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考情專區 ]   [ 我要回覆 ]
主題 刑法--行為階段與未遂犯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8/27/2007 3:32:54 PM 
發表內容

重要實務見解選輯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25/2010 5:54:43 PM的回覆:

97年台上字第351號   :不能未遂之認定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故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並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而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例如:行為人自信有超能力,持其明知無殺傷力,但外觀完好,足使一般人均誤認有殺傷力之手槍殺人)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既非單純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或以客觀上真正存在之事實情狀為基礎,更非依循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之因果法則(例如:誤認以砂糖食於人可發生死亡結果)判斷認定之。若有侵害法益之危險,而僅因一時、偶然之原因,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則為障礙未遂,非不能未遂。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8/27/2007 3:34:12 PM的回覆:
95台上3251號判決:預備階段無成立中止犯之可言

按中止犯之成立,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倘事前同謀或參與犯罪之預備行為,但於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前,中止其共同犯罪之意思,亦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除另有處罰陰謀犯或預備犯之規定,應依該規定論處外,要無成立中止犯之可言。
原判決依其確認之事實,以被告雖與張○○、蔡○○及朱○○共謀殺害李○○,向其家屬詐財,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邀約李○○至「○○撞球場」,介紹李○○與張○○等人認識,但旋即心生悔意,藉詞離去,中止共同殺人、詐財之犯意聯絡。迨同年九月九日,張○○等人始另行邀約李○○至基隆市和平島遊玩,取得其信任後,再於同月十日予以誘殺,足見被告係在張○○等人著手殺人前,中止共同殺人、詐財之犯意聯絡,嗣後亦未分擔任何犯罪行為之實行,應僅止於殺人之預備階段,不成立殺人之中止未遂,亦無防止其結果發生之義務,判決內已詳加剖析論敘。於法無違。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