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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四等司法-法學知識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4/2026 6:54:17 PM
發表內容

01、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並非以法治國原則為法理根據?

(A)正當法律程序

(B)信賴保護原則

(C)政黨政治原則

(D)法安定性原則

【題目解答】(C)

(一)(A)之論述「正當法律程序」(釋字384號、709號)、(B)之論述「信賴保護原則」(釋字525號、589號)及(D)之論述「法安定性原則」(釋字574號、589號)。

(二)政黨政治原則體現於民主原則、政黨機會平等、政黨公平競爭,並以釋字793號為核心,確認政黨有助民主,國家應確保其健全發展.......唯非以法治國原則為法理根據,(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6/2026 6:14:05 PM的回覆:

0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B)受羈押被告如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C)為有效保障被告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D)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僅係侵害辯護人之權利,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

【題目解答】(B)

(一)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釋字第752號)可知(A)之論述「尚無違背」係屬錯誤。

(二)羈押為重大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受羈押被告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自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釋字第720號理由書第一段)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346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111年憲判字第3號、115年憲判字第1號)可知(C)之論述「於與被告意思相反之情況下」係屬錯誤。

(四)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111年憲判字第7號)可知(D)之論述「與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無涉」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7/2026 7:55:40 PM的回覆:

0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不得以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而不許可其設立

(B)組織政黨無須事先許可,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者,得經憲法法庭判決予以解散

(C)人民團體之名稱無須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D)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自由並未違憲

【題目解答】(D)

(一)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釋字第644號主文)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釋字第644號理由書第5段)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釋字第479號主文)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大法官解釋並未「禁止」公務員結社,而是基於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與公務員之特殊身分義務間的平衡,承認公務員有組建「公務人員協會」的權利,但禁止其參與罷工與團體協約,以維護行政體系穩定及公共利益可知(D)之論述「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自由並未違憲」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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