 PM的回覆:

(1)一罪和數罪的認定與348II的適用劃上等號,所以一罪(有         348II之適用)         數罪(無348II之適用)
(2)是一罪才有上訴不可分
(3)是不是一罪由二審法院認定
(4)所以是否適用348II是二審法院認定
(5)因為下級審法院見解不拘束上級審法院,所以二審法院不用管一審法院的一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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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4/24/2008 4:49:08 PM的回覆:

而以下是我原來的想法,看了老師的回覆後還是有不明瞭之處,希望老師可以直接指出我的錯誤:
(1)348II有關係部分指該部分與上訴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其一部上訴而受影響者。
(2)因為下級法院所為是一個一罪判決,也就是一個主文判決,所以無從分別確定→因此可以直接適用348II。
(3)也就是說儘管二審法院認為是數罪,還是有348II的適用,得到一罪或數罪與348II的適用不相等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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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救濟的宗旨:上糾正下

正確的觀點:下級審之罪數認定不得拘束上級審

你的觀點:下級審之罪數認定得某程度拘束上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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