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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4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5/2025 6:07:28 PM
發表內容

44、下列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得於回復常態後撤銷之

(B)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自為遺囑,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C)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爾後不論成年與否,均得依遺囑方式撤回

(D)未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遺囑方為有效

【題目解答】(C)

(一)民法§75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遺囑為單獨行為,可知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核屬無效,(A)之論述「撤銷之」係屬錯誤。

(二)遺囑乃係以身分為基礎而為之財產行為,自不得由他人代理為之,可知(B)之論述「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係屬錯誤。

(三)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有遺囑能力,可為遺囑(§1186Ⅱ參照),而民法§1219亦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故遺囑尚未發生效力,均得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之,(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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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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