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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四等司法特考-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第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1/2025 8:58:05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何項原則不屬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

(A)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B)罪刑明確性原則

(C)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D)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題目解答】(C)

刑法§1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罪刑法定主義之內涵有四,「刑罰權之內容與範圍必須經由法律明定」、「犯罪與刑罰之規定應力求明確」、「類推適用之禁止」及「溯及既往之禁止」可知(A)(B)(D)均屬之,(C)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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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1/2025 9:00:06 PM的回覆:

02、有關法律變更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B)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僅限於涉及犯罪成立之要件,而不含刑罰效果

(C)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與所有的保安處分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D)刑罰之內容於行為後有變更者,結論上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題目解答】(D)

(一)刑法§2Ⅰ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可知採取「從舊從輕」原則。(A)之論述「原則上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及(B)之論述「不含刑罰效果」均屬錯誤,蓋因罪刑法定,故犯罪成立及刑罰效果均在比較之列,而(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2Ⅱ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可知(C)之論述「所有的保安處分」係屬錯誤,應限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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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2025 2:48:20 PM的回覆:

03、依刑法規定、實務及通說見解,下列何者之情形不該當刑法上之重傷概念?

(A)甲將乙右手大拇指、食指及中指砍斷,僅留無名指與小指

(B)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之膝關節無法伸直

(C)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昏迷成為植物人

(D)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腳骨折經一年復健始能正常行走

【題目解答】(D)

刑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時,其第十條第四項關於重傷之規定,增列「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與一肢以上機能之情形,使嚴重減損機能與完全喪失效用之毀敗機能並列,均屬重傷態樣。」(....)。是舉凡對上開各項機能有重大影響,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之情形,應認均構成重傷,以與各該機能以外關於身體或健康之普通傷害與重傷區分標準之寬嚴一致,並使傷害行為得各依其損害之輕重,罪當其罰,俾實現刑罰應報犯罪惡性之倫理性目的而發揮其維護社稷安全之功能。從而,傷害雖屬不治或難治,如於上開機能無重大影響,仍非重傷。而減損視能之程度應達若干,始能認為係「嚴重減損」,法無明文,自應依醫師之專業意見,參酌被害人治療回復狀況及一般社會觀念認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44號判決參照)依上述見解(A)(B)(C)之論述均該當重傷,而(D)之論述「使乙腳骨折經一年復健始能正常行走」核屬「能治療」故不該當刑法上之重傷概念,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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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2025 2:50:12 PM的回覆:

04、甲為A上市公司執行長,某日酒駕肇事,乃與坐在副手座的乙交換,並提供新臺幣300萬元安家費,要乙承認自己為駕駛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164條第2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教唆犯

(B)乙成立刑法第164條第2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刑法第164條第2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

(D)乙成立刑法第164條第2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

【題目解答】(D)

(一)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24上字第4974號判決先例參照)可知(A)及(C)論述「屬於自我庇護行為,不成立犯罪」,故其論述均屬錯誤。

(二)刑法§164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Ⅰ)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Ⅱ)」所謂頂替,係指冒充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接受刑事追訴或刑罰之執行,致國家刑事司法權無法對於真正犯人有效行使之冒充行為。本題事實乙承認自己為酒駕肇事的駕駛人,該當本罪之行為頂替犯人甲,(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幫助犯」係屬錯誤,蓋其屬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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