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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41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4/2025 12:20:08 AM
發表內容

41、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5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甲女死亡,法院許可乙男聲請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若乙男   死亡,丁女與丙男結婚時,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題目解答】(B)

(一)丁女與丙男之關係核屬直系姻親,蓋因丁女與丙男為「配偶」,而乙男與甲女為「血親」,甲女與丙男則為「配偶」,故為一親等直系姻親。

(二)法院許可乙男聲請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故丁女與丙男之姻親關係消滅。

(三)民法§983Ⅰ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983Ⅱ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可知丁女與丙男之姻親關係消滅,縱屬消滅,基於倫常名分,亦在禁婚親之範疇,可知(B)之論述「無效」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9/15/2025 1:05:46 PM的回覆:

補充

(三)民法§983Ⅰ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983Ⅱ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983Ⅲ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可知丁女與丙男之姻親關係消滅(因甲乙收養關係終止),基於倫常名分,亦在禁婚親之範疇,可知(B)之論述「無效」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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